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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范文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3-107589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3 14:3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范文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_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_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建设、养护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工程在设计、会审时,必须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承担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如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施工质量标准,提供必要的运行、维修条件。

第十三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市政设施缺损的情况和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沟、广场、停车场以及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二)直接在路面上焚烧物品或拌合、存放砂浆和混凝土等;

(三)冲洗车辆和作修车场地;

(四)堆积和晾晒物品;

(五)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灯箱、旗杆、标志等设施;

(六)移动和拆毁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运载的货物拖刮、污染路面或用重物撞(捶)击路面;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必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确需横穿或短距离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速行驶,如损坏道路及其他设施应当予以赔偿。

军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永久性道口、临时性施工通道口或改变道路结构。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动工。

依附于城市主要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明显标志;

(三)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恢复交通;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五)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部门验收;

(八)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决定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第二十三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并严格按批准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专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须经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占用或者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包括连接城市道路的桥梁、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涵洞及桥名牌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测桥涵质量变化情况,积累资料,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或停放;

(二)在桥面上堆放、晾晒物品或进行施工作业;

(三)在桥下停泊船只;

(四)其他损害、侵占桥涵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或其他挂浮物。

第三十一条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规定。

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及其他各种重型特种车辆需要通过桥梁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行。

军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桥梁上下游安全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掘、取土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沟、暗渠、出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其他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堵塞、损坏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

(三)在排水设施的安全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有碍管道维修的设施;

(四)将垃圾、粪便、泥浆等废物倒入、扫入雨污水管道、检查井内;

(五)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含有易沉积物的废水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

(六)其他损害、侵占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公用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确需改动排水设施的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改动单位出资修建。因施工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予以修复或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排水设施。其工程管线与排水管道交叉或近距平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施工。

第三十七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进行抢修时,排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或暂停排水。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必须纳入城市排水设施。尚未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地方,应当制定规划分期建设。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书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四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实施监测。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道路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用或关闭道路照明电源;

(三)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

(五)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坏、侵占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进行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建设住宅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章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是指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的护岸、排涝泵站、沿河栏杆、碶闸等设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河道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其他有害有毒物品;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河道两岸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各类设施。确需设置有关设施或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到其他管理部门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当按期恢复河道设施原状。

第五十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有关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市政设施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不按技术标准实施养护、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确因养护、维修单位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七条破坏、盗窃市政设施,阻挠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殴打、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1994年6月3日发布的《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市政设施办法

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提高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事业监督管 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环境,特制定考 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市政设施养管

二、考核范围

市区范围指定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等。

三、考核方式

1维修工程需由养管单位以流转单的形式上报市政处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2、市政处针对养管单位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实施四次以上不定期 考核,考核扣分累加计算月考核分。

3、月考核分与月实结月养管经费挂钩。月考核分95分(含)以 上的全额支付;月考核低于95分高于8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1%;月考核低于85分高于75分(含),每少于95分0.1分扣除月度养管经费0.2%;考核分数75以上的该月养管经费不予支付。

4、充分利用数字城管信息平台,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下

达任务,及时处理、反馈问题。及时处理、答复被新闻媒体曝光、被 投诉、被上级领导发现或批示件。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日及各项 创建活动的巡查、督查工作。

5、对养管单位日常养管的质量、安全和巡查工作及资料台帐进行每月考核以及不定期的抽查。

6、对养管单位维修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质量问 题要求养管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养管单位负责。

四、考核内容

(一)、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

(1)、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

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及时发现车行道、人 行道、人行道侧石、排水管道、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损坏情 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做好安全措施,及时上报市政处审 核后予以修复;

对区域内市政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和处理; 对无法处理的,与执法部门联系并及时上 报市政处。

(2)、区域内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市政窨井井盖的日

常巡查、养护维修及管理工作,确保车行道、人行道、人行道侧石、窨井井盖、桥涵等市政设施无破损、无缺失。

(3)、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日常检查、疏通以及清淤工作,确保 排水畅通,积淤不超过管道截面的 1/3。

(4)、区域内“数字城管”派遣案卷的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对派 遣案卷进行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案卷的处置、延期以及 反馈工作。

(5)、区域内台风、暴雨期间防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及

市政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应按照市政处要求认真及时完成。

(6)、系统掌握区域内市政设施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 理和养护台帐制度,认真做好台帐的整理和归档工作,按时报送相关

周报、月报、养护计划、养护工作报表、道路技术状况评定表。

(7)、养管单位应加强承包区域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巡查,每个标

段必须固定 10 人以上的巡查人员,做到所有路段每天巡查 1 次以上,重点路段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做好巡查台帐记录。

(二)市政设施的维修

(1)、养管单位针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道路破损、坑洞、沉降、积水,人行道板缺失、松动等市政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制定养护维 修方案并上报市政处审核,经审核后按照市政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养护维修工作。

(2)、养管单位应对区域内市政排水设施实行动态管理,系统的

掌握排水设施现状,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对堵塞、积淤市政排水 设施,及时做好疏通、清淤。

(3)、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过往车辆、群众的安

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的实施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 采到威胁。

(4)、养管单位在养护及维修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整洁。业 完毕后应及时清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篇: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模版)

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推动发展区市政设施,加强区市政设施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针对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所有市政设施。

第三条######公司管理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环保、电信、电力、邮政、自来 水、燃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施工、物种多样、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区内的市政设施道路路面清扫、保洁,绿化管护(草坪、花坛、绿篱)由####公司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内的市政设施性质或者破坏绿化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或植被。

第七条、区内的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区内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如:管线安装、挖坑取土、引水埋管道等凡会造成区内市政设施范围内设施受损

(道沿、路面、井盖、植被等)或其他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按照以下环节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监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定交付一定押金,押金由城建监察大队代收。

(四)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质保量恢复原有市政设施,由城建监察大队监督,如不符合要求押金不予退还并将押金转交给###公司用于实施恢复市政设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第四篇: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

文章标题: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

一、城市主干道无塌陷,无坑洼,完好率达到93。

二、道路雨、污水检查井设施保持完好。发现井盖、井箅、井框损坏、丢失或接到举报后12小时内更换。

三、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和设施实行计划审批;不出现同一路段同类管线一年内2次以上挖

掘施工(地下

管线抢修除外)。

四、在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硬质围挡,并设置施工公示牌,夜间警示标志设置齐全;施工现场

无渣土堆放,无灰土搅拌;施工路段定时洒水,减少扬尘;主次干道实行分时段挖掘,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实

行夜开挖昼复平。

五、施工在公示期限内完成;接到挖掘单位的合格竣工报告后7?10日内修复路面,达到路面平整,无

塌陷。

六、保持排水管道畅通,按国家规定每年疏通2至4次,达到污水无冒溢;发现或接到举报,24小时内组

织疏通。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养护服务承诺。

第五篇:市政设施、夜景照明精细化管理目标

市政设施、夜景照明精细化管理目标

以“五城同创”、《河北省“洁净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三年大变样”为契机,全面展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加强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对市区主次干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确保道路设施平整通畅,附属设施完好便捷,确保市区13座排水泵站泵站及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

初步实施信息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责任到人,看护巡查上报,通过信息化“城管通”智能手持终端将市政设施出现的病害,现场照片配以文字传输到市政设施管理处信息中心,快捷有效地提高报修信息反馈,给维修维护工作内容提供了详细资料,确保市政设施维修及时到位。按照特事特办及抢修应急预案原则(抢修车辆及人员四环路以内20分钟内到达现场,四环外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抢修)。市政设施维修维护日常巡报,每周两次现场调查整合,制定维修维护方案及措施,编制工程量及预算价款认证单,进行维修项目编排,由主管科室报主管处长审阅签署意见,报处长批示后。由主管科室安排维修项目管理人员,按照维修维护规范、质量要求、安全防护、限时办结等交底实施工作。由管理人员按照派工单逐项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工作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一项验收一项,结合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临时占用道路,城市道路挖掘,向城市管网排降水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定位置,占用挖掘面积,严把审批关,确保市政设施维修维护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实施,道路、桥梁、设施完好率达标。

重点景观建设攻坚,对我市的精品路解放路、新华路、清池大道、浮阳大

道、朝阳路的道路设施、路缘石、检查井、收水口、便道砖等进行了全面重点维修更换,特别是做为样板路的解放路对其实施日常不间断看护维修。下一步我们按照“五城同创”、“三年大变样”的既定方针提高城市管理形象,高水平严要求,将对我市45条主次干道进行彻底排查维修。

桥梁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

运河桥、立交桥、过街天桥桥面平顺舒适美观,附属设施安全有效、景观良好,脏污不洁的实施了保洁清洗。并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桥梁使用时限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202_年对渤海路运河桥、永济路运河桥、津德路公路立交桥进行检查,确保城市道路桥梁正常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巡视制度,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桥梁定期巡视建档,详细填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建立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巡视人发现病害或隐患,现场值守看护并及时上报,抢修人员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使城市桥梁正常安全使用。

泵站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

1、根据泵站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细则,值班人员提前15分钟上岗,进行交接班时,对机泵运转时间、配电设施运行情况(卫生状况)、值班记录进行交接。接班人员对泵站所属区域进行校对核实,在泵站运行过程中,配套设施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值班人员立即上报管理科室,上报内容及情况说明管理人员认真做好笔录,立即委派维修工作人员(30分钟内到达泵站现场进行测试检修),按照即日即办的原则,如发现特殊情况,立即上报主管处长,现场调度。

2、日常维修、巡检、养护责任落实到人,责任人对每座雨水泵站的配电设

施每周进行测试、检修、维护,发现电器附属件损坏或老化上报泵站管理责任人,领取相应的电器配件,由责任班组限时更换。对日常运行的排水泵站,管理人员下达维修维护任务单,由泵站排水维修工作人员按照维修更换内容,限时办结制度进行维修维护,确保机泵运行正常。

3、防汛期间13座泵站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维修班组配合,对7台供电发电机组派专人负责维修保养,遇有停电故障,立即采取措施转换电源,确保排水机泵运行正常。对其13座排水泵站进行不间断排查,确保防汛工作的万无一失,遇有中到大雨,维修班组对各排水泵站日夜值守,进行全方位排查,重点泵站派专职维修人员值守。配备防汛专用车辆2辆及维修人员,备足相应的防汛设施、机泵配电设施配件及工具,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做到机泵运行中不出现任何故障。

下一步工作计划,对鞠官屯泵站、小代庄泵站入水闸门及拦污栅进行改造,鞠官屯泵站、小代庄泵站机泵进行更换大修,以提高排水能力,缩减排水时间,防汛期间努力使市区少积水、不积水,便于市民、车辆出行。根据政府提出的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实施西区两座泵站的外迁工作,我们将积极配合泵站外迁工作的实施。

在城市排水泵站管理工作中,对三座铁路立交泵站实施远程智能机泵监控系统,铁路立交桥泵站实现数字信息化管理。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在监控中心定时或即时巡测、选测各水位监测点的水位数据和泵站内各水泵的启闭时间及启闭条件,通过智能监控计算机完成数据计算、统计、存储、查询、显示、打印功能,并在运行数据异常时实施报警提示,泵站智能监控终端根据现场采集的水位数据,设定水位参数,即时开、关水泵。当运行参数(如电压、电流、水

位)不能满足设备运行时,控制终端能自动拒绝开泵、或自动关泵,并向监控中心发出报警信号,以保护水泵正常运转。

我们在三座铁路立交桥下收水口处安装了水位测试仪及大屏幕溢水提示设施,泵房、泵站设施、蓄水池安装了防盗及视频监控设备,实现了远程实时图像传送及录像功能,并在九座泵站安装了红外线防盗装置远程语音警示系统。

路灯照明景观精细化管理目标责任制

1、参与夜景照明设计论证工作,提供规范合理化的意见,根据夜景照明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节能环保新光源、高效灯具及电器附件,路灯式样统一标准、美观。

2、在实施夜景照明建设过程中由专人对每个环节跟踪督导抽检,对铺设地下电缆的深度进行测量,对灯杆、灯具外观进行抽查,严格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对灯具光源、电器附件、配电控制箱、线缆铺设、接地保护、绝缘保护等进行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通知监理人员限期整改。各种架空线缆全部入地,各种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3、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303等国家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认真查阅施工资料:竣工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所用材料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灯具的安装纪录、隐验纪录和验收纪录,监理报告,并根据以上文件进行工程竣工实测验收。

夜景照明维护,灯具、灯杆、控制箱定期定人全面清洁,控制箱定期检查调整控制,对集中控制程序每天进行校对,逐一对灯杆、控制箱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对夜景照明光源每天进行检查、维修、更换,重大节日(活

动)前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维护。完善和修复景观照明设施,重要节点、桥梁、河道、绿地等要按照设计实施景观照明整治。对我市重点景观清风楼、天心阁、运河两侧、彩虹桥等景观亮化进行彻底的维修维护。

夜景照明精细化管理规范:为加强实施全方位的夜景照明维修维护管理工作分级管理,实行分片、分班承包岗位责任制,维修维护人员定时对责任区域内夜景照明设施进行逐一排查、维修、维护,定期对电气设备运行进行安全测试,发现存有安全隐患当场处理,依照夜景照明当晚巡查纪录,灯杆标示号码每天对电器设备、附属件、光源等进行维修更换,对重大电器线缆故障24小时内修复,确保城市照明正常运行。

下一步将对夜景照明维护维修人员每季度进行专职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操作规范、安全教育、夜景照明设备检修、数字化管理故障报修操作程序、维修车辆安全操作日常保养检查、交通法规知识、电工作业人员日常维修维护规范行为知识专项培训。

夜景照明采用数字化管理,通过“三遥智能路灯监控终端”,实现以经纬度控制为主,光照度控制为辅启闭夜景照明,通过设置时间自动控制用电量,及各种故障报警,照明数字化管理值班人员及路灯巡查抢修人员必须每天亮灯前半小时到岗进行交接班,上岗后监控值班人校对启闭时间,实时监测天气变化,遇有特殊天气时立即向主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按照程序发出开灯指令,以确保市民、车辆正常出行。亮灯后对全部夜景照明控制点逐一排查,遵守先主干道后次干道,先路灯后亮化的顺序,路灯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大面积灭灯即时修复,及时上报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以便调度抢修车辆,并做好着灯率统计纪录。监控室值班人员接到市民热线、投诉电话时,监控室值班人员按照

故障发生地情况,根据GPS车辆定位系统,就近选择调度抢修车辆及人员,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维护,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问题,向市民给予明确解释。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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