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英国的公证机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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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委托书在哪里公证(范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人购买了广东省东莞市 房(下称该房产),现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代理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该房产,支付购房款;并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诚信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代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正、撤销或终止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三、代为该房产申报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及办理退税手续;代为领取有关税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备案证明书及相关资料文件。
四、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代为办理该房产的验收、收楼手续,管理房产,并代为签署相关资料和缴付相关费用(开通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频上网等)。
六、代为向按揭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以及缩短贷款期限;还清银行贷款后,代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据等正本文件;可代为开立扣款存折和帐号,保留存折
原件和在存折遗失的情况下代为补办。
七、在房产具备办理产权书条件下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属之验证、查档手续。
八、代为接受房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九、代为办理向该房产抵押银行申请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
十、代为缴纳该房产印花税、测绘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产查档费、交易费、登记费等费用。
十一、代为签署办理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查丈登记表》等文件。
十二、代为向东莞市房管部门递交办证资料等工作。
十三、代为签收相关收件收据及领取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等文件。
十四、代为办理其他与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之一切手续。
十五、代为出租房产、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为缴付房地产税和物业税;
十六、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产生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委托人均予承认。
十七、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受托人的代理期限为(1、2、3年)
十八、委托人对上述代理权在代理期限内(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公证委托书格式
委 托 书
(注:1.此委托书为参考格式,委托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委托事项;2.此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公证事项为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即有该委托书系委托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委托人: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受托人:xx,性别,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我(们)与受托人xx系 关系。我(们)因购买位于(写明楼盘名称和房号,须与购房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号的房屋,特委托xx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向建行金堂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及填写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二、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三、代为在建行金堂支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账户并设臵密码,作为在该行房贷的委托扣款账户;代为签订短信银行等电子产品业务协议。
四、代为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我(们)名下的房屋实有套数,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等。
五、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三:国内外卖房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国内外卖房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
越来越多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那么在他们卖房过程中,如不方便到场,就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这是就需要办理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了。
很多情况下,有些业主是外国人,可能买完房屋后又回到自己的国家工作。也有是中国人在外国买了房子,那么当他们想要出售手中的房屋时,要怎样理解卖房委托书,都需要注意什么?
假设业主为美国人,曾在中国买房,那么,当他想要出售在中国的房屋时,他可以委托在中国的朋友帮忙来做。业主需要参考卖房委托书样本,撰写卖房委托书,并携带原件和委托书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当然这其中的费用并不高。另外,完成之后,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做一份变六份委托书。之后,变可以用来交易。在其后的每个环节,都可以让被委托人签字,业主无需到场。
另外一个方式是,可以让业主携带房屋所在地的公证
处做委托书,委托人(即业主)和被委托人都要到场签字,由于很多地方需要用到签字,所以在场的情况下,相对比较方便。就资金而言,大概需要三百元人民币即可。如果是中国人到外国购房后,想出售手中的房屋,首先,如果仍然保留着中国国籍,那么办理委托书公证时,需要到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办理。需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照,房产证,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大使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如果已经加入美国国籍,那么,只需要在美国当地的公证机构处办理既可,公证书办理结束后,需要进行双认证后邮寄给业主,具体材料,只有咨询当地的公证机构。
个人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xxx,性别x,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 xxx。受托人:
姓名xxx,性别x,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 xxx。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xx关系。委托人拥有位于xxx号(房权证号:x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xxx)的房产。现因委托人xxx,故委托xxx为我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位于xxx号(房权证号:x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xxx)的房产的房产抵押/注销、土地抵押/注销及上述房产、土地在xxx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等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文件,均代表委托人的真实意思体现,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五:如何办理委托公证及须注意的问题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有两种,即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7cc6c6cbed5b9f3f80f1c4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732924d1f2989120a41997d82c472ed3&sign=070fab5259&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容。
第三篇:公证机构考核
东莞市常平公证处2010年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东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关于认真做好公证员和公证机构2010年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处认真对全体公证员进行了考核,并根据《<公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我公证处进行了自评,现根据《<公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我处2010年公证工作完成情况及不足总结如下:
一、执业活动情况
东莞市常平公证处及全体公证员在2010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法办证情况的存在。我处因公证业务突出,被东莞市司法局评为2010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处共办结公证件16854数件,较去年增长36.61%,其中国内公证件14394件,较去年增长48.94%,涉外公证件2460件,涉港澳台公证994件。共收取公证服务经费1200.68余万元,较去年增长44.41%。总的来说,办证数量和服务收费较2009年均有大幅度增加,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我处在做好传统的民事、经济公证业务的基础上注重发展重点业务,做好土地尤其是大宗土地的转让公证业务。我处抓住机遇积极开拓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公证业务,使得我处在房地产 公证业务领域特别是大宗房地产较2010年有很大的飞跃,房地产公证收入130余万元,较2010年增长86%。此外,我处积极拓展公证新业务,做好施工合同公证。我处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召开临时会议,对今后办理上述公证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规范了办理上述公证的收费标准和办证程序,为拓展施工合同等相关公证作好准备。同时我处为申请办理施工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先办证后补资料、上门办证等服务,为施工合同公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处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东莞市公证协会的监督,并在公证受理通知单、东莞市常平公证处网站、办证大厅的公告栏上设置了投诉电话,方便当事人进行投诉和举报,对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公证质量情况
我处坚持每月公证质量抽查制度,将公证质量与公证员的工资挂钩,有力的促进了公证质量的提高。每月的1号,公证员把每类别的公证抽取10个卷宗分别交叉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形成书面的《质量月报》。为了保障公证的质量,我处坚持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公证文书进行校对。我处建立了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通过集体的智慧,提高了办证能力,解决了很多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
三、组织建设情况
东莞市常平公证处党支部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积极参加东莞市司法局党总支的组织活动,将党性、党纪教育作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证员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我处符合公证机构法定设立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证处的各项机制均较为完备。公证处负责人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并认真履行了公证处负责人的职责。我处配备了9名公证员,每年积极安排公证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公证员的素质。我处现有7名公证辅助人员,并建立了严格的公证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四、公证员考核情况
我处严格组织实施了2010年公证员考核,全体公证员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二人为优秀。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
我处严格执行公证档案管理规定,配置了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达到了国家档案局与司法部制定的档案管理标准。
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
我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东莞市物价局的文件进行收费,并足额出具发票给当事人。还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统一的财务收支制度。我处及时、足额缴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我处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廉政、奖惩、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了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岗位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个人,公证队伍的综合素质较好。
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2010年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来实施,得到全面落实,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我处办证员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公证信息资源不足。公证处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各公证处不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不利于规范办证程序和公证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也不利于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正面宣传力度不够。我处公证工作的对外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全社会包括许多政府部门对公证职责和职能优势认识不足。对存在的问题,我处将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推进我处公证工作的良性循环发展。
东莞市常平公证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四篇:英国留学签证出生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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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留学签证出生公证
一、英国学生签证申请中,哪类学生需要提供出生证明呢?
1.一般情况下,申请t4普通学生签证,如果担保金存在学生本人名下,出生证明就不是必须的材料。如果学生的担保金存在父母名下,则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2.申请t4儿童学生签证的学生也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3.申请访问类型签证的学生,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都是来自父母,也是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的。
二、学生可以提供那种类型的出生证明?
学生可以提供以下三种形式之一的出生证明:
1.学生出生时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这种证明一般1996年以后出生的学生都有正式的,但是由于我国1996年之前没有统一格式,所以学生持有的出生医学证明样式不一,存在很多信息不全,资料错误的问题,有的学生甚至没有出生医学证明。
2.独生子女证。一般学生是独生子女的,都有这个证明。所以,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学生,可以用独生子女证代替。
3.以上两个都无法提供的学生,可以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或户籍证明,从而证明学生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可能很多学生会有疑问,户口本上已经可以证明学生与家长的关系,为什么还要提供出生证明?其实这是英国签证申请材料清单上要求的一项,所以,我们都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近年来,签证官也在出生证明的核实工作上也更加严谨,也有一些由于出生证明问题被拒签的同学。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签证申请时提供的这个材料,根据自己的签证申请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并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提交什么样的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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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签证被拒签的8个常见原因
1.选错签证类型
自从访问签证与tier4学生签证系统分开之后,很多申请者没有看清楚签证系统首页的提示,误选了访问签证,导致拒签。
2.没有去指定医院做肺结核体检
学生去了非指定的医院做肺结核体检,导致签证被拒。
3.资金没存够28天就去网上提交签证申请
今年比较多学生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拒签,很多申请人在资金还没存够28天就在网上递交签证和预约签证。
申请人必须在担保金存满28天以后,才可以在网上递交签证申请并付款。是否存满28天,是按网上付款当天为准,并非去签证中心递交签证当天。
可以先去online填写页面需要的信息保存,等资金在银行存入的时间超过28天,才可以去online点“提交”,然后再交签证费预约签证时间。
4.存款证明开具出一个月后才递交签证
存款证明开具出来必须30天内递交签证,如超过30天就算过期,需要重新开具。
如遇到nice的使馆staff会当面告诉你存款证明已过期,可以开具一份新的补充到使馆;相反没有提醒直接递交可能就会被导致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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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没有存够28天存期就开存款证明
学生存款当天就去开存款证明,递交签证导致拒签;资金没存满28天就开存款证明导致被拒;资金存到第28天开存款证明也可能导致被拒。
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式来计算资金在银行存入的天数,一定一定一定(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要超过28天以上再开存款证明,或者最好直接告诉学生30天以上再开。
6.定期存款到期日大于开学日
案例:学生3月5号在银行存了一笔40万的半年定期存款,在7月10号开具了存款证明,7月20号递交签证,7月20号收到签证被拒,被拒原因是定期存款到期日为9月4号,学生开学日为7月19号,定期存款到期日大于开学日了。
存定期的账户一定要注意到期日不要超过预计的学生开学日,如果已经存了定期必须递交签证的,请务必在翻译件上加一条“随时可以解冻”的备注
7.活期账户开存款证明无法体现28天存期
案例:学生3月5号转入了40万到活期账户,6月3号开具存款证明,期间该账户无任何交易。该生用3月5号的转账凭证+6月3号开具的存款证明去递交签证结果被拒,使馆出具的被拒原因是看不出40万资金在账户有超过28天的记录。学生第二次补充了一份此账户的流水单也就是账户交易记录,二签顺利拿到。
存活期的账户最好允许进账不要出账,开具存款证明当天转入或存入几块钱,再开具一份至少近期一个月以上的交易记录。递交签证同时提供存款证明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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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伪造出生证
案例:大于18岁的学生,资金存在学生自己名义下,在签证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导致被拒,被拒原因是出生证明造假。几次调查之后才发现学生是a医院出生,但是由于出生证丢失,就找关系在b医院开了一份出生证明。最后被拒学生
英国留学签证多久办好
通常来说,需要至少三个月时间来准备相关资料!签证中心的受理工作时间大概是在7―14工作日之内吧!一般来说是10个工作日。6、7、8、9月份,会在20天到50天不等。
这个会看你是什么时候出境了,如果距离你出境的日期比较近了,可能拿到的会快一点。,如果7月或者8月比较忙得时候,最多可能要等大约5到6周,建议尽早办理。
第五篇: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签章)年日篇二: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篇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
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销
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
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
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
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
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
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
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
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
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
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
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面性。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
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
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
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
除的。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 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
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
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
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
也照样可以办理。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
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
行自我限制或放弃。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
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
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
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
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
免于刑事处罚等。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
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
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
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
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
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
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
述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
“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
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
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
见》暂不作规定。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
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数量多、种类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
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 新需求。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
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是公证收费低。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篇四: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南民一终字第338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玮
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成广奇,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方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耘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黄玮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原审第三人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黄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柯、马千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强、王爽、原审第三人黄耘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黄玮请求撤销方城县公证处(2001)方证民初字第377号公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黄玮请求方城县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应驳回黄玮的起诉。
黄玮不服上诉称:
1、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诉方城县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
2、本案案由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非撤销公证纠纷;
3、该案因被上诉人违法出具公证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员没有公证资格,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严重违法,以虚假公证驳夺了上诉人的任意撤销权,使上诉人无法拥有合法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故撤销公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理基于因撤销公证后给黄玮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须以“公证行为违法”为前提,且一审未告知黄玮交纳立案的诉讼费用,故黄玮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黄玮起诉是适当的,原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梅 安 生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o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篇五: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5]沈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敏,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荣刚,该单位公证员。
原审第三人付哲,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理工大学学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重庆北街24号。
委托代理入付德勇(付哲父亲),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沈阳文化大楼工人(已退休),住址同付哲。委托代理人王伟(付哲母亲),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付哲。上诉人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上诉人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高荣刚,原审第三人付哲的委托代理人付德勇、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原为沈阳市公证处黄河大街办理处,沈阳市公证处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付哲向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申诉后,该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了《关于不予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付哲不服,申诉后,同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又作出了《关于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付敏不服,向?⑹辛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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さ木龆ㄊ椤?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依法拥有对其认为不当或者错误的公证书予以撤销的法定职权。由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未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应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依照本案的实际情况,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决定之前即已取得相关证据,且第三人付哲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04567号公证书因其程序的严重违法,足以使其公证内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决定予以撤销,结论正确。付敏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付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敏负担。
付敏上诉称,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的《决定》,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以及原审第三人付哲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付敏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的(2002)沈二证字第1号《关于不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公证内容合法,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撤销公证行为无理。
证明该遗嘱公证的因果事由。
原审第三人付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人员施成全的谈话笔录;
2、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杨蜀东的证实;
3、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关于杨蜀东办理的(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遗嘱公证事项存在的错误事实》。
4、(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日期不同的公证书,以上证据均证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公证程序违法,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依法撤销其所作违法公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对付敏事情复议的处理是正确的。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原审认定事实中“付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不予撤销公证的决定书”的认定,存在笔误,应更正为“付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决定》”。除此之外,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六十条的规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具备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应视被诉《决定》无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但是由于付哲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被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付敏要求撤销《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原审依照《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付敏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0元上诉人付敏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妍
审 判 员 赵 士 元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声
二○○六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春 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二、《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第一款:“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三、《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公证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对公证书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第六十条:“公证处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