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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上市办公布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0-2201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3:31: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兵团上市办公布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

兵团上市办公布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

编辑:景艳玲 索引号:xjbt-c200-2013-00340

出处:兵团发改委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发布时间:2013-06-21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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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近期兵团上市办对拟上市企业目前经营发展情况和改制上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分类:第一类为积极推进类,计划2年内申报上市;第二类为重点培育扶持类,计划3年内申报上市;第三类为关注培养类。企业类别每2年调整一次。

为引导兵团各级加快上市后备资源培育,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和上市,现将兵团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类:积极推进类拟上市企业名单

八师

1.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

九师

3.新疆绿翔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筹)

十三师

4.新疆哈密瓜乡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师

5.和田昆仑山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兵团直属

6.新疆银隆农业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7.新疆中新建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类:重点培育类拟上市企业名单

一师

1.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师

2.库尔勒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师

3.图木舒克市昆神植物提取有限责任公司

4.新疆叶河源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师

5.新疆伊犁伊帕尔汗香料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五师

6.新疆北疆果蔬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六师

7.青格达生态区投资开发公司

七师

8.新疆锦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师

9.新疆惠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10.新疆隆平红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11.新疆沃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3.新疆金兰植物蛋白有限责任公司

十师

14.新疆中非夏子街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师

15.新疆天恒基城市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6.新疆希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兵团直属

17.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9.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类:关注培养类拟上市企业名单

一师

1.阿拉尔市银海机采棉有限责任公司

2.新疆阿拉尔聚天红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师

3.巴州天益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二师新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新疆冠农艾丽曼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6.新疆库尔勒鑫金三角有限责任公司

三师

7.新疆天昆百果果业有限公司

四师

8.察布查尔伊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9.四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0.新疆利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11.新疆绿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12.新疆伊犁宏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五师

13.五师电力公司

14.新疆金博种业公司

15.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6.新疆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7.新疆天山健康产业集团公司

六师

18.新疆希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新疆光大山河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新疆光合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新疆大罗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2.新疆天山雪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七师

23.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

24.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新疆锦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6.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27.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8.奎屯中新建现代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八师

29.石河子贵航农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30.新疆东方红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31.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业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32.新疆天富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十师

33.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34.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35.福海县额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36.富蕴屯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工师

37.新疆德坤新动力房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8.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3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师

40.新疆昌茂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1.新疆天恒基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42.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3.新疆九鼎天库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4.新疆葡萄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师

45.十三师天元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46.新疆红星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47.新疆红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兵团直属

48.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新疆一龙集团

第二篇:嘉兴拟上市企业

嘉兴市级拟上市重点企业名单(39家)

嘉善县(5家)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飞无油轴承有限公司、嘉善县上虹货架有限公司、嘉兴欧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3家)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茉织华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盐县(3家)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有限公司、浙江中达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5家)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玖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汇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桐乡市(10家)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无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市生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嘉晶电子有限公司、桐乡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 南湖区(5家)

浙江卫星丙烯酸制造有限公司、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威能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四通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秀洲区(4家)

浙江福莱特玻璃镜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华特种纺织(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旷逸新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经济开发区(4家)

嘉兴佳利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东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篇: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

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热点问答

1、你好!我想请问下地税局,登记房产信息时实地占地面积登记有误以致企业多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更正房产信息后可以申请退还多交的税吗?谢谢。

答:由于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的过程中因录入错误、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纳税人可申请误征退税,税务机关经规定的程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2、目前深圳市各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企业和员工各承担5%,员工缴纳的5%可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5%是否应纳入员工工薪所得一起纳税。

答: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深圳2009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倍×12%=1402元)。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公司正式上市后,原始股1年后卖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根据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所称限售股包括:(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4)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5)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6)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7)其他限售股。

4、汇算清缴时,教育经费自动计算2.5%,记得有文件是按实扣除,填表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可填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40行“20.其他”的“调增金额”。

5、您好!土地转让损失适不适用(国税发〔2009〕88号文?若2010年前发生的损失需不需去税务局市批或备案?若需要的话,审批或备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因此,对于无形资产损失,如不符合自行计算扣除的条件,则暂规定其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终了后第45日。纳税人应于办理期限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递交资产损失审批申请。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企业因以前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因此,土地转让损失应为实际资产损失。若2010年前发生的损失,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应在申报扣除前上门申报。

如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因以前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如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扣除。

6、个人有限公司从其他公司取得投资分红款后,因分红款再投资时需不需交个人所得税?

答:法人企业股息红利转增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需缴纳股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7、您好!我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购置价值千万的房产做办公用,因企业净资产不足覆盖房产价值,向银行融资困难。故股东以个人房产抵押,以股东个人名义向银行借到款,股东再以个人名义借款给企业。企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股东。请问:

(1)股东能否以此利息收入抵减其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后余额,按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东以每次利息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给股东利息,可以吗? 答:可以。

8、公司的注册地址已变更,税务登记地址未变更,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也未变更,请问税务登记地址是否无需变更?税仍在原注册地缴纳是否可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依据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或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9、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是否要办理地址变更?变更征管关系?

答: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依据现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建议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或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10、财税〔2010〕110号文深圳市是否已执行,相关税收免征手续如何办理? 答: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备齐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局申请。

11、软件所有权的转让是否可视同技术转让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答:关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因此,企业取得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所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营业税的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根据文件规定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因此,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对其在一个纳税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1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异同?

答:根据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深圳属于经济特区,国家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给予了一定优惠,对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控股股东(个人),将股权以1元(原始投资成本)转让给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公司,个税是否不调整(所得调整)。

答: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包括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财产原值指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对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2.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20%。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2.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14、节能服务企业符合暂免营业税征收的,如何申请减免,流程是否已经制定出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备齐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局申请。

15、购买国外子公司(纯研发公司)的技术,在支付外汇前需交哪些税? 答: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纳税的所得额,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外技术服务提供方对国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此支付人应该从应付款额的10%代扣代缴税款。

(二)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技术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若提供技术服务方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应代扣代缴提供技术服务费用5%的营业税。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技术服务业,免征营业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引进专有技术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或协议所载金额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16、支付的哪些款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居民企业符合以上规定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7、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后(房产税),再享受2年的财政补助。能否说明一下“再享受2年财政”补助政策的文件名、企业办理流程。

答:《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深财科[2010]157号)规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8、2009两个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企业于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到所在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房产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18、我企业是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收入,研发项目政府资助收入,以上二项是免税收入,如把此补助资金再投入研发项目中,此部分费用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作为不征收收入,其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19、企业分配利润给外资企业,能申请税收协定优惠政策吗?申请需要些什么手续?

答:

(一)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二)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20、股权转让需交纳什么税?应该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吧?

答:企业股权(份)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1、未分配利转增本需要交什么税?已经是税后利润了。

(一)个人所得税:法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代扣代缴。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除此之外,对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分配方式,应视同“先分配、再投资”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为居民纳税人应当按照股本(或实收资本)面值确认股息、红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本),投资企业应作为追加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投资方企业属于协定国居民公司,可申请股息所得协定待遇。

22、请问收到科技专项补助是否应缴纳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具体文号是什么?

答:从政府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条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条件如下: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国税发〔1997〕71号文有没有效?有效期截止什么时间? 答: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3号)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已经失效。

24、目前内地很多地区对重点企业的高管人员薪金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请问深圳地区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大,税务机关无权擅自减、免、退税。对地方政府的奖励、补贴等人才鼓励政策,请咨询政府其他相关部门。

25、在股改过程中牵涉到股权转让,那在确定转让价格时企业应注意哪些方面,税务局会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来核定企业定价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6、对于企业取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收入的相关税收政策?5年内及5年后的处理有何规定?

答:

(一)营业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 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四篇: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重点拟上市企业财政补贴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市金融办和国资委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和上市情况进行认定,并牵头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财政补贴和奖励

第四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贴。

第五条

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费用补贴,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第六条 补贴和奖励标准: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对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给予挂牌后费用补贴和上市后财政奖励:

(一)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三)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财政奖励(含挂牌费用补贴)。

第七条 企业挂牌发生费用的范围: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验资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二)券商的相关服务费用;

(三)经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认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时间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申请财政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上市进展情况、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和补交所得税情况等内容;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补交所得税明细表(附1);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市金融办或国资委出具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企业改制追溯调整净利润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

补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或上市,申请费用补贴或财政奖励应向市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请示文件;

(二)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发生费用明细表(附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应的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和“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申请及拨付:

财政补贴和奖励申请每年分两次进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前分别将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市财政局审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后,将补贴和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补贴和奖励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企业正式挂牌或上市时间为准。

第五篇:兵团上市企业概况

兵团上市企业名单兵团重点企业概况

1、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始建于1956年,公司是由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四川德阳黄许印刷厂、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伊犁州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法人单位以发起方式设立的上市公司。于1999年5月正式注册成立,是一个以“伊力”牌系列白酒生产为主业,涵盖科研、食品加工、野生果综合加工、生物工程、金融证券、印务、玻璃制品、宾馆旅游服务等产品和产业相配套的多元化现代公司制企业。拥有员工2010人,占地100公顷,总资产达14亿元,年创利税4亿多元。

公司以“重质量、创名牌、拓市场、求效益”为宗旨,凭借高效的运行机制,稳健务实的经营作风,创造了令人瞩目的“伊力特效应”。公司主要生产“伊力”牌伊力王系列、伊力老窖系列、伊力特曲系列、伊力大曲系列、营养型伊力特系列,伊力特野生果浓缩汁、伊力特黑加仑浓缩汁,伊力特印刷制品等系列产品。“伊力”牌系列白酒是用天山雪水、伊犁河谷优质高粱、小麦、大米、玉米、豌豆等五粮为原料,采用传统工艺及现代科技精心酿制,被誉为“新疆第一酒”,连获国内外50余项殊荣,连续多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消费者协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产品销往全国30余个省、市和地区。1998年公司被授予“全国食品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1998年由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质量认证中心审核,公司质量体系和“伊力”牌产品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的ISO9002质量体系和产品认证,“伊力”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2000年被评为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1年公司入选全国首批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2年2月8日公司拥有的“伊力”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通过首批国家白酒食品安全认证企业、AAA级信誉企业。2007年12月通过国家白酒纯粮固态发酵标志。

伊力特公司多年来坚持“团结爱国、诚实敬业、开拓务实、忠诚奉献、勤奋节俭”的企业精神,建立“今天的质量就是明天的市场”的经营理念,培育“追求无止境、第一是个性的”企业文化。顺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从观念创新、战略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到管理创新,以振兴传统民族工业为己任,通过成功的经营战略实施和流程再造,建立供需双方互利互赢的生产链,内部实施有效的科学质量管理,完善服务质量体系,严格履行合同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做到诚实守信,从而充分赢得市场和消费者信赖,为企业创造了骄人的业绩。

伊力特公司将以“伊力特”股票发行上市为契机,致力于“伊力特”品牌的延伸和扩张,大力实施多元化经营,在更广泛的领域投资发展,促进存量调整和增量投入、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有机结合,多层面地提高公司的业绩,树立企业优良形象。伊力特愿与各界同仁、广大投资者竭诚合作,携手共创辉煌明天。

2、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公司”)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八团、二十九团、三十团等五家国有法人单位于1999年12月30日联合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2003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A股代码“600251”。

公司在兵师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所有股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十年的艰苦创业,目前已发展为一家集果蔬、制糖、棉花、仓储等农产品深加工为主和罗布泊钾盐、开都河水电等矿产水电资源开发的集团化上市公司。截止目前,冠农股份总资产由成立时的1.52亿元发展到现在的19亿元;净资产由成立时的1.14亿元发展到现在的8.52亿元;总股本由成立时的8000万股发展到现在的36210万股。2008年,冠农股份实现销售收入5.6亿元,实现净利润2875.3万元。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5.3亿,实现净利润3030万元。十年来公司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8.56亿元,实现利税2.38亿元。2004年,公司被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确认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5年,被兵团评为“兵团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 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确认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6年11月,被国家商务部确认为“双百市场工程”流通企业。

公司目前拥有11个控股子公司、3个参股公司。5个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新疆冠农果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绿原糖业有限公司、新疆冠农进出口有限公司、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冠农科技有限公司。3个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巴州冠农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冠农鹿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冠农艾丽曼果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参股子公司分别为: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冠农股份持有20.3%的股权)、国电新疆开都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冠农股份持有25%的股权)、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公司定向增发投资项目进展顺利,通过募集资金参与国投罗钾和国电开都河水电的增资,保持战略参股地位,可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丰厚的投资收益。同时,3万吨酒精扩建等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拓展农产品深加工主业,有效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冠农股份今后将进一步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实现冠农股份经济结构大调整、大转变,抓住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借助资本市场的广阔平台,积极投身于中国西部大开发,依托新疆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农业资源,主动融入新疆优势资源转化战略中去,着力打造以果蔬业、糖业、棉业为主的农业资源开发板块和以罗布泊钾盐、开都河水电及其他矿业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板块,坚定以农业产业化促进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确保公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百兴冠农、百年冠农”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3、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设立的一家拟上市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8945万元。公司前身----兵团建设集团特种机械工程公司始建于1995年2月,经过14年的努力,已由成立之初完成营业收入50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发展到2008年底完成营业收入16.47亿元,净资产2.2亿元,总资产12.15亿元。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新型建材的开发、生产及销售;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机械);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润滑油、钢材、水泥、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通讯器材(专项除外)销售。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8945万元)是由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一家路桥建设上市企业(证券代码为002307,证券简称北新路桥)。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主营高等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兼营新型建材开发、生产与销售;商品砼、沥青砼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现有世界和国内先进的大型公路施工设备695台(套),总功率80306千瓦,动力装备率79.28千瓦/人,技术装备率57.05万元/人,合同额逾40多亿,年施工能力20亿以上。公司员工逾千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360人,一级建造师54人,大中专毕业生占职工总数的70%,上岗技术工人持证率达95%。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新疆、陕西、河南、湖北、江西、内蒙古、广东、重庆、云南、西藏等10省(区、市)90多项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境外承建了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尔及利亚等4国公路、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格率100%,其中,陕西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获国家“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新疆乌鲁木齐市蜘蛛山隧道立交桥获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部分工程获得“天山杯”、“昆仑杯”奖项。公司通过了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4001-2004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和使用指南》的认证。

多年来,公司坚持“立足西北、辐射全国、拓展海外”的市场开发战略和“诚实守信、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兵团精神,先后参与了新疆、陕西、河南等十余个省(区、市)和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尔及利亚、蒙古国等五个国家的公路、桥梁、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截止目前,所有项目履约率均为100%,所有完工项目质量合格率均为100%。

公司先后荣获了“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文明单位”等五十多项行业和社会荣誉,已发展成为中国新疆最大、西北地区最具竞争实力的路桥建设企业之一。

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计算机软件销售、开发和餐饮、康乐、购物、办公、宾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国有企业,隶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前身为百花村饭店,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90年代初进行扩建。1996年6月26日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兵团的首家上市公司。公司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41号。

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山路与红旗路交汇处的黄金商业街上,是集煤炭采掘和煤焦化、餐饮、信息产品展示、数码影像技术等为一体的有着50年发展历史的著名企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有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经营部、战略发展部、审计部6个经营管理部门以及6个控股、参股公司和分、子公司。截至2009年9月底,公司资产总计91,965.96万元。

1959年成立以来,百花村餐饮公司就以其独特风格与特色誉满大江南北,可谓新疆首府乌鲁木齐餐饮服务业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历经半世纪的兴衰沉浮,百花村走过了一条艰难坎坷的发展道路。近年来,公司积极寻求发展新途径,通过资产重组,注入市场发展前景看好的焦煤资产,确立公司主业转型方向。今天的百花村,无论是公司的形象,还是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已得到明显改善,公司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也得到了较大提升,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今后,公司将继续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利用兵团及资本市场资源优势,坚持资产经营与资本运营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注重企业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寻求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新途径,努力再造具有新时期特色的企业文化,着力打造新疆最大的能源企业。

公司根据国家进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及时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和方向,全力向信息产业进军。2001年3月,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承担建设新疆第一个软件园——新疆百花村软件园。软件园区规划有信息产品展示中心,软件企业办公苑,并将搭建新疆第一个为中小软件开发企业服务的软件开发开放平台。

新疆百花村软件园,隶属国家级高新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政府给予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软件园占地面积7366平方米,建筑面积近7.2万平方米,已先后投资2.7亿元。园区集国内外软件园科学的设计观念、现代的经营理念、先进的管理经验之精华,形成集科技信息发布交流、科技企业办公生活、高新技术产品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研制、货运集散等为一体的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配套齐全、信息网络发达、企业富有活力、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具有现代化气息的智能化科技园区。

历经半世纪的兴衰沉浮,百花村走过了一条艰难坎坷的发展道路。近年来,公司积极寻求发展新途径,通过资产重组,注入市场发展前景看好的焦煤资产,确立公司主业转型方向。今天的百花村,无论是公司的形象,还是内外部发展环境都已得到明显改善,公司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也得到了较大提升,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5、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基”)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扶持发展的以番茄制品深加工为主营业务,集番茄种植、生产、加工、贸易、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1994年7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9月26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2005年10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2006年10月完成股改后的定向增发工作。截止到2007年末,公司注册资金3.22亿元人民币,总资产57亿元,拥有员工3004人,其中博士2人,硕士研究生30人,本科493人,大中专学历占60%。

新中基核心成员由番茄集团及下属18座现代化番茄制品加工厂,天津中辰番茄有限公司、法国普罗旺斯食品公司、中基国际贸易公司、新建招标公司等组成,并在德国、俄罗斯、香港、巴基斯坦、美国、台湾等地设有办事处。

新中基坚持走国际化发展道路。多年来,公司在番茄行业累计投资达29亿元人民币,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创新,新中基拥有现代化番茄制品生产能力60万吨,生产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位(亚洲第一位),在世界番茄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新中基所属工厂整体通过多项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被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席会议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评定为“中华工商联合会诚信纳税先进企业”;多次被外经贸、自治区和兵团评为“进出口先进企业”、“十大功勋企业”、“突出贡献企业”;公司在持续快速成长发展的同时,牢记社会责任,累计安置下岗失业职工1200余人,提供近万个就业岗位,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好评,塑造了中基的品牌和形象。

新中基未来将通过产业联合、收购兼并、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坚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针,决心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六十亿的奋斗目标,力争使新中基发展成为世界番茄行业最具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6、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兵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农一新疆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师所属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改制,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司2000年11月17日在自治区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2492.75万元。

2005年5月10日,《中国证券报》公布了全国1269家(2004年1月1日后上市和未公布年报的公司未计在内)上市公司2004业绩排名,青松建化排名257位。据此公布的数据:青松建化在全国20家水泥企业上市公司中排名第四;在新疆27家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二;在兵团11家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该业绩排名是《中国证券报》和《清华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根据上市公司连续四年的业绩,对30余项指标,通过主成份分析和交叉相关分析,选取19项指标,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和运营改善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估评价得出的结论。

青松建化主要生产经营产品有:水泥、磷肥、硫酸、硫酸钾、烧碱、盐酸、铸钢件、工业用氧气以及加气砼、涵管、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水泥制品。公司主导产品为水泥,目前生产能力为230万吨。能生产各种品种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和H级、G级油井水泥、大坝水泥及道路水泥等特种水泥。其中H级油井水泥在全国包括青松建化在内仅5家水泥生产企业能够生产,新疆仅青松建化一家。

青松建化始终坚持“聚精会神发展企业,全心全意造福职工,实实在在回报股东”的经营理念。公司从改制以来,坚持重点抓的三件大事:一是坚持规范运作,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二是坚持做大做强主业,这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三是实施人材战略,这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实现了企业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的发展。

7、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牧业目前拥有天源奶业、泉牲牧业、喀尔万食品科技、绿洲木业、澳瑞新生物科技、油脂加工及国家级紫泥泉种羊场、兵团级肉种羊场、高产奶牛繁育中心、种猪场、沙依巴克畜产品交易市场等十余家分公司。主要产品有荷斯坦奶牛、红安格斯肉牛、美利奴细毛羊、杜泊羊、道赛特羊、杜洛克猪、挪威长白猪、瑞典大白猪等世界著名的优良种畜和畜禽精饲料、食用油、排酸牛羊肉(清真产品)等。

8、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于1996年7月,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控股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在上海交易所上市、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在香港成功上市。集团所属产业涉及塑料制品、节水器材、化工、电石、食品、热电、矿业、建材、对外贸易、建筑与房地产等多个领域。2010年底企业总资产达270亿元,主营收入158亿元,实现利税19亿元,各项经营指标连续多年均以40%左右的速度递增。聚氯乙烯、烧碱、电石、节水器材、塑料加工、电石渣水泥已位于全国行业第一。新疆天业集团研究、开发的成本低、性能好、农民用得起的“天业滴灌系统”在全国已累计推广约3600万亩,并成功走向西亚多个国家。

“天业”牌聚氯乙烯被为“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知名品牌产品”;集团公司党委被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授予“全国国有企业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企业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制造业500强,2010年9月天业荣膺中国企业500强;2010年7月,天业集团荣膺中国轻工业塑料行业十强企业首强;2010年7月,天业集团荣获“全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天业牌”节水成套设备为“中国驰名商标”;由新疆天业集团研发的西部干旱地区节水技术及产品开发项目荣获2009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011年入选首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新疆天业集团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发展煤电一体化产业,使传统高污染、高能耗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2005年,新疆天业集团作为新疆唯一一家入选“全国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集团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石油化工节能减排先进单位”。新疆天业发扬“团结、奉献、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通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具有年产120万吨聚氯乙烯树脂、100万吨离子膜烧碱、200万吨电石、400万吨新型干法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能力和140万千瓦发电能力,位居全国氯碱行业第一位。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节水和化工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引起了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贾庆林、李长春、习近平、贺国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先后来公司视察。

9、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新疆石河子造纸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出版印刷集团公司、兵团印刷厂等四家法人单位以货币资金入股,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新疆唯一一家纸业上市公司。

公司总股本为8016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4752万股;社会法人股264万股,社会公众股3000万股。公司经营范围:造纸、纸制品及纸料的加工、销售,化工产品(有毒除外)、印刷物资的销售,机械加工,物业管理,造纸原料的开发。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石河子造纸厂,年生产机制纸3.2万吨,共有32个品种,其中双胶纸、静电复印纸、书写纸三个品种获轻工部优质产品称号,“博雪牌”系列文化用纸是新疆的名牌产品。企业先后获得了国家技术进步金龙腾飞奖,国家环保先进单位,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先进企业,自治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自治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兵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司现拥有天宏纸厂、天宏汇昌、天宏商贸城、天宏农业公司、天宏国际贸易公司等五家分、子公司。现拥有员工1267人,企业以造纸和食用油为主导产业。纸产品有双胶纸、胶印书刊纸、书写纸、日历纸、精品书写纸、静电复印纸原纸、钢纸原纸及“天宏”、“柔韵”生活用纸、葡萄套袋纸等系列产品50多个品种。“天宏牌”文化用纸先后荣获“新疆名牌”和“新疆著名商标”、“中国市场同行业十大名牌”、乌洽会参展商品金奖、新产品开发奖、名优产品奖、中国民众满意十佳品牌等殊荣。年产6万吨精炼油、年处理原料能力达12万吨的豆粕、棉籽粕是天宏汇昌豆业的主要产品。“汇昌牌”食用油获“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乌洽会金奖、新产品开发奖、乌洽会名优产品、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全国葵花籽油知名品牌、汇昌牌一级大豆油、二级棉籽油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植物油行业协会授予放心油产品。

2008年12月28日,企业一次性通过自治区、兵团环保专家验收,荣获自治区2008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企业。“天宏牌”文化用纸顺利通过“新疆名牌”三年评审。

新疆天宏在加快推进师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以科技为核心,以资源为纽带,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科技投入,实施节能提速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产品质量稳步提升,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在完成黑液资源化治污环保工程建设,彻底实现达标排放的同时,着力实施碱木素及其衍生品木质磺酸纳、高效减水剂的开发和生产取得成功。

目前,公司机制纸产能达4万吨、食用油6万吨、木质素类产品4万吨,已成为造纸、油脂齐头并进的现代化、多领域发展的集团公司。

公司本着”依托资源,科技兴企"的原则,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在精强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宽新业,利用地区优质棉资源大力发展棉纺产业,使之从种植到服装形成一条产业链,目前已建成国际领先的10万锭生产规模,所用设备全部为世界先进水平,至“十一五”末,棉纺业总生产规模将达到60万锭。在纸业方面,则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促使产业升级,在稳步发展文化用纸产品的同时,利用新疆的地域优势,大力发展生活用纸和新闻用纸,并积极开拓中亚市场,最终形成三大类产品的多元化结构的发展格局,在“十一五”期间,天宏纸业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10、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赛股份)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9173号”文批准,由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博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四家企业于1999年12月22日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540,股票简称:“新赛股份”募集资金33,350万元,2007年公司在农业板块的上市公司中业绩名列前茅。

新赛股份设立以来,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夯实企业基础,使企业快速进入发展的轨道,走在同行业的前列。近年来先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授予“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被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认定为“AAA级信用企业”;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自治区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3年1月2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2年12月31日被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目前公司拥有一家农业科学研究所、两个分公司、14家子公司,形成了以棉业为主,油脂和棉纺为辅的“一主两翼”产业发展格局。

近几年,公司加快实施“棉花资源整合战略”,发挥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金、人才、管理优势及疆内棉花资源优势,按照“一主两翼”的发展战略,有计划地实施疆内外棉花资源—轧花厂的整合,以此延长产业链,带动棉纺、油脂两大产业的发展。

展望未来,新赛股份将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努力,与时俱进,以海纳百川之胸怀,集百家之智慧,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联手共谋,强力推进公司发展节节攀升,实现企业、员工与客户的共赢!新赛股份愿与国内外客户携手共创未来!

经营范围

农作物种植;农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及开发,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除外)的加工和销售;农业机械及配件的销售;棉花加工;农作物种子生产及销售;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籽棉收购、加工;水果、蔬菜的保鲜;针纺织品的生产、销售;农用节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皮棉经营;成品油零售;建材、地膜、五金交电产品、化工产品(国家有专向审批规定的除外)的销售。

11、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公司是一家以棉花种植及加工为基础,集棉浆化纤、畜牧乳业、甘草制药、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新农开发,股票代码:600359。目前,公司拥有3家分公司、8家子公司、6家参股公司,注册资金3.21亿元,总资产29.82亿元,净资产9.57亿元,销售收入10.52亿元。公司是国家级商品棉生产基地、国家良种奶牛养殖示范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甘草浸膏生产基地,主要产品有“新农牌”棉花、棉纺织品、棉浆化纤制品、乳制品、甘草制品、节水器材等,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德国等众多国家,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公司系由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于1999年4月23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将其下属的农场九团、十二团、十三团进行改组,并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部分经营性净资产投入折为国有法人股20400万股。经1999年3月29日发行公众股9000万股后,公司总股本达29400万股。其公众股9000万股于1999年4月29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其中向投资基金配售的900万股于本次上市二月后上市流通)。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以新兵函[1998]17 号文批准,由新疆阿克苏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独家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32 号)核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总额为29400 万股,一九九九年四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1 年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89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700 万股,股份总额变更为32100 万股。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兵国资发[2006]40 号《关于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并经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为每10 股流通股可以获得非流通股支付的3.5 股对价股份,于2006 年5 月24 日完成上述股权分置改革。

近年来,公司分别被国家农业部、科技部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第一批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并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企业”、“新疆最具有成长力企业前十强”等荣誉称号。作为三五九旅的传承者,公司始终以“科技兴企、产业报国”为宗旨,以创新的机制、创新的经营、创新的管理和优良的业绩,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

12、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成立,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上交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4.2亿元,是西北第一家热电联产的上市公司。截止2006年6月底公司总股本25362.75万股,总资产35.39亿元,员工总数3155人。企业主营范围:火电、水电、供电、供热、发、送变电设备安装、电力设计、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汽车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除外)的销售,水电热力设备安装(具体范围以资质证书为主),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函[1998]55号文的批准,由石河子电力工业公司按照相应的重组方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3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政函〔1999〕104号“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天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文的批准,同意由新疆石河子电力工业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电力工业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新疆石河子市水泥制品厂、新疆石河子148团场5家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新疆天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原新疆天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月28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100]号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2003年6月25日以公积金转增资本8,454.25万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253,627,500.00元。公司所属行业为工业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成锋。

公司拥有发电总装机容量263.55兆瓦,年发电量17亿kWh,供电量17亿kWh、供热量1000万吉焦。拥有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共31座,110千伏输电线路480公里,35千伏输电线路440公里,供电半径150余公里,供热半径8公里,供热面积达700万平方米。

公司下设红山嘴水电厂、热电厂、东热电厂、供电分公司、供热分公司、物资分公司、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农电公司、天源燃气公司、信息技术公司、房地产公司、天富国际经贸公司等权属分公司、子公司,形成了“电热为主,多元发展、控股管理、自主经营”的经营格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用户利益,使“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八字服务方针落到实处,公司于2004年5月组建了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公司“十五”期间主营业务逐年稳定增长,经济效益显著,连续在石河子市“国民生产总值、利润、上缴国税”排名名列前茅,多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及兵团科技进步先进企业,2003年被自治区工商局评为“免检工商企业”。

作为石河子的能源基础支柱企业,公司为做大、做强主业,加快电源、热源、电网、热网建设,重点实施了南热电厂2×125MW热电机组、玛纳斯河一级水电站、肯斯瓦特水电站等项目建设。

同时,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制定了“巩固主业、稳步增长、实施多元化发展”的总体发展目标,先后进军水利电力安装、天然气供应、房产开发、信息服务、外贸、化工等领域,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成为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目前公司依托资源能源优势,“做大煤炭产业,做精化工产品”的战略措施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并将以优势资源为结点辐射形成以煤转化和能源化工为核心,集煤-电(热)-油-化多联产为一体的循环经济型煤炭洁净转化生态产业链。

企业发展靠科技,科技发展靠人才,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2000年批准成立,在新电源建设、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换代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提供技术和服务,多年来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为公司实现技术创新提供了持续的技术保证。

天富高科技园区秉承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产业多元化发展”的战略决策,明确提出以炭材料、生物化工等高科技工业为主导产业,集中体现公司科技创新的战略构想。

2006年6月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国家人事部正式批准成立,为公司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新增了又一支科研创新力量。“十五”期间,公司在人才战略和基础建设上的努力为“十一五”期间公司的壮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将与时俱进、立足长远,坚持以电力建设、运营为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资源优势,科学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力争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公司成为资源优化配置、管理机制先进、经营状况良好、综合实力雄厚的现代领先企业。

13、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康集团起步于1993年,从单一饲料加工企业,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成长为集良种畜禽繁育、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用生物及化学制药、屠宰加工及肉食品连锁配售为一体的产业化、集团化企业。

天康集团以高新生物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畜牧业、实现畜牧业现代化为方向,以服务三农造福社会为已任,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康集团是首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饲料工业30强企业、新疆优秀高新技术企业、新疆重点支持30户成长型企业。

十一五期间天康集团将继续做强做大饲料业务,并向绿色、无公害方向发展,同时快速提升生物制药、高效繁育等高技术业务的比重与水平,形成产业联动,更好地服务于畜牧养殖业,同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兵团上市办公布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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