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浅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当前,我国迎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着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此时的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发展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针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定稳定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从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及特征,本文从如何从改善民生、构建法治社会、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浅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持续改善民生,奠定矛盾化解基础。
各级党委、政府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强化源头防范。要持续关注并切实解决与民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要把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并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取向,构建政府、社会、民众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确保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到实处。
1.创新教育体制,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
优先发展教育,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此外,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化发展。
2.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稳步提升基本工资待遇,促进农民工、工人等群体的收入增长,提升生活质量。
3.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困难群众、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增加就业渠道,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
二、构建法治社会,建立矛盾化解核心
十八届三中全会传递出在继续深化改革蓝图的统领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核心,稳定是责任,而法治是前提。必须不断深化提升维稳水平,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以人为本、健全解决机制,以多元的手段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
1.培育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
党的十八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而要正确把握思维与行为有效结合,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学会从法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坚守法律思维的逻辑底线,运用法律方法来处理问题,坚守程序理性,保证方式公平,维护结果公正。各级领导干部要提升依法行政的理念,要不断学习法治知识,增强法治修养,推动法治常态化。
2.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利益均衡机制
现阶段,我国已跨入全面改善民生的新时期,民生问题是社会呼声最突出问题,改善民生是当代中国主要的任务,也是新时期重要的政策指南。由民生问题衍发的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社会矛盾多样多发,解决的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开展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执法公信力,缓解社会矛盾,坚持群众利益为前提,建立起各种利益均衡机制。此外,还要建立起各种群体诉求的表达机制,如民意调查、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召开听证会等,使民意的诉求通过不同的管线表达出来,使各种表达诉求制度化,规范化。
3.建设法治文化,深化法治文化思维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各种电视和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是加强法治文化宣传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法治文化覆盖面和渗透力,扩大公民参与法治实践的重要渠道。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公民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体验法律的运转,体会法律的宗旨。此外,需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贴近群众生活需要、能够被群众接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全面推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把法治文化做实、做强、做出精品,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把法治文化渗透到广大干群的日常生活中,促进公民形成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法治文化观念。
三、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矛盾化解保障。1.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与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都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2.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一是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网络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调节疏导工作。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所在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进行解决。四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三是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四是通过“大调解”,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篇:深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当前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方式滞后、社会矛盾复杂多样以及国际对敌斗争尖锐复杂等情况,就必须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社会矛盾是引发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类矛盾发展的结果,是最突出、最严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更多的是强调依法办案,现在进一步要求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向社会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责任,把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结合办案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上化解,从管理上预防,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深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关键 性工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制度机制,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始发阶段,才能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三篇:江苏仪征创新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江苏仪征创新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11-08-05 14:49:00作者:阮祥宝 薛健新闻来源:正义网近年来,江苏仪征市坚持抓源头、强基础,建机制、重实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矛盾调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关心到位。仪征市四套班子领导非常重视、关心和支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都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市人大、政协也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课题,每年都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听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汇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文件。近年来,仪征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仪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等文件,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201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在全省率先以两办文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各级调委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人数、人员结构、队伍素质和工作制度均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省司法厅领导阅后专门批示,全省推广仪征的经验和做法。2011年3月,又以政府办名义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专网建设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在4月底前完成司法行政专网接入并做好运行准备,以便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水平,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社会稳定态势,保证领导随时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动态。二是全面健全调解网络。2008年6月4日,市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组成进行了调整部署,理顺大调解管理体制,使司法行政部门真正成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主力军。市调处中心下设了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婚姻家庭及意外伤害等7个专业调解小组,2009年以来,又相继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环境污染、消费者维权纠纷以及流动人口等5个专业调委会,使矛盾调解工作进一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2010年8月,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在全市140个村、44个社区全面建立司法站,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矛盾调解工作。目前,市、镇、村(居)三级调委会加专业调委会的人民调解网络在该市已基本形成。2010年12月,在全市合并行政机构、精简基层站所的大背景下,市委、市政府特批在十二圩、铜山两个办事处增设司法所。两个办事处也依托司法所成立了规范的调委会,及时填补了矛盾调解的组织空白。同时,市编委还在司法局增设了人民调解科,并列入司法局“三定”方案,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实战地位。三是不断提升保障水平。2009年,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财政拨款25万元,建设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改造后的市调处中心服务大厅紧邻街道,面积近300平方米,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完备,并规范设立了办公室、接待科、调解科、督查科、调解室、档案室,提高了便民利民水平,提升了矛盾化解效能。随着调解工作的逐步展开和工作实效的逐步显现,2009年和2010年,市委两次常委会研究决定,市调处中心事业编制由2人增加到6人,工作经费由每年5万元增加到每年20万元;同时,市财政还按照市镇两级财政各负担 50%的要求,每年安排专项经费25万元用于发放调解员办案补贴,年终对调解员调解形成的案件卷宗进行考核,以调处矛盾纠纷的数量和案件卷宗质量为标准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矛盾纠纷能及时妥善的等到化解,减少对抗,增加和谐。2010年12月,经市政府特批,市调处中心单独组织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考试,确保调处中心人员全部迅速到位。
二、强化管理,工作规范到位。大调解工作开展三年来,仪征市始终坚持以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重点,坚持在调解组织的依法规范设立,调解工作的严格规范开展以及调解队伍的合理规范建设上下功夫,注重调解效能的提升,确保矛盾化解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一是调解组织规范设立。《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立即带领司法局和调处中心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要求以此为契机,及时出台实施意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以市“两办”文件下发,并结合全市乡镇换届工作进行布臵安排,市委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汇报检查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还专门组成6个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对依法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题督查指导。2010年12月,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同步对全市140个村的调委会、调解员的产生程序和工作机制全部依法进行了规范。全市各村共产生调委会委员420名,配备调解员280名。同时,在原有基础上对全市44个居委会的调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进行了规范调整。2011年1月,在乡镇人代会召开期间,由人代会主席团提名推选产生了镇调委会。至此,仪征市所有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均由选举产生,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产生和规范运行为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奠定了基础。全市两级调处中心和专业调解组织也全部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从《人民调解法》颁布前的29名增加到现在的47名。全市各级调解组织也都统一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识,实现规范化运作。二是调解协作规范高效。将调解优先的理念融入到法院、公安等各个部门的工作全过程,在市法院、基层法庭以及各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人民专职调解员,切实做到了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将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减少了社会对抗、增加了社会和谐。此外,坚持矛盾调解与信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互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加强与周边县市的协调对接,六合-仪征、邗江-仪征等边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正常举办年会,加强沟通联系,共同协调处理涉边纠纷,目前,已累计调处各类涉边纠纷90余起。调处中心还在大厅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推行援调结合,既便于群众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又便于适合调解的法援案件及时通过调解程序快速解决。三是调解队伍规范管理。市调处中心成立后,专门聘用9名有多年调解工作经验,法律水平较高的专职调解员派驻各专业调委会,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也由市调处中心负责,使专业调委会实现实体化、独立化运作。
三、落实责任,职能发挥到位。一是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三排查”机制,即:市调处中心月排查、镇调处中心旬排查、村(居)调委会周排查的定期排查,重要时点的专项排查以及重点地区、人群和行业的重点排查。全市各镇全面推行“镇村干部包稳定”工作机制,所有乡镇政法综治中心都明确了纠纷信息联络员,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做到分类梳理,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确保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臵。市综治委每季度召开乡镇政法书记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领导,限期完成。市调处中心充分发挥市、镇、村、组四级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作用,每周以《信息专报》形式将矛盾纠纷发生和调处工作进行通报,每月将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工作情况、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和苗头性纠纷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其中重大纠纷以信息快报形式即时即报。
二是积极化解矛盾、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市90%的社会矛盾纠纷能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家庭纠纷不出户,邻里纠纷不出组,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群体性纠纷不出市”的目标。对突发性、群体性重特大矛盾纠纷,市调处中心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介入调处,各调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2009年3月,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因青山镇公益墓园“小青山墓园”坐落于仪征市青山镇团结村和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的荒山地交界处引发的用地矛盾,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部分村民以青山镇团结村正在兴建的墓园工程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多次到工程现场进行阻工。虽经多次座谈沟通、收效甚微,特别是3月16日,六合区东沟镇孙赵村30多名村民来青山镇团结村讨说法,并扬言若不给满意说法,将继续阻止工程施工,兵戈相见。由于该工程为扬州化工园区重点工程,加之清明节即将来临,工期在急,处臵不当将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引发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矛盾,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青山镇调处中心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联调机制职能,主动与六合区东沟镇进行沟通,提出三点意见:
1、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防止群众到工程现场阻工;
2、由涉及的双方镇、村、组三级选派代表,3日内召开双方代表联调会,商讨解决方案,确定边界界址;
3、待权属确定后,再根据权属归属进行合理分配补偿。并按照事先提出的方案,六仪边界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群众代表沟通并现场确界,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先后经过10多次协商,双方本着相互谅解、公平合理的原则,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维护了双方群众利益,也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完工。一场极易引发双方群体性械斗的纠纷终于定纷止争。
三是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在不断规范市调处中心和专业调委会建设以及人员派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接待受理、分流指派、直接调处和协作调处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每年定期举办全市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和实务培训辅导班。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运行一年多来,各项工作运行规范,成效显著,已累计调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736起,调解成功723起,成功率达98.4%,涉及赔偿金额2810.94万元。
医患纠纷调委会2010年8月中旬实现实体化运行后,仪征某医院发生一起医疗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聚集了几十名亲属到医院大吵大闹,调委会立即派出两名优秀调解员于当日晚9时赶到现场,找到几名死者家属代表,与之深入进行思想沟通,全力化解失控情绪,确保事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2天耐心细致地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最后一次调解整整持续了10多个小时,至次日凌晨才结束。仅用两天时间即成功调处该起非正常死亡重大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也得到了市委分管领导的书面肯定和赞扬。近年来,市调处中心还成功调处了30多件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受到广泛好评。目前,市调处中心已成为融社情民意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协调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2008年以来,全市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共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9446件,调处成功9258件,调处成功率连续三年位居扬州市前列并顺利通过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2008年,市调处中心被省综治委表彰为全省集中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被仪征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先进集体;市调处中心下属的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2010年被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被评为扬州市“十佳公调对接站(调解室)”。(文/阮祥宝 薛健)
第四篇:健全长效机制 注重源头预防 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长效机制 注重源头预防 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平安土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互助县按照中央、省、地政法综治维稳暨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稳定、创平安、促和谐、谋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把构建和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强化排查、有效化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督导、严格奖惩,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现了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一、当前全县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从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整体情况看,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农村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和干群矛盾纠纷。由于农村划分宅基地不清、村务厂务公开透明度不高、思想工作跟不上和一些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引起的农民争山、争地、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债权债务矛盾纠纷高发。二是企业改制中的下岗、失业、待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下岗、失业职工增多,再就业难度大。城镇贫困群体的日益扩大和加重,使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失业职工以解决生活困难为由的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为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容忽视的因素。三是农村邻里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农民群众思想狭隘、观念陈旧,自我利益为重,常为小事、琐事与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四是城镇外来务 1 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由于这些人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受骗上当、劳动所得难以追回时,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五是婚姻家庭纠纷居高不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成为引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直接根源。特别是因未婚女青年不愿意出嫁脑山地区,导致男性大龄青年增多,结婚费用剧增,围绕这些现象引发的嫁娶彩礼攀高、退婚、骗婚、离婚、弃婚、逃婚等事件时有发生,幼无抚、老无养的问题在农村日趋增多。六是县城建设、危房改造中引发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越来越多。部分群众只顾眼前利益,以提高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各种不合理要求阻扰建设,引发矛盾纠纷。七是个别权属纠纷和给付纠纷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部分当事人无执行能力、个别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因素等,导致执行任务重,执行难度大,久执不结,造成矛盾纠纷等。
二、全县矛盾纠纷存在的原因分析
全县引发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矛盾纠纷的内容上看,经济利益纠纷相对突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广大群众在资源分配、生产经营、劳动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引发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再加上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行为还不规范,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滞后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社会群体以及不同区域之间贫富差异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反映出强烈的利益性;从矛盾纠纷的主体上看,呈多元化的趋势。从基层大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上看,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只是过去单纯的公民与公民、职工与职工、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的纠纷,还表现为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呈多元并存的局面。主体的多元化使以往对矛盾纠纷的界定 2 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内容、标准、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调处的复杂程度增大;从矛盾纠纷的成因上看,起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利益、宗教等方面的原因,也有解决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群众合理要求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甚了解的一面;既有基层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方式滞后、处理问题简单的一面,也有部分群众要求和期望过高,只看眼前,不计长久,不顾全大局的一面;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社会公德冲突的一面,也有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的一面,决定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必然呈现多发频发的态势;从矛盾纠纷的解决上看,调处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涉及当事人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一个具体问题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组织难以解决;另外乡镇政府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调委会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虽然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们千方百计地进行预防、排查、调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矛盾纠纷上升的势头;从矛盾纠纷存在的现状看,法制宣传教育仍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或所造成的事实按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从而引发矛盾纠纷;有的过分追求心理平衡,因不懂法致使由受害方变成施害方,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有些村级组织存在“软、懒、散、瘫”现象,不敢正视出现的矛盾纠纷,抱着“能拖就拖,拖一时算一时”的消极态度,从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个别问题群体化;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激起民众不满产生纠纷;有的官僚主义严重,部分村的群众对村干部失去信心,抵触情绪较重,故意不 3 配合村干部工作,干群关系紧张。
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还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重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等前期工作没有得到相应重视,存在“重处理、轻排查”的观念。二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还不够健全。很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还没有建立或没有真正发挥作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发展比较缓慢,适应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调解组织工作网络还没有完全形成。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刚刚起步,有专业知识、有较强调解能力、热爱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缺乏。三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预警机制还不够完善。基层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仍很薄弱,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由于一些部门参与意识不强,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联动、矛盾联处的局面。四是部门责任和考核工作还未完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很多时候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五是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处理矛盾首选调解、调解也是法治建设、调解反映社情民意、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全新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六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不大。工作浮在表面上,没有扑下身子去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虽做了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但没有真正达到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解决矛盾纠纷关键要抓“两头”。即:对已经形成的、现有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对潜在的、初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整体上压降社会矛盾纠纷。
㈠进一步强化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作为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内容和重要保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安排;要强化领导,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逐级落实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处置失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响恶劣的,严格追究责任;要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但要考核矛盾纠纷发生数,而且要考核调解效果,将调解责任同时落实到调解职能部门和纠纷产生部门,确保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不再产生新的矛盾。
㈡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解决。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的利益矛盾,着力解决好住房、医疗、教育等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使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出台政策、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发扬民主,科学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切实防止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实现保发展和保稳定的有机统一。
㈢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体系。矛盾纠纷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面广量大。因此,要积极构建纵向从县、乡到村社,横向覆盖到各领域各行业,集预防、发现、受理、调处、化解功能于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努力构建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的调解员队伍,形成上下对接、横向联动、布局合理的调解网络,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㈣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和民间调解的辅助作用,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生态移民安置以及人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㈤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要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级以下建立县、乡、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
㈥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矛盾纠纷协调联动机制。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不断拓展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等九项对接机制,切实增强联动调处的功能与实效。县级以上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乡镇由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提出奖惩建议。
㈦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一是组织保障。按照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目标,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工作队伍,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同时,积极发展法律工作者、专业领域人员为兼职调解员或志愿者。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理论水平、工作技能和实战经验。二是经费保障。着力解决基层调解组织的办公用房、办公经费、交通和通讯设备等,特别是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制度保障。对调解工作的范围、职责、程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的衔接配合予以明确,使调解制度、程序更加规范、明确,符合实际。四是宣传保障。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第五篇:化解矛盾纠纷动真情
化解矛盾纠纷动真情
为群众排忧解难念好“六字经”
———林甸县司法局东兴司法所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大前提。东兴司法所在取得当地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调解纠纷上采取“上访纠纷变成下访调解,纠纷调解变成邀请“说理”,苗头纠纷变成提前介入“解压””等方式,探讨多种形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确保通过非诉讼手段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2010年截止12份,全乡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17件,司法所调解纠纷135件,充分发挥了基层司法所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东兴司法所坚持念好“六字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力求更好更快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面对问题,体现一个“敢”字
东兴乡是一个矛盾纠纷较多的乡,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纠纷量大且复杂,上访压力很大。尤其是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是采取顺延的方式进行的,没有打乱重分,遗留的土地问题不但多,而且尖锐复杂,单纯涉及无地缺地的农户就达1000多户3000余人。面对繁多复杂的大量矛盾纠纷,我们没有回避,本着调解一件少一件的态度积极进行化解。一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入村屯,深入群众进行专题调研,归纳总结后确定了全乡“对口调解、部门联动、以情感化”的总体工作思路。二是在调解纠纷上想尽一切办法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依法调解,以理服人,用情感化,干群参与,尽早结案等一系列调解方法,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力地防止了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激化。———排查摸底,力求一个“清”字
调解矛盾纠纷,首先要作好排查摸底工作,只有对矛盾纠纷作到心中清楚,才能及早介入,抓早抓小更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抓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乡、村、屯三级矛盾排查调解网络。由乡党委副书记坐阵指挥,司法所负责日常事务,在全乡建立乡调解室1个,村级调解室11个,同时配备乡级调解员8名,村级调解员55名。同时配备屯级调解信息员382名,负责全乡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形成了立体式的调解网络格局。二是抓矛盾纠纷信息汇报,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工作。实行集中汇报和随时汇报相结合制度,村调访信息员一经发现重大、特殊纠纷信息,第一时间汇报司法所,由司法所汇报乡党委政府后及时处理。同时,每月的20日确定为全乡矛盾纠纷排查汇报日,由各村汇报本月全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在汇报的同时将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抓排调结合,进一步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激化。排查纠纷及时、清楚,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小纠纷变大案的发生,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如红阳村于某和邹某的邻里纠纷,事由是于某家的狗咬死了邹某家两只鸡,当邹某找到于某要求赔偿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吵骂起来,继而于某邹某各拿铁锨叉子对峙。信息员及时将情况报告了司法所,司法所立即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这时双方当事人家属已经用土块碎砖对攻起来,并打坏了于某家的一块玻璃,场面一触即发,十分危险。司法所立即控制住场面,历时一个小时使双方达成和解,及时地化解了一起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的纠纷。
———真抓实干,突出一个“实”字
为确保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东兴司法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在“实”字上下功夫。一是落实措施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所主抓的人民调解工作,专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通过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大了东兴司法所工作开展力度。二是排查纠纷实。排查网络健全完善,排查细密、准确、及时,不留死角死面。三是调处纠纷实。在调解矛盾纠纷上,想尽各种办法化解矛盾纠纷,能调解一件化解一件。如长发村刘某是刑释解教人员,回村后因村机动地外包没到期,没有地补给他,刘某找到司法所,司法所在多次协商调解村委会和刘某未果的情况下,最后实在没办法通过私人关系从该村种地大户处借地补给了刘某,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四是责任追究实。对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出现恶劣影响的四名村干部(包括一名村支书)进行了免职及岗位变动处理。———以人为本,重在一个“情”字
和谐社会,必定是社会成员间的各类纷争有序、有效化解,成员和谐相处的社会。调处矛盾纠纷要以人为本,要根据纠纷实际情况,本着以“情”调解,调解为“情”的原则,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如在调解丰产村刘某的赡养纠纷中,刘某已91岁,丧偶,身体处于半自理状态。在2010年以前老人一直由八个儿女轮流赡养,在轮至二儿子时,二儿子因患病不能伺候老人,别的儿女因为有顾虑也都不去接老人,老人陷入无人管的处境。因为老人不愿去敬老院,老人要解决的是养老费、养老地方、谁来斥候的三个难题。如果通过诉讼,很难达到让老人满意的结果。司法所调解时第一步先通过调查,初步确定了谁家适合老人养老,能伺候好老人,老人也愿意去。第二步在调解中首先建议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入院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小计1万元,做通老人八个儿女的思想工作大家凑够了一万元。第三步这时调解人员又提出了一个想法,在养老院找别人伺候还不如让自己儿女伺候,原由有几个:一是儿女伺候要比别人周到,大家也方便监督,大家都能放心;二是看望老人也方便,同时老人也不愿去养老院。三是这样省下的护理费,伺候老人的儿女也可以贴补一下家用。第四步是让大家推选,确定了老人大女儿家最合适,又动员几个兄弟姐妹纷纷表态,打消了老人大女儿的思想顾虑,同意了伺候老人。就这样老人由无人管到有人管,再到有人养,终于为老人彻底解决了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
———精心调处,遵循一个“法”字
调解纠纷要严格依法办案,以“法”服人,注重证据收集,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纠纷。如勤俭村的宋某与佟某关于土地合同的纠纷。宋某承包了佟某 19亩水田,并签订了协议,但协议里没有明确种地水费由谁承担,双方就水费谁来承担发生了纠纷。司法所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调解陷于僵局,虽然说谁种地谁交水费,是当地正常现象,但依法办案要讲证据。虽然第一次调解未成功,调解人员也捕捉到一条信息,租地协议是勤俭小学的莫校长代写的。调解人员立即找来莫校长了解情况,莫校长说他在双方当事人签完协议后关于水费问题他当时还问了一句:“如果水田种上,水费由谁出?”宋某说:“我种地能让别人掏钱吗?当然由我交”,作完宋某的证言材料后,调解人员心里有了底。再次调解时司法所主要谈了两点,一是谁种地谁交水费,这是常理;二是莫某的证言。这起矛盾纠纷依据证人证言被司法所成功化解了。
———齐抓共管,形成一个“合”字
如何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促进调解是更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东兴乡综治维稳中心统一指挥下, 司法所牵头,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乡建土地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纠纷调处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了各方力量,形成了反应迅速、调解有力的调解网络,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防线,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平安稳定。
在调解纠纷中,我们注重增强联调力度,各调解单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有力的促进了调解纠纷的成功率。如东兴村李某和公公的家庭纠纷:李某丈夫在外地工厂打工,因事故身亡,得抚慰金18万元,李某与公公因抚慰金分配发生纠纷,通过判决双方化解纠纷后,李某又因为回家在拉生活用品时与公公发生冲突,李某公公当时情绪很激动,手持菜刀不让李某等人进屋,并扬言李某等人敢进屋就杀了她们,司法所与派出所得知后进行了联合调解,从法律角度、从亲情角度、从情理角度、从互相谅解的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化解了矛盾。此案件一波三折,经法院、派出所、司法所三方共同努力,彻底化解了一起很容易转变成刑事案件的家庭纠纷。
几年来,东兴司法所坚持以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己任,以真情调解打动双方当事人,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树立了司法行政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东兴司法所从2005至2010年连续被评为优胜司法所,2007年被评为大庆市先进司法所,在2008年、2009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维护社会稳定先进集体”。东兴司法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边干边摸索,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一些先进单位的优秀做法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东兴司法所将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前进,使东兴司法所的工作也不断跨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