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大全五篇)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0-3953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6:59: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

对“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

摘 要

21世纪以来,“假离婚”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或者说,“假离婚”成为一种普遍的有效的可以用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婚姻,对于国人来说,一向是神圣而庄重的,但是在现代经济社会的冲击下,为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人们开始通过“假离婚”的方法,利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漏洞,为自己谋取好处。“假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关注。

面对层出不穷的“假离婚”现象,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首先要全面了解“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原因和具体表现,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假离婚”现象所带来的物质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后,法律部门应当制定出更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相互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词:假离婚; 概念; 现状; 影响; 对策

Legal Thoughts on “fake porce” phenomenon

ABSTRACT

Since the 21st century, “False porce” has become a hot topic.Or to say,“False Divorce” has become a common means of effective can be used to gain improper benefit., For Chinese,marriage has long been a sacred and solemn,but under the impact of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In order to with the minimum cost to obtain the biggest benefit,people started by using the method of “False Divorce”, use of national policy and the law loophole, for their own benefits.The negative impact of False Divorce is huge,it not only destroyed the family stability and social order, mor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rampling on the dignity of law, has gained important attention to the people.In front of the“False Divorce” phenomenon emerge in endlessly, we need to formulate relevant measures to curb the spread of the phenomenon.We need to formulate relevant measures to curb the spread of the phenomenon.First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phenomenon of “False Divorce” causes and specific performance, secondly should fully recognize the material brought by the phenomenon of“ False Divorce”risk and legal risk, finally, the legal department should develop a more perfec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ocial the public to 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can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Key words:False porce;Concept;actuality;

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目 录

摘要...........................................................IV ABSTRACT........................................................V 序言............................................................1

一、假离婚的内涵................................................1

(一)、假离婚的定义............................................1

(二)、假离婚的类型............................................1

二、假离婚的社会背景............................................2

三、假离婚的现状分析............................................2

四、假离婚的动机和社会危害......................................3

(一)、假离婚的动机.............................................3

1、关于房屋的动机...........................................3(1)、为了骗取房屋拆迁补偿..................................3(2)、为了多买房屋逃避高税..................................3

2、关于子女的动机...........................................4(1)、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政策................................4(2)、为了给子女办农转非户口................................4

3、关于财产的动机...........................................4(1)、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5

(二)、假离婚的社会危害.........................................5

1、对婚姻家庭的伤害.........................................5

2、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6

3、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6

4、对法律尊严的践踏.........................................6

五、假离婚的界定和认定..........................................7

(一)、假离婚违反道德和违反法律的界定...........................7 3

(二)、如何在理论和实务上认定假离婚.............................7

六、假离婚的应对措施............................................8

(一)、加强对假离婚的审查与核实.................................8

1、建议延长离婚申请审查的期限...............................8

2、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9

(二)、建立共享的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信息传输系统...............9

(三)、完善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追偿制度.............................9

(四)、完善对离婚效力的认定....................................10

1、原则上维持离婚的效力....................................10

2、对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制....................................10

(五)、对政策法规的完善........................................11

(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宣传....................................11 结论...........................................................12 谢词...........................................................13 参考文献.......................................................14

序 言

随着新国五条细则的新鲜出炉,关于购房、避税等话题层出不穷,由此引发了假离婚的又一波热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人数大幅度增高,假离婚究竟是如何操作的呢?为何成为大多数人走捷径的一条道路?曾经在人们的观念中,结婚是神圣的,离婚也是庄严的,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对传统价值的冲击在悄然进行中,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以婚姻为工具,理直气壮的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政府无法阻止,法律无法规避,根源究竟在谁身上?

本文将通过对假离婚现象的全面分析研究,了解这一社会现象并找出应对措施。

一 假离婚的内涵

(一)、假离婚的定义

假离婚,又称为虚假离婚或中国式假离婚,严格来说它并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因双方同谋或者欺骗对方取得对方同意而做出的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假离婚的类型

假离婚按照申请的途径,行政登记和法院诉讼,可以分为假离婚登记和假离婚调解协议。

假离婚按照发生的类型,可以分为同谋离婚和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进行临时性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指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利用行动和语言等欺骗方式使另一方同意先离婚再复婚,并且实质上损害另一方应得权益的行为

二 假离婚的社会背景

在封建时代,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是两个家族利益结合的手段,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典妻租妻等传统婚姻形式无一表明婚姻被利益化工具化自古有之。

新中国成立以来,废除封建婚姻制度,新时代的人们享有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过去离婚需要承担巨大的压力,现在由于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解放,离婚变得普遍和被理解,婚姻

自由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随着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婚姻工具化再一次出现,现在流行的假离婚,正是人们为了获得更好的利益而采用的方法。

假离婚现象的盛行,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无非是买房、生子、升学、户口等与自身息息相关的问题,受社会经济的限制,现阶段国家并不能满足每一个公民的需求,而这个基本矛盾在短时间内是无法解决的,还需要漫长的过程,因此社会上一些人滋生了“自谋生路”的想法,有些人为了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政策规定,或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更大的好处,最为典型的就是房子的问题,为了多为自己争取一点利益,便钻起法律和政策的空子,通过假离婚来实现目标。

当然还有我们政府政策这个外在因素,或者说政府政策的透明度不高。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正在随着经济发展完善中,无法做到尽善尽美,不能有效吸收来自公众的建议与意见,每当国家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法律规定的时候,总会引发一股假离婚的热潮,归根究底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总会损害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或者限制某些人获取更多的利益,而发布的工作部门没有做到让公众了然于心,取得公众的谅解,公众对这些政策规定的具体事项一知半解,无法接受又无法反抗的情况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便产生了假离婚的方法。这其实也是公众对于政府政策的一种博弈,当个人无法对抗国家的调控政策时,只能通过投机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损失。

另外,现代社会的风气变得浮躁,人们更愿意走捷径获取利益,如果假离婚能得到好处,使自己少奋斗几十年,自然有很多人趋之若鹜。

三 假离婚的现状分析

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21世纪以来逐渐成为热门话题。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人士早已在关注假离婚现象,但是如何监管假离婚现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离婚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只要离婚的双方都是民事行为能力人,证件齐全,并且都是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拒绝办理或者进行行政处理。

离婚的夫妻双方大多为了买房、升学、生子这些目标,面对这些申请人,让银行金融机构、教育部门或者计生部门等机构来扮演道德法官辨别是真离还是假离的操作性不强,一些部门根本不会节外生枝,只会睁只眼闭只眼。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假离婚的发生。

假离婚虽然获得很多网友的认同,但也受到很多网友的争议,很多网友积极为应对假离 6

婚的现象出谋划策,有提议出台“限离令”的,限制离婚的次数和买房的数量;有提议出台“购房复婚细则”的,离婚后双方有购房记录的,禁止复婚。更多网友表示房价过高、限购令等政策才是假离婚的根源,应该从政府部门实施措施,否则,假离婚不仅动摇了对婚姻的神圣感,更削弱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与依赖。

假离婚的闹剧上演以来,针对此等情况,很多地方以不同名义制定了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其中,江苏省高院日前发布了《关于“新五条法”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在该报告的最后一部分,做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北京地区关于“单身离异人士限购加码”的调控细则即将出台,北京未来或仅允许京籍单身人士或离异人士持有一套房。政府企图通过提高假离婚的风险来遏制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但是,这些只是治标不治本,政府制造了一个可以通过离婚来获取利益的调控漏洞,现在他们想堵上漏洞,而不是从源头处理,势必会伤害到真离婚者的利益,而假离婚者依然可以继续进行,无济于事。

四 假离婚的动机和社会危害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假离婚现象的现状令人担忧,要彻底解决假离婚的问题,我们就要深入了解假离婚的动机,了解假离婚的社会危害,才能从根本入手,让更多人警惕假离婚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

(一)、假离婚的动机

是什么原因导致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呢?并且不是昙花一现的现象,而是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持续性的现象,在某些特殊时期更会变本加厉?

婚姻是终身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是非常严谨和慎重的。夫妻感情生活正常,平时没有争议矛盾,却突然要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自身或家庭谋取不正当利益,从社会上几次假离婚热潮发生的背景和时间来看,假离婚的动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关于房屋的动机

(1)、为了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城市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市转型的过程中,房屋拆迁是重要工作,为了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权益,政府对其进行拆迁补偿。由于无房户的拆迁补偿政策,政府对于无房户会有一定照顾,甚至部

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因此一部分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金或者住房安置面积,很多夫妻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一户分为两户,骗取更多利益。

(2)、为了多买房屋逃避高税

《国八条》、《国五条》的陆续发布,表明我国政府运用宏观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决心,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更是积极响应,包括稳定房价、抑制投资性买房等关于限价限购的一系列措施正在实施中。为了应付房产限购令,购买多套房,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减低首付数额,很多夫妻便以假离婚的方法,达到真买房的目的。另外,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的20%征收,为了逃避高额的房产税,假离婚后由个人收入低的一方挂名买房,便可以少缴房产税。

2.关于子女的动机

(1)、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符合特殊要求的,可以申请生二胎。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中国自古就有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传统老观念,很多人早已根深蒂固,有些人为了多生孩子,特别是生儿子传宗接代,往往在女方怀孕的时候假离婚,待孩子生下来后再行复婚,这样既可以多生孩子,又可以逃避超生的处罚。

(2)、为了给子女办农转非户口

现在的中国,对于户籍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虽然我国的人口流动频繁,外地人和本地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差距越开越小。但是在某些方面,户口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一对夫妇有一方是城市户口或城镇户口,可以利用假离婚,就能够将子女的户口转到另一方所在城市单位的户口,成为本地人,享受本地人的权利,特别是在教育方面会方便很多,减免赞助费。

3.关于财产的动机

(1)、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假离婚已经成为当事人逃避债务的最佳法宝。当人们面临财产上的纠纷时,例如夫妻一方因为生产经营不善,或者进行其他社会活动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迅速与自己的配偶离婚,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净身出户,财产都归配偶所有,债务人则可以赖债不还。即使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因为当事人转移财产难以强制执行。

(2)、为了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当人们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时,造成侵权责任,例如夫妻一方因为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为了推卸将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抗拒赔偿,侵权人在受害人到法院起诉之前,抓紧时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全权交给将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可以逃避侵权责任。

除了以上主要动机以外,也有些夫妻是为了再就业、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进行假离婚。虽然假离婚的动机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都是为了自身或家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假离婚的社会危害

既然假离婚动机不纯,那么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影响呢?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公民有权自由解除婚姻关系。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超出社会秩序,个人的自由应该在社会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假离婚的行为,实质是个人滥用离婚自由的行为,是对既有的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将对社会造成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婚姻家庭的伤害

假离婚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大多是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都处在不断变动和完善中,当事人在离婚后不一定能达到设想的目的。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并没有对假离婚现象作以规定,但它在婚姻关系中有着独特影响。有的假离婚的夫妻最后会变成真离婚,虽然离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假的,但在法律上是具有离婚效力的,人心易变,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依赖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事人难免假戏真做,导致另一方人财两失。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带着目的假离婚,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偏向一方的,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财产的分割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进行计算,可能最后吃亏的一方才会后悔不及。而在离婚不离家期间,双方关于生活收入、赡养、继承、监护和夫妻保持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很难算得清的。

夫妻双方的感情同样受到巨大影响,毕竟谁也不能肯定一定能够复婚,尤其在另一方稍有迟疑或犹豫的的情况,很容易引起另一方的猜忌不满。

同时假离婚的双方在社会上的道德评价会下降,影响其在社会上的形象。

假离婚中受到伤害最深的是孩子,父母唯利是图的决定回影响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并造成其缺乏安全感,影响个人的身心发展。

对家庭的危害也是假离婚假离婚最重要的社会影响,我们要引以为戒。

2.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

每一项政策的实施,国家都是站在宏观调控的角度进行的,代表的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多数人的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一旦离婚的手续办好,达到目的,就意味着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会受到损害。例如国家要多发放额外款项作为拆迁安置费用,债权人或受害人无法取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家必须重视假离婚问题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社会风气问题,更是国家利益保护的问题。

3.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

假离婚盛行,是对于社会稳定秩序的一种破坏。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如果把社会看成一个人,那么家庭是社会的构成基础细胞,安定和谐的家庭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基础,只有家庭安定和谐,社会才能有足够能量发展,维持稳定与和谐,假离婚摧毁的是婚姻关系的神圣与尊严,作为一个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人们将假离婚当成是一种成本低,用于换取物质上的东西的工具,这实际上是一个扭曲的道德观念,也是对于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与抗拒。

4.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假离婚并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更是法律行为,婚姻的结合与结束均由婚姻法和婚姻管理条例等民事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法律是国家制定出来的用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利用法律特别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达到假离婚真谋利的目的,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一方面结婚离婚复婚的行为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资源,一方面假离婚的夫妻双方逃避对他人的财产责任或赔偿责任,利用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人权益,实则是让法律违背了保护公民权益的原则。

五 假离婚的界定和认定

(一)、假离婚违反道德和违反法律的界定

社会的运转是由道德和法律来支撑的,对于假离婚是违反道德还是违反法律的界定,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假离婚现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假离婚现象。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它对于社会公众的基本要求是遵纪守法,明

礼诚信,道德是区分正当和不正当、正义和不正义、诚信和虚伪、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很明显通过我们对假离婚现象的分析,这种行为是违背道德的,应当被社会舆论谴责的。假离婚不管有何目的,都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离婚行为是有效的。从表面形式上看假离婚是不违法的,但我们从假离婚的本质进行分析,假离婚都是有不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合法目的,有何必采用欺骗手段呢?假离婚大部分是采用协议离婚的形式,也有少数为了逼真效果去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是一份双方基于合意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假离婚动机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假离婚的目的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假离婚既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我们不但要从道德方面约束,更重要的是加强法律的调整。

(二)、如何在理论和实务上认定假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离婚协议。

在理论上,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对离婚有效要件的审查认定离婚无效,但是离婚无效和假离婚是不同的,只有当假离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无效,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具备离婚的实质条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可以认定为假离婚,收回离婚证。

由于我国并未将假离婚这一现象纳入法律的调整体系内,因此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法规方面来认定假离婚是不可取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愿配合,效率不高。

对假离婚的认定,更多要从假离婚的实际表现来进行判断,假离婚相对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很难居住在一起的真离婚,有以下特殊表现:

第一,假离婚当事人之间并无争议,即使有争议,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作一个小调解,就能够达成一致协议。假离婚的夫妇离婚对于感情破裂的理由大多是没有争议的,但感情破裂的具体内容往往无法详细表达,最常用的是以个性冲突,兴趣不合为借口,并不符合法定的情况,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13种情形。

第二,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通常不做分割,只是简单处理。假离婚 11 的夫妻双方通常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于抚育子女的一方,或者做象征性的分割,有的干脆在离婚请求前即协议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给对方或者直接让给子女,从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来看,双方并不是由于一方有严重过错而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却显失公平,但双方均无异议,十分反常。

第三,假离婚的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没有争议,由于假离婚的夫妻双方通常都是在某种契机下急匆匆提出离婚的,并不会走正常程序,咨询律师或其他部门关于离婚的具体事项,因此大多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往往都是两人随意决定,抚育子女的一方并不争取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费用数额大多不符合实际情况。

除了在离婚期间夫妻双方不同寻常的表现,还应当查明双方在近期的活动,是否居住单位有拆迁,是否有买房计划,是否怀孕要生二胎以及各部门单位是否出台对离异人士或单身人士有利的政策措施。

通过基层群众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协助调查,当事人所在单位、邻居亲友的配合询问,我们可以直接了解离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的实际表现,例如在离婚后可以规避房产过户税,或借此取得购房资格和房贷资格的,可以认定为通过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认定为假离婚。

六 假离婚的应对措施

离婚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假离婚则是公民道德下滑的体现,我们无法通过指责公民的道德水平来遏制假离婚现象的发生,因为道德对公民的约束力是薄弱的,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来应对这个现象。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各方面协调配合,争取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一)、加强对假离婚的审查与核实

应当由各地政府组织对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了解假离婚的特点,使他们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把关假离婚现象。前面已经提及到,假离婚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即同谋离婚或者是欺诈离婚,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离婚,一方当事人都是已经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的,因此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时候,已经取得共识,对于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都没有任何异议。婚姻登记人员通过培训,应当谨慎认定假离婚,从离婚前的审查力度进行防范。

1.建议延长离婚申请审查的期限

延长了审查期限,将一个月的时间改为三个月。可以给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有一个缓冲的期限,认真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如果三个月之内,当事人进行冷静反思,自我审查,双方感情修复,可以及时撤销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避免以往因离婚申请数量多,时间赶而造成的仓促工作。

2.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

按照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对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只需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这些基本问题都是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离婚证书。

除了规定的核实内容,应当包括包括夫妻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还有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分开填写离婚申请书,不得互相交流,着重对离婚理由及其具体表现事项的统一性进行初步审查。双方填写事项有明显差别的,可驳回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当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主要调查其真实性,查明是否有不正当目的。

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求当事人陈述理由,还应当责令离婚申请人履行举证责任。

(二)、建立共享的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信息传输系统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公民结婚只有一个途径,就是去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离婚却有两个途径,可以去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发出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部门分发的离婚证书是有同等效力的,影响了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就给了某些假离婚的人可以利用的漏洞。建立一个信息互换共享制度,通过网络内部平台,连接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限内,婚姻登记机关只需输入当事人姓名,网络可自动显示法院同名同姓的当事人在此期间的纠纷诉讼,如债务纠纷和侵权纠纷;同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输入当事人姓名,网络可以自动显示当事人是否正在进行离婚申请,是否有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风险,可以及时处理,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追偿制度

假离婚作为当事人逃避债务抗拒赔偿的有效手段,要打击这种现象,就要从协议离婚的财产分配效力这一方面着手。根据共享的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信息传输系统,可以及时得悉对方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当发现当事人有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可由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进行离婚诉讼分割财产,并且影响实现索赔的裁定书已经生效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按照离婚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审理,债权人发现对方进行行政登记离婚,离婚已被批准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权行使撤销债务人放弃财产分割财产协议的行为。通过对财产分割的追偿,可有效保护债权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对离婚效力的认定

假离婚虽然带了个假字,但确确实实是通过合法程序的有效离婚。当假离婚发生意外,弄假成真时,面对当事人申请离婚无效的请求,应当如何判定?

1.原则上维持离婚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公示效力的婚姻登记行为,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只要具备法律要求规定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登记行为即告生效。因此无论其离婚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假离婚的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能力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由明确的认识,离婚的申请和登记都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于协议假离婚的一方背弃复婚协议而与第三方再婚的,且再婚的第三方为善意的无过错方,再婚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保护第三方利益,不对假离婚做无效处理。

2.对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或是属于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并且离婚证书已经生效的,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离婚效力,判定离婚无效,重新审理。但是,假离婚的当事人显然不符合上面任何一个条件,原则上应当维持假离婚的效力,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当事人申请假离婚无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能够继续享受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利益的人,一般的社会公众或国家机关没有权限。只有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受抚养人以及可以代表这些人利益的社会 14

组织,如妇联、残联才能向法院申请。

第二、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存在复婚的共谋,举证证明双方在假离婚期间获得的既得利益,例如利用单身身份或离异身份进行的买房、生子、逃避债务等行为。证明双方利用假离婚达到了非法目的,即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经过严格审查,证实假离婚后双方既没有再婚也没有复婚,但同居在一起离婚不离家,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离婚关系从来没有对外公布,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书,视为夫妻关系从未解除过,双方在假离婚期间利用单身身份或离异身份取得特有利益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决取消其取既得利益的资格。政府应当严格监管,保证各部门全力配合。

对于欺诈假离婚的一方,申请假离婚无效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或者欺诈方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同谋,证据由原告提供,法院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证据确凿的,应当宣布假离婚无效。(五)、对政策法规的完善

能够让人们从中骗取利益的政策法规,说明是不完善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说,阻止假离婚现象应当从政策法规上堵住漏洞,体现宪法保护婚姻的精神,贯彻落实各种政策制度,政策法规的制定需要仔细权衡获得效益和离婚风险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的宣传,针对假离婚现象,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应当和民政部门、计生部门、基层群众共同筑起一道预防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电视、报纸、电台等其他新闻媒体应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促进婚姻法等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思想教育的宣传

假离婚行为的发生,归根究底与社会公众的道德思想水平下滑是息息相关的。我们不仅要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假离婚现象,还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思想道德教育,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联合动员,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使道德教育宣传大众化、经常化,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传媒要积极配合,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假离婚反面教材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引以为戒,加强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

结 论

多年以来,无论是为了户口农转非、拆迁费还是生二胎、买二套房,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各地总是上演着一幕幕假离婚的闹剧,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愿意采取这种高利益高风险的方式来解决现实问题。一个社会现象的背后都是法律行为,而每个法律行为的本质都是经济问题。我们对一个社会现象的研究,就要通过表面发现本质,才能真正找到根源制定根治的方针。

通过对假离婚的内涵、背景、动机、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剖析,我们了解到假离婚已经不是一般的个人行为,而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当它只是个体行为时,我们可以谴责假离婚当事人的道德品行,但是当假离婚现象已经发展成广泛性的群体性行为时,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假离婚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只在事后采取措施,无疑是治标不治本,假离婚更是一个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归根究底是社会利益分配不均的原因,这就要求国家制定出更完善的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靠社会公众,不能只依靠政府政策,更不能强制法律法规,只有从人、政、法三方面全面配合,才能真正的遏制假离婚现象。

参考文献

[1] 范文韬.潘荣华.浅析当代“假离婚”现象[D].法制与社会第26期,2011.[2] 郭善玲.邹斌.浅析假离婚形成的原因与对策[A].江西科技学院学报第四期,2007.[3] 韩贵生;假离婚现象不容忽视[N];广西政法报;2000.[4]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A].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 王利明.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6] 巫昌帧.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 秀峰.假离婚 新的社会问题[D].《社会工作上半月(实务)》 2007年07期.[8] 张力.试论对假离婚效力的法律规制[A].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总第43期,2001.[9] 朱启莉;刘仁琦;;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6年02期.[10] 周航.浅谈近年来离婚率节节攀升的原因及对策[C].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0.

第二篇:假离婚现象之浅见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大大改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离婚率比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从我院受理的近几年的案件情况来看,离婚案件的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办理了大量的离婚申请,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防范与处理“假离婚”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婚姻是人生的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十分重视,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者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财产隐瞒不报,或是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至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中,有一些需要搬迁安置的地方,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或者是救灾搬迁,为了分得更多的地点,获取更大的利益,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是一户分为两户,取得不当利益。

(四)逃避计划生育。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力度较大,查得较严,一些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惩罚,夫妻双方实行“假离婚”,特别是计划生育普查时情况尤为突出,双方名义上离婚,把判决书或离婚证当作挡箭牌,借以逃避惩罚。

二、“假离婚”现象的危害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此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它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冲击了婚姻法律制度,它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假离婚”的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成功,手续办好,他人利益必然受损。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据此对抗执行,有的在离婚时财产未报或隐匿,待执行时分不清是离婚前的财产还是离婚后的一方财产,给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本来已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但之后有些人“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争端,形成不稳定隐患。

三、“假离婚”现象的对策

“假离婚”打着法律的旗号,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避性,想要解决“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以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在办理案件时,不能盲目地求快,片面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按一般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加强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显失公平的,法院应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防止通过此种方式来逃避返还债务,危害他人利益。

(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这一点,限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也可有效地预防“假离婚”。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有以下方法比较可行,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

有此行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时可予以解决;如果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假离婚”当事人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那么法院应加强同计生部门的合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好这一问题。

第三篇:离婚现象调查法律实践

法律实践报告提纲

专业:

姓名:学号:

实践单位:

一、实践目的: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二、实践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

三、实践方式:

调查方式

1.数据查阅。

2.走访调查。

四、调查分析离婚的原因。

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一是家庭矛盾。从经济状况进行分析;二是从婚姻质量的高低;三是从家庭内部分析;四是对比结婚前后的看法,根据双方各自对对方的了解程度;五是看是否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离婚。

五、写离婚的特点。

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性别分析。是男、女方谁提出离婚较多,并分析原因;二是从区域进行比较,将农村与城镇进行比较;三是从年龄段分析,分析各阶段年龄离婚情况。

六、离婚的手段。分两大类,一是法律途径;二是自愿协商通过民政途径。

七、实践结果。

重点介绍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分析讨论及对策建议。

八、实践体会:用自己的语言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简单介绍个人对离婚现象的认识。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婚姻家庭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制度,他为繁衍后代、稳定社会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从工业革命开始,婚姻家庭就受到越来越多的考验,从西方国家开始蔓延到全世界,离婚在当代中国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而在过去离婚这个词想都不敢想象,封建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特别是驾驭在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上,一旦离婚就有人指三道四。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类对自由的追求打破了三纲五常的伦理要求,特别是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婚后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使得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和稳定。近一个月来我通过调查、了解、分析离婚原因,得出了些结论。

一、调查时间

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

二、调查方式

(一)数据查阅。对xx近三年的离婚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查找离婚的普遍规律。

(二)走访离婚人员。走访因起诉离婚和民政登记离婚共30对,年龄分布在36到60岁之间,通过调查了解后认真总结出离婚的原因有大致有五个方面。

(三)走访群众对离婚的看法。

通过走访群众了解他们对离婚的看法,特别是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三、离婚的原因。

(一)为家庭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婚姻是一种体现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社会现象。一旦收益与成本不相符合必然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由此原因引起的情况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生活困难开支入不敷出,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夫妻双方心情焦虑,常有怨气稍不顺心便发生口角,长此以往便形成感情破裂。二是经济困难,为了生计夫妻一方不得不外出打工一年半载难相聚。并且夫妻一方因环境的变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双方即使见了面,也因观点兴趣不一致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因此而疏远引起离婚。.(二)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由于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现代社会的发展是高节奏的,任何工作都在以极快的节奏和频率在运转。在这样高节奏的社会里竞争四处可见。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打不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现象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是古老“文明”的遗产,然而,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傲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以致家庭暴力更为频繁,最终导致离婚。

(四)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昙花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

(五)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四、离婚特点

(一)女方提出离婚案情形多。在调查中发现女方提出离婚的占整个离婚的7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率升高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贫富悬殊增大,有些地方经济落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的矛盾加深,常为家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很多外出打工的人员,由于环境的变化思想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夫妻之间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而提出离婚。

(三)30到40岁的年龄之间提出离婚的较多。在调查中这个年龄阶段提出离婚的占的比重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处在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小孩要供养生活压力大的阶段。夫妻双方遇到困难不

能互相理解相互鼓励。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经过几年的创业他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实力嫖娼、找情人、包二奶。

五、离婚的手段

(一)欺骗谋利的假离婚。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约定的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在复婚的行为。

(二)暴力威胁的强离婚。夫妻一方,一般是有过错的方在提出离婚遭拒绝后,气急败坏,以暴力威胁配偶,变本加厉的恶待配偶,使对方终因不堪忍受起折磨而离婚,这不仅严重违背了道德要求,而且触犯了法律。

(三)诬陷迫害的恶离婚。在离婚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不是主要过错者,不仅在离婚过错中甚至在感情出现危机时就开始征集配偶的过错证据,并相互指责和攻击,千方百计地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提供假证或辩解,使对方不得不接受离婚。

(四)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的悲离婚。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是在损害和牺牲其子女利益的条件下实现的。

(五)硬拖不离的仇离婚。有的夫妻不能正面面对现实,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以受害者自居,死拖硬缠着对方,坚决不离婚,特别是因为对方移情别恋而意欲再婚而感到悲痛时,常以极端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婚姻,到处喧嚷对方的过失和隐私,损害对方的人格和尊严,从而报复对方的背叛。

六、调查结果

婚姻是一叶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面对婚姻时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避免轻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时男女平等的原则

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

七、心得体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把家庭创建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让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结婚、离婚应该报谨慎的态。

第四篇:假离婚购房的法律风险2

假离婚购房的法律风险

据媒体报道:近来由于房屋限购政策的深入实施,摧生了很多的假离婚的现象,笔者也曾遇到某著名楼盘的置业顾问劝笔者为了购房而假离婚的情况!可见,假离婚和购房已经紧密联系;所谓假离婚就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又恢复登记结婚的行为。然而,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却让假离婚者忽视!

假离婚在法律层面其实没有明确界定,既称之为假离婚是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关联的一种行为,假离婚由两个真的法律事实组成,第一个法律事实是真离婚,第二个法律事实是真结婚,也就是离婚后再结婚!显然,既然假字当头,风险自然不小!

一 假离婚包括了真离婚,真离婚的法律后果是离婚前的财产按离婚协议约定确认权属,离婚后重新登记结婚前购买的财产不能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离婚后的双方任何约定都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当事的约定完全会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得不到保护和实现!可见假离婚这种行为本身具有天生的不合法性!

二当事人的约定需要双方诚信的践行才能完成,只要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完全可能人财两空。北京的男青年张某和女青年王某结婚后已买了两套商品房,由于房价的飞涨,双方协商再买一套商品房,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把两套商品房明确在王某名下,双方约定等张某办完第三套房屋购卖手续后再办复婚登记。然而,当张某准备找王某拿钱购买第三套房屋时,王某却拒绝拿钱并另结新欢!张某最后人财两空,望房兴叹!这就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假戏被真作,有苦无处说!

三假离婚给当事人带来的信用风险。2011年春晚黄宏等演的小品“喜离”最后就被朋友“看不起”而收场;假离婚购房在银行有贷款者,完全有可能被银行查出是假离婚而导致信用问题最终被终止贷款!信用无价,幸福最高,切莫假离!

婚姻不是儿戏,参假的婚姻最终将得不偿失!安得广厦千间,焉比家和妻贤!

第五篇: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离婚在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封建“从一而终”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另一

方面,我国直线上升的离婚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以本人进行调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例:2003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2004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200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2006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在2007年的一项调查中了解到已经上升到52%.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至一九九五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一九九七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九七九年,中国的离婚率仅为百分之三,而现在是百分之十三左右,从纵向看,中国离婚率上升非常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中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二.主要特点

<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在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70%。这说明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地位的上升,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了女性反对封建婚姻的束缚,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要求离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从这点来看,离婚2-

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下,人的交流减少,心理压力增大,所以人心灵上由于缺乏交流变的近乎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群属性迫切需要个体的交流,需要感情上的富足。而婚姻,家庭也就当然成为首选的避风港。他们希望从家庭中得到慰籍。一旦,这种要求打不到满足,就会导致对婚姻的失望。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仍然突出,并且农村比城市突出。存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比较底,也可能是男方的旧思想造成的,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自己想怎样就怎样,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没有把妻子当成平等主体来对待。随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我们可以看出暴力、背叛、谎言等已经成为导致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危机的导火线。由于一方的猜忌、不理解、不信任和不宽容,使另一方在婚姻面前焦头烂额、苦不堪言,也最终使他们走向婚姻的尽头——离婚。

<四>.草率结婚导致离婚。在此类离婚案件中青年夫妻居多。夫妻双方因婚前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把婚姻视同儿戏,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对方有许多缺点,自己不能忍受,于是双方常吵架,造成矛盾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一些媒体将这种现象称作“昙花婚姻”。另一类是双方发生一点小矛盾,缺乏沟通,不能互相谅解,草率提出离婚,而对方为了面子,也轻率地同意离婚。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是有实据的,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示,就有9/10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很多婚姻仅仅是“感冒”,并没有得“绝症”。其实,有很多家庭是能够挽救的,但是大多数夫妻双方却不懂得如何沟通,如何经营家庭,致使婚姻处于“亚健康”状态。

<五>.其他原因造成离婚。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仍然占很高比例。婚外恋不仅十九世纪,即使在二十世纪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美”仍然随处可见。再婚离婚的也有一定比例,因再婚后,在处理对方子女问题时,夫妻双方往往发生争执。近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案件,与网友发生恋情,移情别恋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手续简化、收费低,也是离婚的催化剂。新《婚姻登记条例》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新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登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繁杂手续,本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离婚双方只要写好离婚协议书,带上必须的证件,缴纳9元钱的工本费,就可以当场发放离婚证。导致相当部分人群尤其是年4-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不幸的婚姻让人饱受创伤。在幸福与不幸之间,大家自会有自己的选择。但是,在做决定之前,也应该注意下列问题:

<一>.避免轻率离婚。进一步加强感情的培养和交流。针对婚后一到二年离婚较多这一婚姻危险期,一是婚前双方要加强了解,不要草率结婚;婚后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要冲动地去民政部门或者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试离婚。“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试离婚日子后,平静下来的夫妻两人也许会发现,在他们彼此心里,对方还是像从前一样重要。重归于好后,离婚的事情便不了了之„„,“试离婚”有助于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给双方提供一个情感空间。

<二>.做好离婚财产分割。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时,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该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相对较低,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利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较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

<三>.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家庭责任感。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拒色防变;教育广大群众珍爱家庭,爱护家人,共同把家庭建设成为充满感情的温馨港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应该把家庭创建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重要载体,让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总之,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结婚、离婚应该报谨慎的态。

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思考(大全五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