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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卫医字[2011]26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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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信卫医字[2011]26号

信卫医字[2011]26号

关于印发2011年信丰县乡村医生在岗培训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安西防保站:

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局制定了《2011年信丰县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医政 乡村医生 培训计划 通知 抄 送:市卫生局科教科

信丰县卫生局人秘股 2011年6月7日印发 共印40份 2011年信丰县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我县村卫生所的服务能力建设,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工作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目标

更新乡村医生知识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培训对象

经注册在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

2011年培训内容为:心搏呼吸骤停急救、眼外伤急救、淹溺急救、中暑急救、烧伤急救、电击伤急救、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急救、急性酒精中毒急救、急性呼吸道梗阻急救、上消化道大出血急救。培训教材为江西省乡村医生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教材

(八)》。

四、考核与登记

采用日常考勤和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培训期间,实行每日签到考勤;培训结束后,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全省统一命题考试。考勤和考试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二篇:凤卫医〔2010〕211号

凤卫医〔2010〕211号

关于印发《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参合农民慢性病及特种疾病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

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的认定和费用报销流程,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8]93号)和《凤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1年版)》(凤合管委[2010]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程序及鉴定办法

(一)鉴定部门

县卫生局成立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县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申请与受理

参合患者凭相关疾病的近期(一年内)诊治资料,向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分中心提出鉴定申请,每季度汇总后集中鉴定一次。参合农民应按要求填写《新农合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提交其疾病的相关诊治资料,向所属新农合管理中心分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分中心收到申请后,集中报送县农合中心并组织专家鉴定。鉴定为慢性病或特种疾病的,发放新农合慢性病或特种疾病专用就诊证。

1、申请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1)参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

(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

2、患多种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

3、参合农民患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在鉴定之前急需住院救治的,可先行救治,享受住院补偿待遇。病情缓解后补办鉴定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待遇。

(三)鉴定办法

1、采用资料审查与特殊检查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鉴定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能直接鉴定为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直接签署意见,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需进行特殊检查才能鉴定的,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组织安排特殊检查,特殊检查的费用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有关标准收取。提供特殊检查的医院原则上由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具体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指定。

3、参合农民申请资料及鉴定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等纸质资料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分中心)存档,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慢性病与特殊疾病数据库。

二、就医管理

(一)就医机构

1、凡本县具备诊治条件的疾病,必须在县内乡镇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慢性病诊疗服务,名单报县农村管理中心备案。

2、因本县不具备诊治条件,确需到县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需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待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按本县补偿政策执行。

3、自行到县外就医或经鉴定后本县具备诊治条件的,其门诊费用不予补偿,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二)根据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医、补偿管理需要,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并免费提供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门诊处方,专门记载患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参合农民的就医诊疗情况。门诊处方应加印新农合慢性病管理与特种疾病管理办法,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时,诊治医师应告知参合农民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经同意并在专用处方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如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病人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其自负部分的费用。

三、费用补偿

在开展即时结算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结算窗口当场办理补偿。在未开展即时结算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到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补偿。原则上每半年补偿一次,确因经济困难的,可提前办理补偿。办理补偿时,需提交

下列材料:

(1)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医有关的医药费用发票、清单;(3)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医的二联处方;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参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鉴定的鉴定成员或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与参合农民一起合伙骗取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或借机收受贿赂、索要好处的,一经查实,分别给予取消鉴定成员资格,并责令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鉴定,或鉴定过程组织管理混乱,甚至未经鉴定滥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就诊证,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参合农民伪造病历,骗取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的,收回已发放的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证件、专用处方,追回已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就医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未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处理

(1)不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2)与该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疗范围无关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不予补偿(慢性病仅限使用原发病用药,每种药品每次最长不得超过2周用量)。

(3)《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可支付和可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2、就医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组织或默许临床科室串通患者,利用虚开药品、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疗服务项目、发票,超时间、超剂量用药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或串换药品、诊疗服务内容,变相为参合农民提供优惠的,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2)参合农民伙同经治医生利用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政策,弄虚作假,虚开、倒卖药品及供他人使用,或虚开诊疗项目、合伙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追回已补助费用,并中止其慢性病或特种疾病补偿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到的医务人员、经办人员构成犯罪的,同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偿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1、补偿窗口经办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为符合办理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即时结算报销手续,拖延兑付或向其索取、收受好处,或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不认真审核违规补偿的,予以行政处理。

2、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和补助政策审核其补偿资料,错误核补给基金造成损失,给予通报批评。主要责任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主要责任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资格的取消

(一)正常取消

已鉴定为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参合农民,经治疗后其所患慢性病与特种疾病好转、康复,或本人死亡,或次年未参合的,终止其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资格,每年年初由县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在名录中取消,并告知即时结算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非正常取消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资格的,由县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随时告知各即时结算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篇:卫医〔2008〕38号

卫医„2008‟38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管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我市医师定期考核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师考核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

市计生委

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70份 合肥市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工作

方案(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合肥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组 长:陈社新(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胡国春(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寒 阳(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守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邦国(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市卫生局医政处、组人处、业务受理处、社妇处、卫防处、监督处、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2007]952号),市一院等27家机构为我市考核机构,承担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市一院:承担庐阳区、高新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二院:承担瑶海区、新站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三院:承担包河区、经开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和城区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四院:承担蜀山区范围内临床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市口腔医院:承担全市口腔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保健机构中临床类别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三)三县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委托安排,由县卫生局另行确定。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12月至下一2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每年11月20日前,医师注册在县、区卫生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内除医院外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至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每年11月30日前,县(区)卫生局、开发区事业局负责将本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市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开发区市局发证的各医院直接将本单位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相应考核机构。

每年12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相关市局发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次年1月1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各一份,反馈至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相关市局发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次年3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次年3月底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次年4月10前,各县、区卫生局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有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卫生局及各县、区卫生局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值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委托考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2.医师定期考核表 3.医师行为记录表

4.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申请表 5.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请表 6.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第四篇:徐卫医〔2008〕 号

附件: 徐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徐州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俞 军 徐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 魁 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宁忠臣 徐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

成 员:孟 琦 徐州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

胡传峰 徐州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朱月明 徐州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杨洪军 徐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李盛举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胡良玉 徐州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 马雪岩 徐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 夏 静 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金 华 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办公室主任由张魁同志兼任。

二、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徐卫医[2007]38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增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徐卫医[2008]9号),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45家机构为我市考核机构,承担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各考核机构按照核准的考核类别负责对本机构相应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同时承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市医院协会:承担市主城区各一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市急救医疗中心和市中心血站等机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傅 媛 徐州市卫生局医政处科员 市中医院:承担市主城区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妇幼保健机构中临床类别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东方人民医院:承担全市精神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口腔医院:承担市主城区口腔类别医师考核工作。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全市所属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市疾控中心:承担全市所属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核工作。

各区卫生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组织负责注册的辖区内所属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单位医师考核工作,可指定1-2家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各县(市)、贾汪区卫生局:组织辖区负责注册的各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可指定1-2家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矿务集团、中煤五公司卫生处:组织所属各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可指定1-2家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四、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考核相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业务水平测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组织实施。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2.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或同行评议。

(五)考核机构先对报送工作成绩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定期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每10月至11月进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对象为:至本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每年9月15日前,医师注册在县(市)、区卫生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经济开发区内的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本应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至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每年9月30日前,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将本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 5 的考核机构;市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直接将本单位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报送相应考核机构。

每年10月1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业务水平考试范围、大纲,通知至委托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相关市局发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业务水平考试的相关安排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每年10月20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完成对本机构接受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并将应接受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首次接受考核医师)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报考核机构。

每年11月20前,各考核机构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每年12月10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途径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每年12月底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次年1月10前,各县(市)、区(企业)卫生局(处),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向考核机构送交医师考核材料的同时,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周期内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列举情形的相关材料。

(三)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 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符合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要求),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在“执业记录”栏加盖“×× 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

对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市卫生局及各县(市)、区(企业)卫生局(处)、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机构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五)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按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也是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各县(市)、区(企业)卫生局(处)、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要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加强与委托考 核机构的联系,努力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相关文件的学习,严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按时报送考核相关资料,及时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五篇:苏卫医〔2006〕114号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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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9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6〕11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转发给你们,从2007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审批执行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应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申请表(附后下载),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厅审批,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二、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者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三、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医疗机构名称、从业地点、从业医师姓名及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诊疗时间、通信方式等严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和证明材料分别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审批。

五、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任何疾病名称;此前,我厅已出证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均予撤销,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

六、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容一致,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诊疗科目是代码,应将其改为相应的中文名称。

七、我厅根据《办法》有关精神,查验有关证明材料齐全后,审查广告内容符合规定的,在20日内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八、《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宣传的,应重新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九、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十、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监测告知及情况通报,在每季度末将当地涉嫌虚假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样件上报省卫生厅。

十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2006年9月1日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2007年3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医疗广告集中受理,审批时间为每月1-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经办联系人:省卫生厅医政处张炳新,联系电话:025-83620877,025-51666613;电子信箱:zhangbx@jswst.gov.cn。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管红叶,联系电话:025-83620506。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

江苏省卫生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 送:卫生部、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2006〕470号

各省、自治区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四、集中开展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办法》生效之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集中力量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要对2006年9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中未经审查出证、或篡改出证内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此期间,各地停止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工作。

五、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辖区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同时,要及时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监测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应及时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有关信息沟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办法》与政务公开、院务公开、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广告审查出证情况,打击非法行医,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促进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2007年4月30日前,将本辖区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包括依法处理的有关医疗机构名单、处理结果、情况)及《办法》施行前三个月的总体情况,分别书面上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李文婿 高光明

联系电话:010-68792194 68792196(兼传真)

附: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3.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信卫医字[2011]26号[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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