第一篇:济南市长清区将军山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章程
济南市长清区将军山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济南市长清区将军山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佰零柒万元整。
(一)为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社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本社由肖舒荣、兰京柱、肖舒峰、薛莉莉等人发起,于 2015年4月29日召开设立大会。
(二)本社法定代表人:薛莉莉
(三)社员以资金或闲置房屋入股,每股1万元。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部分按股分红。
第二条 本社是由马套村党支部引领的,采取“党支部+合作社+电商平台”三位一体、村社合一的方式运营合作社。成立合作社领导小组,肖舒荣担任组长,兰京柱、肖舒峰担任副组长,指导合作社工作。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规范行业标准和行为、完善旅游行业自律机制,当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促进和加快长清区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社团登记管里机关为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马套村,邮政编码:2503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社业务范围包括乡村旅游及旅游产品开发;茶叶及果蔬采摘、住宿、餐饮;商务休闲,会务接待,会议服务;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收购、贮存、包装、运输、销售茶叶及农产品。
第七条
本社要求社员开拓业务外延
(一)组织全体社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旅游管理和客源市场动态进行调查研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加强与相关旅游企业的联络,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四)加强同外地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五)编辑和传递旅游信息资料,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六)听取社员对合作社工作的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支持社员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社 员
第七条 本社为个人社员。根据发展需要可由股东大会决定吸收团体社员。
第八条 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旅游科研、旅游教育和旅游宣传以及与旅游业有直接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符合本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社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申请加入本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合作社。
(三)在旅游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社员入社和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社员证。第十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社盈利分红。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十一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和支持本社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社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社员证。社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社员违反本社章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旅游企业信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社员入股股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对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入社员。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社开支收据经法人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社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济南市长清区将军山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
第二篇:兴国县将军红赣南脐橙专业合作社章程
兴国县将军红赣南脐橙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7年 7 月 29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谢海源、林庆凉、兴国将军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 人发起,于 2007 年 7 月 29 日召开
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兴国县将军红赣南脐橙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62500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谢海源。
本社住所:兴国县平川大道128号,邮政编码:3424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按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脐橙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脐橙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1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1【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
损金额。个月内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2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 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2 年,可以连选连任。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二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或理事会提议的;
(二)理事会提议;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2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
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2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经理和2-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
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 1 月1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三十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一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
询。
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货币);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认缴的出资额,须在7日内缴清。
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
印鉴。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0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
分之5。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
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75;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
中。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
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5日内向成员
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公告
方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
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三篇:旅游股份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旅游股份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016年_月_日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村集体和农民闲置的房屋,发展“民宿游”,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创业门路,规范股东行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某某村旅游股份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是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本村农民共同参与,以发展“农家乐”、“民宿游”等旅游产业,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民主管理,按股分红,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也是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本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地址:某某村。
第六条 本社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社经营范围:农家乐、民宿游,土特产品销售。
第八条 本社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县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股份设置及股权构成
第九条 合作社入股对象:户籍在本村的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入股限额:第一期发展100个床位(即100个游客的住宿接待能力)。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某某村置业股份合作社投资并持股)20-30个,农民个人合计80-70个个。每个床位折合1股。床位的标准另行制定。原则上,一间房里有一个双人床的算2个床位,有2个单人床的,算2个床位;一间房间里有一张炕的,折算为2个床位。
第三章 客源安排及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客源安排:农户个人可以直接承接业务,并将承接情况及时通报给合作社;合作社获得客源后,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分配给农户:
A.按照抓阄的顺序分配;
B.按照评定的星级顺序分配,优先五星级,然后四星级,其余类推。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入社农户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提价降价,进行恶性竞争,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损害自身形象。经营户之间如有矛盾,首先应由合作社进行调处。行业自律的内容另行制定。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等所有管理人员均实行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本社综合管理费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社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日的前20天备置于某固定场所或通过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供全体股东查阅。同时,财务会计报表要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弥补亏损。
2.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3.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分红基金,按股分红。
第十六条 本社分配在会计结束二个月内进行。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决定自本社成立起三年内实行保底分红,年保底分红率初定8%。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缩短或延长保底分红期,可调高或调低保底分红率。
第十七条 本社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必要的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本社在发生经营性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其亏损额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承担。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凡持有本社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询合作社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等相关资料,有权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3.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
4.本社终止或破产清算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的份额;
5.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规定自愿缴纳认购的股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维护本社利益和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3.选举和更换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组成人员;
5.审议批准理事会或合作社法人代表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合作社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合作社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10.对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15日前负责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在每一会计结束后二个月内举行。
如遇下列情况,应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1.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合作社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
3.审定合作社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4.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合作社增、减股方案及奖配方案;
6.制定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7.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任免包括合作社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9.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意见建议;
10.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人选按股权状况推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并应在委托书上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致使合作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合作社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理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应有详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须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或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理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需归档。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是本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为: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2.签署合作社的股证权;
3.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4.决定和处理合作社日常重大事务;
5.合作社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三十条 合作社设立监事3人,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
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行为;
3.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4.有权核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有关的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审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九章 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分别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或因不可抗力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清算小组如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停止清算,并代表合作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之处,由理事会负责提出修正意见,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
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2016年5月4日
第四篇: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社是从事的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组织成立,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苏尼特右旗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人万元,全部为个人股,社住所设在苏尼特右旗。
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其宗旨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专业社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维护专业社利益、促进专业社的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水平。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优质牛羊品种引进饲养和育肥,负责为社员的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 员
第五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份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1
享有选举权、参与制度或修改本章程和细则;
2、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理事、监事;
3、参与年终分红和其它分配;
4、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的规定及社员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缴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质量;违反者,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债务时,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后,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损失。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或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形式,给本社造成严重政治和经济损失者。
第十条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出席
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票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理事会负责召开,理事长主持。社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方可生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4、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大会负责。设理事3人,其中理事长1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及工作报告;
3、在同其它经济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长及职权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2、代表理事会行使权利,对外签署经济及有关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证。
3、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合作社施行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活动。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账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代表出席理事会,有权建议召开社员大会;
4、向社员大会报告检查情况,向社员大会汇报上级部门对理事会的指示。
第四章财务及盈亏处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是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为止。其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出10%作为法定公积金;
2、提出10%为机动储备金,主要用于亏损支付社员股份的股息及其它急用等;
3、支付社员的股息,其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的存款利率;
4、剩余部分按社员向合作社提供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数量的交易额进行分配;
5、亏损经理事会决定,提取机动储备金用于支付社员股息。
以上分配方案及分配的比例在决算前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理本社资产。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6年9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基本款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农牧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办公地点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农业产品的采购、销售、包装、籽种、化肥、农用机具及其它农用配套设施的采购、销售,以及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2.3.4.5.6.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所有事项决策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4.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5.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2.3.4.5.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成员死亡的;
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3.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5.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业务报告; 6.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壹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至少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理事长提议; 3.执行监事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5.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视和成员大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高管人员;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成员大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列职权: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与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通过签订授权书授予的其他职权。7.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监事长或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4.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长、经理、顾问等其他有损本社经济利益的活动。
5.理事长、监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十日内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四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具体比例由理事长经监事长讨论后酌情增减。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四十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一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三条 本社由理事长选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五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2.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5.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7.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告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监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正式生效。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