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Script>哈贝马斯著 逢之译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
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
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
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
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
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
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
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
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
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
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
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
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
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
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
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
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
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
基础。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
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
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
犯法可能会导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
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康德早就用他的“正当性”
(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
系,便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
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样
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
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
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
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以及所有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时候。只要人们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
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制。实在法是有时间
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级体系中一直都从属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
受道德法的引导。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
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
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
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 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
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
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
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
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
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
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
(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
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
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
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
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
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
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
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
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
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
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
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
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
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 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
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
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
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
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
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
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
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前提是交往。但是,如果这些前提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
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确立这种
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
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一般而
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结果,如果缺少
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民运用公共自主的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无论是人权,还是人民主
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
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私人自主,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
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认为,经济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制度化,允
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这一“私法社会”
(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
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合理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
社会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望,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
对这一立场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是很明
确的:如果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
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
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些提供平等机会
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的规范内涵不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
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
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
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主义(sozialstaatlicher
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
差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于工业
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
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之间的唯一冲突
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的形成是否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
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5 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
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在贯常的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
用其公民的自主性,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
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只有在关键
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
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获得成功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
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
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孕妇女和母亲以及
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
判不但对准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
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
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
女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
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
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对生活
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一纸空文,只要
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
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认为(她
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
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
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
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
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
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
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
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问题的重
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民积极行使其公民自主时才能得到保障。
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第4页)一文由www.teniu.cc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篇:综合法与分析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综合法与分析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276600 山东莒南三中 刘凤淑 丁士彦
[丁士彦简介]生于1967年5月,92年曲阜师大毕业,现任中学高级数学教师,十多篇
论文或课件曾在省、国级教学杂志上发表或获奖.ph:*** Email:shiyand163@163.com
综合法和分析法是直接证明中最基本的两种证法,也是证明数学问题时最常用的思维方式。
1.综合法:从已知条件和某些数学定义、公理、定理等出发,通过推理推导出所要的结论。又叫顺推证法或由因导果。
其推理方式可用框图表示为:
其中P表示已知或定义、公理、定理等,Q表示所要证明的结论,Q1、Q2„表示中间结论。
综合法常用的表达格式为:
∵P,∴Q1;又∵„,∴Q2;„,∴Qn;又∵„,∴Q
2.分析法:从要证明的结论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转化,逐步寻求它成立的充分条件,找到了这个条件,即说明所要证明的结论成立。又叫逆推证法或执果索因法。
其推理方式可用框图表示为:
→→其中Q表示所要证明的结论,Q1、Q2、Q3„Q0分别表示使Q、Q1、Q 2„Qn成立的充分条件,Q0表示最后寻求到的一个明显成立的条件。
分析法常用的表达格式为:
要证Q,只需证Q1,只需证Q2,„,只需证Q 0,由于Q 0显然成立,所以Q成立。综合法、分析法都是直接利用已知条件或定义、公理、定理等与所要证明的结论之间的关系推导出所要证明的结论或寻求出使它成立的充分条件,故均属于直接证法。
三值得注意的几点
1. 综合法的每一步都是三段论(或其简略形式),大前提一定要正确,否则证明易出
错。
2.使用分析法时一定要注意对所要证明的结论是以“分析”的语气对待的,因而证明格式上应体现出“分析”探讨性(“要证„,只需证„”),而非直接肯定结论。
例1求证3 +7 <25
227 <25,3 +7)<(5),∴21 <20,21
< 5,∴21<25,∴原不等式成立。
错因:对分析法的原理不理解,以至于将所要证明的结论当成已知条件来用了。改错:只需将“∵”改为“要证”,“∴” 改为“只需证”。
3.综合法和分析法往往不是单一地使用的,而是结合兼用的,特别是较为复杂的证明(教科书P.99例3)。一般是先用综合法由已知条件P推出一个中间结论M,再用分析法探求,发现M正是使所证结论Q成立的充分条件;或者先用分析法寻求出使所要证明的结论Q
成立的充分条件M,再用综合法由已知条件P推出M。
证明过程可用框图表示为 :
←
(先)
(后)
←
例2教科书中对本题的证法是先综合后分析,框图如上一行的形式;我们还可以改用下
一行的框图,先分析后综合来证.sinα1-222 conα1-tanα1-tanβ证明: 要证=,只需证 = 222 1+tanα 2(1+tanβ)sinα 1+conα
sinβ1-conβ,2sinβ 2(1+ 2 βconβ
11222222即证 sinα-conαβ-sinβ),即证 1-2sinαβ),22
即证4sinα-2sinβ=1③.另一方面,因为(sinθ-conθ)-2 sinθ conθ=1, 所以将已知中的①②代入上式,22即得4sinα-2sinβ=1③.于是问题得证.4.综合法与分析法当所用的证据相同时形式上是互逆的,因此往往可以互相改写,但须注意二者表达格式的迥异.2222
第三篇:论法与道德
Script>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相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即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它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LAW AS IT IS)与“应然的法”(LAW AS IT COUGHT TO BE)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RECHTSHARAKTER)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三、运用法律传播道德
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来提高道德素质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深刻领会法与道德的矛盾关
系,采取“自相矛盾”方法,用一方制约另一方,以达到双方平衡发展的最终目的。
(一)、法的肯定。
在尊老爱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不适宜运用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譬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间接肯定该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
(二)、法的否定。
就是要运用法来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对违反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避免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否定性后果让人们知道,那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且,它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往往比“肯定”更深刻。
(三)、依法治国避免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侵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有利于避免对道德的侵害;有利于维持即存的社会道德观;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权威性;也有于法律的顺利实施,一切依法行事。
(四)、适当的法律宣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CULTURE CIVILIZATION)建设重要手段,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论法与道德(第2页)一文由www.teniu.cc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四篇:民族关系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
民族关系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
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而,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要重点发展和调控的一种社会关系。民族关系和谐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谐的坚实保证,和谐的民族关系必然带来和谐的民族社会。和谐民族关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容,也是民族关系发展的理想状态、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又是衡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发展重要指标之一。当前我国民族关系仍面临着不少负面影响。我们应采取得力措施,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加速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举个简单的例子,科索沃战争、车臣战争都的根源都源自民族矛盾。而缓解民族矛盾有利于创建和平发展环境,对经济有促进作用。由于经济发展了,各民族富裕了矛盾就会得到进一步缓解。
第五篇:五治五督民主会(定稿)
弘扬右玉精神开展“五治五督” 作风纪律整顿专题班子民主生活会
情 况 汇 报
我县‚弘扬右玉精神,开展‘五治五督’作风纪律整顿‛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局于9月10日召开了‚弘扬右玉精神,开展‘五治五督’作风纪律整顿‛动员会,在全局范围内深入开展了作风纪律整顿。特别是局领导班子成员紧紧围绕‚一和、二畅、三严、四优‛(一是班子和、二是政令畅、三是纪律严、四是服务优)这一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个人工作实际,着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深入细致地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落实贯彻‚五治五督‛作风整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主客观原因,深刻地剖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通过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统一了思想、增进了团结,班子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县**局领导班子弘扬右玉精神,开展‚五治五督‛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汇报如下。
一、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会议质量
我局领导班子坚持以《廉政准则》、‚三严禁、一杜绝‛、‚五治五督‛和‚七条禁令‛要求作为行为规范,在组织领
导班子成员自查基础上,通过发放意见征求问卷、实行网上作风投诉、组织意见征求座谈活动等形式,广泛征求上级领导机关、同级职能部门、下级所属单位、重点服务对象、社会监督员和职工代表对我局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以及制约城市建设工作跨越式发展体制、机制性障碍问题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征求对城市建设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作风漂浮、工作敷衍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问题。
我局领导非常重视这次作风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负责对职工所反映问题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作风问题意见梳理报告。梳理出涉及领导班子思想、作风、组织等方面的3条意见和8条建议。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进一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查找问题,对照‚五治五督‛要求,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深刻剖析问题产生根源,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认真准备发言材料。
二、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存在问题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10月22日上午,**局领导班子在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作风整顿专题民主生活会。局党总书记主持,局党支成员、局长,局党支成员副局长,局总支成员总支副书记,局总支成员纪检组长,局总支成员总工程师,局总支成员副主任科员,环卫处处长等10名领导参加了会议,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在民主生活会上,局总支书记同志对领导班子在‚五治五督‛作风整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剖析,查找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了努力方向,制定了整改措施。接着,他又率先垂范,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带头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引导其他同志相互批评。班子成员也分别就各自分管工作进行对照检查,开展了言辞诚恳、深刻透彻的自我剖析。同时,每个班子成员本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则,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相互提出1—2条中肯的意见建议。会议自始至终都充满着民主、诚挚、团结、求实的氛围。通过归纳梳理,主要查找出以下问题: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系统;二是服务意识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工作作风需进一步改善;四是开拓创新意识不够。
三、针对存在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
(一)强化学习意识,做解放思想的表率。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静下心来,挤出时间,以这次民主生活会为契机,对照‚五治五督‛的要求,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运用科学发展观理念,开动脑筋,着力研究适应城市建设科学发展的新方法、新举措;要带头转变观念,带头开拓创新,克服求
稳和保守思想,看准的事就大胆试、大胆闯,做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好班子。
(二)强化廉政意识,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坚持严以律已,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约束自己。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基层,倾听企业呼声,踏踏实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做敢于负责的模范,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扎扎实实办事。通过‚三严禁、一杜绝‛、‚五治五督‛的深入贯彻,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淡泊名利,乐于奉献。
(三)强化务实意识,做乐于奉献的表率。领导班子成员要时刻意识到肩上沉甸甸的责任,要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紧迫感。在今后工作中,要倡导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基层进行调研,了解基层情况,解决基层问题。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畏压力,勇挑重担。在工作中要对照‚以人为本、为民利民、艰苦奋斗、不怕困难、坚持不懈、百折不挠、真抓实干、奋力拼搏‛的右玉精神,不求名利、不求得失、不计报酬。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用自己实实在在的行动努力践行‚右玉精神‛。
(四)强化宗旨意识,做为民服务的表率。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完善服务体制,改进
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建立行为规范。领导班子成员要作好表率,牢固树立争一流的思想,规范服务行为,要严格做到 ‚态度热情一点、说话和气一点、倾听耐心一点、解释细致一点、办理快速一点、服务周到一点‛,真正实现寓监管于服务。
(五)强化民主意识,做领导艺术的表率。领导是一门艺术,领导是一门学问,做为班子成员,我们一定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认真自觉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遇事多商量,经常沟通思想,沟通感情,增进团结,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好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会议结束后,局长对这次民主生活会作了高度概括:这次民主生活会是一次团结、民主的生活会,气氛非常和谐,会风非常务实,达到了互相帮助、互相改进、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下一步班子成员要努力学习提素质,改进作风守纪律,尽职负责提效率,言行一致树形象。
最后,对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了民主测评,满意度高达百分之百。
总之,这次民主生活会,自始至终严肃认真、团结和谐,开得很成功,既总结了经验,又查找了问题;既开展了自我批评,又为城市建设跨越式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既坚持
了组织原则,统一了思想,又发扬了党内民主,做到了畅所欲言,达到了预期目的。
二O 一O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