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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4878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6 09:58: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包括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以及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等服务。提供服务的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不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创新券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负责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由企业按照要求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平台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每个单位申领创新券的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七条 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开展服务机构直接收取创新券试点,为企业购买服务提供便利。

第八条 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其中科学仪器设备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服务补助为30%,科技查新为50%,科技政策培训为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及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并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对在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大科发„2015‟80号)、《关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大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 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

第六条 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沈阳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服务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承诺书及详细服务规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 创新券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在完成科技服务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创新券兑现标准:

(一)按单项服务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服务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券;

(二)每个服务机构每个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服务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接受服务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

(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创新券及服务费用支付凭证;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执行机构、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参加执行机构、服务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中,应在使用创新券后及时向组织机构提交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以评估是否继续给予创新券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券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科技创新券

关于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若干解释

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是东湖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降低企业创新成本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2、科技创新券发给哪些企业?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四类企业: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3)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瞪羚企业”;(4)经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初创期科技企业。

3、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多少科技创新券?

东湖高新区每年发放总额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

4、科技创新券的面值?

科技创新券面值分三种:1000元、10000元、50000元。

5、科技创新券怎么领取?

每年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科技创新券发放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领,采取按企业网上提交材料时间顺序发放、发完为止的原则。对当年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到券的企业,将在下一的发放工作中优先安排。

6、每家企业能领多少创新券?

每家企业领取科技创新券金额起点为1000元,上限为20万元。每家企业每两年内领取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20万元(即在2015年已经领20万元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2016年不能再领券)。

为保证公平分配、提高使用效率,企业应认真分析对科技创新券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领取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对于实际使用科技创新券金额不足领取金额80%的企业,在下一周期发放科技创新券时不得申领。例:一家企业在2015年领了20万元创新券,但在2015年至2016年间未能使用超过16万元的创新券,那这家企业在2017年将不得再申请领取创新券。

如有企业在2015年已领取的创新券金额未达到20万,但在2015年已全部使用,可在2016优先申领,但两次申请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例:企业在2015年领取了10万元创新券,并在今年全部使用,可以2016年再申请领10万元创新券。

7、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哪儿使用?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与东湖高新区公布的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合作时使用。

8、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有哪些?

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应为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1)国家实验室;(2)国家重点实验室;(3)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工业技术研究院;(6)法定检测机构;(7)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其他运营规范、技术研发或服务实力突出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列入创新券受理单位范围。

目前,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共有受理单位80家(其中包括武汉市科技局发布的30家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包括工研院、工程中心、实验室、检测机构及会计、法律、专利、咨询在内的多种科技服务机构。

受理单位名单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群号463913063)上发布。

9、如何才能成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发布公开征集受理单位的通知后,各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并签订科技创新券合作协议后,即可成为受理单位。

(1)符合条件的上述第8条中1至6类机构,在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已成为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的机构,自动成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无需另行签订协议。

(2)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战略咨询机构等,向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复核,在与东湖高新区签订科技创新券服务合作协议后,即确认为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

10、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是否会变化?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受理单位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受理单位的机构可提出申请后增加进名单,出现违规行为或服务能力不足的机构将取消受理单位资格。

11、科技创新券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创新券受理单位之间开展专利购买、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专利咨询及服务、商标咨询及服务、战略咨询、财务及法律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原则上只要受理单位能够向企业提供的服务皆可使用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只能用于支付各种服务费用,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产品。对于服务成果需要以实体产品形式提供的,必须提供充分依据方可申请兑付资金。由于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的费用已经给予补贴,根据财政资金不重复补贴同一事项原则,持券企业在开展上述几类业务时,不得使用科技创新券折抵费用。

12、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如何操作?

持券企业在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必须先与受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支付费用时,可用券折抵部分费用,每项合同中用券金额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例:(1)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2)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6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

13、受理单位接券时如何操作?

受理单位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应核实科技创新券的真实有效信息(领券企业信息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创新光谷”微信公众号、光谷科技创新券QQ群463913063上发布)。受理单位收券后,向持券企业开据发票或收据时,按合同总金额计算,应包括创新券折抵金额。

14、科技创新券能否找零?

因为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因此,即使持券企业向受理单位付券时折抵费用金额达不到面值,也不可由受理单位向企业找付小面值券。

15、小面值的科技创新券不够多怎么办?

科技创新券的面值只有3种,在使用时可能遇到小面值券不够的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在使用时优先使用大面值券。

如持券企业与同一家服务机构开展了多项服务合作,多个合同可累计加总后使用一张券。例:企业与某一检测机构开展20笔合作,共计发生费用2万元,企业可与检测机构协商,在付款时向检测机构支付1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1万元的创新券。

持券企业用券时,也可只使用科技创新券面值的一部分。例:企业与某一实验室合作,发生一笔8万元的委托研发业务,企业在付款时向实验室支付4万元现金、交付一张面值5万元的创新券,但该券的实际折抵费用为4万元,实验室向管委会申请兑付时按实际折抵费用计算。

16、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后财务如何处理? 企业领券后如果未能使用,并没有形成实际的资金来往,则无需在账目上反映。但在用券后,实际上是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了相应费用的补贴,应以政府补贴形式入账。

17、受理单位如何兑付资金?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每年5月和11月兑付两次,受理单位凭相关材料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兑付。兑付时需提交:

(1)科技创新券;

(2)开展科技服务的合同、协议等材料;(3)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18、受理单位如何开据发票或收据?

受理单位向持券企业须开具发票或专用收据,金额为合同总金额(包括收券的金额)。受理单位向管委会兑付资金时,开具收据,金额以经管委会复核后的金额为准。

19、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与武汉市科技创新券是什么关系?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放和兑付,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付。

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可以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武汉市科技创新券能否在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单位使用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同一企业可以既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使用何种券,企业用券折抵费用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例:(1)一家企业既领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企业与某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发生一笔1万元的检测业务,企业在付款时需向检测机构支付5000元现金、交付5000元创新券(这时可由企业自由选择用哪种券,但1万元费用不得全部用券折抵)。

(2)一家企业领了15万元武汉市科技创新券,又领了20万元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在向某工研院购买一项价值70万元的专利时,可使用两种券折抵35万元费用,另外再向工研院支付35万元现金。

20、科技创新券遗失或损毁了怎么办?

各企业领券后请妥善保存,遗失或损毁不可补办。

21、如果违规使用科技创新券怎么处理?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被推荐申报其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同时取消创新券受理单位的受理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篇: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等政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需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生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烟台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创新条件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驻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

第五条 创新券主要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烟台高新区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区科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机构应做到服务内容清晰,价格明确,结果可查,保留原始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起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至管理平台,并打印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兑现单位和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缴已兑现和奖励资金。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取消创新券使用或

第五篇: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详解

上海惠及面最大的的科技政策

政策简述:“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是由上海市科委推出的,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年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企业用户可在2015年7月 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使用,并在2016年7月1日后申请兑现。

1、发放对象:

(1)、注册在上海市的中小微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人数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个亿以下)。(2)、创业团队,入住上海市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

2、补贴范围:使用全市487家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提供的各类研发技术服务。使用加盟研发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5000余台。?

3、补贴标准:事前申请、事后补助。全年累计金额5万以下补贴50%;5万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5%;企业一年补贴上限10万元。?

4、申领时间:2015年4月20日起;

有效时间: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兑现时间: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

5、科技券申领:申请科技创新券请点击:http://www.teni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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