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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1-87806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9 00:36: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摘 要: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需要不断地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在它的完善过程中离不开对年轻而又高素质的代表的培养。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宪政民主实践。本文通过大学生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完善以及代表职能的履行的探讨,分析了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意义,并从实践操作和理念界定两个层面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涵义作出了新的诠释以回应中国人大制度完善和“人大代表专职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要求。

关键词:人大代表;大学生; 人大制度;代议制民主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在它的完善过程中,离不开对年轻而又高素质的代表的培养,因此,对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的探讨,也就具体化为关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相关问题研究。所谓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一般是指由大学生担任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即通常所说的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因为在大学生参加的一切社会政治活动中,担任人大代表是最为积极有效的民主政治参与方式,它不仅仅是广大学生群体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宪政民主实践。故而,对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研究,不仅是对当今中国大学生已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渴望被顺利或者普遍(主要是高校选区)选举为代表以及大学生利益保障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必需,更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认识和思考并进而促进这一重要制度的完善。

一、中国大学生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考察

笔者主要通过徐雁龙—— 一位大学生人大代表——的个案① 分析,重点就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程序保障、代表职能履行状况和如何积极维护学生利益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探索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实践的进路并揭示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之关系。

(一)进路之一:大学生当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及其完善方法

1、徐代表的当选因素:普通性中又寓含特殊性。徐代表指出,他的成功当选来自几个重要因素:一是获得组织的支持和提名推荐。他当时正在学校的学生组织任职,而且敬业和出色,团学组织认为他应该能够代表人民利益,所以,以推荐成员参选的形式推荐了他。二是经过预选。这样才成功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三是“当时在校学生会任常务副主席,人缘比较广,最终得票获胜当选。”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从徐代表的经历反应出,该代表确实经如此程序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事实上,经多方了解,各高校里的团委、学联等组织推荐大学生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并不普遍(一般推荐该组织机构的领导层,即多为教师或教师身份的干部),多限于学生彼此间的自发提名,我在与本校有关选举负责人交谈时,他们的态度就是“不主张、不反对,最好不提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在这一点上也许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却是值得充分肯定并且在实践中继续发扬的。因为这是现行选举法律规定条件下的正常程序,对于大学生依据现有的普通程序被组织(被所在校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市、省级共青团、学联组织推荐提名)推荐提名为各级人大代表极为有利,将有助于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可能性(相对于学生选民10人联名推荐而言),是对现有选举制度资源较

为充分的利用。

2、两种观念上的障碍之克服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着一些观念上的障碍。其一认为,大学生流动性强[1,2];还有认为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学习,当上人大代表影响学习②。大学生宪政民主实践的发展以及科学的人才培养观需要人们转变这些观念尤其是后者。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推举大学生人大代表时,可重点考虑与法学、教育学等社会学科密切相关的能代表学生群体意愿和保障其利益的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这样可以让他们学以致用,在代表的实践中充分地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提高理论水平。而且,恰恰法学等学科理论知识和水平特别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提高。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要实现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必由之路,培养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要求的中、高级人才是必然趋势。有不少高校已经招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③。人大领导和组织机构应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教学机构通力合作,继续加大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业的本专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级专门人才。

3、“预选”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必经”程序之必要性

这是就代表候选人提出程序的技术完善上来看的又一个值得探讨的关键性问题。若选举法规定,超出最高差额比例的情况下,预选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相对于“可以”程序而言),则大学生很有可能被推举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直至被选举为代表。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第一,若当地选举负责机构未对高校选区大学生有代表名额作特意的分配或照顾,将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被所在校选举领导小组推荐为初提名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因为所在校选举领导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般要考虑到当地选举负责机构(或者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或者说已有“意向”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给校方了),实践中它们(包括校方)是不太主张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多倾向于提名教师或校领导担任人大代表。第二,大学生要以“另选他人”的方式获得当选,则需要做好广泛地宣传工作,这需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宣传成本,况且从初提名代表候选人到酝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也比较紧迫。此情形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已确定无学生代表候选人后,而“自发”(学生选民或其支持者)的“补救”性措施。选举法规定的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日期到正式选举日的期限极为紧张,基本上无充裕的弹性“补救”空间。

4、完善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三种“制度内”程序

一是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曾为保障外来人员能够当选人大代表,创造性地作出的规定[3],值得借鉴。即单独安排大学生代表名额,用于大学生代表选举,单独划分学生选区,鼓励和引导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生人大代表的选举。二是为适应选举学生地方人大代表的要求,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市、区)情况,适当考虑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全国或地方人大代表)。那么地方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的精神适当考虑分配一定的名额来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三是由中共中央同全国学联等人民团体进行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推荐给各省级人大作为代表候选人这一实践情况,可考虑通过这一途径来保障选举产生大学生全国人大代 表

[4]。相应的其地方人大代表的推荐亦可参照此途径。

5、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特殊型”程序 制度内产生程序的完善主要是从选举人大代表的“普通型”(一般)程序上进行考察的。而所谓“特殊型” 程序,实际上就是协商选举方法。整个协商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仍贯穿始终。具体说,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普通型中的协商“进一步具体化的协商”。这种协商选举方法是指大学生在被推荐提名为地方以至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学联以及共青团各级组织,发挥主要的协商推荐作用,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主要由这些团体参与推荐协商和酝酿。另一种协商选举方法是参照选举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的台湾全国人大代表办法的“完全协商选举”,主要指由与大学生有紧密关系的学联以及共青团各级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把参加协商选举的大学生代表推举出来,然后由这些代表协商选出出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进路之二:完善实体法律的规定

程序上的完善要求对现行关于选举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建议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在选举法中明确将学生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将选举法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款及有关政策进行修改补充,从根本上为依法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的大学生人大代表提供法律依据,使大学生选民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就目前的具体选举实践来看,在有些地方人大选举中已明确将学生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的身份,这就反映了学生身份的明确存在。例如,202_年底,四川轻化工学院(现四川理工学院)选区公布的“代表初提名候选人名单”中,将职务(职称)注明为:“学生”。又如,202_年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的“包河区科大选区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5]中,将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注明为:“XX系(学院)学生”,学历注明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鉴于学生身份的代表初提名候选人、学生身份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明确存在,以及学生地方人大代表在历史和现实上的事实存在④,那么考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明确设立和划分学生身份代表构成是适宜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表中的身份项目⑤中单独增列“学生”一项。我认为其理论追本溯源,是基于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身份代表制原则,并提出了构建身份代表制理论体系的主张,这不仅可以身份的视角解答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还为其他非社会职业的其他身份群体担任人大代表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限于篇幅,我另文专门阐述。

选举法第6条,共3款,可考虑在其第3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学生代表,主要是大学生代表,并逐步提高大学生代表的比例。”参照202_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共10条。以后,在作类似决定时,可考虑增加1条,作为第10条,原第10条改为第11条。修改后的第1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学生(应主要限为大学生)代表XX人。”

(三)、进路之三:大学生人 大代表职能的履行状况论析

1、从宏观层面(主要是校外和“社会公务”)看

事实上,由于学生的、教师的很多意见并不涉及到校外的事务,也就无从惊动区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一般在校内解决⑥。人大会议上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往往限于地方事务,这种地方事务往往与教师利益或者学校利益相关,很少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我认为,尽管高校需要解决的事务有很多时候地方上并不完全能解决,尤其是高校与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不一致或有较大差别的情况下(一般地讲,高校的行政级别大于地方区县级政府),但是,前述徐代表的代表职能的履行还是尽力与地方事务相联系,尽力在地方政府所能解决的范围积极提出议案、建议等,基本上是履行好了法律赋予的代表应该履行的代表职能。这是客观实际的需要所造成的,具有普遍性,并非在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才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其他身份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能的时候也往往会出现类似的情形:本单位的或者所代表的特定身份的群体事务与地方政府需解决的范畴不相一致,甚至毫不相关。这是深受区域代表制原则的重要影响所致。当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前述分析所表明的原因,大学生人大代表其代表职能履行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应该视野更为开阔些,更多地融入和考虑公共的社会事务亦即与人大和政府职权相关并所能直接作用和影响的事务。萧瀚先生曾顾虑:“一疑法科学生之法律素养是否足以担当议员之职,二疑法科学生之阅历是否足以担当议员要职”[6]。这主要是从宏观意义的层面来考虑的。因此,为了使大学生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能,有必要在这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一,代表职责履行方式应主要立足于学生利益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建议权和监督权的积极有效地行使。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大学生罗彬表示:“我的定位很准,知道自己是代表学生来的,是学生把我选出来的,我的选民就是学生,因此我要代表学生说话,要反映学生的心声”[7],行使法律赋予代表的建议权与监督权,不仅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有助于其履行职责的针对性、实效性。第二,积极丰富代表职能履行的内容和范围(尤其是后者)。比如,积极走出校园,关注当选代表所在行政区域内更多的学生群体(还可包括非高校系统的学生)的意愿和利益保障;多提出涉及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整个学生群体利益的议案和建议,而不限于本校的学生群体;多关注直接涉及学生利益的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校园周边文化建设、学生犯罪预防措施建设等等,全面保障代表所在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第三,积极丰富代表职能履行的方式。例如利用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现代化迅捷联系方式来增进与更多学生群体的了解和沟通,促进积极履行其代表职能;可以学生人大代表的身份主动与学联、共青团以及其他关系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组织建立固定、长期的联系,共同致力于学生群体的利益保障。第四,积极增加市级及其以上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的数量,尤其是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的数量。因为,在关于学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修改上大多数属全国人大以及省级人大的职权范围,但是目前(以及历史的事实上)已当选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级别多限于区县级,增加市级及其以上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的数量,是十分必要的。

“现有的机制,我认为相当完善,我的一切作为都将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进行和开展,我能力范围之内、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我一定尽心尽力做好。” 我赞同徐代表这样的看法。总而言之,在宏观层面上,特别是在我国现有的人大制度下,代表的代表职能是能履行好的,只是在内容、范围、方式等方面有待继续完善。

2、从微观层面(主要是校内和 学生群体本身)看徐代表代表职能的履行主要反映和体现在:听取学生们的建议、意见,协助他们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虽然更多的具体事例无法这里一一例举⑦,但是,可以相信,这是一个代表完全能胜任的基本工作。例如,关于学校收费问题、管理制度等等,关系学生实际利益的不同意见,可以代表身份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答复,起到一个合理的监督作用,避免和减少学生对校方的强烈不满,化解不必要的矛盾,尽可能避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介入[8]。因此,没有徐代表这些大学生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能,许多涉及学生的问题解决起来将会很困难或滞缓;并且学生利益将不能得到很好的代表和维护。尽管一般的个人性或者私人性学生利益问题,可通过多次询问、多次要求甚或越级请求支持和帮助等方式在校内予以解决,但是仍然存有大量的微观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或者影响比较重大,需要大学生人大代表由微观到宏观地反映学生的意愿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这是因为:第一,可调解或化解较为具体的学校与学生的矛盾,维护学生的权益。有些具体问题,若有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协助,可避免矛盾的激化(学生起诉校方、搞无从发现和处理的隐性破坏等),在矛盾的处理过程中,也以依法发挥代表监督作用,更容易获得迅捷解决矛盾或纠纷,这有利于促进学校内部的稳定和团结;第二,微观层面代表职能的履行是宏观层面代表职能的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集中和反映微观的(校内的或某区域、某部分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才能有效地上升为更具普遍性的、纳入地方政府和人大机构考虑的公共事务问题---关系学生利益的问题的集中反映和要求。因此,这些微观层面代表职能的履行是不能被忽视或放弃的,正如沈岿先生曾与我的交谈中提醒到:“人大代表的职能是充分履行代表职能,在政治过程中恰当地表达和维护将其选举出来的选民的利益。”第三,学生利益的集中和整合是个牵涉面很大的社会问题,是几乎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阶层利益的复杂系统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学生大多数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尚未独立而仍是家庭结构单元的一部分,他们间的利益“休戚与共”。

3、进一步思索和追问:现实中还有什么因素可推动其履行代表职能? 徐代表多次表示向我表示,能够推动他履行职能的因素是唯一的,即代表责任心,这种精神无疑是很值得赞赏的。确实,其代表职能的有效履行,除体制之外,就得依靠代表自身责任心的驱使。但是,他们当选后是否就一定能积极去维护学生的利益呢?这就需解决建立健全代表活动的约束激励机制,保障他这种责任心能持久地发挥,积极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能。具体来说,我建议,可考虑要求这些代表当选后最好要设立代表信箱、网上答复、网上咨询,最好是在学校的主页上设立自己的代表工作个人主页,这样能比较直观、便捷地反映出代表是否履行了以及履行好了代表职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代表责任心的强化和巩固。

我曾经询问徐代表,代表级别的局限性是否是阻碍他职能履行的因素,他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认为:“因为我们的提案不够准确,区里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问题的解决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代表职能上讲,这并不阻碍我们行使我们的职权。”这无疑支持了我这样的观点:代表监督制度(包括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登记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代表

[9]

工作通报制度、奖惩制度等)的完善是推动其代表职能的履行的又一关键性因素。反之亦然,代表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影响或阻碍其代表职能履行的重要因素。最后,值得指出,非常有必要综合考察大学生成为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以及被当选为人大代表更多的个案或实例,总结各地历史与现实中的大学生人大代表(或者学生人大代表)的经验,建立健全学生人大代表工作参考条例或细则,使代表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大学生人大代表职能更好地履行。

二、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意义及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影响

首先,有利于保证高校选区人大代表选举的真正民主性以及大学生群体民主意识的培养。第一,在高校选区中,大学生选民占绝对多数,代表初提名候选人也是大学生候选人居多,但正式代表候选人一般都是该校的领导或教师,甚至连一名大学生正式代表候选人也没有,这是很值得我们反思的。在大学生占绝大多数(一般至少占到七成以上)的情况下,至少产生一名他们的代表⑧,才能有效地保证该高校选区人大代表选举的真正民主性和代表性。并且大学生群体拥有自己的人大代表以及利益保障之民主渴求不应该被长期忽略。王树国教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认为:“大学生作为一个庞大而活跃的群体,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却没有一席之地,这无疑是一个缺憾。”他坚持认为,应该有大学生自己的代表[10]。这无疑与我的主张不谋而合。第二,蔡定剑教授的研究表明,在选举态度积极性调查中,大学生的态度积极性排名位于农民和自由职业者之后。蔡先生也指出,一个正常的市民社会的政治参与主要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有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选民才会积极投票。因此,我认为,如果连大学生都严重忽视自己被选举为代表的民主权利(当然也许是被动的),很难想象他们将来走向社会是否会有较高的民主政治积极性,这很不利于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以及依法治国进程。

其次,比以其他身份的人大代表更具针对性、更利于实效性地保障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履行好代表职能(是基于学生利益的保障而言的)⑨。因为,我国代表也是按一定的身份或生产、事业单位选出来的,其代表活动多与所代表身份的群体或职业的利益相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很充分地保障学生群体的利益。

再次,有利于提高人大工作整体质量。第一,大学生人大代表与实践的联系非常紧密。他们或者充分汲取当前高校和学术理论界的最前沿的理论成果,或者充分学习和掌握所在高校现有的比较齐全、丰富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资源,努力做到将自己当前所学习和研究的理论知识与实践需要相结合。第二,向优秀学者、专家咨询,这极为重要。第三,与学生等群体联系非常紧密,能经常和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而且,重要的是我国高校管理模式、教学方法等的探索和改革不断深入和前进,学科体系和专业设置越来越广泛、合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普遍越来越深入,蓬勃发展,为大学生更好

[11]地行使代表职务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保障。这将总体上对提高人大工作整体质量,特别是教科文等决策的更加科学化,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有利于我国专职代表的培养,保证人民代表代表工作的连续性、代表高素质化以及整个人大制度的长远建设。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适应了新老合作与交替的要求,他们中的那些积极而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以及代表工作的优秀代表,完成代表任期及毕业后,可通过多种途径继续被选为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或者其他身份的人大代表,也可重点和优先进入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总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大学生们的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他们对利益保障的渴求,大学生当选并担任人大代表的实践必将深入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同时,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理论研究与实践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高级专门人大人才培养的视角,也为转变人们所谓人大代表是“橡皮图章”的陈旧观念,从实践操作和理念两层面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涵义作出了新的诠释,回应了中国人大制度完善和“人大代表专职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要求。

注释:

① 徐雁龙,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大代表,时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传播与科技政策系四年级本科学生,现为中科大科技传播与科技政策系202_级硕士研究生。

② 例如,萧瀚先生202_年底“闻影响较大的法科学生自荐参选人大代表,认为此精神此壮举开风气之先,于日后中国宪政进程之推动,其影响不可轻估,诚为之衷心地鼓掌,同时,又顾虑法科学生当前之要务为学习,非为慷慨救国”。参见[6]。

③ 例如,四川师范大学202_年招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02_年延边大学也招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两校都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招收该方向研究生。详见其研究生招生简章。

④ 早在1980年,这年的中国首届县级直接选举中,在校大学生当选密度最高的重庆市北碚区第9届人民代表代表大会,有西南师范大学的罗立为、陈敏,西南农业大学的刘然杰,渝州大学赵宏铭4名在校大学生当选区人大代表,详见:罗立为.谁是首批独立候选人[N].南方周末,202_-06-12.其后,陆续有大学生当选为区县级人大代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清华大学的大学生人大代表罗彬系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据海淀区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吸收学生加入主席团这在海淀区人大历史上是首次,在全北京市可能也是第一次。参见:关注区县“两会”之政府报告[N].新京报,202_-1-12.

⑤ 身份项目一般包括工农、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归国华侨、港澳台等。代表构成的划分除了包含身份类别,还包括政治面貌类别以及“其他”(妇女、少数民族)类别。可参见:蔡定剑.附表6“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情况表”[M].中国人大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 ⑥ 徐代表征集意见大多与学校事务有关。例如:解决校区照明问题、安全防卫问题、学校周边环境的问题(基本集中在学校周边的道路清理整治问题)等。

⑦ 王树国教授回忆说,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他在哈尔滨工业大学读书时,同学中就有人当选区人大代表,而且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当时学生宿舍区靠近公路,很吵闹,经学生代表反映后,有关部门就在公路和宿舍之间隔了道高墙。参见[10]。

⑧ 即便是产生大学生全国人大代表,人口数条件也基本具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_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约953万在校大学生(包括在校本专科生以及研究生,未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之相关规定,全国可产生约40位大学生全国人大代表。

⑨ 大学生人大代表的任务可基本概括为:以实践为根据,以法律为武器,加强对关系学生群体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提出有关立法及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建议或议案,有力地保障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行使监督权。其表现为:对于关系学生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依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依法对那些不负责任、无视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关机关、单位(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提出严厉批评。必要时,还可对其负责人提出罢免等议案,也可依法提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另外,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监督或执法检查也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重点是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的执法的检查和调研。对有些还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的条款,大学生人大代表应在学生中深入调研,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4)审议权。(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7)调查提议权。(8)表决权。(9)免责权。

2、会外职权(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2)视察权。(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7)人身特别保护权。(8)代表特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人民代表

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1]

第三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四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本节主要包括四个问题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确立的背景与西方议会制的不同)

二、为什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怎样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确立的背景与西方议会制的不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即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国体与政体: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及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只要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家的具体的政治制度。

背景:1840年后,中国逐步沦为半知名内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各阶级,阶层就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开展了长期和激烈的斗争。比如,戊戌变法有人提出实行君主立宪制,辛亥革命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北洋军阀的伪宪制,国民党的国民大会都没能成功。总结一下失败的原因,这些都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吧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得出了结论,符合我国国情的只有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

不同:1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的区别(课本p226)简单归结一下:我国是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一致;西方议会主席是由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每个党团背后站着供养他的利益集团,议员们勾心斗角,尔虞我乍。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西方三权

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分别有议会、政府、法院把持)有时候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经常以牺牲民众利益为代价,互相扯皮。

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们的代表具有广泛性(来自各地区,阶层),与生活实际联系密切。而西方则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

二.为什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必要性: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宗旨,真正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③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④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无比的优越性:①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②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③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④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五篇:试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试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实验中学夏克传邮码:528100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沿革

早在北伐战争时期,在中国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已出现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等组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人民武装割据,建立了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组织为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解放战争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人民代表会议很快地在全国基层发展起来,后来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政权组织的过渡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在地方,则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中国开始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在此基础上,陆续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系统地建立起来。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上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它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它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广泛地来自人民群众之中,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但它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人民通过这种途径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

2、它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决定这些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也决定这些制度的形式和实现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决定公民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社会民主生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

3、它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合法、有效行使,从而保持政治稳定

和社会秩序。我国国家机关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组织起来的,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进行活动。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就能从人民中取得权力,人民成为国家权力的源泉,从而使其权力获得合法性。通过这一制度,使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有力支持,国家权力就会最有效地行使。它充分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它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如果这一制度被破坏,国家、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和无秩序状态。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各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各级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所有决议、决定都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进行。

第三,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大政方针。这些大政方针一经决定,由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执行。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去完成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也都有明确的划分。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党的执政地位,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起行动。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便于有效地保证各族人民

参加国家管理。从选举制度上可看到,广大选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精神疾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党派、各主要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名额,使各方面的意见都能得到反映。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通过合理划分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的高效率。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既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妥善地解决了民族关系,既实现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又为各民族的自我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六、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联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权力机关。

二者联系和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产生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它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可见,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内容的一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既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但不包括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具体制度,而仅仅是讲人民代表大会与它们之间的关系。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区别的,因而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区别

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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