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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4-1145017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9 14:09: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说明

(一)课程设置

1.“法学基础知识”是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高课”之一,并且是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公共课之一。它是学习其他课程的基础,对于学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提高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2.“法学基础知识”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一门补修课程。同时,这门课程还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通识课,供非法学专业选用。

3.本课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实际,密切关注当代青年的思想变化,在传播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增强用法律保护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4.本课程以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运用其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

(二)课程性质

1.作为法学专业本科补修课,它是非法学专科学员攻读法学本科必须补修的一门综合基础课程,4学分,72学时。

2.作为通识课,供非法学专业选用,2学分,36学时。

(三)课程任务

1.补修课

教授法的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对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如法的一般理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予以讲授,使学员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为攻读法学本科打下扎实的法学基础。

2.通识课

教授法的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对学员进行守法教育和法制宣传,使学员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常用法律或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专门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律己,提高法律素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四)大纲特点

本教学大纲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202_年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法律基础》,同时参考教育部成人教育司发布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公共课程法律与道德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并结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对象和教学特点制定,在体例上有所变化,对内容有所取舍。依据本大纲编写的文字教材,不追求结构的系统化,不追求内容的完整性,而以适合向成人学生普及法律常识为目的。

依据本大纲编写的文字教材以简明、扼要、实用为原则。编写时遵循“三要”、“四不要”的原则。“三要”即要写清基本概念、要写清基本制度、要写请法律规定;“四不要”即不要历史发展、不要一般原则、不要理论争议、不要面面俱到。

第一章专设“社会主义法治”一节,增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第二章更加突出了实行宪政、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知识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以及WTO贸易规则都是我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的、重要的课题,与公民个人的长远利益密切相关。将知识产权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将劳动与社会保障和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从经济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专章,增加了国际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教材的前瞻性,突出了实效性和时代性。

二、教学实施要求

(一)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考核要求分为了解、掌握、应用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相应的考核要求和具体的考核内容。

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

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能够准确的理解把握和记忆;

应用是在了解、掌握的基础上,对本课程所要求考核的教学内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评判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或法律问题。

(二)课程实施的基本要求

1.补修课

“法学基础知识”作为补修课,是非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而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补修的一门专业综合课。

鉴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修补课程还有民法、刑法两门课程,在本科阶段还要专门学习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补修课程法学基础知识涉及这几部分的内容不作考核要求。

对于行政执法方向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补修本课程时,同样对民法、刑法以及本科阶段的必修课内容不作考核要求。

2.通识课

“法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课,供非法学专业选用。本课程既是一门法学基础课程,又是一门法学综合课,各个非法学专业在选用本课程时,可以针对本专业的特点,选择其中的几个部分进行学习并作考核要求。

三、教学大纲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了解]

1.法的语源和法的历史发展。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和阶段。

3.法的实施的方式。

[掌握]

1.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

2.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3.法律规范、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和法律部门。

5.法律关系的要素。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应用]

如何建设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部门

第四节 法的运行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章 宪法

[了解]

1.宪法的分类和作用。

2.宪政。

3.违宪审查体制。

[掌握]

1.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我国的国家性质。

3.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我国的经济制度。

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选举制度。

7.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应用]

违宪行为。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第三章 行政法

[了解]

1.行政监督。

2.行政救济。

[掌握]

1.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公务员制度。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应用]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第四节 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章 民法

[了解]

1.民法、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3.民事主体的种类。

4.民事责任的种类

[掌握]

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2.物权的类型和保护。

3.合同订、履行与违约责任。

4.人身权的特征和种类。

5.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6.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7.继承的方式。

[应用]

1.如何签订合同。

2.物权的保护。

3.侵权赔偿。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

第三节 债的一般理论与合同法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五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六节 民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了解]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掌握]

1.知识产权的特征和种类。

2.商标注册。

3.专利申请。

[应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

第三节 商标权

第四节 专利权

第六章 经济法

[了解]

企业类型。

[掌握]

1.经济法的概念。

2.税收构成要素和所得税法。

3.金融体系。

4.不正当竞争行为。

5.产品质量责任。

6.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

[应用]

1.公司的设立。

2.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

第七章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了解]

1.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劳动监察。

3.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2.劳动合同法。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应用]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第一节 社会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八章 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

[了解]

1.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2.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应用]

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

第一节 环境法

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八章 刑法

[了解]

1.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2.我国刑法中的罪名。

[掌握]

1.刑法的基本原则。

2.犯罪的特征和犯罪构成。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刑罚的种类。

[应用]

刑罚的适用。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第四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五节 刑罚与刑罚种类

第六节 我国刑法中的罪名

第十章 诉讼法

2.5万字

[了解]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

1.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2.诉讼中的证据证类与举证责任。

3.民事诉讼程序。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应用]

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国际法

1.5万字

[了解]

国际法的性质。

[掌握]

1.国际组织和联合国。

2.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应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公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

第二篇:新疆电大《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202_年9月启用)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课程名称

法学基础知识#

课程性质

统设、必修(省)

所属专业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专业

课程代码

00382

建议开设学期

第1学期开设,一个学期

学时/学分

72学时/4学分

教学对象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

先修课程

《法学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特点十分突出的课程,是以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立的一门独立学科。《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必须同上述课程紧密结合,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多种媒体

教学资源

《法学基础知识》,韩竞主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录像教材:暂无

IP课件:暂无

微课程:暂无

网上文本辅导资料:包括课程教学文件(课程说明、教师介绍、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教学辅导(课程教学(学习)资源的特色及其运用、课程的特点与教学要求、课程的教学(学习)建议)、教学活动资料(文本)、学习指导(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文本)、网上形考任务等。

学习的平台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www.teniu.cc/)

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

课程简介:

“法学基础知识”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补修的一门专业综合课。

课程目标:

1.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让学习者接受比较全面的法学基础知识的教育,使其具备继续完成本科学习的基础,达到我国教育部对法学本科学生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习者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2.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素质,让其正确理解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自己贡献。

3.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教学要求层次

本课程的考核要求分为了解、领会、掌握、应用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相应的考核要求和具体的考核内容。

了解要求学生对所给的问题有全面和一般的认识;

领会是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所给定的问题有完整、深刻的理解;

掌握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能够准确的理解把握和记忆;

应用是在了解、领会、掌握的基础上,对本课程所要求考核的教学内容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评判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或法律问题。

教学方式

本课程的教学过程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自学。学生以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以网上自学为主要学习手段开展个别化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浏览网上文本学习资源。学生的网上学习行为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www.teniu.cc/)上完成。

2.教学辅导。

面授辅导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运用远程教育教学技术,采取在线辅导或实地面授的方式,通过导学、讲解重难点、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3.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

考核评价

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www.teniu.cc/)上完成本的网上学习任务。

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考试时间:202_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每天10:00-22:00统一进行补修课考试,各级教学单位督促学生登录平台先进行选课,然后再参加考试。

终结性考试题由新疆电大统一命制和发布,各级教学单位教师按新疆电大考核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评阅。

本课程期末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即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即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合成。其中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占30%,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70%。前提条件是形成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必须及格。也就是说,每个同学必须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上完成本的网上学习任务。完成本课程要求的网上学习任务。本课程的形成性考核项目共3项:上线次数、浏览资源次数(文本)、总在线时间。

第二部分

教学资源的使用和教学环节

一、课程的学时分配

课内学时分配表

序号

教学内容

课内学时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六章

经济法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

二、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使用说明

教学资源使用信息表

教学媒体

主要内容

主要作用

时间安排

文字教材

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主要任务是传递基本教学信息,指导学生自学。

它是本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复习、考试的基本依据,一切概念、观点和知识的理解、掌握均应以主教材为准。为学生自学提供指导。

自学为主,面授辅导为辅。

网上文本

资源

讲授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的制作了重难点辅导、章节练习、期末复习指导等资源。

网上教学文本资料的特点是信息量大,可以将文字教材无法承受的大量教学信息等上传到网上,供学生自学。

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浏览学习资源,完成本课程的网上形考任务。

按时更新。

三、主要教学环节

(一)网上教学

网上教学既是国家开放大学实施教学的重要手段,也是巩固教学成果,检验学习效果的一种方法。因此,要求参加开放教育的学生必须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上的学习任务。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平台”浏览课程学习资源,完成网上形考任务。

(二)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学习的重要手段。学生以文字教材为基本依据,以网上自学为主要学习手段开展个别化学习。学生可以通过浏览网上文本学习资源、参与网上教学活动等方式进行。学生的网上学习行为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www.teniu.cc/)上完成。

(三)面授辅导

在本课程教学(学习)过程中,各分校、教学点应适当安排面授辅导,由辅导教师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文书实例分析与讨论。面授辅导的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可掌握在20学时左右。既可以分次进行,也可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方式及时间由各教学点自行确定。

(四)考核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环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本课程的考核由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共同组成。形成性考核在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网(http://www.teniu.cc/)上完成本课程的网上学习任务。

终结性考核使用“新疆电大网上作业与考核平台”(http://xk.xjou.cn/)进行。考试时间:202_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每天10:00-22:00统一进行补修课考试,各级教学单位督促学生登录平台先进行选课,然后再参加考试。

终结性考试由新疆电大统一命题和发布,各级教学单位教师按新疆电大考核平台的操作要求进行评阅。

第三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教学总体目标,对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序号

名称

教学内容

教学要求

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部门

第四节

法的运行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社会主义法治

1.法的作用的分类(识记)

2.权利的构成要素(识记)

3.法律事实(识记)

4.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运用)

5.法与政策的区别与联系(运用)

6.法的作用。(理解)

7.权利的概念和特点。(理解)

宪法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1.我国的政体和国体(识记)

2.宪法的修改条件(识记)

3.国家主席的任期(识记)

4.公民政治权利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的范围(运用)

5.我国的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运用)

6.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运用)

7.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限制(运用)

8.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运用)

9.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运用)

10.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运用)

11.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运用)

12.宪法的修改条件(运用)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理解)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第四节

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法制监督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识记)

2.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识记)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运用)

4.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运用)

5.行政处罚的设定(运用)

6.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理解)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组织法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5.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6.掌握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7.掌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及其具体表现

8.了解如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了解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0.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11.了解消费者的权利的具体内容

12.了解经营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

13.了解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法

14.税法概念

15.税法要素

16.税法体系。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的分类(识记)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分(运用)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运用)

4.刑事诉讼中回避适用的主体(运用)

5.不起诉的种类(运用)

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实行拘留的情形。(理解)

7.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条件。(综合运用)

8.关于回避(综合运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中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识记)

2.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识记)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识记)

4.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运用)

5.诉讼保全的种类与条件(运用)

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运用、理解)

7.关于财产保全(理解、综合运用)

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1.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识记)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运用)

3.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收集证据的限制(运用)

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理解)

第三篇: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课程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法学概论是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段的选修课程之一。

法学概论是一门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概括性高的法律学科。它集宪法、法理、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跨国法律等于一身,其内容注意结合市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俗易懂,其目的是为了增强非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学习法学概论,要在掌握各有关法律规则的制度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三、教学方法

1.掌握各主要部门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和基本概念,从整体上了解各部门法的特点及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以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运用上多下功夫。

3.紧密联系实际,通过调查研究、阅读资料和实习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实例,增加实感。

4.开展案例教学,结合我国审判中的实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部分 媒体使用和教学过程的建议

一、学时

本课程5学分,学时90,一学期开设。

二、多媒体的教材

1.文字教材 本课程文字教材即主教材,这是教学的基本依据,其内容是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基本内容。本课程主教材为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吴祖谋、李双元主编的《法学概论》(第十一版)。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概念准确,文字简炼,举例和引证适当,适合行政管理专业的成人在职学习的需求。

2.视频资源

本课程为学员提供了双向视频资源,共20讲,但由于教材采购原因,本学期新换教材,因此学员在看视频资源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参考学习,切不可盲目地吸收。

三、教学环节

1.自学

自学是远程教育课程的主要学习手段。学生应高国度重视自学环节,增强自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和交流经验,努力提高自学的能力。现代教育是终生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是现代学历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自学以读书为主。所读之书,除了文字教材外,还可以包括一些课外参考资料。

2.讨论课

讨论课是学生消化书本知识和授课内容,训练法学思维和实务技能的重要环节,讨论课由辅导教师组织实施。各地辅导教师应当熟悉教学大纲和文字教材,深入钻研和掌握教学内容,认真准备。讨论课应围绕教学重点,选择重要的专题或案例,组织学生集体讨论。在讨论中,辅导教师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发现和培养学生中的学习骨干,发挥他们在讨论中的带头作用;②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提出问题,进行启发引导,并避免学生脱离教学目的的要求而在一些枝节问题上陷入无休止的争论;③教师要平等地与学生讨论,尊重并鼓励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见解,教师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进行总结,但不要把自己的见解当作唯一正确的结论强加给学生;④讨论之后,可以给学生推荐一些有关的参考资料。

3.作业

作业是学生巩固和检验所学知识和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文字教材和其他辅导材料中将提供必要的论述题和案例。在论述体作业中,学生应学会围绕题目建立论点,组织论据,展开论证,做到论点正确,论证清晰,论据充分,并力求观点鲜明,逻辑严密,文字精炼,语言生动。在案例题作业中,学生应善于把握基本案情,抓住关键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正确运用规则,严密分析,准确判断,并注意运用效率、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理念进行价值评断。地方电大的辅导教师可以适时对学生作业进行检查和讲评,公布优秀作业,组织学习经验交流。

4.考核

考核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和评价。考核主要检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并附带评估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水平。

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30%,终结性考核占70%。

考试由辽宁电大统一出题,统一标准。

第三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本质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四、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规范、渊源、分类和历史类型

一、法的规范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分类

四、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

三、法与道德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法的本质及特征、法的定义、法的规范、法的类型与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 法的基本原理,要求重点掌握法的本质及特征、法的定义、法的规范、法的类型与法的渊源,了解法的起源和历史类型、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三、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

四、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五、社会主义法与客观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我国主义法的制定权限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的概念和方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三、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和法的冲突

四、我国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五、违法和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作用、法的运行即法的制定、实施及法律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要求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社会作用、法的运行即法的制定、实施及法律关系,了解法的产生、法与社会道德及客观规律的关系。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一、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地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

三、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是培养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有效办法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及其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三、法治治国的必要性

四、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概念及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地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基本理论,要求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的概念及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地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其他内容加以了解。第四章 宪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二、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三、我国近代的宪政运动和宪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二、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三、民族区域自治

四、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第五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政策

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四、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五、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

第六节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一、“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问题的提出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加强物质文明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五、发挥知识分子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八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

二、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五、国务院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九节

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一、我国的国旗和国歌

二、我国的国徽

三、我国的首都 第十节宪法实施的保证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我国宪法基本知识。要求通过对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推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第五章 行政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的概念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的分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一、行政机关

二、公务员制度 第三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程序、效力和名称 第四节

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 第五节

行政司法

一、行政司法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制度 第六节

监督行政

一、监督行政的概念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四、人民政协的监督

五、司法监督

六、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节

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

一、律师制度

二、公证制度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及各种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讲述行政法基本原理。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到要建成法治国家特别是全面履行入世后的各种承诺,必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第六章

民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渊源、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渊源

三、我国家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公民(自然人)

三、法人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和物权法的的概念

二、物权的分类

三、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第五节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三、集体财产所有权

四、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五、法人所有权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七、共有关系

八、相邻关系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第七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二、合同

三、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八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的概念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第九节

人身权

一、概述

二、人格权

三、身份权 第十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三、结婚

四、离婚

五、家庭关系

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的种类

三、继承的程序

四、无人继承的遗产

五、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第十二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四、侵权的民事责任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延长 第十四节

期日和期间

一、期日和期间的概念

二、期日和期间的计算方法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所有权内容;债和合同;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结婚条件,财产继承的方式及具体内容。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掌握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知识,了解人身权知识,明确民事责任的分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商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公司法

一、概述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破产法

一、概述

二、破产申请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重整

六、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七、破产财产的构成与破产清算 第四节

保险法

一、概说

二、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法的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公司法的种类及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及破产法的基础知识。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第八章

经济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说

二、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经营者集中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以及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二、我国现行主要税种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四、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同样为重点章,要求大家掌握相关内容。第九章 刑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一、犯罪的本质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第三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四、犯罪主体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四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第五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的预备

三、犯罪的未遂和既遂

四、犯罪的中止 第六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目的

第八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我国刑罚的体系

二、主刑

三、附加刑

第九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二、累犯、自首和立功

三、数罪并罚

四、缓刑、减刑和假释

五、时效

第十节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概述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刑法总论的内容,即刑法的原则,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了解刑法学的基本知识,了解刑法分则的犯罪种类,重点掌握刑法总论的相关内容。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二、职能管辖

三、审判管辖 第三节

回避 第四节

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二、证据的种类

三、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五节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笫六节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节

刑事诉讼阶段

一、立案

二、侦查

三、起诉

四、审判

五、执行

第八节

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各自内容,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的有关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论和任务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诉和诉权

二、诉的要素和种类

三、反诉

四、诉的合并和分离 第三节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四节

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二、共同诉讼人

三、第三人

四、诉讼代理人 第五节

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六节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一、期间

二、送达

三、诉讼费用

第七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九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审结期限

五、诉讼中止和终结

六、判决和裁定

第十节

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特别程序

第十一节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节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一、督促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三节

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主要内容

二、执行措施

三、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管辖,诉讼参加人,回避,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和判决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证据,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了解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第十三章

国际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概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际法主体概述

二、国家的要素和种类

三、国家领土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国家承认

六、国家继承

七、国家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难民

四、引渡和庇护

五、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的概念

二、联合国 第五节海洋法

一、海洋法的的概念

二、领海

三、毗连区

四、专属经济区

五、大陆架

六、公海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八、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法

一、空气空间

二、外层空间 第七节 条约法

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效力及解释

四、条约的修改与废止 第八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和外交的概念

二、外交机关

三、外交代表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

五、领事制度 第九节 战争法

一、战争与战争法的概念

二、战争状态

三、战时中立

四、战时人道主义保护

五、战争罪及其责任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主体及外交关系,海洋法,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主要要求大家对国际法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教学重点以外的内容加以了解。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

五、国地私法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类型

二、识别

三、连结点

四、准据法的确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适用

一、反致和转致

二、公共秩序保留

三、法律规避

四、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四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

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三、送达、期间、财产扣押

四、司法协助

五、判决的相互委托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五、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六、中国的仲裁裁决异议制度

七、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外国法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教学要求:对本章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等内容加以了解。第十五章 国际经济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范围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国际货物买卖

二、国际技术转让

三、对外贸易管制

第三节 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国际投资与投资保护

二、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三种主要形式 第四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

三、世界贸易组织

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性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三种主要形式。

教学要求:本章其他内容加以了解。

第四篇:《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基本理论

[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

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 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

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七节 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与民主

(一)1、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主与宪政结合; 民主与集中结合;

民主意味着少数服务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需要有民主而科学的决策; 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逐步完善民主。

(二)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

1、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法政府;

2、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并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

4、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 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范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再次,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二)法律与人权、公民权联系密切

[复习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现代法学体系的基本分科有哪些?

2、如何认识法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与其他法学流派的相关观点有何区别?

3、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

4、法的起源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5、何谓法系?西方两大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

6、我国立法与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何谓法治?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依据应当是什么?

8、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有何必要性与现实性?

宪 法

[提要]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用、监督与主要原则,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经济制度,熟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认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运作过程。学会用宪法的原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四、宪法的主要原则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统一作用;

2、健全作用。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3、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问题主要有:

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

对策: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特定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国家性质实质上就是国家的阶级性,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经济(三资经济)。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对外开放;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节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三方面:(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建设;(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统治,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由:

1、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

2、民族关系的历史;

3、社会主义现代建设;

4、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我国国籍即可成为我国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权利和履行的主要义务。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1)我国奉行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2)国家负有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宗教团体及信徒负起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宗教政策。(3)为了使宗教真正成为我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己掌握的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长期奉行宗教由中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权;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五节 中央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从横向角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纵向角度,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积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我国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三、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四、我国中央军事机关:中央军委

五、我国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习思考题]

1、宪法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何特点?

3、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4、我国为何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7、民主集中制原则怎样体现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

法通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 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和原则。(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

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

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历史任务相同。(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二是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主,其成文法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三是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四是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只有执法权;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除有执法权外,还有立法权。五是诉讼程序不同。首先,审讯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审讯制度是以法官为主,一问一答,采取讯问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辩论制或对抗制。其次,陪审制度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作出基本结论,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试述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第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第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权力与义务。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权利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本质上就是国家对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其特征是行为者能直接以自己的强力迫使相对人服从自己的意志。也是一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限制、负担和责任。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抑制一定行为。

人权: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需要法律来实施保障。内容包括以下三大类:(1)生存权利、人身人格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章:宪法

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根本法;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整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分类:

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根据制定宪法机关的不同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宪法的主要原则:

1、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保障人权的原则;

2、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分权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被分解成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然后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个机关互相制约,相互平衡。它是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它与柔性宪法相对。宪法的根本法属性表现在那几个方面? 答:宪法与普通法律最明显的区别是它的根本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宪法一般规定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至上原则突出表现为宪法至上。(3)在修改与制定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

宪法监督的内容: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合宪性进行审查。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虽然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但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它使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

如何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然而在实践中其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是程序制度需要不断完善起来。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展开:(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合理配置人大的权力,提高人大的地位和权威。(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如会期制度、辩论制度、代表的专职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等。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政权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来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3、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宗教信仰自由;

4、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立法权;2重大问题的决定权;3最高监督权;4人事免责权。

第五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本站推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法;行政法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等;三是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的基本理论。

本大纲供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使用。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需要,确定讲授重点。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九、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一、法学的性质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

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的词义

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 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⑶法,从“ ”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 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三、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

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

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

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 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

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

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

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 法的作用与法治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

(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性转变; 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2、依法治国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四)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

1、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机制;

3、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五)依法治国的目标

1、形式目标:包括(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3)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制度;(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实质目标:包括(1)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2)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3)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第五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立法的概念与原则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即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上与民主立法原则;

2、权利与人权保障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合宪性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二、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落实,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三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方面。广义的法的适用包括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三)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

第六节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与义务关系。

2、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为标准。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以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个体化为标准;(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

(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录属型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为标准。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4)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1)物。(2)非物质财富。(3)行为。(4)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

3、内容: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法律本身(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客观情况和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权利、义务和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功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亲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二)义务的概念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三)权力的概念

权力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

(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七节 法与民主、人权

一、法与民主

(一)民主的概念与特征

1、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员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民主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 民主与宪政结合; 民主与集中结合;

民主意味着少数服务多数同时多数也应尊重少数的政治制度,需要有民主而科学的决策;

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逐步完善民主。

(二)民主与法治的紧密结合

1、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法政府;

2、法治的效能在于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并向广度和深度扩展;

3、法治的活力在于人民对于所委托的少数管理者及由他们组成的权力机构,通过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权威和合理运行;

4、法治的形态,在于确立严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运行程序,这种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二、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次,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再次,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二)法律与人权、公民权联系密切

[复习思考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现代法学体系的基本分科有哪些?

2、如何认识法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与其他法学流派的相关观点有何区别?

3、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如何认识法的作用?

4、法的起源的基本规律有哪些?

5、何谓法系?西方两大法系有哪些主要区别?

6、我国立法与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7、何谓法治?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和依据应当是什么?

8、当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有何必要性与现实性?

第三章 宪 法

[提要]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作用、监督与主要原则,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经济制度,熟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认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运作过程。学会用宪法的原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三)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二、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资产阶级国家宪法(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无产阶级国家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四、宪法的主要原则

(一)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分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保障人权原则。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

1、巩固国家政权;

2、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

3、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统一作用;

2、健全作用。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四)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宪法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2、宪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六、宪法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审查,纠正和处理违宪行为,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

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

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3、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问题主要有:

1、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没有系统的宪法监督法;

3、宪法监督缺乏规范化、法律化的运作程序;

4、宪法监督不能起到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

对策:

1、设立专门化、司法化的宪法监督机关;

2、制定统一的宪法监督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特定损害的情况下提供宪法上的救济。

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的性质

国家性质实质上就是国家的阶级性,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涉外经济(三资经济)。

(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1、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坚持对外开放;

4、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三方面:(1)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2)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1)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2)加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建设;(3)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4)建立和完善各种具体的操作制度。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选举权的物质保障与法律保障原则;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程序: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统治,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由:

1、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

2、民族关系的历史;

3、社会主义现代建设;

4、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我国国籍即可成为我国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称宪法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权利和履行的主要义务。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三)人身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具体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1)我国奉行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2)国家负有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宗教团体及信徒负起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宗教政策。(3)为了使宗教真正成为我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己掌握的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长期奉行宗教由中国宗教团体和教徒自传、自治、自养的“三自”政策。

(四)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物质帮助权;

5、受教育权;

6、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第五节 中央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从横向角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纵向角度,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积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一、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我国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三、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四、我国中央军事机关:中央军委

五、我国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复习思考题]

1、宪法的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何特点?

3、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4、我国为何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6、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7、民主集中制原则怎样体现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

《法学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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