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大全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4-67398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4 03:12: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大全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在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下,是机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省直机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直机关工会组织的职责: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认真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机关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

(二)积极配合机关党组织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远大理想和信念。

(三)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完成单位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

(四)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职工的困难,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

(五)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工作;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六)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建立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单位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事业单位工会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积极推进院务、校务、所务、事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体育活动。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职工参与面广,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不断完善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的审查和监督。

(九)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以开展建设“模范职工之家’为载体,推进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创新和激发基层工会工作活力。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省直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工会。

第六条 省直各单位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也可以成立工会委员会。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基层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处(科)室应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直属单位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建立厅、局直属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1名经审委员。对本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第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直选,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是省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受省直属机关工委和省总工会的领导。各级基层工会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十三条 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领导省直各厅局直属工会、机关工会、事业单位工会和中央在黔单位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督促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人数较多的按照《贵州省工会条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干部。

第十六条 机关工会主席应由同级机关党组织副职以上的干部担任;专职副主席按相应职级的干部配备。事业(企业)单位工会主席由同级党政副职以上职级的干部担任。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组织、事业单位党委委员或委员候选人;未担任同级党委委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党委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上级工会协助下级工会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的制度。各单位工会领导班子成立、换届、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调整、工会领导班子发生突出问题时,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会同上级工会共同进行考察,充分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把隶属的各单位工会,按照工作性质相近、地域就近原则建立片区活动组。片区活动组组长、副组长由片区工会成员单位协商产生。按照《省直机关工会片区工作实施办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与本单位党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解决。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及工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党政有关会议、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对单位内部事务民主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有关改革方案、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听取单位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报告,审议单位职工集体福利、工会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工会参与本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各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时,要吸收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有权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对发现的问题,接受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单位工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控告、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协助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应适时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要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的培养、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组织好劳模的疗养、休养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行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 选树典型,表彰先进。各单位工会组织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名称:省直机关“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先进工会组织”、“先进工会经审组织”、“先进女职工组织”、“先进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女职工干部”。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六)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努力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员应当按照每月工资收入0.5%的规定按月缴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和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底由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企业单位由税务统一代征;中央在黔单位,应按时向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足额拨付工会经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全部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各种人员。

工资总额的统计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把工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申请被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比例留用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会经费服务于工运事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所在单位根据财力和实际情况,每年给予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

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省直机关工会会计工作达标考核办法》经考核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加大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完善有关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应当为工会组织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经费以及其它物质条件。

第四十条 工会的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合并、撤销、解散时,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清理。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单位撤销、解散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属于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直事业(企业)单位工会民主管理工作,参照《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工会组织建设、职工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建设职工之家、开展送温暖活动、开展劳动保护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2 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2.1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四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培养“四有”员工队伍。

2.2 认真贯彻《工会法》、深化公司民主管理,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能,促进民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2.3 开展富有工会特色的群众性生产竞赛活动,围绕生产建设、技术创新、安全环保、节能降耗、增收节支开展劳动竞赛,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协商、沟通、教育、监督和保证作用。

2.4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群众生活情况,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搞好职工福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2.5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2.6 积极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2.7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建立协商与沟通机制,就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程序和事故事件与职工做好协商与沟通,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2.8 认真做好工会的自身建设,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把工会真正建成职工之家,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3 工作内容及要求 3.1 工会组织建设 3.1.1 组建工会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的迅速崛起和发展,一支新型职工队伍逐渐成长壮大,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

《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制。”

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组建工会是协调劳资关系,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

3.1.2 组建工会的条件与程序

工会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包括工会会员资格的合法性、工会领导人的合法性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性。

a)工会会员的条件:

1)职工入会不应有工种和身份的区别,不论聘用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都应一视同仁。只要在一个单位工作劳动一定时间,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工会。

2)聘用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可以根据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即可申请入会,一样享受会员待遇。

3)依据《工会法》对工会会员条件的界定,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私营企业主和资本人格化代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宜加入工会。

b)工会领导人的条件:

1)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方针,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2)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心为职工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3)坚持原则,为事公道,作风民主,能密切联系群众。

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活动能力,并对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生产经营有一定的了解。

c)工会组织的条件: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工会体制,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所有的工会组织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属下,不属于全国总工会系统的其它工会组织就是非法组织。新建立的工会组织,只要承认全国总工会的章程并经上级工会批准,作为全国总工会的属会,即为合法工会。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3.1.3 工会的组织形式

同一企业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工会,每个基层工会组织应相应地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坚持实行条块结合,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的原则,对注册登记和生产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经营不在一地的企业,应由企业所在地工会负责领导。3.1.4 组建工会的程序

a)加强宣传教育,使职工认识到,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会意识和组织 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调动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b)提出建会申请。在组建工会之前,可以有以下几种申请方式:一是已建立党组织的,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并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二是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三是由上级工会与职工和企业代表共同协商成立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批准的企业工会筹备小组,即可代行使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发展会员、开展工会活动。

c)发展工会会员,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与《工会会员登记表》,发给会员证。

d)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会员在 200 人以下,一般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人数的 30%;会员在 200 至 500 人,代表为会员的 25%—20%;会员在 501 至 1000 人,代表的会员的 20—10%;会员在 1001—5000 人,代表为会员的 10%—6%;会员在 5001 至 10000 人,代表为会员的 5%。

e)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可由基层工会小组和车间(科室)工会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也可由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提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上一级工会选派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f)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同时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应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组织备案。

g)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及制作工会名牌。3.2 职工民主管理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建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3.2.1 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2.2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为组织本公司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2.2.1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在法律和本制度的范围内行使职权。3.2.2.2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a)听取公司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b)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c)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d)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e)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3.2.2.3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公司下属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人数比例产生职工代表。

3.2.2.4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或者替补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职工代表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

职工代表辞职、自动离职或者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3.2.2.5 职工代表的权利:

a)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c)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企业不得因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3.2.2.6 职工代表的义务:

a)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b)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 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c)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3.2.2.7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a)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

b)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c)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就企业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围绕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

d)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e)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临时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f)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企业经营者、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3.2.3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a)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b)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c)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d)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e)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f)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g)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3.2.4 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3.2.4.1 企业应当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草案,应当经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纪律,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3.2.4.2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实行厂务公开。

3.2.4.3 车间(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保障职工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3.2.4.4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

3.2.4.5 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代表督察巡视制度以及召开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提合理化建议,建立厂长(经理)信箱等途径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3.3 经济技术创新工程

工会开展经济技术工作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体现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措施,是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方法,是工会组织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的重要举措,也是工会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实际行动。

3.3.1 经济技术工作的基本内容 3.3.1.1 岗位技术练兵

旨在提高职工技术技能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群众性技术活动,以推进新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a)技术培训:通过技术培训,使职工达到能独立、正确、熟练掌握各类工序的操作,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能独立地组织和改善施工或工作条件,完成工艺条件允许下的高难度和复杂工作对象的要求。

b)技术练兵:坚持群众性和普及性的原则,提高职工基础知识、基本功和综合应用的能力。各分工会、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岗位练兵制度,确定岗位技术标准,制定岗位练兵计划,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技能。

c)技术比赛:通过比赛树典型、立标兵、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法,激励全体职工学技术、长技能的积极性。

d)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职工应知应会水平能力的认可,是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与国家推行职业证书制度、持证上岗制度、技术等级制度有机结合的重要环节,是激励职工岗位成才的有效措施。目前,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要会同行政部门推动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培训、练兵、鉴定“三位一体”的机制。3.3.1.2 合理化建议活动

合理化建议是挖掘职工潜能,发挥职工创造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合理化建议必须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a)合理化建议内容:

1)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品的开发; 2)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和原材料;

3)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等方面的改进;

4)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5)科技成果的推行、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6)企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有明显作用和成效。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和涉及的领域也不断在拓展和延伸。

b)建立企业行政领导挂帅,工会、技术、设备、财务、企管等部门组成合理化建议评审机构,负责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领导。

c)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的程序,可分为组织发动、申报评审、采纳实施、验收鉴定、奖励推广等五个阶段。

组织发动:做好宣传和思想、形势教育,使职工明确主攻方向,了解企业发展近期目标、远景规划以及生产经营中的难点重点,便于有的放矢征集职工建议。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申报评审:凡提出合理化建议,须填写申报表,将建议理由、改进办法和措施、预期效果等填写清楚上报,本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工作部门进行分类登记、立案并传送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和价值的论证。

采纳实施:由企业合理化建议评审机构决定采纳与否,决定采纳的建议交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或作为技术储备;对未采纳的建议要及时将理由反馈给建议者本人,说明原因,保护建议者的积极性。

验收鉴定:对实施后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验收,作出成果的评议结论,确定其创造的价值。

奖励推广:对验收鉴定确认取得效益的项目,经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后,提出奖励等级,根据建议者的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凡经验收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应及时推广应用成果,有社会价值的成果,应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3.3.2 经济技术创新工程

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要求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增强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为主攻方向,把解决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难点作为重点,引导职工围绕技术创新、加强管理、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搞好服务、开拓市场等方面开展活动。

3.3.2.1 工会要紧紧围绕企业经济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实施计划,做到有目标、有措施、可操作、见实效。在内容上要突出技术创新,突出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活动,发动和组织职工提建议、献计策、搞革新、攻难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3.3.2.2 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培养技术创新能手。

3.3.2.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激发职工的创造力。工会应主动会同企业行政研究制定奖励办法,建立起劳动成果和劳动贡献与物质利益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做到创新有功,有功必录,创新光荣,光荣必赏,促使职工自觉参加创新活动。3.3.3 职工技协工作 3.3.3.1 职工技协的性质

职工技协是中国工会领导下科技性社会群众团体,组织广大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3.3.3.2 职工技协的任务

a)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帮扶等技术协作活动;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b)开展技术练兵、技术比赛、技术培训和科普教育活动;

c)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在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d)开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 e)开展新技术、新产品;

f)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协助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创新; g)参与科技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企业技术管理; h)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3.3.3.3 职工技协的队伍建设

职工技协的组织形式,要符合技协组织章程的规定。

职工技协以技术工人、能工巧匠为主体,外设专业队、交流队、专业协会、技术研究所,以适应生产技术活动的需要。

职工技协要注意和善于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做好会员的登记、审批、管理、教育工作。

3.4 建设职工之家和送温暖活动

把基层工会建成职工之家是党中央对工会的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基层工会的各项工作作为建家活动的主要内容,通过建家活动这一载体,达到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目的。3.4.1 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基本内容

a)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得力,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民主参与制度,工会工作富有成效并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

b)《劳动法》、《工会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的落实,企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并建立了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c)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依法参加或列席了董事会,企业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发挥作用,企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工作的开展;

d)职工关心企业生产经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

e)企业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安全生产,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4.2 企业爱职工的要求

a)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规范化、劳动关系契约化,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同制度;

b)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劳动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工资水平,重视劳动安全卫生,全年无重大工伤事故;

c)认真听取工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取得工会的合作;

d)重视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e)重视工会工作,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3.4.3 职工爱企业的要求

a)自家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b)刻苦钻研技术,尽职尽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c)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参加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 d)积极参加企业和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4.4 送温暖活动的工作要求

帮助和扶持有困难的职工,使他们的困难得到缓解和改善,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也能使他们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职工之家的温暖,分工会和工会小组应结合各自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送温暖工作。要求如下:

a)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分工会把各单位困难职工名单、家庭基本情况报公司工会统一归档,并实行微机管理;

b)工会干部要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情况,帮助解决具体困难;

c)根据职工的实际困难,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发放补助金。对于特困职工,帮助他们办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d)倡导企业领导和工会干部与困难职工建立“一帮

一、结对子”的联系帮扶关系; e)职工生老病伤,突发天灾人祸造成家庭困难,家属下岗,遇就学就业困难,以及职工因工作、生活、家庭等原因产生情绪变化或影响工作等等,开展家访谈心和福利抚慰活动;

f)由公司行政和工会共同出资设立困难职工专项补助基金,每季度或半年研究、发放一次困难补助金;

g)协助行政有关部门,为职工办好各种保险,完善劳动保护设施,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尽量解决职工后顾之忧。3.5 劳动保护与监督检查 3.5.1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指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或避免伤亡事故,保障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合理组织生产劳动,防止或避免受有害因素(尘、毒、噪声、辐射等)的危害。3.5.1.1 劳动安全卫生

各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关注劳动安全卫生:

a)劳动安全技术:预防职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b)劳动卫生技术:预防职业危害及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c)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管理: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监督体制、职责、工作制度及内容等。

3.5.1.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5.1.3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5.2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3.5.2.1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的重点手段之一,安全检查可涉及安全管理和作业环境的各方面内容,即查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查安全教育情况,查事故隐患危险作业点,查设备运行状况等等。

3.5.2.2 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监督整改

a)凡能列入企业安全措施计划、大修计划、技术改造工程和其他项目解决的事故隐患,应建议并督促企业行政将其列入有关措施计划认真落实;

b)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c)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和急性中毒等一、二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要作为跟踪整改的重点;

d)对于已经整改的事故隐患也应建档,注明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所采取的措施、整改效果及所取得的经验。3.5.3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3.5.3.1 调查目的: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5.3.2 调查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3.5.3.3 调查内容及办法:

a)调查的内容:人、物、管理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四个部分。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b)调查的办法: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当事人、现场勘察与调查询问工作必须互相结合,人证物证需彼此对证,并与技术鉴定或模拟试验相辅相成。

3.5.3.4 事故原因分析。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查明事故真相,弄清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中的人、物及管理状况之后,进行事故分析。3.5.3.5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5.3.6 事故结案: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5.4 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监督 3.5.4.1 每日、每周工作及休息时间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此规定的,应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3.5.4.2 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元旦 1 日,春节 3 日,清明节1日,“五一”国际劳动节 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日,国庆节 3 日;共 11日。3.5.4.3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受上述限制: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5.4.4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报酬规定。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3.6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管理 3.6.1 劳模工作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会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3.6.2 荣誉称号的设置和奖励 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国家、省和设区市分别设置全国、省、市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授予;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设置全国和省的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企业一般设置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者评选企业的优秀职工,作为向县以上推荐劳动模范的基础。

3.6.3 先进生产(工作)者或优秀职工的评选条件和原则

先进生产(工作)者或优秀职工的评选条件是随企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中心任务的要求,不断完善和丰富的。主要是看其在推动企业生产发展和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和社会效益是否起了显著作用,同时还要考察其思想道德素质,这是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或优秀职工的基本条件。

推荐和评选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群众公认、民主推荐的原则。3.6.4 先进生产者的表彰和管理

采用一定形式如表彰大会等予以表彰、颁发奖章、奖状和一定的奖励。

应认真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制度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档案,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培养教育,一方面要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他们科学、文化和技术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选送他们继续深造。要注意保护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创造性劳动。3.7 职工文化体育工作 3.7.1 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特点

开展职工文化体育工作,要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体现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特点,突出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服务重点。一是通过文化体育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普及科技文化知识,提高职工精神境界;二是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抵御各种庸俗低劣精神产品和赌博、迷信、等活动对职工的侵蚀;三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展示的舞台,使职工通过各种文体活动,发展自己的个性和创造才能,增进自己的知识、技能、智慧和健康。

职工文化体育工作要遵循“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勤俭节约,开拓创新”的原则。坚持业余时间和职工的需求开展活动,吸引职工自愿参加。

3.7.2 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3.7.2.1 文化活动方面

a)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报刊、电视、黑板报、标语、画廊等宣传阵地和宣传工具,对职工进行时事理论、革命传统、社会科学等知识的普及教育,或者通过培训班、讲座、展览、知识竞赛等形式及选择一些专题宣讲,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Q/HCZJ 3.19.2-2011 二级文件 第A版 第0次修订

b)读书活动:开展图书阅读、辅导、读书会、演讲会、心得交流等形式,使职工多读书、读好书。

c)文艺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丰富多彩和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活跃文化生活。如举办演唱会、文艺演出、征文评奖、朗诵、灯谜、智力竞赛、舞会联谊等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d)群众性娱乐活动:利用节假日组织职工参观、郊游、登山、舞会等,还可组织本单位职工与外单位职工联欢活动,增进职工和企业的社会交往。3.7.2.2 体育活动方面

a)大众体育活动:广播操、生产保健操等是适合基层、易于推广和开展,有利健身的体育活动项目,不受时间、场地、设施限制,把健身和趣味融为一体,深受广大职工喜爱。

b)达标锻炼活动:积极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家体育局制订的《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全国总工会制订的《职工健身七项锻炼标准》。职工达标锻炼要有组织有计划进行,要按规定年龄、不同项目要求、定期测验等进行经常锻炼,力争达标。

c)组织运动队和锻炼小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车间、班组成立各种运动队和锻炼小组,也可把成绩优秀的骨干集中起来成立项目代表队,给他们提供培训、观摩、比赛的机会,以促进提高,推广普及。

d)灵活多样的体育比赛:通过体育比赛可激发职工对参加体育活动的热忱,增强集体荣誉感,培养团队精神和拼搏意识。比赛形式可以是大型比赛,也可以是车间、班组的小型比赛,比赛项目可以有球类、田径、表演赛等等,把体育比赛和群众性锻炼、娱乐活动结合起来,使比赛搞得生动活泼,以吸引更多职工参加。

第三篇: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篇一: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电投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条例》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由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职能,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公会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第五条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各专项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和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条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做好职工互助保险

基金、送温暖救助基金和职工特重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十一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十三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三章 公会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篇二:公司工会工作制度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切实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建立协调

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

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全辖业务机构(以下统一称“公司”)。

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公司的重

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会是以《宪法》为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

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

第六条、公司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公司依法建立工会,并受上级工会组织监督和

领导。本司工会组织设兼职工会主席、工会委员会(含组织

委员会、宣传文体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

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务委

员会等)、经费审查委员。

第九条、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所产

生人需要上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经得同意,予以任职。

第十条、工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成立下级工会或工会小组,接

受公司工会领导和管理,选举一名专职工会主席及一名专

(兼)职工会干事,负责与省公司工会组织沟通联系。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

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

职务。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对上级工会和

党委讨论研究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实施,积

极配合党委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围绕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协同公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道德建设、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

综合素质,提升公司形象。

第十五条、依法维护员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公司管理。

第十六条、协助和督促相关部门办好员工的集体福利事

业,开展同事间互助互济活动,为员工排忧解难;积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帮助员工解

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七条、认真做好“五必访”和“四互助”。职工结

婚、生育、生病住院、死亡、遭受灾害时必访,及时慰问;

组织职工思想互助、工作互助、技术互助、生活互助。

第十八条、开展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灵活多样、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从

实际出发,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第十九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

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第二十一条、加强工会干部自身建设,坚持工会工作群

众化、民主化。第二十二条、搞好工会小组活动,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

知识教育。

第四章 工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依法拨缴的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会费管理制度

1、凡本公司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积

极主动交纳工会会费。会员会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0.2%交

纳,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不计在内。

2、工会会费每月交纳一次,从本人当月发放工资中扣

取。

3、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4、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会费使用情

况应按公布,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审议。

第二十五条、工会经费预算制度

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收支计划,是收

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

要内容。预算的编制要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为原则。工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下年的经费预算。

(一)、预算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2.拨交经费收入;

3.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 2.员工活动

费;3.工会业务费;4.工会慰问费;5.其他支出等。

会员活动费:用于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 各项费用。

员工活动费:用于开展员工教育、文体、宣传及其他活

动等费用。

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

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包括拔付各工会小组的费用。

工会慰问费:主要用于职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死

亡、遭受灾害的慰问费用。

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

用。

第二十六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制度

1、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管理原则。使用工会经费

者,必须经工会主席审批,方可使用。在报销单上要有经手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公司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

可报销。

篇三: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面向基层,为员工群众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会成员(实习、试用职工除外)。3工会经费的来源

3.1公司拔交经费:公司按照国家工会有关规定额度,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工会,60%留存公司工会使用,每月将经费直接划转入公司工会银行帐户。

3.2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结合工会法及公司职工工会情况,工会会员(职工)按照规定每月缴交会费统一为10元/人(实习、试用期员工除外),此款项将直接从工会会员每月的工资中扣除。4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1工会开设银行帐户,由工会财务统一建立工会帐务和管理,包括工会经费现金管理、工会日常报销帐务。

4.2工会经费使用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和符合规定范围内才能使用。5职责

5.1员工提报申请或由工会干事统一办理;

5.2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是否在职员工,且其申报事宜是否符合发放规定; 5.3工会财务审批与作业;

5.4工会主席审批,超出工会经费使用范畴的,报请总经理审批。

6经费使用范围

6.1结婚、生育礼金6.2住院慰问金6.3丧亡慰问金

6.4员工活动经费:工会组织会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如文体活动。

6.5员工困难补助费

6.6工会其他开支:报刊、书籍、工会会员培训教育活动费用,工会活动和工会会员关怀所产生的交通费。

7经费标准

不在此表中的其它如活动经费、困难补助等,标准由工会主席召集工会主要负责人,在经费范围内给予标准的核定,并由工会干事负责按流程审批。

备注: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配偶、父母及子女。8申请流程

8.1结婚礼金及生病、丧亡慰问金由员工本人或其它同仁知会工会干事,工会干事获悉相关事件后,统一办理礼金或慰问金申领手续。

8.2工会干事按上述各类礼金、慰问金及其它经费的标准,填写相应的《工会经费申请审批表》,提交工会主席、公司人力部及工会财务进行审批。8.3工会经费审批通过后,由工会干事负责向出纳领取相应的慰问金或礼金。如需购买礼品、慰问品的,事后向工会财务人员提供相应的票据充帐。

8.4对于每次的经费使用情况,由工会干事负责在《工会经费使用登记表》中进行明细的登记及备案。

8.5申请补助须在事实发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视同放弃。9 超过工作经费限额的款项,需按公司以下流程单独申请:

由工会干事提出申请,提交工会财务审核后,提交工会主席、人力部、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审批。

10其他未尽事宜依上级工会规定或公司工会另行规定。11附工会经费申请审批表

经费申请审批单

第四篇: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讨论稿)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规定,本会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为章程,并结合贵州省直属机关青联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贵州省直属机关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贵州省直属机关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贵州省直属机关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三条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积极团结和引导省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投身贵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省直机关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积极发展同其他青联的联系和友谊;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贡献。

第四条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与委员

第六条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省直机关各青年团体和青年联合会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会章程、细则并自愿申请加入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会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省直青联的指定席位委员。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细则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缴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细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细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青年在本会认真行使和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委员的年龄是18周岁至45周岁。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细则、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本会章程、细则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委会。

第十七条 全委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委会的名额及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九条 每届全委会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委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所在的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条 全委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委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时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委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工作细则;

四、选举全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召开全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每届第一次全委会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审议下一届青联的名额和组成方案;

三、审议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报告;

四、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和任免青联委员、青联常委、秘书长;

五、组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省直青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七、讨论和通过省直青联其它重大工作事项,行使全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若干次,会期由省直青联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由省直青联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秘书长列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决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

二、研究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秘书处阶段性的工作汇报、审批青联秘书处的工作提案;

四、决定青联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召开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受驻会主席、副主席委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委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所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完成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负责起草省直青联的文件材料和编辑内部有关材料;

四、策划具体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

五、指导和协调各基层青年组织、青年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青联委员小组开展活动;

六、受常务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委托,考察青联委员及青联常委人选;

七、对申请成立的青年社团和申请加入的会员团体,提出经办意见,报主席会议审批;

八、负责其他青年团体的具体接待工作;

九、提出省直青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的方案,报主席会议审批;

十、筹集省直青联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名誉主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由省直机关50周岁以下的厅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三十二条 名誉主席由本会主席提名,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在换届会议期间,名誉主席由上一届常委会提名,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委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五章 省直各系统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省直各系统可依据本细则,参照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各系统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省直各系统青年联合会可依据本细则的原则制定本系统的工作细则,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与省直各系统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通过后,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过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篇: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工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工会工作的民主化、制度化,围绕公司的中心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员工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

第三条 工会的基本任务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奉献。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劳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生产经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了解职工的政治工作及思想动态,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职工,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协助公司做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工作。

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健全民主制度,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注职工业务特长的发挥,协助公司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技术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以人为本,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第四条 工会组织建设

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协调劳资关系,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引导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进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技术改造等方面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接受上级工会组织和公司党委的领导,协助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工作,缔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工会的女职工工作

女工委员会,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女职工组织,同时履行妇女工作的一切职能。

积极引导和教育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结合公司实际,负责对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维护意识。

接受上级女工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做女职工的贴心人,关心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负责女职工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管理。

第六条 困难职工救助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帮贫扶弱”的传统美德,营造“团结友善、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工会组织的关怀,真正把补助资金用于困难职工。

职工因特殊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实事求是的填写申请理由,凡虚报、瞒报者,将不予考虑。

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要认真核实,并报公司工会,最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适当补助。

此困难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

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依法收好、管理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经营账目,实行单位核算,按程序审定后进行工会经费开支。

2、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工会经费重点用于职工福利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

3、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4、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开支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管理办法大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