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作业: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一.民法部分
1、某市水产公司欲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得批准。该公司因办公急需用房,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由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在某写字楼购买一套办公用房,共花费60万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帐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水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水产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后水产公司委托李某负责安排装修,两个月后,装修结束。李某下海经商,将这套房子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在转让时,李某明确表示该房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张某对水产公司出资买房之事并不知情,在到房屋登记机构核实该房确实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同李某办了房屋过户手续。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返还房屋。
请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分析:张某是否有返还房屋的义务?请说明理由。
2、某建筑公司分别向甲、乙、丙三个水泥厂发函,内容为:我公司现急需大量的优质水泥、贵厂如有货,请速复函告知水泥的型号及价格,我公司如觉合适,将派人前往贵厂看货、洽谈。三个厂收到函后,分别复函给建筑公司,告知建筑公司本厂生产水泥的价格、型号,建筑公司认为甲厂的条件突出。在建筑公司接受甲厂条件的第二天,乙、丙两厂分别将水泥运到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建筑公司拒绝,乙、丙两厂遂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建筑公司是否应向乙、丙两厂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 万元。甲见乙出价高,于是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造成甲蒙受谈判等费用的损失达3000余元。甲一怒之下,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赔偿上述损失。
请问:乙是否应对甲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某材料厂经理王冬因经营不善造成公司亏损,被董事会解聘后,又以原材料厂名义与老客户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材料厂验货时发现是一批伪劣冒牌商品,便以王冬没有代理权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此时,贸易公司方得知经理已经换人。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材料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传王冬到庭。王冬说:“当时贸易公司总裁说,有一批进口优质原料,因急等用钱,想便宜卖了。他们还给我看了样品。由于知道厂里正好需要这种原料,只想最后给厂子办件好事。订合同时也没好意思说经理不当了。哪想到事情会这样。”经查,王冬的陈述属实。
问:(1)王冬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这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二.刑法部分 1、1998年6月14日,李某驾驶“东风”牌卡车为其岳父拉木材,在出某单位大门时,因手续不符合规定,该单位保卫人员贾某不让李某将木材拉走。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贾某赶来制止,李某一意孤行,仍继续开车出大门,将车前面的贾某推挤到墙根处,贾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令其停车。可李某不但不停车,反倒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不仅不停车,反而驾驶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请问:对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为什么?
(提示:必须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如笼统地答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将不得分)
2、吴某,男,20岁,宋某,男,25岁,二人均为农民。因缺钱花,二人商定去抢赌场。202_年10月29日晚10时许,吴某手持菜刀,宋某手持铁榔头,窜至甲村准备抢赌场,恰因赌博的人都不在赌场而未抢成。11月2日晚11时,二人又手持凶器,来到乙村,打算抢乙村的赌场,因当晚未设赌局,又未抢成。11月6日凌晨2点,二人又持凶器窜至丙村,因赌场已收场,人员已散,也未抢成。后二人被村民揭发,被抓获归案。
问:吴某与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3、刘某(女,20岁)于某日回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郑某(男,25岁)相遇,郑见刘后即起淫心,刘一边应付,一边向前走,走到山脚,刘见前面有一堵墙,下面有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说到墙那边去吧。到了粪池边,郑要刘先脱下衣服,然后自己脱裤子,当郑一只脚着地,一只脚抬起脱裤子时,刘乘机将郑推入粪池,粪水淹没郑的头顶。郑不会游泳,大喊饶命,几次用手抓住粪池边沿想挣扎着上来,均被刘掰开手推下。刘一面不让郑抓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到郑无力再抓时,刘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郑已淹死在池内。
试结合上述案件分析以下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为什么?
4、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202_年6月3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也是年轻人)不满,双方遂争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之中,对方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想杀人偿命这是自古规律,立即外逃。
当天夜里,在回家准备外逃物品的路上,纪某看到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出匕首威逼持包人交出财物,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
纪某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感觉风声已过,胆子又变得大了起来。202_ 年8 月至202_ 年3 月,纪某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202_年6月27日纪某被抓捕。
请问:纪某对上述三种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请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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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202_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2_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甲 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 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 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 不构成。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4.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2_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202_年甲与戊登记结婚。202_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 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 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 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 元的大奖。
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有效。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6.被告人甲,男,23岁,202_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 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 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1)自首行为。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7.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202_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_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
答: 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8.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 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答: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2)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9.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问题:(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有效。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因为: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10.迈克系外国国籍,202_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机密文件。某市公安机关于202_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题:迈克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为什么?
答: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11.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问题:(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受理
(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 应当。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 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2)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1)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4..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15.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6.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1)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须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1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
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18.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素有业务往来。甲之父与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19.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问:(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为什么? 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20.李某1998年20日外出做生意遇洪水下落不明,其妻张某于202_年9月1日请求法院将李某宣告死亡,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宣告死,只同意将李某宣告失踪。问:该案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宣告李某死亡。(2)理由是: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其中,配偶优先于父母。本案中,李某因遇洪水这个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被申请宣告死亡。其中,其妻子张某申请宣告死亡,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请求优先。因此,法院应宣告李某为死亡。
21.邓某与王某1991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孩。夫妻二人因经常吵架,邓某于1992年1月离家,直到1998年也未同家里联系,后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王某于199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同邓某的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某已失踪多年,不能应诉,但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遂将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
问: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案件程序的发生,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抻出申请,在本案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并非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虽然邓某失踪已满法定宣告死亡期限,由于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
22.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为什么?
答: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23.李某在高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答: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24.某甲于202_年3月1日被宣告死亡。3月15日其遗产被其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2_年4月1日死亡,没有遗嘱。在202_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问:谁为这6万元的继承人?3月1日至4月1日间婚姻关系如何确定?
答:(1)原妻子无权继承该6万元;该6万元由甲的子女按法定继承;(2)《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所以被宣告死亡人甲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自202_年3月1日起自然解除,既然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则甲202_年3月1日至4月1日间经商所赚的6万元只能由其子女继承,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原配偶无权继承。
25.某高校的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学校发现,学校因此做出了开除他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一样收取李某的学费,而且每年都给李某注册。但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开除为由,拒绝给李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李某起诉应以高校为被告诉其拒绝颁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案随经教育主管定义,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能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人认为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的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26.朱某于202_年1月1日被县人大任命为教育局长。202_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长职务。朱某对县人大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问:(1)朱某与教育局、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1)a,朱某与教育局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关系。因为,县教育局为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b,朱某与县委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2)不能;因为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的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27.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某认为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关系紧张,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说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生活和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某来到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份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某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案中,丙某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某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案件本身对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8.王某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某之弟王二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两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问:如何确认本案中参加人的诉讼的地位?
答:本案中,王某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二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是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和违约金,因此,王某为原告,刘某为被告。在诉讼中,王二对王某、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两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独立请求权的系三人。在王二参加之诉讼中,王二是原告,王某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9.退休的2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到摔伤。因此,住院治疗花费了30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问: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的伤害,无法确定被告,故法院无法受理。
30.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准备作案工具、查看地形;丙在威胁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31.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32.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儿子不构成共犯,因为其儿子才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共犯则要求成立共犯的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3.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2_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李某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张某立下了字据,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34.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问:(1)应如何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答:(1)3万元由其余三个儿子各自继承7500元,剩下7500元由乙的妻子和儿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2)若乙某先死亡,则乙的妻子不继承,儿子代位继承7500元
35.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请问:(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2)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 答:(1)乙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妻子构成故意伤害
(2)不构成共犯,因为构成共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是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本案中乙的妻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36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答:(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37.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请问:(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 答:(1)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本案应先缴纳5000元税款,并且给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2)如王某未死亡,则法院应判决王某履行赡养孙某的义务,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38.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
答:(1)属于范围未遂,因为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外力的原因,使其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没有将犯罪进行下去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39.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并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请问:(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3)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答:(1)丙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因为乙在与丙结婚前就已经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五间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乙、丙共有,因为这是乙、丙婚后丙的叔叔赠送的,而动产的赠与以转移占有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即该彩电的所有权自由丙占有后发生转移。所以该彩电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3)乙、丙居住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按继承法规定,上述房屋在乙的父母去世后即发生了继承关系,只是乙暂时没有居住而已。
40.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请问:(1)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1)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我国民法规定,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有效。(2)不符合规定。因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假期工案例分析
随着假期的到来,一些劳务中介公司把“生意”瞄向广西一些高校大学生,招聘“暑假工”到珠三角制造企业工作。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专家提醒,大学生“暑假工”应注保护自身权益。“现因夏季扩产需要和给予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特向各大中专院校招暑假工和实习生,工种包括生产员工(1400元至1500元)、机修电工(1200元至1700元)、制冷工(1200元至1500元)等职位”;“底薪1100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自愿,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9.96元/小时,周末加班12.64元/小时”„„“员工宿舍配备空调、衣柜、电话”“公司有图书馆、阅览室等娱乐设施”„„为招到大学生,这些广告充分利用高薪、工作环境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以上为深圳市一家工艺制品厂代理招工的介绍,“暑假工”广告发布后,许多大学生纷纷来咨询,“目前我们已招满了公司给的名额,暂时不再招聘。”客服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所以大学生对于这些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包装工、小叉车装载工等岗位不做挑剔。
广西大学大三某学生说,暑假期间,班上就有不少同学去广东等地打工。“假期里去工厂打工除了可以赚些生活费,还能增加社会经验,这比在家待着玩强多了。”
以下是在深圳一家包装企业打工的大三学生“暑假工”的经历。
该同学所做的工作为包装,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周日不上班。每个月的底薪为1100元,每个小时的加班费在9元左右,每月的伙食费180元、住宿费45元。这样算下来,该同学每月大概能挣1200多元。
该同学说,厂里不同的部门情况也不大一样,有的部门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厂里还强制要求员工们加班,一个月请假不能超过3次。“虽然每餐都有三个菜,但因为不合胃口,即使饿了也吃不下东西。”
虽然不少招工中介声称处处为学生考虑,但从学生身上“盘剥”也是他们挣钱的渠道。中介利用大学生“暑假工”捞油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收取报名费,即中介费,一般为一两百元不等;二是组织者“剥削”“暑假工”的工资,收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既收中介费,又收取差价。
以下是两位同学的打工经历。
某大三学生目在一家工厂打暑假工。这家工厂招收的暑假工,大学生、高中生、初中生都有,虽然做着相同的工作,但不同年龄的暑假工,报酬稍有不同。大学生的报酬最高是每小时4.5元,而高中生和初中生,最多分别能拿到每小时4.2元和4.1元。不过,暑假工无论哪一天开始工作,都要等到整个暑期结束,才能领到报酬。该同学说,暑期本来天气就非常热,而他们又是从事熔锡、打胶等容易产生热气的工序,厂房里的温度很高,像火炉一样,风扇里吹出来的风都是热的。就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他们每天都要工作10个小时以上。部
分路途较远的暑假工,要在工厂住宿,每月得交15元的住宿费,一间宿舍住40多人,显得相当拥挤。
高中生陈某,这个暑期到市区某鞋厂打工。自己做的是钉鞋的工作,即用机械将鞋面和鞋底钉在一起,每天从上午8点工作到晚上10点,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息一个半钟,工作时必须长时间站立,每小时可以挣6块钱。由于工作时间过长,陈某做了半个多月,便向老板提出辞职。但老板以其辞职影响工作交接为由,要扣除他20元工资,并且工资要在月结时才能领取。对此,陈某感到很无奈。
目前不少大学生利用暑假外出打工,这对于他们走出校园、接触社会,以及自身成长都有一定的帮助。但同时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许多企业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暑假工”,可以让企业在有劳动纠纷时避开《劳动法》的约束,同时可为企业解决用工短缺问题,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暑期工打工权益方面,似乎陷入尴尬局面。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打暑期工只能通过学校,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来进行,并且范围只限定为大学生。所以,如果学生私自和用人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话,是不受任何法律法规保护的。由于学生不是社会劳动的主体,所以不受劳动法保护。暑期工并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打工的时间不会很长,所以用工单位不可能和学生签定劳动合同。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就不能用《劳动法》的条款来处理,劳动部门目前对此是爱莫能助。一些无良商人正是看到学生们社会阅历浅的弱点及和法律上的空子,而打他们的主意。利用学生的天
真无知,请学生打工后却拒不支付工资,然后以各种藉口一脚将他们“踢”走;又或假借招工之名,骗取学生的报名费或“押金”。还有些不良商人认为,学生打暑期工不长久,“不骗白不骗”,即使“打横来”,学生也拿自己没办法。一些打暑期工的学生在无情的商业社会中碰得“鼻青脸肿”。
“暑期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介欺诈。由于中介市场较乱,甚至有些个人私下进入学校招聘,还有黑中介虚构用工信息,致使学生上当受骗;二是用工条件苛刻。有些公司把大学生看成廉价劳动力,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安排假日休息;三是工资“缩水”。大学生打工往往未签订书面协议,结果雇主常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款项,遇到此类情况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大学生也只好忍气吞声;四是收取押金。有些单位收取大学生用工押金,有的还想方设法克扣。
“大学生们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属于弱势群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建议,大学生“暑假工”们要弄清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酬的要弄清楚最低小时报酬,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压低工作报酬;同时要注意保留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件以及工作时间证明,以便于解决劳动纠纷。
假期打工实习本是学生步入社会所经历的必要的一步,提醒广大学生,找工作过程中,在保持热情的同时,也要多一份警惕和戒心,不要让“骗子公司”、“黑心企业”有机可乘。
第四篇:法律案例分析练习
法律案例分析练习(附解析)案例分析题(在下列选项中选择最恰当的一项,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每一题1分,共5分)
1986年1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2_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 000元人民币。202_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2_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 000元。202_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202_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
46.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A.年满14周岁B.年满16周岁
C.年满18周岁D.年满20周岁
47.王某202_年10月1日前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D.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
48.王某202_年10月9日前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抢劫罪
49.王某202_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A.财产权B.人身权
C.社会管理秩序D.财产权和人身权
50.王某202_年10月25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
C.构成销赃罪D.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参考答案(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提供)
案例分析题
46.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选B。
47.A 202_年10月1日前,王某不满14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A。
48.D 202_年10月9日,王某已满14岁,但不到16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当选D。
49.D抢劫罪的客体较复杂,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王某刺伤拎包人并抢走其包的行为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当选D。
50.B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王某202_年10月25日之行为,当选B。
第五篇:法学概论作业
法学概论作业
(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人类社会最早产生法律的历史时期是(B)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2、法的最初形式是()。
A.习惯
B.长老决定
C.道德
D.习惯法
3、在法的分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依据的标准是()A.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B.法的创制主体不同 C.法的效力不同
D.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4、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包括()
A 人
B物
C 精神产品
D 行为后果
5、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的活动,称为(A立法
B守法
C 司法
D 法律监督
6、构成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是()。
A责任主体
B违法或违约行为
C 主观过错
D损害结果
7、在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地方人民政府
8、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A、政治权利和自由
B、教育和社会经济权利
C、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D、生活保障权和人身权
10、.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最高人民法院
1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 单一制
B 人民代表大会制 C 民族区域自治
D 社会主义公有制
12、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必须年满()。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13、以下那部宪法指导思想存在着严重错误()
A.1954年宪法
B.1954年宪法
C.1975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14、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有()组成。
A.3章101条
B.3章138条
C.4章76条
D.4章138条
15、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依据是()
A 修改的程序不同
B 制定的主体不同
C 有无法典形式不同
D 与现实关系紧密程度不同
16、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多党合作制
17、在我国82年宪法中,未规定限制连续任职的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国务院总理
D.中央军委主席
18、依照宪法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中共中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国务院
19、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对外代表国家的是()。
A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 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
20、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 国务院
C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 格老秀斯
B 霍布斯 C 洛克
D 孟德斯鸠 E卢梭
2、.18世纪末,19世纪中叶,德国哲理法学派宣传的主要是()A 人权
B 自由
C平等
D 宪政 E 法治
3、英国的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 狄骥
B 边沁 C 奥斯丁
D 庞德 E卢梭
4、法律规则构成的新三要素说包括()A.责任主体
B.前提条件 C 权利义务
D 行为模式 E.法律后果
5、.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教材赞同的三要素说是()A.法律概念
B.法律特征 C.法律规则
D.法律适用 E.法律原则
6、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
A 法的对象效力
B法的时间效力
C 法的溯及力
D法的空间效力。E 法的适用力
7、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法的主体、B法的客体 C 法的对象
D法的内容 E 法的渊源
8、下列属于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是()A 法律移植
B 法律继承 C 法律汇编
D 法典编纂 E 法治创新
9、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包括()A 法律移植
B 法律继承 C 法律汇编
D 法典编纂 E 法治创新
10、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A 正确
B 及时
C 合法
D 司法独立 E 法律监督
11、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人民主权原则
B分权原则、C人权原则
D法治原则 E 民主集中制原则
12、下列属于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是()A 选举权
B 言论自由权 C 集会结社权
D 控告申诉权 E 通讯自由权
13、对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我国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C、它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
D、现阶段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E、它的主要功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14、宪法规定每届任期5年,但是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是()
A 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C 国务院总理
D 国家军委主席 E 最高法院院长
15、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的类型有()。
A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
B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C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
D 特设专门机关的监督
16、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是()。
A.选举权
B.游行示威权
C.申诉控告权
D.通讯自由权
E 宗教信仰自由
17、我国经济制度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股份合作制
D.私营经济
E 混合所有制经济
18、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A 公民的财产权
B 公民的劳动权
C劳动者的休息权
D公民受教育权
E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19、按照我国宪法,下列既是权利有又具有义务性质的是()
A选举权
B 劳动权
C休息权
D受教育权
E 服兵役
20、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力是()
A 立法权
B 司法终审权 C 外交权
D 国防权 E 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21、关于行政区划,下列由国务院批准的是()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变更和撤消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C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D 县、市行政区域的设置和变更 E 乡、镇的设置和区域划分
22、关于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
A 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B 军委主席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最多两届 C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D 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E 党的中央军委与国家中央军委是一个机构
23、关于国家主席,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
A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B 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最多两届 C 必须年满50周岁 D 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E、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24、关于全国人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每届任期五年
B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向全国人民负责
D与人民政协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E、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25、关于国务院,符合宪法规定的说法是()A、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B、国务院实行集体负责制
C、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最多两届 D
国务院总理必须年满50周岁
E、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26、下列人员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大委员长
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7、我国实行间接选举的有()。
A.乡人大代表
B.县人大代表
C.省人大代表
D.全国人大代表
E、地级市的人民代表
28、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担任的职务是()
A、人民法院院长
B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D人民政协的领导
E、各级社会团体的领导
29、按照宪法,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 自治旗
E 民族乡
30、在我国,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是()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D 国务院
E、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