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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篇材料]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4-112613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12:19: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202_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全面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指令、文件精神等,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司属各项目部及其在岗职工。

3、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安全履职行为,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现场管理水平,为公司强基拓展创造和谐稳定环境。

4、司属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实兑现,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状况,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总体目标。

2、将安全生产经营总体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

3、总经理对安全生产经营目标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管理责任。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目标全面责任,生产(安全)副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4、全公司上下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以及奖励,在工作中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者给予严格考核及处罚。

三、安全办公会制度

1、由总经理主持(项目部安全办公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以及安全生产部、经营管理部、党群部、财务部、党政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安全办公会的任务: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安全办公会纪要等,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检查上月安全办公会安排事项落实情况,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部署当月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管控重点,研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人、财、物等问题,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奖的发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事宜。

3、每次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生产部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下发到有关单位执行。项目部安全办公会纪要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四、安全质量奖惩规定

1、奖惩原则: 好中选优,奖优罚劣。

2、奖励:

①对采取果断措施,给予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500-5000元的嘉奖。

②公司实现安全年,根据公司效益情况,经公司研究发放安全效益奖。

3、处罚:

在公司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对项目部的生产场所每发现一条主要隐患,罚款1000元,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罚款5000元,同时分别给予项目部负责人100元、500元的罚款。特别重大隐患,如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积尘超标、通风设施不完好等,罚款10000元,并给予项目部负责人1000元处罚。

4、各项目部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月度内单个职工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的一般处罚合计总额不应超过202_元。

5、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管理 ①安全管理基金来源:

a、依公司产值按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管理基金; b、集团公司的各类嘉奖; c、公司的各类罚款; d、公司特批的安全奖励;

以上资金来源建立单独台帐,专款专用。

②安全奖励的发放程序:由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公司研究审批后发放。

五、事故处理制度

1、生产场所发生事故时,现场施工负责人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性质、工伤情况等内容向项目部值班人员汇报,并保护好现场。项目部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向项目部负责人汇报。

事故报告的时限:自工伤事故、生产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公司调度室报告,2小时内,由项目部负责人上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即:伤者信息、伤情、事故原因;8小时内形成事故报告,即: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等(生产事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上报)。

2、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报告程序:发生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时,项目部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汇报,项目部负责人在接到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甲方和公司总部报告;同时,需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的,应立即汇报。

3、事故座谈程序:

①轻伤事故和三级生产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安全生产部审查备案。

②重伤、二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项目部协助。③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座谈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座谈分析,讨论制订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要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④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事故处理:

①项目部每发生工亡一人的,扣减当月应提工资总额的5%~15%。每发生重伤1 人的,扣减当月应提工资总额的3%,当月发生重伤2 人及以上的,最多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6%。每发生轻伤1 人的,扣减当月应提工资总额的1%,当月发生轻伤2 人及以上的,最多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2%。另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因工死亡1 起1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罚款5000 元,安全副经理、跟班干部各罚款5000 元;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10000元,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因工重伤1 起1 人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及带班干部各罚款202_ 元,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4000 元;因重伤1 起2 人及以上的,按工亡考核,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因工轻伤1 起1 人的,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带班干部各罚款500 元,给予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1000元;因轻伤1 起2 人及以上的,按重伤考核,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②瞒报重伤事故一起,经查实的,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副经理各罚款5000 元;瞒报轻伤事故一起,经查实的,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副经理各罚款1000 元,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③对项目部管理副职,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80%处罚,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他管理人员按其职责,参照以上条款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④一级、二级、三级生产事故分别参照工亡、重伤、轻伤处罚条款处理。⑤以上处罚累计考核。

六、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活动:

①各项目部按照自身情况,每周确定一天为安全教育活动日。②安全教育活动要有组织、有规划、有内容、有效果。

③安全教育活动的内容,必须结合实际,对职工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典型事故案例、公司及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等进行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④安全教育活动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区队长主持,活动要备课、到会人员签字,有记录可查。

⑤区队由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教育活动情况,公司采用巡查和大检查的方式检查安全教育活动情况。项目部检查不按规定活动的罚工区区长100元/次;公司检查时,不按规定活动的,给予项目部经理、书记各罚款200元/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⑥所有的干部职工都必须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对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0元/次。

2、班前安全教育制度

①各班次至少提前三十分钟,组织召开班前会,并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不得低于10分钟。

②班前会由值班干部主持,本班次带班干部、工人必须全部参加。对不参加班前会的人员,严禁入井工作。

③带班干部在班前会上传达上级的指示、规程措施等,布置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④带班干部要做好班前会记录,无记录视为未召开班前会。

⑤未按规定组织班前会的,每次给予项目部经理、书记各罚款100元,副职、技术主管各罚款80元。

七、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项目部每旬至少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

2、基层区队由行政主管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所辖范围进行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公司汇报。

3、班组长要在每班开工前,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处理隐患,确认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方可开工生产。对当班查出的隐患,现场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及单位汇报,并做好交班工作,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好班隐患排查表。

4、班组长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对途经路线检查内容必须按下列内容向项目部汇报,并作为下井考勤及考核的依据,项目部值班人员必

须对汇报内容认真做好记录,汇报内容如下:

①生产环境状况:生产作业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相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和正常使用。

②路道生产系统:包括通防、生产、设备、运输等生产系统是否完好。③人员情况:排查人员出勤情况,职工是否持证上岗,分工是否科学合理,符合规程、措施要求。

④物料情况: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材料是否齐全合格。

5、现场查出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立即责令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检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详细、准确的描述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通知基层区队值班干部、现场带班干部及兼职安全员。

6、项目部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备查,每天的检查、复查情况必须存档备查。

7、发现未组织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给予项目部经理、书记各罚款500元,副职、技术主管各罚款400元,累计考核。

八、度信息管理规定

1、项目部必须建立网络、电话、传真等有效的信息传输系统,做到随时与公司保持网络、传真、电话联系,保证联系畅通,并通过网络平台将有关资料和数据传输到公司安全生产部。

2、各项目部每天14-16时,由项目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项目部负责人外出或不能及时汇报时,必须指定专人代其汇报,并将汇报内容做好记录备查。对迟报、误报、瞒报或不报以及没有汇报内容记录的,给予项目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副职、技术主管各罚款80元,累计考核,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每月23日前,项目部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档的形式向安全生产部汇报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打算和安全工作重点以及需公司总部协调解决的问题,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职工队伍稳定情况等,对项目部开发、重点工程必须每天汇报其进度。

4、设立职工信息站:所有员工均有向公司反映问题、情况的权利和义

务,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直接向公司反映。电话:0516-82369917,电子邮箱:xzkyscb@163.com。

九、现场交接班制度

1、项目部必须建立现场交接班制度。

2、区队长、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及其他所有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接受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工作现场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工作面的情况后方准离开,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备查。

3、交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4、对于井下交接班,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并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要按制度严肃处理。

5、对未进行交接班的,从严处罚。

6、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上报给主管领导或值班人员处理。

7、交接班要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十、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2、本规定202_年1月1日起实施,主管部门属安全生产技术部,解释权属徐州矿业有限公司。

3、本规定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各单位必须根据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公司审查后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立、运行、保持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单位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协调重大隐患整改;

(四)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信息交流和典型经验推广,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五)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和上报工作,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六)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工作;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议;

(二)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并组织实施;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五)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与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八)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九)完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条 职工的安全职责。

(一)职工必须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反对冒险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五章 安全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三)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四)作业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铺设和使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

(五)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六)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作业区过道畅通、平坦;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

(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架空输电线路两侧起重吊装或者从事其他作业的,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五)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六)禁止使用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七)在空气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房屋、洞室、井坑、管道、容器等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检测、通风、排气、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

(八)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防止泄漏。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

(三)易爆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

(四)易燃易爆的场所、设备、设施应当装设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五)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建筑工程的各类预留口,必须用栏杆、盖板等加以防护。

(三)吊装作业应当划定危险区域,明确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四)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并有专人指挥。

(五)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设置安全边坡或者护壁支架;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式。

(六)建筑施工工程必须按规定架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竣工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下统称危险物品),以及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较多等事故风险,还有机械伤害、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等。若管理不善,就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要针对上述特点,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存放场所、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物品使用和存放场所,应安装安全防护监测报警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设备安全装置及电器线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改造、修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特种设备带病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需进行水上、海上和空中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和高空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在设备改造、电器安装等维修工作时,要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安装、环保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三条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接到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的经费。

第四篇: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司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谁主管睡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二、安全生产必须做到:预防为主、群防群治。

三、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登记,并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落实整改,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备案。

四、生产车间每星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出问题要立即整改,车间本身无法整改的,要报公司,并记录备案。

五、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教育,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三天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结业要考试备案。

六、特殊工种:电工、电焊工、起重工要持证上岗。,七、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了解掌握本工种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2、熟练本车间、本岗位设备的有关机械知识和工艺流程。

3、熟知本岗位的一般操作维护及一般故障的排除。

4、操作电容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5、上岗前应休息好,不得饮酒。

6、严禁在生产车间吸烟。

7、正在运转的设备不得进行故障处理,严禁戴手套检查、清扫及注油等项工作。

8、实习人员、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经批准不准操作机械设备。

9、操作人员对设备要做到“三好”“四会”。三好:用好、修好、管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10、工作现场应保持清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尘、无杂物,机械设备、电器开关柜、电动机等要定期清扫,机械检修完成后要把周围卫生搞好,严禁设备零件到处乱扔乱放。

八、公司员工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有拒绝生产的权利,同时员工对安全生产工提出整改意见并被公司采纳的给予员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九、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和解决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第五篇:202_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对分包单位(生产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分包单位(生产班组)现场施工,应执行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各项条款、执行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

2.分包单位应配置现场工长、生产班组应设置班组长,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安排。班组作业不管人数多少,现场必须有人带班生产,实施属地管理,随时纠正违章,排除隐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保障班组生产安全。特别是夜班时、临时加班时、到开饭点不能下班时,保证带班人不脱岗、有人管,出现危急情况有人指挥、报告与处置。

3.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应进行登记。项目部负责与分包工长一同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签订《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后上岗。凡身份不明、身体有病、年龄不够(18周岁)的人员不得录用。发现有不合格者及时清退。

4.分项工程施工前,分包工长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向班组人员交清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方法、作业现场环境情况、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急措施,作业人员应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名,做到交底到人。

5.项目部、分包单位应为本方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分包单位(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应按项目部安排提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不得安排作业人员冒险施工。班组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悬空、临边、有可能发生坠落的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设置防护网或其它防护设施。高处作业应搭设稳定的脚手架或作业平台,禁止冒险施工。

6.分包工长(班组长)应做好生产带班监管工作,发现作业人员违章应及时制止。生产班组对现场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改、损毁和移位,特别是临边护栏、盖板严禁随意移位。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临时移动的安全设施应经项目工长同意后实施,并在工作完毕后及时按原样恢复。1

7.脚手架、支模架搭设必须执行专项技术交底。架上、模板上不得集中堆料超载。支模架不得与防护架连接。脚手架、支模架各杆件、扣件、顶托必须按规定设置,保证受力明确、架体稳定,搭设规范。脚手架封底层、作业层、隔离层铺板、挂网要严密牢固,不得有能掉下人、物的间隙孔洞。

8.现场不得出现能掉下人去的水平或临边洞口。防护架上、安全通道上、接料平台口、楼梯上、楼层临边不得堆料,以上部位的垃圾、物料应及时清理干净,防止垃圾物料坠落伤人,保持走道畅通安全。

9.严禁在未设安全隔离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生产班组、分包单位施工影响其它单位施工安全时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带班人和项目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与纠纷。

10.楼层转料必须使用专用平台,移动后进行验收。平台上操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转料应按规定数量堆料不得超载,停用时不得在平台上堆有物料。

11.采用吊篮施工时,必须配备独立可靠的安全绳,吊篮不得超载,篮中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吊篮使用前移位后应经过验收,正确操作使用。

12.脚手架、转料平台、悬挑防护网、防护棚、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作业,塔吊、提升机安拆作业、大型构件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设好警戒线,不得无人值守,禁止非作业人员靠近或穿行以上危险作业区。

13.各种机械设备外露传(转)动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各种临电设施、施工机械应安排专人操作,不得带病运转、乱人操作。

14.机械设备控制必须一机一闸一漏,接线通过漏电断路器,设备必须接地。移动设备电源线使用软电缆。禁止乱接乱拖浮挂虚插电线,宿舍内不得乱接线,线路不得有包裹不严的破口,送电线路不准压在物料堆下,不准缠绕在金属床架上。配电箱前不得堆料影响操作。不得使用倒顺开关、胶盖闸。线路设备检修必须拉闸断电锁箱门。严禁物料掉落、触碰到高压线。

15.坑槽边堆土放料不得超荷,预防发生坍方事故。进入窨井内、地沟内、管道内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先通风后作业,预防中毒。

16.在施工中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分包工长(班组长)或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生产班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有责任尽量减少事故损失或不利影响。

17.施工人员住宿要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不得乱住。分包工长(班组长)应配合项目部做好施工人员的住宿、卫生、治安管理。

18.施工现场物料应按工地要求堆放整齐,班组使用物料或零散物料应责任到人及时规整。现场卫生包括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由工长指定各分包单位(班组)或项目部专人分区包干,责任到人,(名字上墙、公众监督)每日清扫,保持干净。

19.分包工长、分包经理应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例会,不得无故不到或迟到,并执行项目部生产例会决议。

20.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下达的安全与环境卫生整改通知,接收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任务,不得无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拖延整改时间。

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管楼内、楼外或任何施工阶段)必须戴好安全帽,悬空、陡坡、吊篮内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上班穿好工作衣工作鞋,不准赤背穿拖鞋上岗、不准带小孩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冒险作业、酒后上岗。

22.作业中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搞好生产。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准进入有限制的危险区域,不准作业中打闹玩笑。严禁随意拆改、移动、损坏任何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人员坠落造成事故。

23.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掷垃圾、物料、工具。楼层洞口临边、外围沿子上、窗台上不得堆放物料、垃圾、工具。在脚手架上、转料平台上、临边、洞口边作业应防止工具、物料、垃圾坠落造成事故。

24.施工现场行走必须走安全通道。禁止跨越深沟、陡坎、孔洞、防护栏、攀爬脚手架上下。不得在大模板下、临边洞口边等危险部位停留休息。

25.升降机楼层平台门必须随手关门。严禁接料人员身体超出平台边缘等待、呼叫。严禁乱人操作施工升降机。塔吊禁止乱人指挥,吊物捆绑不牢不得起吊。施工人员不准从正在起吊、悬吊不动中的物料下停留。

26.使用吊篮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检查好吊篮安全装置,运行制动正常再作业。禁止从空中进出吊篮。吊篮不准作为起重工具使用。

27.登高作业搭设的简易架、直梯必须稳定可靠。架上堆料不得超载。不准站在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不准从架上、坑边、楼边等高处直接往下跳。

28.操作机械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将机械防护装置随意卸掉。不准私自开动非指定机械。手脚禁止进入机械运动部分行程内,脚下清理干净。机械不得超负荷作业,下班时必须拉闸断电,清理干净机械及现场再下班。

29.不得在易燃品存放区、作业区及仓库内吸烟、明火,乱扔烟头。现场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损坏。冬季施工不得明火取暖、违规动火。不得在宿舍内做饭,不使用电炉子等违规电器用电。人员离家切记关闭电源,积极预防火灾。

30.爱护公物,不损坏成品,不乱丢乱扔、损坏浪费材料、不浪费水电。不随地大便、乱扔垃圾、乱倒剩饭菜。不打架、闹事、偷盗、违法。和睦相处、自尊自爱,做遵章守纪的文明职工。

三、对分包单位(生产班组)违规的处罚规定

31.对违反1~20条规定中黑体字内容的分包单位(生产班组),经项目部提出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不按要求改正的处罚300元,并强制改正。

32.对屡次有违规行为的、或发生打架、闹事行为的分包单位(生产班组),每次罚款1000元。

33.对造成火灾、机械、环境、人身事故的分包单位(生产班组),视情况罚款1000~10000元。

34.对野蛮施工造成材料、机械损坏的分包单位,按原价双倍扣款。

35.上级单位下达的处罚属于分包单位造成的由责任分包单位承担。

四、对现场施工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36.对违反21~30条管理规定中黑体字内容的施工人员,经项目部管理人员提出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不及时按要求改正的处罚50元;对屡次违反黑体字处罚条款的施工人员处罚100元,同时连带处罚违章人分包工长、班组长每人次10元,违规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再教育。

37.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包括视频监控),一经发现处罚50元,同时连带处罚违章人分包工长、班组长10元。

38.双方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一经发现处罚100元。

39.对进工地大门不戴安全帽者,门卫人员未进行阻止,随其进入工地处罚当班门卫人员5元/次。

40.罚款属于项目部人员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属于分包单位人员从分包单位账户中扣除;对屡次犯规(三次)、拒不接受项目部管理、教育无效的施工人员,应由违规人单位负责人将其调离项目工地。无论是项目部人员或是分包方人员,被聘用的前提是遵章守纪。

本《规定》发到各生产班组、分包单位,既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也是各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安全生产必需遵守的纪律。项目部要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部

202_年1月1日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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