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期货交易流程
期货交易流程
1.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2.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心理准备。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在期望得到的高回报前,应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参与期货的资金应该是自己“亏得起”的钱,切忌借钱做期货。至于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量,一般几万元就可以开户交易。
3.选择合法、正规的期货公司。首先,合法的期货公司应执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其次公司运作规范,资信良好也是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4.选好居间人。这是针对不愿自己交易的投资者而言的。
所谓“居间人”,就是帮助投资者收集相关信息,提供买卖建议的人,他们以收取佣金等方式作为报酬。
投资者与居间人的关系属私下约定的,因此选择居间人应充分考虑其道德水平、专业能力和操盘风格是否适合你。反过来,也应该让居间人了解你的风险偏好度和承受能力,使居间人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在期货市场中,很大部分成交量是由居间人完成的。从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的确有一些十分优秀的专业居间人,为投资者创造了巨大的利润。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开户
仔细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对期货交易的风险要做到心里有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确立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间的经纪关系。期货经纪公司即向各期货交易所申请客户的交易编码(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股东代码)和统一分配客户资金账号。
《期货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两点是,明确了交易指定人,约定出金时的印鉴和出金方式。远程客户,可网上办理。
二.入金、出金
客户的资金只能在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账户间转移;
客户可在网上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自助办理。
注: 详细步骤请见本公司网站——客服中心——资金存取栏目.三.交易方式
国内期货交易委托方式有:书面委托下单、自助终端委托下单、网上自助委托下单、电话委托下单。
我国期货交易竞价方式为计算机撮合成交的竞价方式,这与股票是一致的,并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时,则要遵循平仓优先的原则。
四.结算
每天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对客户期货账户进行无负债结算,即根据当日交易结果对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出入金、交割货款和其他相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客户账户所有交易及资金情况都能通过电脑自助查询。
期货的“强行平仓”就是根据每天的账户情况来定的,当账户中客户权益小于账户中头寸所需保证金时(也就是账户出现负数时),期货公司就要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差额,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平仓账单中的头寸。
五.账单确认
客户对当日交易账户中记载事项有异议的(远程客户可通过网上查询),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账户记载事项无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的自动确认。
六.销户
客户不需要保留其资金账户时,在对其资金账户所有交易和资金进出确认无误,且资金账户中无资金和持仓,填写《销户申请表》,即可办理销户。远程客户可以用约定方式异地办理。
期货交易日常必备
一.行情系统和交易软件
目前期货交易已大多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在完成开户后,期货经纪公司会告知客户行情系统软件与交易系统软件的下载网址,并提供对应得账户号和交易初始密码。客户在计算机上安装所下载的软件后,即可上网看到实际行情,并查阅自己账户交易及资金情况。
目前流行的期货专用看盘软件有:世华财经软件、文华财经软件、富远软件、澎博软件等。
二.日常相关信息的收集
第二篇:股指期货交易流程是什么
股指期货交易流程是什么
股指期货推出在即,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前必须要对交易的每个环节有个清楚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因规则不熟带来的风险。
股指期货的整个交易流程可分为开户、交易、结算和交割四个步骤。
一、开户
股指期货的开户包括寻找合适的期货公司,填写开户材料和资金入账三个阶段。期货公司是投资者和交易所之间的纽带,除交易所自营会员外,所有投资者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对投资者来说,寻找期货公司目前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所在的证券公司,另一种途径是投资者直接找到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期货公司。这些期货公司应该有良好的商誉、规范的运作和畅通的交易系统。
在开户时,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选择交易方式并约定特殊事项,进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并申请交易编码和确认资金账户,最后通过银行存入保证金,经确认后即可进行期货交易。
二、交易
股指期货的交易在原则上与证券一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计算机集中竞价。交易指令也与证券一样,有市价、限价和取消三种指令。与证券不同之处在于,股指期货是期货合约,买卖方向非常重要,买卖方向也是很多股票投资者第一次做期货交易时经常弄错的,期货具有多头和空头两种头寸,交易上可以开仓和平仓,平仓还分为平当日头寸和平往日头寸。
交易中还需要注意合约期限,一般来说,股指期货合约在半年之内有四个合约,即当月现货月合约,后一个月的合约与随后的两个季度月合约。随着每个月的交割以后,进行一次合约的滚动推进。比如在九月份,就具有九月、十月、十二月和次年三月四个合约进行交易,在十月底需要对十月合约进行交割。
三、结算
因为期货交易是按照保证金进行交易的,所以需要对投资者每天的资产进行无负债结算。投资者应该知道怎么计算自己账户的资金状况。期货交易的账户计算比股票交易要复杂。首先,计价基础是当日结算价,它是指某一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若这个小时出现无量涨跌停,则以涨跌停板价为结算价;若这个小时无成交,则以前一个小时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在期货交易账户计算中,盈亏计算、权益计算、保证金计算以及资金余额是四项最基本的内容。在进行差额计算时,注意不是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就是资金余额。如果当日权益小于持仓保证金,则意味着资金余额是负数,同时也意味着保证金不足了。按照规定,期货公司会通知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保证金补足,这是追加保证金。如果投资者没有及时将保证金补足,期货公司可以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
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买入股票后,只要不卖出,盈亏都是账面的,可以不管。但期货是保证金交易,每天都要结算盈亏,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就要补足保证金。为更好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2006年5月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该中心网站上提供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通过该系统投资者可以查询自身交易结算报告等信息。
四、交割
股指期货的交割也与股票不同,一般股票投资者习惯了现货买卖,而容易忽视股指期货合约到期需要以当日的合约交割价进行现金结算,所以想要持有头寸需要持有非现货月合约。
第三篇: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期货交易[1]是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是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各种商品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获取赢利。现货企业也可以利用期货做套期保值,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期货交易者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另外,买卖合约后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可在合约到期前通过反向的交易行为(对冲或平仓)来解除。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场所交流市场行情,寻找交易伙伴,通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签订远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双方以实物交割来了结义务。交易者在频繁的远期合同交易中发现:由于价格、利率或汇率波动,合同本身就具有价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获利,而不必等到实物交割时再获利。为适应这种业务的发展,期货交易应运而生。
期货交易特点
1.以小博大。期货交易只需交纳5-10%的履约保证金就能完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合约交易。由于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点,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资金进行大宗的买卖,节省大量的流动资金。
2.双向交易。期货市场中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投资方式灵活。
3.不必担心履约问题。所有期货交易都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且交易所成为任何一个买者或卖者的交易对方,为每笔交易做担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4.市场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开,且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开竞争。
5.组织严密,效率高。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一环扣一环,环环高效运作,一笔交易通常在几秒种内即可完成。
常用期货交易方法
1.保持对于看好品种的中线持仓.2.对上述品种的轻量级日内惯性操作,一般连跌两波后做多,冲一波平仓;或连升两波做空,跌一波平仓。当出现意外情况如出现单边行情,或者止损,或者换月反向开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远近的选择及多空配比。
3.对于可能转势的品种如天胶,先选择顺势开仓,在获利情况下可当日平仓,如未获利,则在收盘前换月锁仓。
4.对于新进入视野的品种如玉米,先小规模做多,一但有方向感则立即增仓。
5.做短的品种最好选择隔月价差较大的品种,以便在不利情况发生时换月锁仓。
6.在技术上重视通道对于该品种的牵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问题。
7.不论当日交易顺利与否,在收盘前尽量将保证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对冲头寸,则剔除对冲因素的保证金应控制在1/2至2/3之间。
8.不能只关注一类品种,这样可能会失去全局感。
9.不论出现什么情况,都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适应价格及方向的改变,绝不吊死在一棵树上。
10.一般来说,不主观判定短线上涨和下跌目标,顺势而为,但不排斥对中期的价格认识。
11.适当运用K线组合的知识,但不作为唯一的操作依据。
12.远离无趋势品种,尤其是与工业及新能源产业无关的品种。
13.对于方向明确的商品,敢于立即介入。
14.风险与收益并存,要获利就必须敢于冒险,前提是在操作前尽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种的基本面及技术特征。
期货交易流程
一旦你选定了某一个合适的经纪公司,下一步就是开一个期货交易帐户。所谓期货交易帐户是指期货交易者开设的、用于交易履约保证的一个资金信用帐户。开户工作很简单,而且经纪公司将会非常热心地提供有关帮助。
首先,风险揭示
你将阅读一份“期货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标准化的、全国统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货开户申请时,需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之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签署合同
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第三,申请编码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况填写在表格上。这张表格将由经纪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你开设一个独一无二的期货交易代码,也称交易编码。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备案。
第四,存入交易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你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填制“帐户卡”交给你。这样,开户工作就完成了。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
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
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
1.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2.期货经纪商
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3.期货投资者(客户)
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另外,在期货交易中有违法行为的个人自违约事件了结之日起一段时间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及内幕消息谋利,国家期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被禁止从事期货交易。为保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员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外,下列人员的交易行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拥有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个人或单位的负责人;一定比例的股权被期货经纪公司所拥有的单位的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员。以上人员的交易指令与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条件相同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优先执行其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
期货交易的欺诈问题
欺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欺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适用于认定期货交易欺诈的一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欺诈、期货顾问商的欺诈、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欺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欺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后的欺诈;从具体表现形态上,可分为发布片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说明存在的风险的广告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保证,或与其约定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场行情、交易报告书、结算报告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记载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欺诈,但与一般民事欺诈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欺诈。一般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对等,这尤其表现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顾问商、期货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领域,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则,法律应倾向于保护客户利益,而对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的行为加以严格限制。表现在欺诈问题上,法律应让经纪商、顾问商、投资基金管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勉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以至引人误解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篇: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章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章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章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章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章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客户声明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附件二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公司》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附件三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篇:期货交易心理学
自大和因赚钱而产生的骄傲会让人破产。赚钱会让人情绪激昂,从而造成自己对现实的观点被扭曲。赚得越多,自我感觉就越好,也就越容易受到自大情绪的控制。赚钱带来的快感是赌徒所需求的。赌徒愿意一次次地赔钱,只为了一次赚钱的快感。成功的交易者对风险进行量化和分析,真正理解并接受风险。从情绪上和心理上接受风险决定你在每次交易中的心态。个体的风险容忍度和交易时间的偏好,也使得每个交易者各有不同之处。选择一个能够反映你的交易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的交易方法。期货市场不是现货市场。相反,期货市场是所有交易参与者的心理定势的汇集。多空每日搏杀反映的是多空每天在想些什么。一定要注意看每天的收盘价和当日高点和低点的关系,因为这反映出市场近期的强弱。
永远不要仅仅因为价格低就做多或者价格高就做空。永远不要去给赔钱的单子加码。永远不要对市场失去耐心。在做任何一次交易前都要有合适的理由。记住,市场永远是对的。
交易者需要去聆听市场。要想有效地聆听市场,交易者就需要对自己的交易方法加以注意,同样,也要像关注图表和市场一样关注自身。交易者所面临的挑战是:去了解自我究竟是什么样的人,然后有意识地去培养那些有利于自己交易成功的品质。绝大多数交易者都不如市场有耐性。有句古老的格言:市场会尽一切可能把大部分交易者气疯。只要有人逆势而为,市场的趋势就会一直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