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某区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总结(推荐阅读)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13-74194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0 20:30: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某区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总结

﹡﹡区农保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宣传活动的总结

建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农民生工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到位,克难攻坚,此次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狠抓宣传和舆论,增强缴费积极性。

一是在常规宣传上,我们以电视等新闻媒体为阵地,以街头巷尾、单位社区为舞台,采取诸多方式促宣传。包括编印内容全面、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通知、宣传单;在广场设立咨询台、张贴社会保险宣传标语等,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

二是在集中宣传上,我们采取了“百条标语、千份宣传单”措施。﹡﹡区下辖 镇、镇、办事处、办事处 等 个镇街。每个镇街发放宣传单 余张,共计达 余张;按各镇街、政府所在地悬挂横幅不少于 条,各村(社区)悬挂条幅不少于 条标准,墙体标语各镇街,各村(社区)不少于 条标准,全区 个镇街共 个行政村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悬挂横幅共计 余幅,制作墙体标语 余条。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造势,取得了全社会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极大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达到了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家喻户

晓,人人皆知的效果。

通过对宣传形式的精心设计,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农保全体工作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社会养老保险老有所养的实惠;宣传缴与不缴、缴多缴少、缴早缴晚“三个不一样”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采取方法得当、内容详实的宣传手段,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不断增强。具体参保人数正在统计当中。

第二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上半年总结

巴中市巴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后的开局之年,又是新局组建后正式运行的起始之年。2012年上半年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有力指导下,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的总体要求,积极服从服务大局,立足部门职能,牢牢抓住“老有所养,老有所以”这条主线,大力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着力在 队伍建设、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内控稽核、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重点工作上谋求突破。

一、2012年上半年工作主要做法及成效

创新载体强队伍,自身建设明显加强。为加快新局成立后的融合工作,今年开展了系列活动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廉政建设和单位文化建设,完善了单位制度,建立了机制,规范单位管理。一是坚持不懈抓学习,提高素质能力。二是建章立制抓规范,按制度管人的管理机制初步形成。出台了《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职工请销假制度》、《首问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九项制度,构建了照章办事、按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服务、创新服务形式。例如,建立流动服务机制,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对口联系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生存人员月核实制,防止养老金流失;建立限时办结工作定期交账考核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按时完成;新老农保实现合理衔接;重点工作一月一考核制;探索新的系统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等服务方式的转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便

2345678-

第三篇: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口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口号

1、新农保政策好,政府帮助来养老

2、新型农保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3、新农保缴费少,惠及农民政策好

4、政府补贴办农保,让您安心来养老

5、参加新农保,存钱又防老

6、参加新农保,生活更美好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造福千万农民

8、保民生,暖人心,养老政策惠百姓

9、党的政策就是好,政府帮咱来养老

10、人生自古谁无老,保险还要靠农保

11、全面推行新型农保,统筹城乡社会保障

12、推行新农保是民生之本,参加新农保是幸福之源

13、实施新农保,惠农政策好

14、参加新型农保,保障晚年生活

15、新农保,真是好,老来无忧儿女笑

16、新型农保入农家,受惠得益你我他

17、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18、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19、老有所养百姓乐,新型农保好政策 20、新农保,真正好,快快乐乐活到老

第四篇: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由政府主导开展的两项社会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参保缴费政府给予补贴。我县新农保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哪些人可以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个人年缴费标准是多少?

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1200元12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元10个档次。

4、个人参保缴费政府怎么补贴?

新农保个人年缴费100元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50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200元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50元。政府对特殊群体参保缴费还给予优惠补贴。

5、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满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6、我县对参保缴费、长缴多缴人员特有的鼓励政策是什么?

参加新农保缴费100-200元的,每缴1年月养老金增发1元;缴费300-400元的,每缴1年月养老金增发1.5元;缴费500-1200元的,每缴1年月养老金增发2元。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200-400元,每缴1年月养老金增发1元;缴费600-800元的,每缴1年月养老金增发1.5元;缴费1000元及以上的,每缴1年月养老金增发2元。

7、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复印)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填写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村委会给予审核签字、盖章。

(2)参保人携带《参保登记表》及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合作金融机构开立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并存入不少于缴费档次的金额。合作金融机构代划扣保费后,县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并做实个人账户。

8、怎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的社保优惠利率给予计息。

9、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目前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利息)÷139〕+奖励性养老金(每缴费1年月增发1~2元)

10、老年城乡居民从何时起可领取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

(1)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1950年9月30日前出生,城镇居民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农村居民可从2010年10月份起、城镇居民可从2011年7月份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农村居民1950年10月1日后出生,城镇居民1951年7月1日后出生)的居民,应参保并按年缴费,待满60周岁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奖励性养老金)。例如:2010年10月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参保并缴纳2010年的保费(也可以补缴到15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后,才能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11月份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后才满60周岁的,应从2010年起参保并按年缴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到15年),满60周岁时才能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60周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的资金从何处来?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60周岁以上老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是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子女参保缴费,是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让自己年老后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2、城乡居民不参保缴费,到60周岁时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吗?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参保并按年缴费,满60周岁时才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否则,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

13、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14、参保人死亡,已缴交的保费怎么办?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15、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务工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又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费,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各种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转移衔接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衔接,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损害。

16、咨询服务电话:5831***82576617、参加新农保缴费15年到60周岁时能领多少养老金?

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元/基础养老金

序号 档次(元/

年)(元/月)

年)1 2 3 4 5 6 7 8 9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35 40 45 50 50 50 50 50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缴费15年个缴费15年奖

个人账户养老养老金合计

人账户积累额励性养老金

金(元/月)(元/月)

(元)(元/月)2289 4138 5987 7836 9685 11446 13207 14968 1672930 43 56 70 82 95 108 12015 23 23 30 30 30 30 30

155 167 180 193 20

511 12

1100 1200

50

55

20251 22011

15830

231 24318、参加新农保缴费15年以上到60周岁时能领更多养老金吗?

缴费20年养老缴费25年养老缴费30年养老缴费35年养老缴费40年养老

个人缴费档次(元

序号 金 金 金 金 金

/年)

(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100 98 111 124 139 155 2 200 117 136 156 179 203 3 300 146 173 203 236 271 4 400 165 198 235 275 319 5 500 194 236 282 332 387 6 600 211 260 312 370 433 7 700 229 283 343 408 479 8 800 247 307 373 445 525 9 900 265 331 403 483 571 10 1000 283 355 434 521 617 11 1100 301 379 464 558 663 12 1200 319 402 494 596 70919、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5年到60周岁时能领多少养老金?序号

个人缴费档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次(元/年)(元/年)(元/月)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35 40 45 50 50 50

55 55 55 55 55 55

缴费15年个缴费15年奖

个人账户养老养老金合计

人账户积累额励性养老金

金(元/月)(元/月)

(元)(元/月)4050 7660 11270 14880 18490 22011 2553355 81 107 133 158 18415 23 23 30 30 30

159 185 218 243 2692 3 4 5 6 710

1800 2000

50

55

32577 36099

234 26030

319 34520、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5年以上到60周岁时能领更多养老金吗?

缴费20年养老缴费25年养老缴费30年养老缴费35年养老缴费40年养老

个人缴费档次

序号 金 金 金 金 金

(元/年)

(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元/月)1 2 3 4 5 6 7 8 9 1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153 200 236 283 319 355 391 427 462

184 245 294 355 402 450 498 545 593

155 217 294 357 434 494 555 616 677 737

177 254 349 426 521 596 672 747 822 898

201 295 409 503 617 709 800 892 984 1076

注:以上测算的基本条件:一是个人账户暂按当前银行一年存款利率2.25%计息;二是基础养老金55元/月;三是连续缴费。

第五篇: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村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政府补贴、统一缴费模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

(六)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

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一)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第六条 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50元,州、县市财政代缴50元。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五)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州、县市财政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至1000元的补贴40元。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增加一年缴费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上述

(三)、(五)、(六)、(七)项州县市政府补贴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州、县市财政承担比例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县四个县市州级不承担,县市级承担100%;建水县州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石屏县、泸西县、河口县三个县州级承担30%,县级承担70%;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五个县州级承担70%,县级承担30%。

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财力情况,在州级统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长缴、多缴参保人员适当提高鼓励性补贴标准。

第七条 县市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四)农村集体补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在州内跨县市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州转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第十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139)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第十四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县市管理(统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帐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八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试点县市要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在现有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成立本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在统筹考虑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协调推进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试点县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逐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试点县市要不断加强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与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为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在村委会和社区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试点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规定,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某区关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总结(推荐阅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