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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最终版]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30798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13:35: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最终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立 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7.《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8.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10.《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条例》第二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11.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12.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13.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15.“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16.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18.《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9.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这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20.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如何“共同负责”?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3.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4.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本《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5.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26.《条例》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职责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2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29.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30.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3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2.《条例》为什么作出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规定?

这是因为: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3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3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3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36.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3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8.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3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40.《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 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42.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43.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4.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45.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协助义务有:(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46.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47.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4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49.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5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3.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54.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 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5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56.《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57.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58.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59.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仅要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以使户籍所在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60.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61.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63.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64.《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6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66.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67.《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现居住地享有休假,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落实。

68.用人单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69.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 可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70.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71.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72.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73.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74.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

75.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

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76.《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77.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79.《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80.《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8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4.《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85.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什么情形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87.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88.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89.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9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对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91.中央《决定》中对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 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92.为什么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

中央《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93.《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提出的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9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如何确定的? 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95.《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是: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9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对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提出了什么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97.《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7]11号)对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 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出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98.《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114号)中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各司其职、责任共担。协调配合、多方共赢。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99.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决定》的要求,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各司其责,以区域协作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内容是:(1)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2)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化管理。(3)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4)强化双向配合,建立层级协调机制。(5)推动多地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协作机制。(6)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便捷高效的工作平台。100.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作了专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2)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设专条作出了明确规定。(3)部门规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12月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部门规章: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令第9号)。

(4)地方立法。1998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有23个省(区、市)出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5个省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设专章。

101、北京紫竹药业拥有最全面的生殖健康产品系列,主要包括哪些产品?

答:主要包括紧急避孕药——毓婷/金毓婷;短效口服避孕药——21+7;至爱(复方孕二烯酮片);长效口服避孕药——悦可婷;抗早孕药——米非司酮;治疗妇女子宫内膜异位症——孕三烯酮胶囊以及治疗妇女更年期综合症的——替勃龙片等等。

102、有一些消费者担心患者服用毓婷以后会引起不孕,这种观念正确吗?为什么?

答:毓婷作为一个单纯的孕激素,剂量非常小,仅为0.75mg/片,而且在体内不蓄积,很快就会从体内代谢出去,所以不会影响女性正常的生育。

103、我国第一个上市的紧急避孕药叫什么?是由哪家企业生产的? 答:我国第一个上市的紧急避孕药叫毓婷,是由北京紫竹药业生产的。104、如何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避孕药?

答:A:短效避孕药:在一个月经周期中需要服用22天或者21天,服药一个月,避孕一个月,漏服或者停服均能发生意外妊娠。至爱(复方孕二烯酮片)、21+7等。B:长效口服避孕药:每月服用一片,可避孕一个月。如:悦可婷,月月安等。C:紧急避孕药:在无避孕措施或觉察到避孕失败的情况下,72小时内服用,防止意外妊娠的发生。常用的药物有毓婷、金毓婷等。D:探亲避孕药:在月经周期的任何一天都可以服用发挥避孕效果,比较适合用于分居两地的夫妇短期探亲时避孕。常用的有探亲避孕片1号。

105、药物流产特别适合那些未婚先孕或者已婚未育的妇女,这些妇女都没有生育,在发生意外妊娠时一定要使用合格厂家生产的药物,目前主要有三个厂家具备生产米非司酮的条件,请说明有哪三家?

答: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全国最大的生殖健康用药科研与生产基地、国家计生委指定生产企业;另外两家是上海华联、浙江仙琚

106、紧急避孕的概念是什么? 答:紧急避孕是指未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失败后所进行的补救措施,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紧急避孕方法是:在同房后72小时之内服用紧急避孕药——毓婷。

107、中国紧急避孕药第一品牌——毓婷作为OTC产品,是哪一年诞生的?有哪些优势? 答:毓婷诞生于1998年,作为OTC产品,相比较其他处方药的紧急避孕品种,安全性更高、品质更有保证。108、紫竹药业在中国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产业中处于什么地位?

答: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是我国定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用药的科研开发生产基地及国家避孕药定点生产厂家,是 我国首家以企业全部七个车间、八种剂型整体通过国家药品GMP认证的制药企业,目前拥有国内一流生产厂房和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的制药装备,拥有在国际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下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的激素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经过40年的科学发展,已成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的领军企业。109、紫竹药业诞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答:为响应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号召,1969年8月成立了北京紫竹药业的前身北京制药厂三分厂,三厂的技术专家、工程师、技术工人夜以继日奋战半年,生产出国内首批避孕药原料药18—甲基炔诺酮合格品,填补了我国口服避孕药原料药的空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10、紫竹药业的五大系列产品体系是什么?

答:公司在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集成化的研究开发技术及知识体系,不断构筑企业的核心技术,培育企业核心产品,逐步确立了以计划生育用药、生殖健康用药、眼科制剂、普通治疗药物制剂、生物制品五大系列为主的产品体系。

111、紫竹药业正在打造的国际化生殖健康产业基地是什么?

答:2009年秦皇岛紫竹生殖健康原料药基地建成投产,一个符合国内国际GMP和国际质量标准要求的,可以生产符合FDA、欧盟国际标准的激素类药物,包括生殖健康用药及国际小剂量激素甾体药物原料药基地,正在首都东部环渤海经济圈崛起。按照高起点,自给型向外向型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方针,形成生产制造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甾体原料药基地的建成将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带来进一步的发展动力。112、紫竹药业是如何看待产品研发?其产品研发有什么特色?

答:紫竹药业拥有专业的研发人员,专业的实验室和放大车间,在研发的过程中不断改进现有产品,为生产保驾护航。同时,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研发工作,在企业发展战略——定位于生殖健康和特色专科(如眼科等)领域的指引下,制定了明确的研发战略和产品战略,新产品研发已形成了“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格局,并且有所为、有所不为,创出了“专、精、新、特”有紫竹特色的系列产品。所谓“专”即在发展中不断总结锁定适应企业发展的战略领域;“精”即在战略领域内做细做强技术;“新”即在战略领域选择开发的产品始终站在发展的前沿;“特”即在技术和应用领域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113、假药劣药危害严重,紫竹药业是如何控制产品质量的?

答: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紫竹药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有一套相当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司在1999年通过了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MP认证,并且是以七个生产车间、八种剂型一次性全面通过。2001年以来,通过了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IS014000环境体系认证、药品GSP认证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始终保持了100%的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公司还于2000年、2001年连续获评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5年获评北京市政府颁发的质量管理先进奖。

114、作为我国生殖健康产业的领军企业,面对药品激烈竞争,公司用什么战略定位来引领企业科学发展?

答:通过仔细认真的分析我国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水平、生殖健康行业市场增长度、国家政策影响、用户观念转变等多个角度认清形势和目标成为生殖健康药业的领导者;积极开发新产品,成为医药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的合格竞争者;追求行业市场价值与资本市场价值的互动双成长。同时确立了一主两翼的战略格局,即以生殖健康药业为主,以妇科治疗药和眼科治疗药为侧翼,形成“一主两翼”的事业格局;以先进管理/高新技术为主,以差异化产品和个性化文化为侧翼,形成“一主两翼”的发展结构。合理的定位让紫竹在金融危机的大潮中有能力乘风破浪,从而规避了风险。115、紫竹是如何体现“关爱生命,健康人类”的?

答:“关爱生命,健康人类”是紫竹药业生存和发展的宗旨,是社会赋予的神圣使命,也是紫竹人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信念。紫竹药业从原北京第三制药厂创建至今,始终关注着人类生命与健康事业的发展,努力为中国女性提供最适合最低副作用计生产品。历史是最好的证明:毓婷—中国首个自我研发的紧急避孕药,使数以千计的女性免于流产的危害;米非司酮—中国人自己的药物流产药,规范用药,提高了女性药物流产安全性,降低了手术清宫的感染率;至爱---中国首个第三代短效口服避孕药,最先进的孕激素,高效低量,激素摄入量少,身体适应性好,适合初次使用以及对激素敏感的女性使用。国外女性已经普遍使用药物避孕,紫竹的至爱将中国女性的避孕水平和选择提高到国际水平。克霉唑阴道片---改变传统洗液护理思路,克服洗液流动感染及有效浓度问题,降低妇科病及新感染概率。紫竹爱维---更年期专业药物;孕三烯酮---专业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紫竹人用自己的行动呵护了女性的一生,关爱了下一代,为健康人类贡献了力量。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百题问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

百题问答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

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

《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

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

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

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

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8.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

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

(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

10.《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

《条例》第二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11.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12.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13.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15.“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16.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18.《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9.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这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20.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如何“共同负责”?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3.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4.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本《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5.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6.《条例》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职责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2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29.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30.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

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31.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32.《条例》为什么作出信息管理与共享的规定?

这是因为: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

3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3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3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

36.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37.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38.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3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40.《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42.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43.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4.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

45.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协助义务有:(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46.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47.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4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

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49.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5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5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3.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54.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

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5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56.《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57.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58.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59.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仅要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以使户籍所在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60.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61.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63.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64.《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6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66.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

67.《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现居住地享有休假,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落实。68.用人单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69.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

可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

70.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71.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72.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73.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4.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75.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

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

76.《条例》对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提出了什么要求? 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1)对于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2)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77.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79.《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80.《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81.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

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

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

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4.《条例》第十九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85.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什么情形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87.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88.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89.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9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对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91.中央《决定》中对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决定》指出:“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

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92.为什么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

中央《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难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生产力还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群众生育意愿尚未根本转变,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人口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第三篇:“安全年”知识竞赛百题问答

“安全年”知识竞赛百题问答

莲花发电厂 编辑整理

2012年3月

1、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贯彻公司二届二次职代会暨2012年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稳定至上、服务为本,以“安全年”活动为载体,以深化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为手段,以队伍、作风和制度建设为保障,树立“大安全”理念,围绕“安全生产、建设质量、队伍稳定、优质服务、依法治企、品牌建设”六方面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全员责任,加强基础管理,深化隐患治理,彻底消除风险隐患,促进公司和电网安全健康发展,为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2、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安全第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坚持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安全,提升安全发展质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稳定至上—坚持依法从严治企,落实维稳责任制,确保队伍和谐稳定,保障“五大”体系建设安全实施。服务为本—履行“四个服务”宗旨,坚持“你用电、我用心”,落实“三个十条”,加强品牌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3、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提升全员素质,构建常态机制,全面提高安全稳定和优质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件,不发生群伤群亡事故,不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事件,不发生影响公司形象的不良事件,确保安全工作可控、能控、在控。

4、“三集五大”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三集是指:人、财、物的集约化管理;

五大是指:建立大规划、大建设、大检修、大运行、大营销体系。

5、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重点要做好那几个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安全生产、建设质量、队伍稳定、优质服务、依法治企和品牌建设。

6、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分为几个阶段?具体时间要求?

分为三个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1月),全面推进阶段(2~12月),总结评估阶段(12月)。

7、国网公司对开展“安全年”活动提出了那些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加强组织领导,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四是加强宣传培训,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六是构建常态机制。

8、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理念培育和技能培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性评价,开展电网安全全过程管理,加强电网运行风险管控,深化生产作业全过程管理,落实重大反事故措施,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产业、外包等重点领域风险管控,杜绝群伤群亡事故,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9、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对队伍稳定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制定“五大”体系建设安全稳定方案,确保机制体制改革顺利实施。落实主要领导维稳责任制,加强地(市)、县信访稳定基础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隐患,积极妥善处理信访事件。加强厂务公开工作,关心员工生活,确保队伍和谐稳定。

10、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对品牌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实施品牌引领战略,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营造新型媒体关系格局。持续开展面向公众、社区的社会责任品牌活动,打造民生品牌,投身和谐社区关系建设。整合公司宣传资源,构建品牌传播维护联动机制,营造高强度、高密度的正面传播态势,提高危机公共应对,确保全年舆情平稳。

11、国网公司“安全年”活动对具体实施阶段工作要求是什么?

围绕全年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按照“问题隐患排查、整改治理落实、评估改进提升”的闭环管控要求,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持续深化;根据不同季节和任务特点,突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深入一线调研,加强指导引导,及时解决问题;组织学习交流,推广典型经验,不断丰富完善活动内涵措施,推进活动扎实有效深入开展。

12、开展“安全年”活动如何强化责任落实。科学制定活动工作方案,结合工作抓好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安全年”活动重点措施三十条》,细化各项措施和要求,将活动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着力强化领导干部到岗到位要求,职责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工作奖惩规定》,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13、开展“安全年”活动如何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法规解读、授课培训、报刊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宣传活动意义和要点。创办活动简报,开办活动专栏,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典型做法,总结有效经验,形成强大的活动声势和氛围。加强对外宣传沟通,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14、开展“安全年”活动如何加强监督检查?

注重过程控制,加强各环节监督,从方案制定、责任落实、工作进展、效果评价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对不安全问题、不稳定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并加以解决。总部责任部门、各分部要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15、开展“安全年”活动如何构建常态机制?

“安全年”活动要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作表面文章,防止走过场。同时,要立足长远,把握全局,注重基础管理和队伍建设,真正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实践,提升员工素质,建设企业文化,确保企业长治久安,为公司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6、国网公司提出的“两个转变”是什么?

转变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电网发展方式。

17、国网公司提出的“两个一流”是什么?

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建设国际一流企业。

18、国网公司的企业精神是什么?

努力超越,追求卓越。

19、建设世界一流电网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建设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坚强智能电网。

20、国网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是什么? 诚信、责任、创新、奉献。

21、国网公司“安全年”30条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强化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到岗到位制度和标准,负责安全生产全过程职责,严格对方案、预案、措施的监督管理。

22、什么是“两抓一建”?

即抓执行、抓过程、建机制

23、国网公司“安全年”30条对“两抓一建”的要求

巩固“两抓一建”活动成效,深化基于检修计划和生产流程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检修计划管理,优化生产组织流程,量化工区、班组安全承载力分析,从源头控制作业风险。

24、国网公司“安全年”30条对深化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

巩固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推进“树典型、传经验”工作,开展输电网和城市电网安全性评价,及时解决电网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25、国网公司“安全年”30条对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

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和细节管控,开展“两票三制”监督与考核,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加大反违章力度,防止误操作、误调度、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和责任事故。

26、国网公司“安全年”30条对巩固“六抓六防”的要求

巩固“六抓六防”专项行动成效,加强调度内控机制建设,强调主网方式集中决策,优化稳定控制策略,深化非正常方式安全校核,加强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严格发电机组涉网技术监督,提升电网运行控制水平。

27、国网公司“安全年”30条对落实“十八项重点反措”工作的要求

认真执行《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加强特高压、跨区电网、枢纽变电站和重要输电通道的运行维护,落实直流单双极闭锁反事故措施,加强变电站直流电源、站用电系统、电缆防火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变电站全停和重要输电线路跳闸。

28、“新调规”何时颁布?何时开始实施?全称是什么?

2011年12月21日公司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12月29日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全称是《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9、“新调规”共几章,每章的标题是什么?

共八章,分别是:1总则,2事故定义和级别,3事故归类统计,4事故即时报告,5事故调查,6统计报告(表),7安全记录,8附 则。

30、“新调规”安全事故体系组成及划分

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四类事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其中一至四级事件对应国家相关法规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1、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2、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内容

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3、“新调规”对人身事故的规定

一是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二是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三是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四是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五是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34、“新调规”对人身事故等级的划分

共分为八级:一级人身事件为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为重大人身事故;三级人身事件为较大人身事故;四级人身事件为一般人身事故;另外还分为五至八级人身事件。

35、“新调规”对一级人身事件的规定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36、“新调规”对二级人身事件的规定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37、“新调规”对三级人身事件的规定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38、“新调规”对四级人身事件的规定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39、“新调规”对五至八级人身事件的规定

五级人身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六级人身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七级人身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八级人身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40、“新调规”对电网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级电网事件为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为重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为较大电网事故,四级电网事件为一般电网事故,另外未构成以上事故的还分为五至八级电网事件。

41、“新调规”对设备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级设备事件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为重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为较大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为一般设备事故,另外未构成以上事故的还分为五至八级设备事件。

42、“新调规”对一级设备事件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者;(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者。

43、“新调规”对二级设备事件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者;(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者。

44、“新调规”对五级设备事件的规定(相关)

⑴ 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⑵ 220 千伏以上主变压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⑶ 220 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⑷ 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⑸ 主要发电设备和 35 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⑹ 水电厂大坝漫坝、水淹厂房;⑺ 水电机组飞逸。

45、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都指那些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46、“新调规”中主要发电设备包括那些设备?

主要发电设备是指: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等)。

47、“新调规”中输变电主设备包括那些设备?

是指:(1)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电缆)、厂用变压器等;(2)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接地极等。

48、发电厂发生那些情况可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六级设备事件:(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或水电机组过速停机;(3)水电厂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4)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5)主要构建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49、经济损失多少可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50、经济损失多少可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51、经济损失多少可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52、那些热机误操作可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开(关)阀门、误投(停)辅机等;

53、发电机组出现那种情况可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

54、发电机组出现那种情况可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主要构建筑物、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3)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5、“新调规”中事故的责任归类有哪些

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56、“新调规”中主要责任的定义

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57、“新调规”中同等责任的定义

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58、“新调规”中次要责任的定义

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59、什么叫一定责任

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确定的有关主体应承担的同等以下责任。

60、什么叫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连带性质的责任。

61、“新调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都指那些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62、事故发生后对保护事故现场有何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63、国网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与国家安全法规制度相衔接;二是体现大安全和集团化管理要求;三是坚持企业内部适度从严管理;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可操作性。

64、国网公司对贯彻“奖罚规定”的要求是什么?

一是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二是突出重点,深入解读内容要求;三是结合实际,推进隐患排查治理。

65、“奖罚规定”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即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66、安全生产奖罚应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

67、“奖罚规定”对省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要求是什么?

省公司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天等进行奖励。

68、“奖罚规定”中对奖励重点的要求是什么?

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所占比例不少于50%。

69、发生特备重大事故时,对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人员经济处罚是多少?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70、发生特备重大事故时,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经济处罚是多少?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71、发生四级人身事故时,对负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是多少?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72、发生一般设备(四级)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是多少?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3、发生一般设备(四级)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是什么? 一是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是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三是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四是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是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74、发生五级事件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是什么?

一是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是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是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75、发生五级事件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是多少?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76、“奖罚规定”对基层单位安全目标是如何规定的?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不发生五级以上设备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六级信息系统事件;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满足百日安全个数或安全天数。

77、“奖罚规定”对发电厂百日安全个数或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实现3个百日安全;其他容量的水电厂不发生重点安全记录的安全事件。

78、“奖罚规定”中“说清楚”制度是指什么?

即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省公司有关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周内到国家电网公司“说清楚”。

79、“奖罚规定”中对发生六级事件的处罚规定?

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事故责任单位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80、“奖罚规定”中对发生五级事件的处罚规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81、我厂“安全年”活动的内容有那几个方面?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队伍稳定、依法治企、品牌建设。

82、我厂“安全年”活动对强化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加强与调度的联系、沟通,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认真执行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二次系统反措要求,提升运行控制水平。

83、我厂“安全年”活动对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认真落实安全性评价整改计划,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强化落实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的职责,加强对异常情况的分析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隐患的发生。

84、我厂“安全年”活动对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要求?

全面理顺规章制度体系,加强对作业环境、工器具及基础资料的管理,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夯实安全基础。

85、我厂“安全年”活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

落实用火、用电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易燃可燃材料等存储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设施台账,加强对消防设施、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管理,确保消防措施落实到位。

86、我厂“安全年”活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

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建立应急抢修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体系,提升应急突发事件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

87、我厂“安全年”活动对安全风险管控活动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析实施细则,加强班组安全承载力分析,按班组承载力制定检修计划,优化生产组织流程,从源头控制作业风险。加强对作业现场情况分析,提前制定防控措施,从行为上控制作业风险。

88、我厂“安全年”活动对队伍稳定、现场处置的要求?

发生群众到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故意闹事等重大上访事件,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派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做好上访人员的说服教育、劝返工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妥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

89、我厂“安全年”活动对舆情预警研判的要求?

加强重大舆情预警研判,完善舆情监测与舆情危机处置联动机制,避免重大品牌危机和“小事件、大伤害”,确保舆情平稳。

90、我厂四届一次职代会确定的2012年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现全口径安全年;

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发电量计划,莲花厂完成发电量8亿千瓦时; 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实现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零违纪。

91、我厂四届一次职代会确定的2012年重点工作任务是什么?

一是突出重点抓好“五大”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创新; 二是坚持不懈抓好安全生产,努力实现长周期安全; 三是扎实有效抓好精益管理,整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持续有效抓好依法治企,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五是持续深入抓好“三个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健康发展。

92、省公司三届二次职代会报告中提出的做好2012年工作要把握的六项原则是什么?

一是必须把推动思想解放作为改革发展先导; 二是必须把推进三集五大作为改革发展核心; 三是必须把深化精益管理作为改革发展基础; 四是必须把确保安全稳定作为改革发展保障; 五是必须把建设坚强电网作为改革发展支撑; 六是必须把统一企业文化作为改革发展动力;

93、安全生产的定义是什么?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害、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94、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95、什么是生产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96、什么是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97、什么叫危险?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98、安全生产“五要素”的内容是什么?

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99、什么是企业文化建设“五统一”要求?

统一价值理念,统一发展战略,统一企业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公司品牌。

100、国网公司科学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什么?

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的现代公司,简称“一强三优”。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1、什么叫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的时间?

2009年5月11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5号令,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例》共25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据和原则;规定了服务管理和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协助义务;强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便民维权服务,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条例》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3)《条例》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6、《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直接承担着,其职责是? 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7、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8、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9、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有哪些责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10、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各相关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2)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相有关登记和相关证照等工作中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11、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要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2(2)要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1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13、对育龄夫妻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14、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15、出具婚育证明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是否要收费?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6、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的保密是怎样规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17、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二)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办理、提交婚育证明;

2、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第五篇:党支部知识百题问答

党支部知识百题问答

一、填空题:(25题,红色表示正确答案)

1、指挥部党委和纪委任期

五 年;指挥部各二级单位党委任期 三 年;指挥部各单位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任期 两 年。

2、党的组织形式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 地方组织 和党的 基层组织。指挥部党委、纪委,以及所属各单位党的组织均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的范畴。

3、《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

三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4、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

每月 召开一至两次,支部党员大会 每季 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每月 一次,党支部成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每年 1-2次,每 半年 上一次党课。

5、党员大会 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 决策权、选举权 和 监督权。

6、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实行

差额 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实行 等额 选举。

7、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参加大会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 五分之四 会议有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 半数 以上,始得当选。

8、表决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有本支部 一半 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参加会议有效;大会决议必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一半 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9、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0、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一年,可以延长预备期,但 不能超过一年。

11、预备党员的权利除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其它同正式党员一样。

12、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

13、党支部是党在社会 基层组织 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 战斗力的基础。

14、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15、党支部换届选举收回的选票 等于或少于 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 多于 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16、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主要依靠 支部 来实现。

17、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党员的 自然情况、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况。

18、“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 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 的活动。

19、指挥部党委制定的“两规定、两书写”学习教育制度规定,党员学习累计时间每季度不少于 30个 学时;党员每半年向支部提交 1篇 学习心得体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每季度在支部做 1次 专题辅导或上 1次 党课。

20、党员学习笔记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是: 一简、二广、三实、四落实。

21、由支部或党小组召开 评议会,面对面地进行党员 互相评议,这是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形式。

22、民主评议党员的顺序一般是先评议 党员领导干部和支部成员,后评议

普通党员。

23、处置“三不”党员是指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 “三不”党员。

24、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必须采取“ 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的工作方针。

25、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 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外调材料和综合政审材料。

二、选择题(25道,红色表示正确答案)

1、发展新党员一般采用什么方式表决?(A C)A、无记名投票 B、按表决器 C、举手表决 D、鼓掌

2、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主要采取(A C E)A、限期改正 B、留党察看 C、劝其退党

D、开除党籍 E、党内除名 F、撤销党内职务

3、党员评议的格次分(A B D)

A、优秀党员B、合格党员 C、基本合格 D、不合格党员

4、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改选,应提前(B)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A、一个月 B、一个半月 C、两个月

5、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应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候选人数要不低于应选人数的(B)A、10% B、20% C、30% D、40%

6、(C)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

A、党内监督制度 B、集体领导制度 C、民主集中制 D、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7、党的组织制度从内容上分主要有哪三大类(A C D)A、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B、“三会一课”制度 C、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D、党内监督制度

8、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B)

A、1-3名 B、3-5名 C、2-4名 D、3-7名

9、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应从(B)算起。A、党委批复之日 B、党员大会选举之日

10、党支部是党联系群众的(A)。

A、桥梁和纽带 B、基层组织 C、桥梁

11、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因故空缺,可以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也可以(A)。A、补选 B、任命 C、空缺

12、党支部换届选举计票结束后,由(B)向大会宣布计票情况,由(A)宣布选举结果。A、大会主持人 B、监票人 C、正式党员

13、当前,指挥部党委正在实施的是党支部建设(C)。

A、“五个一工程” B、“四个一工程” C、“六个一工程”

14、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应由(B)先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的意见或方案,以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展开讨论并作出决定。A、党支部书记 B、支委会 C、党支部委员

15、支部在划分小组时,要根据党员的数量、分布等情况,本着便于(A)的原则划分。A、开展活动 B、党员管理 C、组织人员

16、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B)的原则。A、和平B、平等 C、互利

1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C)。

A、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日算起 B、从上级党委批准之日算起

C、从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18、党员的党龄,从(B)之日算起。A、预备党员 B、转为正式党员

19、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B)。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20、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B)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A、4个月 B、6个月 C、8个月

21、《党内监督条例》第一章 第三条明确指出: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A)。

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B、党的基层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C、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22、留党查看是党的纪律处分的一种。《党章》对党员留党查看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其最长不超过(C)年。A、半年 B、一年 C、两年

2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C)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A、无权 B、必须 C、有权

24、《暂行条例》规定,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B)投弃权票。A、不可以 B、可以 C、都可以

25、预备党员从(A)起交纳交纳党费。

A、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 B、转为正式党员之日

三、名词解释(10道)

1、党籍: 是指党员的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即有了党籍。

2、党龄: 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工作的实际经历。按照党章第七条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三个一年”: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至少经一年考察培养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至少经一年考察培养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至少经一年考察后培养,方可转正为正式党员。

4、“两规定、两书写”:规定内容,规定时间,书写笔记,书写心得体会。

5、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是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6、“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

7、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成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8、党员目标管理:就是如何把党的基层组织活动预期将要进行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转化为目标,并把党章所规定的党员标准转化为各个阶段的激励目标,创造性的开展基层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力求工作目标化、职责具体化、管理规范化、考评制度化,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效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党员责任区:主要是企业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群众为对象,以一定的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以发挥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10、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党内活动。

四、判断题:(20题)

1、基层党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届”数。(√)

2、发展对象未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可以讨论其入党。(×)

3、一次发展党员2 名及以上可以一同表决。(×)

4、监票人、计票人可以由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党员担任。(×)

5、预备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正式党员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发言权。(√)

6、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支部党员大会无权修改或否定。(×)

7、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8、临时党组织可以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纪处分等问题。(×)

9、根据党章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不能建立党支部。(√)

10、在选举中,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等于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可以当选。(×)

11、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为半年。(×)

12、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3、选举时,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必须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14、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大会由上届支部主持。(√)

15、预备党员可以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16、一名正式党员可以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17、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18、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可以弃权或投不赞成票。(×)

19、预备党员可以评为优秀党员。(×)20、预备党员不可以提前转正。(√)

五、问答题(10题):

1、民主评议党员的步骤分为哪几个步骤?

答:学习教育、自我剖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几个步骤。

2、发展党员16字方针是什么?

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3、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五种?最高处分是什么?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

4、基层党支部党建目标管理应做到的“四个同步”是什么?

答:一是机构调整与健全党组织同步;二是经营承包责任书与党建目标责任书同步签订;三是各基层单位分解细化经营指标与细化党建目标责任同步进行;四是每季度的基层建设工作检查与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同步进行。

5、入党誓词的内容是什么?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6、党员的义务有哪些?

答:(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师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宫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达室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澡,提倡共产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7、发展党员工作应遵守哪些原则和纪律?

答:(1)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2)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哪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3)必须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4)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和按必要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或违反程序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

8、落实党建目标管理应做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1)调整和完善基层党支部及党小组组织机构。(2)坚持班子成员责任区挂点。(3)逐级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

(4)集中力量做好流动党员的专项组织管理工作。(5)强化党建目标管理。(6)建立完善基础管理。

9、党支部应建立和完善的基础资料包括哪些?

答:主要是“一本、一册、一表”。即党支部工作综合记录本(包括支委会、支部大会、支部组织生活会、专题活动的记录)、党员花名册和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情况统计表。

10、外出的党员如何进行民主评议?

答:对于外出的党员,党组织要通知其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支部的民主评议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以一定的形式补上这一课。如在学习教育阶段,可按统一的学习篇目和计划,由党员自己安排学习;在评议阶段,党员应该写出个人总结,寄给党支部。在此基础上,由支部统一安排评议和组织考察,等外出党员返回后,支部要把评议和组织考察的情况告诉本人。

五、工作流程(10道)

1、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有哪些?

(1)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入党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2)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3)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4)党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做出结论。

(5)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6)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7)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填写中《共党员入党志愿书》。(8)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做出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9)上级党组织派专人同审批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10)上级党组织集体审批。

(11)发展对象被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2)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2、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有哪些?

(1)主持人清点应到和实到正式、预备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培养考察情况及审查情况,并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5)到会党员充分发挥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6)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3、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有哪些?

(1)主持人清点应到和实到正式、预备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及教育、考擦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主要是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提出不足,提出希望,并表示是否同意他转正的意见。

(4)支部大会进行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到会情况;表决结果。

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4、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后,方可实施选举。(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大会,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4)宣布下届党支部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依次进行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情况,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5、党组织生活会的主要流程是怎样规定的?(1)会前流程:确定会议的主题—→向与会人员提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题—→支部班子成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支部班子成员与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交心,交换意见—→撰写个人发言材料,进行自我分析,作好发言准备—→将开会的日期、内容提前十日报告上级党组织(2)会中流程:党员认真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对支部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进行发言—→与会人员畅所欲言,相互之间开展批评—→对上次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支部针对党员及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和努力方向—→对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认识。

(3)会后流程:针对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主要问题,积极制定改进措施,明确责任人,切实加以解决—→会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向干部群众进行公布—→会后15日内将会议有关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

6、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程序有哪些?(1)会前准备:正副书记沟通确定议题时间—→开展谈心交流思想—→听取党内群众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前通知(2)开会:宣布议题—→组织学习—→通报征求意见情况—→总结上次会议改进措施的整改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记录

(3)会后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向党员群众通报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定期检查整改情况

7、党员民主评议阶段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做自我总结,就是汇报自我评价情况。(2)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

(3)在大家对每个党员作完评议后,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要综合一下大家的意见,然后党员本人要对大家的评议表示自己的看法。如党员本人对其他同志提出的意见有不同看法,应允许在会上陈述,说明情况。如是属于对自己的问题认识不足而为自己开脱,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将这些党员的评议工作先放一放,今后做些工作,然后再评议。

(4)评议结束后,党支部指定专人,根据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情况,综合归纳,形成材料。经支委会审查后填入《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栏内。

8、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有哪些?

(1)入党申请人自愿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2)党小组长、支部书记接到某同志的入党申请书后,对入党申请书应细致审阅,进行党的知识学习和教育,并鼓励和引导申请入党的同志在政治上进步。

(3)28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原则应是共青团员,要经团组织推优,履行推优手续,填写好推优表。(4)设立党小组的要召开党小组会议,组织与会党员讨论推荐,将推荐情况和名单报支部。(5)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

(6)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申请人的看法和意见。

(7)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8)入党申请人和党支部填写好《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或考察表。(9)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

9、召开支部委员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书记与有关委员通气,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并通知支部委员,使大家做好准备。(2)宣布开会。首先,统计到会人数。记录人员开始记录。(3)宣布议题。支部书记向与会同志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4)展开讨论。支部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5)适时归纳。支部书记在各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归纳大家的意见。(6)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7)明确分工。支部书记对具体落实支委会的决议或决定要做的工作进行分工。(8)把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好存档备查。

10、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1)会前准备阶段: ①确定好议题。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中心要突出。

②尽可能早地将党员大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通知全体党员,以便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③要准备好预案。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应由支委会先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供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决议或决定的意见或方案,以便于支部党员大会展开讨论并作出决定。(2)开会阶段

①统计到会人数。一般由支部组织委员统计到会人数,负责会议记录。②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宣布开会,并提出议题。③展开讨论,党员发表个人意见。

④书记归纳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并据此修订、补充预案。

⑤形成决议。需要对议题形成决议时,书记提请与会党员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⑥组织委员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列入会议记录。⑦宣布闭会。

六、常用文书写作题(5题)

1、党支部委员会选举、改选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主要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主要议程、组成人数、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等。例文:

关于召开中共×××支部党员大会

选举党支部委员会的请示

厂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我支部初步拟于2006年3月15日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拟选支部委员5名,拟提委员候选人6名,差额比例为20%,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广大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候选人,现将候选人名单上报,请批示。

候选人:××× ××× ××× ××× ××× ××× 中共×××党支部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2、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大会召开的时间、党员到会情况、选举过程的主要情况、候选人得票情况、当选的支部委员名单。例文:

中共××××党支部委员会

选举结果的报告

厂党委:

我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支部委员会。现将选举情况与结果报告如下:

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人,其中预备党员××人。实际到会党员××人,其中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人。

党支部委员选举发出选票××张,收回选票××张,有效票××张。得票情况为:×××同志××票,×××××票,×××同志××票,×××同志××票,×××同志××票,×××同志××票。

根据得票情况,××××党支部委员会由 ×××、×××、×××、×××、×××5人组成。

党支部委员会产生后,又于当日召开了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采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直接选举办法进行。选举结果:×××同志××票,当选为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分工情况如下:

×××同志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同志为纪检、宣传委员,×××同志为组织委员,×××同志为生产委员,×××同志为工青妇委员。

党支部划分为两个党小组,×××班组为第一党小组,由×××同志兼任党小组长;×××班组为第二党小组,由×××同志兼任党小组长。

现将党支部委员会选举结果呈上,请审批。

中共××××××党支部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3、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内容。

接受新党员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对申请人的政治审查情况;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及其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学习工作情况;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等。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例文1: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同志 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书记培训班党支部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讨论了×××同志的入党问题。与会同志认为,×××同志在列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考察期间,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够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勤奋踏实,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工作、学习等各方面表现都较为突出,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

不足之处是: ........ 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实到会正式党员××名,经举手表决,同意××名,不同意××名,同意接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请党委审批。

中共×××党支部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例文2:

关于×××同志按期转为 中共正式党员的决议

×××同志自入党以来,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工作认真负责,以身作则,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发挥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

支部共有党员××名,其中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实到正式党员××名。经举手表,同意××人,不同意××人,同意×××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请党委审批。中共×××党支部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4、党支部大会选举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大会选举的内容、名额及差额数;候选人产生的办法及排列的顺序;选举方式;选票划写方法及认定有效无效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投票的具体要求和做法;确定被选举人当选的规定以及当选人的排列顺序等 例文:

党支部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三、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各广大党员意见,按差额选举候选人建议名单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基础上提出,并报厂党委审查通过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四、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应选5名,预提候选人6名,候选人差额1名。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正式选举时,参加大会选举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和因涂改、撕损面无法确认被选举人的选票,均为无效票。

六、选举前,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参加选举的党员进行介绍。同时对党员提出的咨询,应作负责的说明或答复。

七、大会选举时,给每位正式党员分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选票各一张,在指定的票箱内投票,并分别计票。

八、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同意票,有权投反对票;也可以选举候选人以外的、本支部有被选举权的其他任何正式党员;可以弃权,也可以投同意自己的票。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选,也不能预先投票。

九、填写选票时,应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同意的画“O”,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姓名空格内将另选人姓名写上,关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O”。选票填写要符号准确,位置正确,字迹清楚。

十、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十一、大会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大会从不是委员会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提名,监票人和计票人经全体党员通过,并在党支部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完成计票工作。

十二、投票顺序是:监票人、计票人中的正式党员投票后,其他正式党员依次投票。

十三、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向大会宣布计票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四、新选出的党支部委员上报厂党委,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5、公示书

公示书的格式和内容如下:(1)标题。

(2)正文。一般应写三方面内容:

①开头。写明公示的缘由和目的。②主体。写明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主要经历、申请入党年月、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支委会的意见及准备发展的时间。③结尾,主要是提出要求及反映情况的方式、公示的期限等。(3)落款。应写明公示的党组织名称及日期。例文:

关于拟接收×××同志 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书

为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确保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现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以便广泛听取意见。

×××,男,××岁,大学文化,现任×××职务。该同志××××年××月大学毕业后分配我厂工作至今。××××年××月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年××月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经党支部×年多来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并经支委会审查和研究,认为该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拟在近期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如对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向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一、公示期限:××月××日至××月××日

二、受理反映问题的部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

三、反映问题的方式:

(一)反映人可当面向接待人员反映问题或当面提交书面材料。

(二)反映人也可在公示期间采取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及其它方式反映问题。

上级党组织联系电话:2771812 邮箱地址: zgmjx@tuha.net

党支部联系电话:2763453 邮箱地址: zhangh@tuha.net

四、受理部门责任:

(一)对反映人和反映内容严格保密;

(二)对反映的问题,将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清楚。×××党支部

××××年×月×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百题问答[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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