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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3953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6:59: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进而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配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各市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可以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核机构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推荐,承担省里确定的特殊审核任务。省每三年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一次查实,经查实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推荐认可资格。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报省经贸委联合省环保局批准,也可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直接确定。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公布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与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或与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实施清洁生产的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组织实施。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监督企业根据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选择省推荐认可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如果省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聘请省外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阶段。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各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见附页1)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将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并邀请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及验收标准(见附录)分期、分批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公布。

第四章保障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若国家出台相应的规章,以国家规章为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

4)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推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共同确定本辖区内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联合发文公布。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监督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告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的要求,在2003年?2007年间,组织本市范围内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同行业对比、通过等标污染调查、通过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阶段。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 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技术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审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见附件1)共同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省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公布。

第四章 保障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篇: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公司收:清洁生产验收材料(1)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审核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工作。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原则上省里委托各市经贸、环保部门组织,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由各市经贸、环保部门负责。

各市应当鼓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的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

5、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

(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审核报告符合以下要求:

1、审核报告章节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

2、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

3、全面分析企业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产生原因,以及“三废”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

4、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必须是审核重点;对年取水量15万吨以

上的企业,水资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

5、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6、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7、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尽量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8、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前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

9、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

10、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四)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申请验收企业将清洁生产总结报告、审核机构填报的《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以及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环保部门各1份。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经初审,属省试点计划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各1份。

第七条对省试点计划企业验收,原则上委托各市组织,省指派专家参与验收;省将选取个别试点计划企业组织验收。不属省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由各市组织。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第八条各市经贸、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中应有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的成员。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

第九条专家评审过程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

(二)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中/高费方案、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清洁生产的理解及工作开展

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专家组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打分表》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 列入省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授予“浙江省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进行公告。对于评定为优秀的,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一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要求,在6个月内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及整改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及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各市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通过验收的企业,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做好文本的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审核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审核重点重大遗漏。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审核机构未根据需要邀请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行业专家,导致审核存在较大不足。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企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加强对清洁生产验收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的,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各级经贸和环保部门以及审核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条件,自行或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四篇: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

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器乐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介绍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16 •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 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 年 月 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总 则 总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
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 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 能耗高 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 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 有毒有害物料 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 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 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 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 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审核。• 自愿性 自愿性——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
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
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 强制性(两类): 强制性(两类): •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 污染物排放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强制性⑴ 强制性⑴:
•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 治区、直辖市、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 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 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 况。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品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致癌 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强制性⑵ 强制性⑵:
•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 由各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 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 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

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 二个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施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
• • • • • ☆ ☆ ☆ ☆ ☆ 审核准备 审核准备,预审核,预审核,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 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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