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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20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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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评选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20111206

大工学处字[2011]24号

关于评选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毕业生勤勉上进,争做时代精英。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大工学处字[2009]2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2届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优秀个人评选工作。为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评选内容

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学处字[2009]22号)中毕业生优秀个人评审条件,按应届毕业生总数20%的比例评选。

四、评选要求

1、各学院(系)在评选过程中要实行“三公开、一公示”

原则:公开评比条件、公开评比方法和程序、公开推荐上报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2、评比采取个人申报制;根据学生前三年(五年制专业前四年)综合评估成绩排序,学分平均成绩和素质成绩的比例确定分别为80%和20%,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3、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合格者将取消参评资格。

附件一《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统一用A4纸型打印,限一页,可另附事迹材料。签名用手写,上交打印版,一式一份。

附件二:《大连理工大学2012届优秀毕业生申报汇总表》上交纸质打印版,一式一份,并发送电子版一份。

3、若在离校前,获奖学生出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相关行为,将撤销所获奖励。

五、时间安排 1、12月7日—12月16日,学部、学院评审、公示结果; 2、12月16日 上报学生处所有经过公示评选结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毕业生

三好评比

通知

学生工作处

2012年12月6日印发

学生工作处

第二篇:关于评选大连高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范文

关于评选大连高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和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研究,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高校中评选2013届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评选范围

驻大连市和本市普通高校2013届本专科毕业生;

2.评选比例

(1)普通高校本科生推荐总数按照其应届毕业生总人数(注:以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3%评选;

(2)专科生(含高职)推荐总数按照其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曾获得校级及其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工作由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2.各高校要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并在校园内公示,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审批。

3.经学校审核后,将《大连高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见附件1)、《大连高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见附件2)、一式一份报送至招生就业指导处206,同时将《大连高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电子版发送至zsjy203@163.com。

4.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4日。

5.本通知内容及所有附件均可到就业网站新闻公告栏中下载。

6.各学院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克

联系电话:87403707邮箱:zsjy203@163.com

附件:大连市优秀毕业生评选附件材料.rar

大连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 2012年12月27日

第三篇: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关于做好201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健康成才、全面发展,根据《武汉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学字〔2008〕20号),现将2014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

武汉理工大学2014届全日制在籍本科毕业生

二、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必备条件和选择条件的要求。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文化等活动;

3.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5.无不及格课程;

6.未受过学校处分。

(二)选择条件(应具备下列任意一条):

1.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值排名均为班级(专业)前15%。

2.获省部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者。

3.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者。

4.在国家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者。

5.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志愿服务项目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者(说明:符合此项要求的学生,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正式名单后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应先由各班初评推荐,学院综合评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将初选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评选时间:2013年11月25日—12月6日。12月6日各学院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学生工作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并报学校审定。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毕业班辅导员为副组长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将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在毕业生中广泛宣传;

2、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办法各项条款进行,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各学院初评结果在上报学校之前必须公示3天;

4、各学院需上交的材料有:

①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2014届优秀毕业生汇总登记表》

②附件2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请下载正反打印,学院审查意见请加盖学院党委公章)③符合选择条件2-5的候选人荣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请于12月2日(星期一)12点前交至学院学工办

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篇: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就2012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电大、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高等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2%。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校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 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12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各市、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荐,促进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适当给以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五篇: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规定

理工党发„2012‟19号

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总支),党群各部门:

《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在广泛征求学院(校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学校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西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1-

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表彰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为江西理工大学在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优秀毕业生初评阶段,在毕业学年第一个学期进行;第二阶段为优秀毕业生确认阶段,在毕业学年第二个学期所有教学、实习、设计等环节结束后进行。

第四条评选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在第一阶段初评为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学年品德评语等级为优良,在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前六个学期的平均绩点列本专业班级的前20%,无不及格现象(截止参与评选时,无课程积欠);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四级,艺术 -2-

体育类和修读日语的学生不作要求)。

(3)在校期间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三好表彰”(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或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6)经学校研究认定,有其他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如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荣誉;或者受到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通报表扬的,等等。

2.初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学年的学习、生活和

工作中表现优秀,符合初评条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列本专业班级的前20%,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在第二阶段确认为优秀毕业生。

3.“专升本”学生参评“优秀毕业生”,除满足评选条件第四条第一款第(1)、(4)、(5)小点的前提下,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三学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三好表彰”(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或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2)大三学年学业平均绩点列本专业班级的前20%。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3-

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四级,艺术体育类和修读日语的学生不作要求)。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列本专业班级的前20%。

第五条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之内。

第六条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2.在初评阶段,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专业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公示后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3.在确认阶段,各学院根据有关评选条件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将最终评定名单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对于初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将发给《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5.各学院要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生教育与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毕业前表现突出,自愿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区、-4-

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表彰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并张榜公布,在毕业典礼大会上予以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评定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9月28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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