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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用法制度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7-53760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2 03:1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法用法制度

学法用法制度

今年是“六五”普法正式开展之年,为全面推进罗家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六五”普法的深入开展,蓬安县罗家司法所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大力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辖区各乡镇党委、政府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对领导干部要重点加强对《宪法》及修正案、《治安管理处罚法》、《合伙企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务员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建立健全中小学法制教育制度,督促中小学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应多走进校园、多走进教室对青少年学生加强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把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积极开展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农村广播广泛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对农村村民加强了《宪法》及修正案、《治安管理处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畜牧法》、《义务教育法》(修订)、《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修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重点学习。

第二篇:学法用法制度

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论学习集中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上集体学法活动,每次学法时间不少于2小时。办公室要把学法内容列入理论学习学习计划之中,认真做好学法记录,并对学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二、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日常工作人员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

三、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把法制教育列入整体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按时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法制专

班。

四、自学法律制度。结合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五、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六、学法情况登记制度。对学法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主要记载参加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以及平时自学法律知识等方面情况。

各部门要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开展需要,推动学法经常化。坚持以自学为主的方法,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要利用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月、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充分运用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用法及考试系统,做好日常学法各项工作,推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常态化。注重湖口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在学法中的运用,创新学法形式、丰富学法渠道。

第三篇:学法用法制度

24团中学领导“六五”普法学法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的自觉性,努力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确保各项学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对象

我校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所有在职教师。重点学法教育对象是:

1、领导班子成员;

2、全校教职工;

二、学习内容

1、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了解掌握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2、对全校教职工,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和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重点,进一步提升业务知识水平,真正做到服务学生、为民着想。

三、学习形式

一方面,积极组织参加县里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法宣传活动;另一方面,在学校内部坚持个人自学为主,辅以集中学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集中授课讲解。

四、具体要求

严格保证学习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每位学习对象都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学习期

间准备好学习笔记,做好学习记录,撰写心得体会,定期由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的同志进行学法检查。

24团中学 2011年三月

24团中学领导“六五”普法学法制度

24团中学 2011年三月

第四篇:卫生局学法用法制度

卫生局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XX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稳步推进“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税务管理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职人员。

第三条

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廉政、防止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财务、消防、安全、保密、信访、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由机关办公室实施;人教科负责拟定局机关集中学法计划,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各税源管理部门,稽查局、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组织好本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日常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

第五条

法律知识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方式。局机关集中学习时间安排在每周一下午,每月4次。各税源管理部门,稽查局、征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集中学习每月1次。个人应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自学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工作实际每年撰写一篇心得体会。

第六条

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专题法律知识学习不少于2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具体学习日期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拟定报党组书记决定,学习时间确定后,应提前3天告知承办单位(主讲人)。

第七条

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市局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1次,讲座内容应突出重点、贴近实际。具体实施由监察室负责。

第八条

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和法律咨询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是全局性工作、人事任免、基建项目和大额经费开支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坚持法制培训制度。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全体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法制知识培训,并纳入干部培训计划。

第十条

市局不定期专题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全市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一条

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全系统在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市局每半年组织1次学法用法考试,分别采取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方式进行。学法用法考核采取查看集中学习会议记录、学法心得体会、个人学法笔记形式进行。考试考核结果将纳入目标管理与效率考核内容。学法用法考试由人教科负责组织实施,学法用法考核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第十三条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参加学习的人员应按时签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提前向负责主持学习的局领导请假。考勤结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与效率考核。

第十四条

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应当分别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做到内容详实、书写认真,个人学法笔记每年不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

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集中学习记录和学习、考试、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存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明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制度

党组学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党组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书面学习、辅导报告、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

原则上每月安排1次局党组专题法律学习,邀请法律顾问或相关股室负责人主讲。参加学法的对象为局党组成员。

第三条

在参加局党组集中学法的同时,各相关领导干部应结合分管工作职责和特点,自学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局党组学法的重点内容:

(一)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基本理论;

(二)《行政许可法》和与行政审批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廉政建设、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党内法规;

(四)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协调安排局党组专题法律学习时间,会同各相关股室协商确定学习内容。各相关股室负责准备局党组学法用书及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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