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职业暴露管理制度文档
医院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保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因职业暴露而引发的各种经血传染性疾病,做好各种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降低职业暴露感染疾病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可能接触各类感染性病人以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各类辅检室工作人员、临床药师和医疗垃圾处理人员等。
2、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组织管理由医务科和控感办负责。负责应急药箱的监督及管理,负责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调查、核实,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和处理的技术指导和随访。检验科在意外事件发生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48小时内完成当事医务人员和接触源病人血清HIV和HBsAg的相关检测并在控感办安排下进行血清学随访。
3、坚持标准预防和安全操作
标准预防: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均应视其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安全操作: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应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必须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必须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应在充足的光线下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线、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4、明确自身的免疫状况和暴露源的感染情况将为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护措施赢得宝贵的时间,防护的重点是避免与患者或者携带者的血液和体液的直接接触。
5、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医务人员健康体检时应将血源性疾病的免疫情况,如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梅毒抗体等作为每年必检项目,同时指导并鼓励医务人员重视自身的预防接种。
6、重视对高危险人群的传染病筛查
对择期手术患者进行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经血传染病的筛查工作。
7、职业暴露防护处置费用等相关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职业暴露基本预防控制措施后发生的职业暴露防护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医院承担。检验科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其工作量。
8、医院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职业暴露当事人的情况。
9、本规定执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二篇:《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一、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可经血液感染病原体)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上述病原体的血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利刺破皮肤,也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措施;
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必要时带防渗透性能防护眼镜及穿带隔离衣,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进行手消毒。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并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回。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三、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尽可能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
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四、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联系医院负责人进行记录,联系药房进行暴露后预防性用药,如HIV职业暴露,要在2小时内服用。
五、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必须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报告院长决策及安排预防性用药方案。
六、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进行暴露感染情况监测,HIV职业暴露就于当天、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肝炎病毒暴露就应当天,2个月,6个月进行病毒检测。
七、医院感染管理小组需对职业暴露者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进行暴露后情况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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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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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
1.为了维护本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处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制定本管理制度。
2.医务人员从事治疗,护理以及工作人员清理医疗垃圾的过程中意外被锐器刺伤或有可能被含有病毒的血液体液等感染。
3.医务人员预防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将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视为有传染性,需要隔离,实施双向防护,防止疾病双向传播,根据传播途经,建立隔离措施,其重点是洗手和洗手时机。
4.与锐器伤有关的操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医疗感染性锐器废弃物处理。
(2)禁止手持针等锐器随意走动。
(3)禁止将针等锐器徒手传递。
(4)禁止针头等锐器物复帽,必须复帽应采用单手复帽。
(5)将使用后的注射器,针头,刀片等锐器物,放入耐刺防水的专用收集合内。
医务人员暴露处置制度
一.暴露部位的处理原则:
1.用肥皂水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或2%碘酊,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暴露后预防。
二.暴露后的报告:
1.报告科室负责人(医生向科组长报告,护士或工勤人员向护士长报告)。
2.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后送交院感科。
3.院感科尽快到现场,做出初步评估情况,及处理意见,并进一步向院领导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案。
追踪记录
1. 首先确定病人是否具有血源性传染病,如(HIVHBVHCV及梅毒等),如未进行检测应向患者进行检查。
2. 院感科应督促当事人按照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血清学追踪检测时间表进行监测随访,并追踪确认化验结果。
3. 医院和有关知情人应为职业暴露当事人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情况。
第四篇:职业暴露相关内容
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内容
第一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二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四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五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 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篇:职业暴露应急预案(精选)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为做好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工作,降低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病毒的危险,保障我院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依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湖南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的本预案。
一、成立我院职业暴露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学习,增强预防职业暴露的意识。
二、对HIV患者进行标本送检检查,主管医师要告知检验科。
三、检验科对临床送检标本HIV初筛(+)时,要及时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和送检科室并及时送标本到上级单位进行确诊实验,以便作好预防控制和网络直报工作。
四、贯彻标准预防原则,加强自我防护。
五、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医院感染管理科,填写锐器伤登记表,以便追踪观察治疗。
六、发生职业暴露后,如果污染源的HIV阳性,则补救处理措施按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流程执行,并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登记表。
七、发生职业暴露后,医院感染管理科对职业暴露医务人员进行追踪监测,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去相关科室进行免费检查、治疗。
八、发生HBV暴露后,经医院感染科调查审核后,受伤医务人员可免费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乙肝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