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主要专家-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
附件3.主要专家
1.国外专家
(1)Glenn Roswal博士:美国杰克逊威尔大学名誉教授。Glenn Roswal博士是美国杰克逊威尔大学的名誉教授,美国健康、体育、休闲和舞蹈协会前任主席,同时是国际适应体育联合会、北美HPERD专业协会和AAHPERD研究机构成员。
(2)Dr.Gudrun Doll-Tepper博士:德国自由大学教授。Dr.Gudrun Doll-Tepper博士是运动科学和体育教育国际咨询会(ICSSPE)前任会长,适应性体育活动国际联合会(IFAPA)前任会长,德国奥林匹克运动联盟副会长。她是北美健康,体育教育,休闲和体育舞蹈专业人士协会(NAS)和适应性体育活动国际联合会的会员,也是适应性体育活动领域的世界顶尖专家之一。
(3)Dr.Shayke Hutzler 博士:以色列津曼学院体育教育和运动科学研究所所长。Dr.Shayke Hutzler 博士是适应性体育活动国际联合会(IFAPA)前任会长,也是适应性体育活动国际联合会(IFAPA)会员。他是津曼学院体育教育和运动科学研究所的所长,也是以色列残疾人运动中心的康复项目指导者,是国际肢体残疾人康复领域广泛认可的权威专家。
(4)Dr.Gregory Reid博士: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教授。Dr.Gregory Reid博士是适应性体育活动国际联合会(IFAPA)前任会长,也是北美健康、体育教育、休闲和体育舞蹈专业人士协会(NAS)和适应性体育活动国际联合会、美国人体运动学学院的会员。Dr.Reid是适应性体育活动季刊的前任编辑,也是适应性体育活动专业得到广泛赞誉的研究者。
2.国内专家
(1)刘继同:博士,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院长助理。
(2)贾美香: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主任医师,北京市孤独症儿童康复协会副会长、康复部主任。
(3)吴卫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儿童康复科主任、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小儿脑瘫康复专业委员副主任委员、北京康复医学会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黄真:博士,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康复医学会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小儿脑瘫康复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北京康复医学会常务理事兼儿童康复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女医师协会康复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康复医学杂志》、《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编委会委员。
(5)钱菁华:博士,北京体育大学运动康复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康复医学会康复治疗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运动伤病康复专委会常务委员。
(6)王芳:中国社工联合会康复医学会全国脑瘫康复协作办主任。(7)杜丽:北京市朝阳区彩虹村庄康复中心主任。(8)刘燠函:北京市丰台区馨翼教育中心主任。(9)彭莎莎:北京爱佑和康儿童康复中心业务主任。
(10)卢雁: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残疾人体育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适应体育研究。
(以上为拟定主讲专家,最终以会议日程安排为准)
第二篇:中国社会工作
论中国社会工作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很多高校毕业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并没有从事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职业。而大多从事了公务员等其他职业。社会工作发展问题成为了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
社会工作本身是一个很高尚的职业,所谓社会工作,是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去帮助那些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即去帮助弱势群体。它充当个体内在潜能与外在资源沟通的桥梁,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工作内涵。社会工作本身具有很强的职业价值和自我实现价值。在中国社会社会工作发展却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中国社会工作发展问题的形成具有历史因素。社会工作在发达国家发展很好,社会工作者被誉为“社会工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发达国家的社会工作发展有几百年的历史,早在16世纪的英国就开始了社会工作的尝试,并纳入政府工作的范畴。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工作已经比较成熟,并在实质上起到了服务社会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作用,在社会中扮演了第三部门的角色,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中国的社会工作却遭到冷遇,一方面要归结于中国社会工作有些畸形的发展历史。中国的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比较晚,且发展过程曲折。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是在20世纪20年代传入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和救济政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工作发展。但到50年代社会工作却由于受政治的影响在中国大陆被取消,并终止了30
多年,直到改革开放过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得以恢复和发展。并且发展都只是在教育领域,职业化根本就无从谈起。其次,我国社会工作基本上就是照抄外国的大部份的教学经验,有些与中国实际并不完全符合,导致中国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出现问题。中国社会工作专业出现了教育先行的状况,也就是说教育发展到了职业化的前面。根据正常的教育规律是社会需求才会使教育产生相应的专业设置,但由于中国受外国的影响,以及本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限制,导致了教育培养了人,社会却不充分认可的现象。缺乏符合中国实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再从社会工作者来身来讲,在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的今天,处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理性成为了人们的主流思想。中国的社会工作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收入不高,并且社会地位也很低。社会工作职业化程度也不高,没有健全的社会工作职业体系。举个例子加以说明。我们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每年有几十个,他们大多数都还是来自普通家庭,甚至就是来自社会底层。也许他的家庭为他的教育已经不堪重负了,但从事社工本身收入却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下,这时他还有心情去从事高尚的社会工作职业吗,他还能够心情坦然去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吗?对于一个生活在经济时代的普通人,他如果能不顾来自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现实压力而去做社工,具有相当的困难性。这也导致了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大多去了收入较高的公务员领域,如果社会工作者的待遇也能够和公务员一样纳入政府开支的范畴,我想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学生也不用去拼命考公务员,而是助人自助。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社会工作者是无法找到自己的专业价值,以及自我价值的肯定。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加强自身专业价值认可,顶住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尽力符合社会期望。
再从中国社会工作具体情况来分析,社会工作者工作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他们的代言人,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以及经济飞速发展时代,即经济理性占主导地位的今天,说严重点就是强者制定游戏规则游戏弱者的时代。并且社会资源本身的有限性,要想让既得利益者让度社会资源给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很大的困难性。我觉得社会工作要发展,政府必须要起到主导作用,只有切实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问题解决了,以及把社会工作自身的问题解决了,才能让社会工作者能真正发挥它的职业价值,能够真正为社会弱势群体谋利,才能加快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工作的发展在情感和现实上受到社会和社会工作者接受。使中国社会工作教育与职业接轨,真正发挥它服务社会,使社会和谐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觉得要解决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社会问题。第一、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快发展帮助弱势群体的事业,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特别是要关注弱势群体;其次,不仅在教育领域发展社会工作,应该让社会工作者切实有工作可做。第二、社会工作者本身也要加快与社会职业化接轨的步伐,增强自身价值理性成份,挖掘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和自我实现价值。第三、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谐。
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一定的曲折性,社会总体是向前进步的。中国社会工作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固然也需要一个过程,在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加以社会各界的努力,社会工作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
第三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
(详见网址:http://www.teniu.cc)
中国工经联简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英文名: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CFIE)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简称中国工经联。
中国工经联前身为1988年成立的中国工业经济协会。1998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作为全国工业行业的联合组织,林宗棠同志担任会长。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中国工经联题词、作指示和写来贺信。
2003年11月中国工经联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经中共中央批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同志兼任中国工经联会长,顾秀莲同志、林宗棠同志为名誉会长。新一届全国理事会理事顾问107名,理事399名,其中常务理事219名,副会长45名,主席团主席36名。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对中国工经联工作分别作了重要指示。
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由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行业骨干企业为主,同时吸收部分科研设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
中国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中国工经联的主要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中国工业的现代化进程。推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业企业的科技创新;通过调查研究,向政府反应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工业大奖”评选、品牌战略、行业协会建设和国际贸易争端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开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工业、商贸等经济团体和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多种形式和平台,切实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组织的改革与发展,使中国工经联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联合组织,逐步与世界相应组织接轨,中国工经联从2002年4月起实行主席团制。主席团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中国工经联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主席团目前由36位主席组成,徐匡迪会长任执行主席,另一位执行主席由企业家轮流担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魏家福任2004执行主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傅成玉任2005年、2006执行主席。现任执行主席为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原董事长谢企华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宁高宁。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3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中国工经联。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CFIE。
第二条 中国工经联是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工业经济研究团体、科研设计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工业经济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工经联的宗旨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调查研究、指导行业协会工作,为政府、为行业和企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工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工经联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经联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 中国工经联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工经联的业务范围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和流通的结合上,对工业发展战略、工业管理体制、工业行业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工业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外工业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行业、地区、企业提供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等咨询服务。
二、积极为工业行业协会、地方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工业企业服务;在服务的基础上,对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五、开展工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地区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
七、举办展览,交流国内国外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
八、编辑出版经济类出版物,宣传政府的工业经济政策。
九、发展与国外境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培训工业经济管理人才。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工经联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工业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工业经济研究团体,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工业经济联合会,经事前协商,自当地相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即为中国工经联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从事工业经济工作有一定经验、从事经济理论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工经联个人会员。经济理论界的个人会员参加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与本会没有联系,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工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理事会领导联合会工作。全国理事会会议每一年或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全国理事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中国工经联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中国工经联的重要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六、筹备和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全国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联合会工作计划。
三、处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中国工经联重要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选举和罢免主席团主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业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应是中国工经联业务主管部门所管的干部,其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议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提交全国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经联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贯彻“企业家办会”的精神,中国工经联在2002年至2003年进行了主席团的改革试验后,决定实行主席团制,继续改革探索。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经联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中国工经联主席团由25至35人组成。其成员包括:本会会长、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同时包括本会高级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中国工经联主席团企业成员的条件:1.所在企业的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2.所在企业须是中国工经联的常务理事单位;3.备选人是企业现职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4.本人自愿积极参加中国工经联的工作。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一人为中国工经联现任会长;另一人从企业成员主席中推选产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中国工经联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
二、向全国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中国工经联工作计划。
三、讨论并决定中国工经联重要工作。主席团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中国工经联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处理中国工经联的日常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中国工经联办公会议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中国工经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研究或处理专门问题。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管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国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中国工经联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三十二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中国工经联资产,由中国工经联办公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 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搞好考核、总结;(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国古玩鉴定专家
中国古玩鉴定专家
日前,全国工商联央视文物鉴定寻宝活动在鞍山古玩城盛装启幕,中国古玩鉴定专家。来自鞍山及周边营口、辽阳等辽南地区的收藏爱好者携带珍藏的瓷器、字画、杂项等近千件藏品接受了鉴宝专家的鉴定。经过专家两天的辛勤工作,共鉴定藏品1000余件,真品占百分之60以上,.其中,西夏青铜 印章等藏品获得了鉴宝专家颁发的鉴定证书。
据悉, 鞍山是辽宁省第三大城市,是享誉国内外的中国钢都和中国玉都。鞍山古玩城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局兴办的东北地区最大的古玩、书画、玉器、工艺品市场,经营面积5000余平方米,是聚集全国书画名家,以古玩、书画会友的大型文化中心。
据了解,本次活动是由全国工商联合会古玩业商会文物鉴定中心、北京古玩城文物鉴定中心与鞍山古玩城联合主办,由鞍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和市收藏家协会联合协办的大型文化活动,全国著名文物鉴定专家,同时也是央视鉴宝栏目专家的王立军、刘岩、王春城在现场为鞍山的收藏爱好者的藏品做了现场鉴定。本次活动受到了广大收藏爱好者的一致好评,此展也充分体现了鞍山及辽南地区的较高的收藏水平和文化底蕴。
鞍山古玩城董事长陈恩光告诉记者, 此举就是为了引导广大收藏爱好者正确认识藏品,保护身边文物,弘扬和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精神,同时为发展鞍山本土文化,拓展企业市场,增进文化艺术品的交流与合作,古董鉴定《中国古玩鉴定专家》。他们将在每年组织两次这样的鉴宝活动,以更好的为辽宁地区和鞍山的广大古玩商家、藏友、爱好者服务。
瓷 器叶佩兰 吕成龙 陈润民 杨静荣 蔡毅 张如兰 华义武
玉 器赵永魁 杨宝杰 于明 张寿山 张广文 古方 张如兰 宋海洋
青 铜 器史希光 丁孟 杨宝杰 贾文忠 杨萍
书 画单国强 许丽 金鑫 李晨 金运昌 刘岩 尚永红
古典家具宋永吉 张德祥
杂 项张淑芬 杨宝杰 夏更起 张荣 赵丽红 刘宝健 刘静 刘岳 薛婕
钱币票张戴志强 李志东 刘玉平
古代造像金申 王家鹏 黄春和
古籍善本孟宪钧 彭震尧
文物修复宋福莲 王亚蓉 黄一山 贾文忠 张德祥 王勉 张志红
织 绣张琼 王亚蓉 张淑芬 房宏俊
现代信札魏三纲
印 章罗随祖 杨宝杰
宝 石吴国忠 王时麒 候康乙
钟 表郭福祥
紫 砂陈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