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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印鉴)公证办理所需材料[最终定稿]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4-832940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1 17:03: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签名(印鉴)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公证云 http://www.teniu.cc

签名(印鉴)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法律文书或公证专用纸上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签名(印鉴)公证书参考格式: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文件名称)上签名、盖章。

二、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接受委托。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1、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

2、需要签名、盖章的文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

1、公证费:200元;翻译费用:英文:24元,日、德、法、俄、西:48元,意大利、葡萄牙、阿拉伯、韩文120元(七个工作日取公证书)。

2、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边以及多边条约,发往美国、奥地利、俄罗斯、韩国、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公证书还应当办理文本相符公证。

四、取证周期

正常取证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可根据个人情况办理五日取、三日取、隔日取加急服务。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签名(印鉴)公证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需材料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一、借款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

5、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

二、抵押人(需夫妻双方到场):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抵押房产证原件。

注:公司综合授信合同需附强制执行公证协议。所有合同均需多签一份,所有的合同给公证处,公证处留存一份,其余制作公证书返给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路2号铁通大厦5层

(西二环月坛南桥往东第二个红绿灯西南角)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聂莎莎

电话:***

52601155转628

第三篇: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推荐)

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

第四篇: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遗嘱公证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委托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赠与公证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赠与公证的形式:

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出生公证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死亡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时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给证明的活动。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死者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火化证、墓地证、注销户口证明等);

3、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

5、死者的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若有);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死亡公证的事实必须真实、无误;

2、申请人提供的死亡人的身份资料及死亡时间和地点的资料应当详细;

3、申请人应当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

4、本死亡公证书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死亡公证。

监护公证

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受托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监护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可向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申请;

2、当事人申办监护协议公证,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

4、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监护协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监护公证。

收养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收养的法律效力:

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现在拟制效力和解除效力两个方面:

1、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办理收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2、居(村)委会和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4、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 ;

5、弃婴的来源证明(被收养人是弃婴时);

6、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收养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关于收养人的条件;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收养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受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遗赠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注意事项

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

4.扶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

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 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4、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5、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6、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亲属关系公证

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与关系人有利害关系;

2、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准确,应当使用我国法定的统一称谓,辈分均应清楚,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3、公证处证明的亲属关系仅包括血亲、姻亲以及收养行为而产生的与血亲、姻亲相类似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

4、本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不能直接用于继承遗产;

5、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声明(保证)书公证

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声明(保证)书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声明人的声明书;

3、声明书涉及内容的相关依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声明(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声明(保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保证)公证的真实目的;

3、公证机构着重证明的是声明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一般不做核实(如公证员认为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除外),声明书发表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声明人自己承担,但是声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声明(保证)书必须是声明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发表,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声明(保证)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保证)书人通常的书写体。

析产协议公证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析产一般发生在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办理析产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析产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产所有权凭证,存折,股权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析产人应当如实陈述当事人本人的婚姻状况;

2、析产协议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析产人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

3、析产人应当如实告知被分割的财产有无设定抵押、留置、担保,是否为出租物或其他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

4、析产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5、分割财产时,如共有人一方出卖自己占有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6、析产协议不得对抗共同债权人;

7、在办妥析产协议公证后,应及时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婚姻状况公证

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指的是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状况的分类:

1、结婚公证;

2、离婚公证;

3、未婚公证;

4、未再婚公证。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办理结婚公证的,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办理未婚公证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无婚姻状况证明;

5、办理未再婚公证的,提供未再婚证明,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提供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6、如果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

2、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经公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的,提供(1)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供(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名样式;(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

4、如果是共有房屋,需要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转让必须经批准或通过的,须提供经批准或通过的文件;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必须符合当地政策要求;

2、卖方应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

3、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买卖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4、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该买卖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5、有关批准手续应当齐备,证明材料应当齐全。证据保全公证

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所有具有证据效力的言词和实物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保全公证的对象。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1、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其应有利害关系。

2、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取得方式必须合法。提存公证

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提交身份证。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以提存方式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公证

是指招标公证人根据招标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见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办理招标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 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

2、标的,应提交委托书;

3、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4、通知或公告;

5、文件;

6、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8、定标原则和方法;

9、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11、标底;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1、招标方应当具有规定的招标资格

2、招标程序安排、招标章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应符合法律。注册商标转让公证

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已经取得注册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对其真实合法性予以审查,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办理商标转让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电子版图案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转让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失效;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

第五篇: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及合同公证所需材料

一、委托加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盖公章;

2、委托方组织机构代码证(4份),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盖公章;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份);

5、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量,明确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6、每个生产许可证只能做一份备案,如有挂面类和玉米糁类须分别填表备案;

7、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原件(4份/套);

8、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备注:

1、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防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2、企业申请时,应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同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

二、公证处须提供材料:

1、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盖公章;

2、委托方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盖公章;

4、法人资格证书(2份),盖公章,(如没有,企业开具

证明书);

5、如委托单位是境外的,须法人到场;如不能到场须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且带有效身份证件。

6、出现产品质量的负责方,在合同中体现;

7、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量,明确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签名(印鉴)公证办理所需材料[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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