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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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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浙江省财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应用

【法规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2_]43号

【颁布时间】 202_-03-05

【实施时间】 202_-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_〕440号),特制定《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_〕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我省中央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良种补贴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核定良种补贴面积,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范围核定。

全覆盖补贴品种,由乡镇农业、财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县级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由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种植面积分解落实。

第九条 中央良种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中央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收费。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省农业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拨付。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及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拨付。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对总结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级农业、财政管理机构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并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

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良种繁育场:

根据茂名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2_〕339号)和《关于下达202_年第二批中央、市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2_〕139号)文件精神,现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州市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2_〕102号)的要求,将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补贴资金为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2_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早稻补贴标准由10元/亩提高到15元/亩,改变后的补贴标准:早稻、晚稻为15元/亩,小麦、玉米为10元/亩。请你们按照市农业局核定的各镇202_年实际种植面积,尽快将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高州市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检查核实工作,严禁虚报补贴面积、重复补贴和补贴其他农作物(如蔬菜、香蕉)等行为。如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问题,1

请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财政所要按《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_﹞44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公示公告制,及时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如发现有挤占、截留、套取和挪用等行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市良种繁育场须在202_年9月10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落实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股。

五、各财政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分配情况表做好数据录入,并于202_年9月15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到户电子数据卸出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农业股,邮箱地址为:lstao008@126.com,并做好邮政金融机构发放的清单和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六、此款请列入“暂存款—财政专项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科目列支。

附件:高州市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安排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良种补贴资金通知 抄送: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农业局,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各相关财政所,邓建和副书记、邓铁辉副主任、冯殷林副市长

高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2_年8月16日印发 校对人:王再华(共印73份)

第三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2_〕2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2_〕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2_〕15号)精神,自202_年至202_年,中央财政对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达到补贴要求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其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二、为及时做好202_年中央财政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要求,于202_年5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以后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请各市、县(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财政厅外金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9

第四篇: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2_]23号

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

指导意见

农办财[202_]23号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2_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_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中下游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启动青稞良种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_]44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2_—202_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良种补贴项目,力争202_年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总产保持在10000亿斤以上,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棉花面积恢复到8500万亩左右,产量750万吨左右;油料面积2亿亩以上,产量3000万吨以上。

三、实施规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全覆盖。

大豆良种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实行全覆盖。

油菜良种补贴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及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但在江淮、鄂北、豫南及西南麦油交错区上种小麦的地块上改种油菜不享受补贴,边角地、新开荒地种植的油菜不享受补贴。

青稞良种补贴在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省(区)的藏区实行全覆盖。

(二)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早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10元/亩;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15元/亩。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科学选择补贴方式。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水稻、玉米、油菜良种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小麦、大豆、棉花、青稞良种补贴可以采取差价供种的方式补贴农民,也可以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三)严格落实种植面积。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最后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于202_年1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良种,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差价供种,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严禁省级以下农业或财政部门组织招标。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按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五)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202_年3月31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年底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六)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实行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采取直接发放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切实把该项目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

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作物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

第五篇:浙江省财政厅申报高级职称的通知

浙财会〔202_〕31号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截至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至时间为202_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包括:《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会计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详见《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函》(附件3)、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其中《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市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各市的评审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在杭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202_年8月20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8)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六、省财政厅将《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

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202_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建。

八、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进行答辩面试、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评审材料进行审议,经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九、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2_〕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另外,代收专家论文鉴定费600元/人。

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发掘和造就高级会计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人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工作,确保我省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

2.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3.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函

4.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外语免试审核表

6.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7.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

8.202_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财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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