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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法制课讲稿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1-47126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04:1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学法制课讲稿

中学法制课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法律,但是要遵守法律,首先必须学法,为了帮助少年儿童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同学们,有一首歌,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就是你们,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为了祖国的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如,在法制方面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人保护法》作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

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着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因此,学好这部法律对我们少年儿童来说,显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好,下面我们开始了解这部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熟悉一下未成年人这个概念,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各国都以生理年龄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如美国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日本规定未满20周岁的为未成年人;印度规定男性未满16周岁、女性未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将我国未成年人定义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在坐的同学们都未满18周岁,都是中国的未成年人。

第二,我们了解未成年人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及义务。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等。上述自由和权利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依法都平等地享有,任何组织和公民都不得侵犯。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性,宪法和法律规定有些公民权利未成年人不宜享有或者限制行使。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行使。16周岁以下的公民不宜享有劳动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 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在社会上容易处于弱势地位的特点,法律也规定一些特有的权利。如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被挽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特别的规定,一是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等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二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终生享有的权利。我们国家历来重视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公民受教育权予以了充分肯定。保护未成年人,首先应当保护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不让你们读书,他们就侵犯了你们的受教育权。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四是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那么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呢?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同学们为什么今天都要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在家里玩就在家里玩呢?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所以,小朋友千万不能说不读书。因为读书,是宪法规定未成年人应履行的义务。下面我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同学们都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是违法?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 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有些同学会可能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 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县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上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里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的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的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再一个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某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去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某说:“我们现在没有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 话,遵纪守法,特别是到了假期,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自我防范呢?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的抵制各种 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以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未成年人要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有一起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某市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一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未成年人要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的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 “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有一件案例中的做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有一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有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 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某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不想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 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和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这样呢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些法律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学会用法律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争取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好,今天的法制课就讲到这里。最后: 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谢谢大家!

第二篇:中学法制课讲稿

中学法制课讲稿--普法及自我保护

中学法制课讲稿--普法及自我保护

同学们大家好!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很高兴来到第××中学,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

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某中学的张某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4年发生在我们油田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初中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

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前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

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油田某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另外一所中学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一件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住在某小区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犯罪嫌疑人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祝大家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第三篇:法制课讲稿

法制课讲稿

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学校法制辅导员张清洁。先说说最近发生的一起恶性事件。10月3日,扬州江都小女孩到泰州市姜堰区华港镇亲戚家参加婚礼,当日下午被一骑电动车男子带走,后被杀害。被害的小女孩叫王彦雯,未满7周岁,在江都实验小学读一年级。杀害扬州女童的犯罪嫌疑人在姜堰区桥头镇被警方抓获。

今天由我为大家作法制安全教育讲座,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大家知道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怎样自我保护。下面,我给同学们讲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

一、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有事外出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老师或周围的人,你和谁在一起,要到什么地方去、干什么事。记住,不要一个人在黑暗、偏僻、荒凉的地方行走。走夜路时一定要昂首挺胸,即使害怕,也要抖擞精神,要让企图袭击你的人望而却步。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跟踪者。也可以跑向附近人多的地方报警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

二、如果你收到匿名信或者匿名电话时,完全没有恐慌害怕的必要。否则,恰恰是上了对方的当,中了对方的计。你应该静下来思考,来信来电者可能是谁?原因究竟是什么?再想一想,先前或者最近和谁有什么矛盾,谁对自己有什么要求遭到拒绝,或自己有意无意地触犯过谁。经过分析,至少可以将来信来电者,判定在一个比较狭小的圈子里,心里稍微有点数。当自己分析这些事有困难时,应该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同学,大家共同来分析。千万不要一个人冥思苦想,浪费太多的时间精力。也可通过学校报告派出所,司法部门会对那些经常地情节严重的匿名来信、来电事件加以追查和处理的。请同学们记住,即使查不出匿名人究竟是谁,你仍然要保持乐观向上的情绪,不要心烦意乱。

三、当你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候要大声呼救,及时报警。报警时,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坏人的人数、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还要留下联系电话。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当然,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平时,提包要斜挎在肩上,不要把包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劫。家门钥匙要放在身上不易被发现的地方,也不要放在书包或挎包里,即使被抢了,你仍可进家门。

四、与人交往要谨慎。不要与单个成年人单独相处,不要进陌生人的房间,不要接受陌生人送的小礼物或饮料、食品等。对经常夸张地称赞你的美貌、吹捧你的能力,有事无事总是纠缠你、或是言行低级庸俗的人要特别提高警惕。在马路上行走时,对陌生人也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当有人下车问路时,应与他保持一定的距离回答,千万不可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乘坐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第四篇:法制课讲稿

中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课讲稿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同学们上一节青少年法制教育课。本课的目的有两个,即在大家成长的过程中,要积极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同时,我们也不要对别人造成不法侵害,要保护自己,爱护别人,构建和谐生活空间。

同学们,在你们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还有好多威胁我们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隐患,如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等。一旦碰到了这些情况怎么办呢?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一)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一般来讲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

(二)不打架斗殴。(案例1)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以大欺小,强索钱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对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这种违法行为。

(四)不偷窃。(案例2)

我想信,对于偷窃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同学们一定是清楚的,我也想信同学们一定是很痛恨偷窃的这种行为。但我在这里还是要对同学们讲一讲,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任其发展,则会助长行为人的气焰,偷窃数额也会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不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同学们,你们现在还是未成年人,你们的心理发育还不成熟,自控能力还非常差,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性而诱发犯罪

(六)、不旷课和夜不归宿现象。

同学们,无故旷课,不仅你们的家长很难掌握你们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能发挥其教育职能,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这是非常容易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

(七)不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案例5、8)

娱乐场所中对你们影响较大的是游戏厅、网吧。在这些娱乐场所中,共同的特点是空气污浊、声音嘈杂、人员复杂,充斥着大量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容易对你们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

除此之外,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还容易养成了不正确的消费习惯。这些场所开办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

(八)不吸烟和不早恋。

吸烟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已经成为人类的第一杀手,远远超过了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我们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所以我们还要自尊、自律、自强,因为这是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我们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其次,未成年人要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第一、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违法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们。

下面,我给同学们讲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

一、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

二、如果你收到匿名信或者匿名电话时,完全没有恐慌害怕的必要。

三、(视情况讲)当你收到异性同学写着超出同学正常友谊界线话语的纸条时,不能憋在心里,这样可能对你自己内心伤害最大,会带来恐惧、焦虑、失眠、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

四、与人交往要谨慎。不要与单个成年人单独相处,不要进陌生人的房间,不要接受陌生人送的小礼物或饮料、食品等。

五、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我们要注意: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也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强行。

4、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撒把,不多人并骑,不互相攀扶,不相互追逐、打闹,不骑车带人,不在骑车时戴耳机听音乐。

5、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同学们应该牢记以下八条:(案例10小女孩机智勇敢同坏人斗争)

(1)记住可信赖的成年人,如老师、家长的电话,这样在遇到侵害时,可以及时寻求他们的帮助。

(2)学会拒绝不正当要求,坚决不与坏人坏事同流合污。比如让我们去打群架、赌博、看黄色录像等等,我们坚决不要去,并劝说朋友也不要去。

(3)独自在家时,不要给陌生人开门;如有人撬门趴窗,应立即大声呼救或电话报警。必要时可拿起家里的菜刀、锤子作为武器,来震慑歹徒。

(4)如在路上遇到陌生人尾随,应想办法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者躲避到单位、居民家。

(5)迷路走失后,应及时告诉警察,或者打电话给自己最信赖的人来迎接,不要向其他陌生人求助。

(6)上学、放学时,应与同学结伴而行,身上不要装过多的钱,不要携带珍贵物品,即使携带了,也不要随意显露。

(7)遭到坏人绑架、劫持、伤害等暴力侵害时,要大声呼救,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反击。如果坏人过于凶狠,一般不要与其硬拼,这时要镇静、机智地与之周旋,以寻找机会脱身并报警。

(8)遭遇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及时报警,并记住坏人的身份特征和其他一些突出的特征,以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我们青少年学生要从现在、从平时、从点滴做起,做一个志存高远、遵规守纪、思想健康、为人正派、乐观向上、心态阳光、锲而不舍、努力学习的好少年。谢谢!

第五篇:法制课讲稿(模版)

2009——2010学第二学期星火中学

法制报告会讲稿

星火派乡出所

梁晓春

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受学校领导的委托,为深入贯彻公安部、甘肃省公安厅,平凉市公安局关于“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统一部署,按照灵台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整体要求。与我所焦红强同志一起来到这里为大家讲这堂法制课。

首先感谢星火中学的各位领导和老师多年来对我所工作的支持,同时也感谢你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平台为同学们普及法律常识。今天我讲这堂法制课的题目是:抵制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在座的各位同学年龄大多在13-16岁之间,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同学们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未来管理和建设国家的重担将落在你们肩上,因此,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注重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体系,我国有近4亿人口的未成年人,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1999年11月

1日,九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示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逐步上升也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那么怎样远离违法犯罪呢?

一、平安度过“危机期”,应注意培养健康的心理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且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据调查资料表明:北京市对三所工读学校进行统计分析,失足青少年中83%是在12-15岁之间开始走向歧途的;湖此省少年犯管教所在160名少管人员中,13岁就开始违法犯罪的占67.1%,某市一中学对62名“双差生”进行调查,发现13-14岁出现劣迹行为的达59.3%,山西省最近调查发现14-25岁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比例由50年代的20%-30%上升至目前的70%-80%。综合分析发现:12-16岁是青少年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和“危机时期”,也是未成年人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年龄时期。12-16岁左右的青少年,正值人生青春发育期,精力充沛,兴趣广泛,是儿童期向青少年期过渡的时期,也是青少年心理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自我控制差,情绪不稳定,感情变化无常,容易失去教育控制。一方面好奇心、自尊心、荣誉感、好胜心都在发展,开始追求生活的真谛,向往美好的未来。而另一方面,相对来说,意志薄弱,缺乏理智和经验,认识能力跟不上独立性意向的发展,辩别能力较差,往往分不清什么是真正的人格

和尊严。有种“心比天高”,但力不能及;有种“初生牛犊不怕虎”,但缺乏与“虎”作斗争的经验。往往表现出盲目性,冒险性和偶发性。常常把执拗当顽强,把冒险当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把蛮干当英雄。所以一些心理学家把这个时期称为“心理断奶期”。由于这个时期青少年持定环境,再加上在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文件腐朽的生活方式无时无刻不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还有部分家长教育思想和方法有偏差,要么放任不管,要么一味溺爱,甚至对孩子出现的行为劣迹无原则的袒护和放纵。这些因素往往会导少年走向犯罪的深渊。这里我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04年5月期间,我所多次接到报案称有6至7名年纪大约十三四岁的少年结伙向中学、中心小学等4所中,小学的小学生勒索钱物。经调查,我们将其中的三名、王某、孙某、刘某传唤到案,发现这三名少年最大的十三周岁,最小的十一周岁,由于当时三人未满十八周岁,行为是违法行为,只能批评教育放回。2005年9月份,这三个人因涉嫌盗窃被我局其他兄弟所队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这就是青少年的轻率。有时候,犯罪就是一念之间,一失足成千古恨。他可能改变你一生的生活轨迹。另外的张某,常某一个是家长认为没希望了,放任不管。另外一个家长过分溺爱,犯点小错误,说说算了。最后导致三人都坠入了犯罪的深渊。因此,希望同学们培养正确的法律观念,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在家听家长的话,在校听教师的话,遵守各项纪律,培养健康的心理观念,远离不良风气。我们的家长和学校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青

少年,使他们平安的度过这段“危险期”,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不良行为有很多种,例如:旷课,夜不归宿,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赌博,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等等行为。在这里,针对中学生,我讲以下几种不良行为:

(1)逃学容易导致违法犯罪。逃学是指学生不经老师和家长的同意,擅自离开学校,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逃学在外脱离教师和家长的正确引导,极容易接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逃学后过早的步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沾染不良习惯:抽烟,喝酒,赌博,打游戏机,网上聊天等,其次,结成不良群体,找一些辍学,不三不四的人结伙成群打仗斗殴,逞哥们义气。另外,逃学容易受坏人引诱,长期逃学在外,需要一定的金钱维持吃喝玩乐,社会上的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少年的这种心理,以金钱和吃喝玩乐为诱饵,先给一些好处,然后让他们去做坏事。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犯罪。人民公安杂志上刊登了这样一片报道:湖北常棱市一小学的三名五年级小学生,年纪在十二、三岁左右,由于学习成绩不好,对学习失去兴趣,经常逃学。最后被一盗窃团伙所利用,控制其人身自由,让他们去当小偷,规定每

天偷多少钱,完成多少任务。直至二年后案件侦破时,家长才在看守所见到了自己的孩子。我们调查发现,大多数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逃学时开始的。因此告诫同学们,由于你们身体、心理上的不成熟,学校和家庭是最安全的地方,要努力学习,不要逃学。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里我讲一个发生在辍学和逃学生身上的真实的案例:市某中学女辍学生小秋由于长期不上学在社会上闲混,钱供不上花销。便于2006年3月2日伙同另外俩名女辍学生及3名社会上的不良男青年,使用殴打、胁迫等手段拐骗该校3未成年名女学生到XX省X市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谋取暴利。此案在8日内就被成功破获,3名被拐骗儿童全部被解救,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现已依法被刑事拘留。此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小秋等人为了一点点的利益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把无辜的儿童推向火坑,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模仿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学生对不良行为的模仿是指其对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和违背法律规范行为的仿效。由于青少年学生认识能力低,判断能力差。许多模仿是从个人兴趣出发,有意无意的模仿了一些不良行为。甚至造成不良后果,误入歧途而违法犯罪。案例:某市一中学的四名中学生,逃学在外,由于经常看关于古惑仔的漫画和录像,对书中和影片中的大哥及帮派特别崇拜。便纠集了附近几个中学的中学生成立了一个“一刀帮”,在近六个月的时间内,对周边的十二个中小学的16名中

小学生,利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一千余元。最后被公安机关打掉。“一刀帮”的大哥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李某为自己的模仿付出了身陷囫囵的代价。因此,希望同学们不要模仿不良行为,要模仿积极进取的榜样,树立健康的人生观。

(3)沉溺于网络,游戏厅容易导致犯罪。网络的出现为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它是社会的一大进步。网络上积极进步的信息可以使我们开明视野,了解更多的知识。同时,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影响着我们的身心健康。青省年由于心理上和经济上的不独立性,过分沉溺于网吧及游戏厅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在这里再讲一个真实的案例:2006年1月1日凌时晨,某市XX街一食杂店内发生一起命案,店主李某及其妻子被杀死在店中,其中李某身中60余刀,店内人民币七百余元及部分香烟被抢走。公安部门在48小时内将作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在XX县全部抓获。制造这起惨案的是三个未满十八周岁的辍学生,最大的十七岁,最小的十六岁。抢劫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弄点钱上网吧玩一种叫魔兽的网络游戏。一种网络游戏让两人丧命,三名花季少年在监狱内度过余生,代价非常惨痛。另外,2005年中国法治人物中有这样一位少年也是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的虚幻之中,得了一种专家称为网络综合幻想症的精神病,在一天早上上学的时候,从自家的楼顶平台跳下导致死亡,结束了不满十六岁的生命。现在,网吧问题,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

不利影响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希望同学们远离网吧、游戏厅,努力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防止悲剧重演。三.知法、学法、加强自我保护。

近年来,将青少年作为犯罪侵害的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尤其典型的案件例如绑架、抢劫、拐骗等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保护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和安全成为学校、家庭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问题。

在这里,派出所给同学们提一些防范的措施,供同学们借鉴:(1)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学、不逃学、不逃课、不让坏人有可乖之机。

(2)要自觉学习一些治安防范常识,从教师的讲解中学,从家长的叮咛中学,积累相关的自我保护经验。

(3)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树立机警的防范意识。

(4)我们鼓励同学们独立自主的能力,但提倡小学生由父母接送,父母不能接送的上下学时应搭伴。

(5)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自已的人身安全,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的应对或向路人求救,向老师和家长反映,拨打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就是我这堂法制课的内容,有疏漏之处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谅解。最后再次感谢星火中学的领导和广大师生对我所工作的支持,我所也将一如既往的支持中学的教育事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校园的安宁贡献我们自己的力量。最后祝在坐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工作顺利,学习进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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