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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4595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0 21:5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是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居民。

第五条(管理部门)

**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社区文化中心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第六条(基本任务)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为社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团队活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益文化服务,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普法、思想道德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第七条(基本功能配置)

社区文化中心内应当根据其基本功能用途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宣传栏、社区图书馆、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团队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备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条件的多功能厅。

社区文化中心内的活动场所应当一室多用,根据功能特点可以悬挂多种标牌,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

第八条(设施使用规定)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第九条(财政保障)

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社区财政预算。

社区文化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等专项经费。

第十条(主办单位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运行方式)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二条(开放时间)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每天向社区居民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56小时。

第十三条(收费规定)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的公益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服务项目公示)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依法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开展与社区文化中心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五)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社区文化中心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主,建造居委会五个一”工程(即有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综合活动室、一个健身点、一个宣传阅报栏、一套电教设备)形成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社区居民受益,人人参与文化,人人享受文化。

为辖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设施和文艺演出、培训、辅导、讲座、展览、电影、图书、文博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街道设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各社区设立文化站,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

一建设项目: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二、要求

面积:300平方米设立图书阅览室、文艺表演室、宣传室、信息共享教育室、健身室布局按照功能分区域,动态文化活动、静态文化活动区域。

项目:多功能活动厅:报告讲座、小型集会、联谊活动、数码电影放映。配置内容座位在200席以上,配置灯光、音响、数码放映设备、大屏幕、投影机、活动桌椅等

项目:书法展示 展览厅:作品展示、形势宣传、科普展览、藏品陈列的展示陈列室 项目:图书室不少于80平方米。年入藏新书不少于1000种

项目:排练厅供文艺团队和培训专用活动室如音乐室、排练室、绘画室、工艺室等

第三篇: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管理,提高中心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社区群众。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活跃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综合性服务功能,使文化活动中心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顺畅,真正成为居民群众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和社区居民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管理体制

1、成立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镇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居民代表担任管委会成员。管委会是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决策、统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重大事项,考核、评估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情况。

2、镇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站是文化活动中心业务主管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有监督与指导职责。

3、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下设办公室、总务室、社团室,负责接待服务、事务协调、活动组织、社团管理、安全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四、运行机制

1、人员运行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员除文广站编制人员外,缺额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招聘使用。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可发动志愿者给予辅助完成。

2、物业运行管理:一般性的物业项目由中心内负责后勤的部门承担,专业性的物业项目,如户外保洁、绿化等承包给专业物业公司。

3、经费运行管理:文化活动中心的经费由镇政府列入预算。每年由文化活动中心根据运行情况、设施维护、成本支出及演出任务等提出预算,报镇政府审批。文化活动中心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控制,确保专款专用。

4、功能运行管理:文化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公务接待室、咖吧休闲室原则上由镇政府办公室安排使用。老年学校、东方信息苑、党员服务中心、爱心慈善中心、规划展示厅、科普体验室、家庭文明指导中心、青年活动中心、职工之家、老年学

校、志愿者服务基地、志愿者培训基地等由进驻的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其余各功能区由文化活动中心负责运行管理。

5、社团运行管理:文化活动中心根据社区内各群众文体团队活动需要及对外演出任务等,合理安排舞蹈排练厅、绘画工艺室等功能区的活动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活动。对本社区外的文艺社团来中心展示、演出等活动由镇文广站统筹安排。

6、服务运行管理:文化活动中心根据社区群众对文化活动的需求,制定菜单式活动目录。在开发自身活动项目的同时,与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文化资源配送机制。文化活动中心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周开放累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7、考核评估机制:文化活动中心接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对中心的文化服务导向性、设施利用率、群众参与率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的绩效测评考核,同时接受镇政府对文化活动中心活动项目设置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的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文化活动中心责任主管单位年终工作考核挂钩。

附件1: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工作机构

附件3: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工作机构职责

附件4:新海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各功能区日常运行管理任务分工表

崇明县新海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四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体制的设想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体制的设想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体制的设想

高鸿翔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意见》,为做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社会资源的优势,以降低政府成本,提高使用效率,服务社区群众,贴近居民百姓。现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活跃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文化设施的需求,为推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原则。

2、坚持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

3、确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一切以群众需要、满意和方便为主的原则。

4、公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原则。

三、管理体制:

1、建立社区文化活动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在民政局登记成立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是实体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2、管理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街道、镇直接负责,政府相关的业务部门主要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3、管理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董事会(或理事会)由街道机关代表、居民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代表、群众活动团队代表和管理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4、董事会(或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① 负责推荐决定管理中心法人;

② 讨论决定管理中心提出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③ 对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④ 对群众活动团队代表街道社区出境、出国演出进行审议;⑤ 其他事项。

5、管理中心建立党组织。

四、工作机制:

1、内设机构:根据管理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文化、体育、科普等公益性的服务及搞好设施管理的职责设置有关机构。

2、人员管理:管理中心的所有人员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招聘使用,其社会保险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沪民社综

【2002】8号)执行。除必要的固定人员外,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可发

动群众团队的志愿者给予辅助完成。

3、物业管理:一般性的事务有管理中心内负责总务的部门承担,专业性的项目,如水、电、音响、绿化等可承包给专业公司,由管理中心与他们签订合同。

4、经费管理:管理中心的经费由街道负责核拨。每年由管理中心根据街道提出的主要工作、管理中心设施的维护成本及演出任务提出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街道审批。街道同意后按照实际情况支付费用,如临时增加或减少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沟通商量。

5、队伍指导:合理安排社区内各群众活动团队到文化活动中心的活动时间、内容、对外演出任务,包括党建工作、涉外活动等,指导街头绿地、小区内的自发群众活动团队开展活动。

五、其他 :

1、管理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先由街道垫资建立,由街道挑选合适的人选作为法人,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调整。管理中心所产生的利润可作为管理中心的财产予以支配使用。

2、由街道出资建造的文化活动中心是街道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与街道签订租借或使用合同,确保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清楚明晰

2、街道同意管理中心的使用经费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下拨,而不是无偿提供使用。

3、文化活动中心开展的活动主要由本社区各群众团队参加为主,免费为本社区的群众团队开放。也可按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参加对象和项目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弥补管理中心的经费不足。

4、管理中心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3】98号)的规定使用票据和享受有关免税政策。

5、管理中心使用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六、说明

为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并且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文化活动管理中心,将街道原来就有的文化站、图书馆、有线电视工作站等合并在内,作为街道下属的一个实体单位,使街道从原来办文化、搞活动的具体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在街道领导下,根据社区创建文明单位的各项内容,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确保街道在建设精神文明的工作中符合要求,并取得实效。

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利之处是,作为实体,它有自己的独立帐号、统计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由它承担法律责任,并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社会服务方式完成街道和居民群众对它提出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和领导部门的需要,也解决了街道在文化活动中心上既要前期投入建造设施,后期投入管理人员和资金。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实体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比较可行的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是为了营利。根据文化活动中心的服务内容、场地设施,在组织各项活动中,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值,是继续维持并扩展社会服务的必不可少的资金。因此,我们感到可以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其他,如由现在的群众活动团队组成联合体或协会,以群众团队自己管理的方式管理活动中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管理。如凉城、曲阳打算找文广局或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员来管理。或建立文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等。这些做法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从长远看,企业肯定要有利润,要讲效益;社团组织或管理委员会主要是召集、动员、安排活动,不能作为实体单位开展自己的经营业务活动。因此,还是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比较妥当。

第五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沪府发[2006]2号文件)和2006年新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55-2006),结合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2004年版)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配置要求》。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配置原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差别配置的原则,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人口规模5—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应遵循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m2,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500m2;中心城区(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可适当降低使用面积标准,但不得低于2500m2。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调整。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达不到配置标准,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调整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布局构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布局构建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按配置标准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各个功能部分不得轻易改变性质、功能,已挪作他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5、地域范围较大的街道、乡镇,可根据人口与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延伸服务点,在居民小区或村建立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形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文化活动室的互动服务网络。

6、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建有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障人士进出的坡道,多层建筑室内有要电梯,公厕内要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备,无法安装电梯的,应将适合残障人士活动项目安排在底层。

7、郊区乡镇、街道一般应配置活动广场和座位在300—500席左右的小型影剧场,影剧场建设规范执行国家剧场建筑设计行业标准。

三、关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资金投入、产权归属、使用管理的规定

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如何落实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配置和合理使用是区县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市、区县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区县政府承担主要建设经费,市级政府给予必要补贴,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区县政府为监管责任主体。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行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如需调剂和改变用途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以社区为基本网络,实行区县、街道(社区)分级负责管理。街道受区县政府的委托,对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附: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表。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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