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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基层分局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范文合集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2201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3:31: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向基层分局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

曲国土资发[2011]99号

关于向基层分局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试行)

为建立务实高效的行政运转体制,进一步扩充基层分局职能,全面落实济宁市国土资源基层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将部分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下放至分局办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向分局下放的管理权限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的原则,本次向分局下放的管理权限主要有: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变更、分割转让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2b.买卖双方契约(协议、合同);

c.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指受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d.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契税、地税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6)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分局专管员地籍调查→分局专管员权属审核→分局会审→报市局审核→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填写土地登记簿、归户卡,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登记结果公告,分局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市局地籍管理科打印土地权利证书并负责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市局公章→分局颁发证书。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转让方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已建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1)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d.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e.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f.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a.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b.买卖双方契约(协议、合同);

c.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指受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d.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材料; e.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契税、地税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6)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分局专管员地籍调查→分局专管员权属审核→分局会审→报市局审核→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填写土地登记簿、归户卡,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登记结果公告,分局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市局地籍管理科打印土地权利证书并负责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市局公章→分局颁发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申请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b.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a.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b.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c.权属界线协议书。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分局专管员地籍调查→分局专管员权属审核→分局会审→报市局审核→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填写土地登记簿、归户卡,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登记结果公告,分局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市局地籍管理科打印土地权利证书并负责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市局公章→分局颁发证书。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四)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报批(占用农用地除外)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无权属争议;

3、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申请材料:

1、用地申请;

2、规划选址意见书;

3、立项文件、环评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

5、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1、分局专管员现场踏勘,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受理集体建设用地申请;

2、分局对集体建设用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经分局会审通过,市局审核后,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文件报市政府批复;

4、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文件,公示供地结果。

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五)土地证书灭失、遗失申请补证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

10e.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a.原土地使用证;

b.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姓名、名称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c.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自然人姓名变更的,申请人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d.土地用途变更提供重新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土地用途变更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材料;

f.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不涉及界址变动的不需)。

(5)土地用途变更提供契税缴纳凭证。(6)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分局专管员地籍调查→分局专管员权属审核→分局会审→报市局审核→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填写土地登记簿、归户卡,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登记结果公告,分局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市局地籍管理科打印土地权利证书并负责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市局公章→分局颁发证书。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七)城乡居民个人住宅抵押登记,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商业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抵押评估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初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

办理条件:抵押人(国有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权人(债权人)。申请材料:(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d.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e.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14村级、乡(镇)、办事处出具证明。

办理程序:分局受理→分局专管员审查→分局会审→报市局审核→分局长、市局分管局长签发登记结果公告,分局公示→分局负责登记(收费)

办理期限: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九)根据市局主管科室下达的任务,分局负责地租、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足额征收。

二、简化办事程序

1、简化土地更正登记程序。凡属因错误登记的,经申请人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接件后转局地籍管理科,由局地籍管理科审核无误后,经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直接办理更正登记。

2、简化档案查询程序。凡符合档案查询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查询地籍档案资料的,由局信息档案室直接按有关程序提供查询及复印服务;需要查询土地登记归户卡、土地登记簿资料的,由局地籍管理科直接按照有关程序提供查询及复印服务;需要查询有关业务科室资料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程序提供查询及复印服务。

3、简化查封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程序。由分局审核无误后,经分局长、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直接办理。

4、简化公文签发程序。凡下放到分局办理的业务,需以市局名义行文公告或呈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分局长和市局分管局长共同签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文书由分局长和市局分管局长共同签发。

三、建立分局会审制度

下放分局的管理业务,实行分局会审制度。分局会审会每周召开2次,分局长主持,专管员负责承办报告专管区内的业务审查、权属调查情况,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分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分局会审通过后,报市局复审,复审参加人员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审科室和协审科室,经复审同意后办理。

四、相关要求

1、没有下放至分局的管理业务、局重大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接件后,交分局初审,经市局会审程序办理,市局会审会调整为每周二早8点召开,市局会审会参加人员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科室负责人。

2、无论分局会审还是市局会审,坚持所有会审事项发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科室、分局中层正职干部邮箱制度。

3、分局会审纪要于每周五交局政策法规研究室备案。

4、各分局尽快完善制定全面的工作制度,并编印成册。建立分局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日记制度,每天填写工作日记表格。加强分局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分局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半天,进一步提高分局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确保分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意见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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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向广州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247号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向广州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粤价〔2001〕247号)

广州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向广州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1〕36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向你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下放管理权限事项

金银首饰加工费、公有住房租金、中小学教育收费、生猪屠宰加工费、物业管理服务费、邮政延伸服务费、星级宾馆及酒店价外加收服务费、高速公路收费年审权等8项管理权限下放广州市。

公有住房租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价〔2001〕236号)要求执行。

省直属中小学教育收费统一执行广州市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为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转,避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矛盾,驻穗中央、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下放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在执行全省统一的邮政延伸服务项目前提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广州市制定。

省属、中央、部队驻穗星级宾馆、酒店价外加收服务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执行广州市的有关收费政策。

广州市辖区内不跨市的高速公路收费年审权下放广州市管理。

二、二、下放管理权限,实行提价备案制度事项

公共交通、事业单位中介咨询服务费、城市供水价格城市污水处理费、医疗收费等5项下放广州市的管理权限,实行提价备案制度。价格调查时,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城市供水价格改为提价备案制度后,广州市负责原广州市区供水的调定价工作,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市、区城市供水的调定价工作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措施正式实施后,省属、中央、军队、武警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广州市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政府指导价确定本单位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三、三、取消管理权限事项

取消旅业客房价格、饮食业综合毛利率、价外加收服务费(星级宾馆、酒店除外)等3项管理权限。

根据《关于广交会期间广州地区宾馆(酒店)客房价格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224号)和《关于取消我市饮食、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的通知》(穗价〔2001〕19号)有关规定,广州地区旅业客房价格、饮食业综合毛利率和价外加收服务费业已放开,不宜再列入下放管理权限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进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的请示

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权限的请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我们建设了基础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工业园,现已有200余家工业企业在园区落户,其中20余家超亿元的大项目。我们还建设了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也已有20余家企业在开发区中落户。各镇场区也都建设了工业小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两年再造一个新台安的宏伟目标已经全面完成。2011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已达210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8亿元,同比增长40.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4亿元。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政策。狠抓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上亿元的投资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目前,我县现行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执行的是2004年鞍山市委《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鞍委发【2004】16号文件。“县环保部门可以审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已经不适应我县经济工作的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县区环保局对县域经济建设的服务水平。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实施,我们恳请市政府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使我县环保部门可以审批污染较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特此申请

台安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第四篇:在进一步做好下放行政管理权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进一步做好下放行政管理权限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部署我市下放行政管理权限工作,结合我市前期工作的实际,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做好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简政放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是这次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重要内容,放权工作做得好与否,是这次改革成败的关键,所以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放权工作的认识。

(一)简政放权是顺应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大趋势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江门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突出简政扩权,理顺权责关系,规范机构设置,优化编制配备,稳妥推进事业站所改革,创新公共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需要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镇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个核心,坚持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分类指导和

1积极稳妥四个基本原则推进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和方式,促进政府把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因此,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想做也得做,不想做也得做,而且必须做实、做好。

(二)简政放权是营造经济发展大环境的需要。未来几年,是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关键要抓改革、抓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只有进一步改革放权,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行政资源配置,破除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激活全市新的发展动力;只有进一步简政放权,才能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在改善民生中更好地履行政府管理社会和公共服务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简政放权是对部门领导干部大局观的检验。放权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职责和政治任务,又是对部门领导干部大局观、权力观和执行力的检验,这次放权,可能会触及各部门的核心权力,影响其既得利益。但放权对全市有利,对大局有利,对未来发展有利。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立足全局,维护大局利益,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证放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四个到位”,坚定不移地完成放权工作

改革不怕失败,怕的是不改革,简政放权不放也不行。顺德、东莞等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只有放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事权积弊的问题,才能解决镇在发展中“身大衣小”、“脚大鞋小”的问题,意义十分重大。“不仅要舍得放权,更要舍得放管用的权”,这是汪洋书记去年底在全省深化体制改革会议上说过的一句话,表明了从省委自上而下实施简政放权改革的决心。对此,市委市政府也下大决心,坚决要搞好改革,做好放权工作,各部门也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在梳理下放的管理审批项目时应“坚持三个原则、遵循三个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向镇下放行政审批及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事权。

(一)坚持“权责一致、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下放事权管理,让镇级切实承担起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属于镇级的管理权限应还权于镇,不属于镇承担的也不得转移下放,使得镇级能合理配置本地资源,全市联动形成合力,实现整体协调发展。

(二)坚持依法合规、应放尽放的原则,这次的事权下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其中涉及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明确可由镇级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下放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可由有关部门报市备案后直接交给镇行使。对于应下放给镇的各类管理权限,各部门应能放则放,要自觉突破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束缚与

阻碍,对现行的管理的具体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采取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的方式,最大限度给镇下放涉及民生的管理事项,适度给镇下放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对试点镇可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社会治安和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

(三)坚持注重实效,能放才放的原则。在放权的过程中也不能搞一刀切,要统筹兼顾,既要考虑放的必要性,也考虑放的可行性,避免因工作不细,造成下放的审批项目无法落实的局面。对于下放的权限,不能因基层没有承接单位而半途而废,每个下放的项目基本上都要得到落实。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循三个有利于:

一看是否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任何改革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发展。对于能促进发展的权能放的都要放,只有下放了管用的权,赋予镇级更大的发展自主权,才能进一步激活镇级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不断增强其整体实力和发展后劲。

二看是否有利于发挥基层积极性、能动性,“身大衣小”体制性问题困扰镇基层发展主要原因之一,只有进一步放权松绑,才能真正意义上激活发展的动力,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发展镇域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看是否有利提高行政效率,解决事权拥堵,通过下放事权

可以推进服务前移,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优质和效的公共服务

三、几点要求

这次简政放权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事权下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于3月前完成完成下放项目的上报工作。

二要强化监督指导。简政放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加强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编委办和监察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改革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要严明工作纪律。简政放权工作涉及面较广,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同志们,做好简政放权工作事关全局,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希望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克服困难、抓好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放

权任务,为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江西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下放小水电价格管理权限 开展大用户试点(全文)

《江西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下放小水电价格管理权限 开展大用户试点(全文)近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精神,我委结合价格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0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精神,结合国家价格改革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按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核心,积极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和市场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把该管的价格管住管好,能放开的尽量放开,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让价格能够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二、全程加强跟踪问效监督考核

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同时加强跟踪问效,监督考核,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并取得实效。

三、着力抓好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一)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按照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对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全部放开,部分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部分放开。

1.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省管非处方药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336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2.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此项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为进一步规范后续监管问题,拟研究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已征求设区市和有关单位意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3.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制度,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省管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642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4.全面放开工业用盐价格,放开食盐中除基本需求外的多品种食盐销售价格,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634号)。(责任单位:省发改委)5.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8月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373号),明确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费。目前正在研究放开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的政策措施,2015年8月底前下发《关于放开非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的通知》,全面放开成人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6.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8月底前完成。拟研究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秋季执行。(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7.放开部分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714号),明确放开专利代理、报关、产品认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金银饰品质量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航危天气预报、煤炭地质勘探等专项服务价格。目前,结合省级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将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除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8.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在2015年3月底前放开价格。(1)会计师事务所服务。(2)资产评估服务。(3)税务师事务所服务。(4)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5)房地产经纪服务。(6)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7)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9.研究修订《江西省定价目录》,此项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对《江西省定价目录》(2002年版)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按程序报批,形成《江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修订《江西省定价目录》要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着力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最大力度改革定价机制规则,减少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水平;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开透明,使价格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缩减定价事项30%以上。凡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省一律放开;对国家下放、移交省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在积极做好承接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能下放的全部下放到市县,并指导和帮助市县承接、运用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二)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放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我委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对现行的省管价格审批事项,凡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更方便有效的,尽可能下放。

1.下放小水电站上网电价审批权限,此项工作已完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595号),已将大部分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下放给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2.下放新建商品房住宅公共配电设施配套费制定权限,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制定出台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指导意见,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具体标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三)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此项工作2015年3月底前完成。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14]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免除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正在进行省级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已草拟完成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下步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四)建立健全完整的环保电价体系,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此项工作已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070号),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经我委核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解决了我省全部在役燃煤发电机组脱硝、除尘电价补偿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五)发挥价格在化解产能过剩中的积极作用。按国家统一安排,对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此项工作已完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4] 547号),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已实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质监局)(六)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此项工作涉及价格方面的事项已完成。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3206号)。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输配电损耗,已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损耗率的函》(赣发改商价〔2014〕396号)确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七)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此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按国家统一部署,2014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028号),调整我省部分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2015年底前将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建立全省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在2015年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已下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192号)。2015年一季度全省开展调研;二季度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地征求意见;三季度在征求意见,省外调研独立采暖情况,以及完善实施方案基础上,统一组织召开全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的价格听证会;四季度出台实施方案,建立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此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2014年5月已出台我省《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发改收费〔2014〕464号),目前南昌、九江、宜春等市已执行阶梯水价,争取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九)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试点工作已完成,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2014年12月已出台《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12号),适当下调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手术治疗费等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并已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新余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新余市、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十)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项工作省管权限内的已完成。2014年2月已制定《江西省发改委药品价格定价规则》。2014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省管非处方药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336号),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国家2015年也将放开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从管理最高零售限价转为管理医保报销支付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十一)加强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2016年底前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制度。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与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协作,2015年底前公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2015年底前完善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料价格变动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十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此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及工作措施,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提高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分析预测的针对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十三)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2018年底前建立农产品(水稻)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在目标价格制度出台以前,严格执行国家每年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15年起按国家规定放开烟叶价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烟草专卖局)(十四)完善民生价格政策,此项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2012年6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对困难群众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2013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又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987号),对《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进行了完善。

推行居民生活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工作正在开展中,2015年年底前统一对我省所有已通气城市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4,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了涉企、银行业收费、民爆器材、医疗收费、铁路货运价格专项检查。2015年将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十五)加强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此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进一步完善价格日常管理,改进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依法依规办理定价调价工作,做到公开、公正;2015年修订和完善《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加强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论证,完善专家评审、专家论证及价格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十六)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此项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2014年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并出台了《江西省价格信用信息采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启用“江西省价格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推进经营者诚信建设和价格自律。2016年前要做好“江西省价格信用信息采集系统”的运行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十七)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设立强有力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依据反垄断执法制度,对涉嫌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反垄断合作交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十八)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已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2018年前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费用调查登记制度。为规范我省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行为,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16年底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十九)完善价格违法预警防范处置机制,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制定我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做好全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指导工作,在系统全面运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2018年前建立我省价格违法行为监督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二十)推进价费信息公开,此项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通过《价格视窗》《江西价格监测鉴证网》及时发布国家的价格政策以及商品价格信息的走势分析,做好市场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二十一)加强价格宣传,此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围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调控、监管中面临的重点、难点和问题,加强价格理论和价格改革重大问题研究,既为价格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理论支撑,也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创新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为推进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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