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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栏合同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4-833169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1 19:2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示栏合同

合同

甲方:岔河镇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制作中的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公示栏制作。第二条范围

为岔河镇木来小学、戈乐小学、戈乐大寨小学、发音小学、草坪小学、沙朗小学、晨思小学、亦乐小学、塘丰小学、大寨小学、浅寨小学、双华小学、桥边小学、发路小学共14所学校制作公示栏。第三条制作要求

1、支柱:1.5毫米厚的不锈钢板材;不锈钢支柱入地不低于30公分;离地60公示;公示框高不低于1.2米,长根据实际测量;

2、玻璃:0.5毫米厚的钢化玻璃;

3、隔板:PVC板材;

4、玻璃槽:铝合金玻璃槽;

5、雨棚:隔音板雨棚,雨棚与公示框之间高10公分,前和后不低于各30公分;左右10公分。第四条双方责任

1、乙方为甲方各村校修建公示栏各一个,协议造价为1300.00元/平方米,具体总面积以完工教管中心和学校的验收数量为准。

2、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该项目。

3、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所需水电及必要的帮助。

4、甲方在修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交付所有制作款。第五条验收

1、修建在各学校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如监工人员查出不按合同标准制作的部分,乙方必须返工重新按合同要求修建,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包质量一年,一年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偿对其进行修复或按造价赔偿。第六条其他约定:

1、乙方在修建过程中所造成的各种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2、若出现协议商定以外的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岔河镇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2015年月日

第二篇:公示栏

公 示 栏

根据《府谷县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府谷县教育基金奖励与资助实施细则》,我园2010—2011学年推选的贫困教师是曹树英、李俊珍,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1.6.16---6.20 反馈意见联系电话:***

府谷县幼儿园

2011.6.16

第三篇:饮水公示栏doc

利民小学饮水卫生公示栏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时陪玉 兼职管水员:彭泽荣 卫生监督员:高帮孝

二、办公室和班级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校内饮水机服务;

5)供应方与学校签订的合同。

2.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利民小学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贮水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教师办公室、各班级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饮水机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4、有定期对饮水机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记录;

5、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6、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7、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利民小学饮水卫生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水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杜绝学校饮水卫生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体,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1.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传染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突发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版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学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校师生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周围公共卫生水平,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消除不安全隐患,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饮水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杨立润任组长,负责及时处理、上报、协调与落实学校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4.人员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组织全校应急处理工作。

组 长:时英杨

副组长:时培玉、、韩宝社、滕尔平、周群

组 员:高邦孝、张天有、张道善、李从霞、时俊杰、尹玲燕、、时红梅

2、工作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自履行工作职责。组长全面协调、组织全校饮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校内有关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副组长协助统筹和指挥工作及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校卫生室负责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报告疫情,负责饮水卫生、疾病预防工作的防治、医疗

保障、宣传工作。工会全面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组织、疏散,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宣传防治工作。总务处负责饮水事故应急处理的各项后勤物质保障及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各部门及各教师员工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饮水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区教育署报告,并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请求援助。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学校接到突发饮水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区教育局汇报,饮水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饮水事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饮水事故应急预案: 1.班主任、年级组长或在场教师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学校的饮水事故应急总指挥。

2.校长及主管校长要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具体联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在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3.学校要积极协助卫生机构迅速抢救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中毒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

4.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其它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到安全地带。

5.校卫生室负责饮水事故流行时加强对有发病症状的同学及时处理,立即将发病学生送往医院,协助医疗部门治疗,联系学生家长,安抚他们的情绪,取得家长的合作。

6.总务处负责安排卫生消毒相关事宜及后勤保障。7.司机待命应急出车。

8.教导处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9.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10.突发饮水事故得到控制后,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教学秩序。11.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水质和样品。

12.对突发饮水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整改,防止事件再发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学校依据事故性质和学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强化自身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多喝矿泉水,尽量少饮或不饮纯净水,不喝生水,定时、定人清扫水池,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督促供水单位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篇:公示栏内容

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主体公示栏

一、执法主体: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受委托机构: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路政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路条例》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三、路政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管辖范围: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K0+0m——K58+400m

五、执法监督机构及举报电话(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96122)

七、路政执法人员(照片、岗位、交通部执法证号)

八、路政制式车辆牌号及照片

第五篇:路政执法公示栏

路政执法公示栏

为增加公路路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路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路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制度.

执法主体

1、xxx交通运输局

2、xxx交通路政管理所

执法监督台

义务监督员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路政管理规定>(交部令2003第2号)<起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部令2000第2号)<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第54号)<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豫治超2005第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部令1996第7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部令2004第10号)<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细图解>的通知(豫交路运2004第60号)<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豫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交路1990第314号)等相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执法程序

一、.路政许可:

1.路政许可项目:(1)申请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2)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3)申请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许可[该许可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许可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6)申请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7)申请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8)请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9)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2.路政许可办理流程:

1、当事人向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公路管理机构法规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2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20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诉申请人;

3、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人员现场勘验;4作出审批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路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路政许可决定书>

5、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制证、颁证。注:第二、路政处罚

(一)路政处罚项目及依据: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4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5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4)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糟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5)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7)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般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五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8)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六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可以处三万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9)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0)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3)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0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构筑者承担.[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蝗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7)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8)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19)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没收租借、转让、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租借、转让的,处罚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变造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20)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21)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22)未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

(二)路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类案件。

(2)办案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4、执行处罚;

5、结案.2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类案件。

(2)办案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3、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5、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罚;

7、结案。

3听证程序

(1)收到对属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要求听证;(2)对符合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20内组织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有关事项和权力.(3)组织听证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4)根据<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罚;

7、结案。

三、路政赔(补)案件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的路产损失案件。

(二)简易程序:对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三)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3、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4、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数额有疑义的可以申请复核,实施机构自收到该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5)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出据收费凭证;

5、结案。

(四)听证程序

(1)对较大数额的赔(补)偿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权力起3日内提出,实施机构应在20内

组织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有关事项和权力.(2)组织听证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公路赔(补)偿案件听证会报告书>(3)根据<交通公路赔(补)偿听证会报告书>作出公路赔(补)偿决定.(4),制作<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5)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出据收费凭证;(6)结案。

四、路政强制措施案件

(一)、适用范围:适用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

(二)路政强制措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81条、85条第2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政府令54号)第30条、32条;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3号)第56条、65条第1款和第2款、67条、72条第1款。

(三)办案程序: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作现场笔录;

3、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实施路政强制措施,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并应在实施路政强制措施之日起30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在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实施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强行执行决定前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记录、复核.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实施机关应当采纳;

8、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且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五路政管理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污染、违法利用公路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律的行为;

3、负责实施公路巡查,并依法在公路、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和审批办理在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各种管线设施的事宜;依法管理和审批办理穿越、跨越公路的其他工程建设事宜;

5、负责管理和审批办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非公路标志(广告)的设置事宜;

6、负责管理和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手续;

7、负责对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执行公路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监禁督检查,对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情况及养护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工作;

9、负责路产损失赔偿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10、负责路政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全所路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12、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车辆号牌

七执法监督机构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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