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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范文大全)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4-83255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1 11:40: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

议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23

访问次数: 716 字号:[ 大 中 小 ]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潘浩检察长所作的《关于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2005年以来,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控告案件,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方法,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指出,我区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扩大社会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加强沟通、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尚待改进。为进一步推进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会议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进一步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知晓度,从而不断拓展申诉案源,更好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提高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发挥民行检察的监督作用。

二、要创新工作理念,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效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拓展监督领域,完善办案程序,加快工作节奏。要切实加强抗诉监督,突出办案重点,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的方针,切实发挥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定纷止争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继续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力度,把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三、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营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环境。要加强与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在调卷、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提高再审效率等环节上加强配合,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于应当提请抗诉的案件,要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多种形式,灵活地进行检察监督,从而达到既维护法律尊严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四、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能力。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民行检察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要在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稳定性的同时,积极选配熟悉民商法律的专门人才,不断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篇: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

查意见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黄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印发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经过两级检察机关的努力,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市检察院向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黄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该报告。

对于审议意见指出的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方面存在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尚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息诉和解工作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等五个问题,市检察院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整改。一是深入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注重宣传的广度,针对所在地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活动;注重宣传的深度,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使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和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开拓了案源,2008年12月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9件,立案16件,比去年同期均有较大上升。二是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拓宽监督途径和范围,积极受理调解不公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违法执行案件的申诉,加强对涉及民生案件的办理;注重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坚持全面审查申诉案件,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严格办案环节的实体及程序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调查,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息诉和解力度,促进了社会和谐。息诉调解时,吃透案情,准确适用法律,耐心释法说理,客观分析利弊得失、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促使申诉人自愿服从判决并息诉罢访;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抗诉效果不好的申诉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配强民事行政部门骨干力量,注重组织学习培训和以案析理等形式多样的技能训练,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升。五是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协调。认真执行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与审判机关就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难点问题进行磋商,加强沟通,逐步在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等方面形成共识,推进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对报告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修改意见,市检察院都予以吸纳,并在报告中给予了回应。

依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市检察院《关于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黄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三篇:民事行政检察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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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

制讲座,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三)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以及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途径和程序,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着力办理抗诉案件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探索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控制和评查体系。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四)自觉接受监督,密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和回复交办案件。二是要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三是要加强与政法委、纪检、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领域。

第五篇: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中旬,以座谈、走访等形式到县法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旧县镇、二坪镇、水口镇等有关单位,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以办理抗诉案件为切入点,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工作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认真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原因以及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XX年至今,共依法审查立案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23件,向法院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探索监督机制,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发展中完善。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检察机关深挖自身潜力,积极探索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子。一是开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利益。XX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件,使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不但得到了刑事上的严厉处罚,而且还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为国家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与县司法局协作,制订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司法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协作意见>》,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各司其职,共同为困难群众畅通申诉渠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对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予立案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给予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努力使申诉人心服口服;对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但申诉人偏执己见而申诉的案件,坚持耐心释法,细致疏导,阐明法院裁判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XX年以来,县检察机关采取 “观念转变到位、释法解疑到位、人性关怀到位、文书说理到位、解决困难到位”的做法,成功化解了一些多次上访的案件。

(四)加强队伍建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暨大学习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使干警开阔眼界,提高自身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三是组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组织的抗诉案件再审观摩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识还有差距。一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与刑事检察、职侦工作相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较弱。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从调研反映出的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也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

(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我县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只有3人,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县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纠正和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观念,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全社会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实务公开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部门、企事业单位民行检察法制讲座,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管理机制以及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途径和程序,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着力办理抗诉案件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探索和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机制,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控制和评查体系。三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使命感,强化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四)自觉接受监督,密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和回复交办案件。二是要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制定和完善有关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三是要加强与政法委、纪检、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联系,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领域。

关于对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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