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4878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6 09:5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 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 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 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

(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

(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

(四)自然保护区;

(五)畜牧区;

(六)风景名胜旅游区;

(七)军事设施。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第十一条 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

第十二条 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

(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

(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工艺部分 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

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

(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

第十六条 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

第十八条 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

(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

(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

(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

(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

(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

(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

(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

(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

(4)对必备条 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 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 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 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二十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湿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式、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 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第三十一条 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

第三十三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贮存:

(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

(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七条 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第三十八条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性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

(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

(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加强危险品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以减轻对环境冲击.根据上海美高金属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危险品管理程序》制定本规定.2.范围:全厂区.3.职责:

3.1危险品仓库负责化学危险品的保存管理..3.2生产部门负责化学品危险品的使用管理.4.危险品保管管理规定.4.1 危险品仓库应设置通风、防火、防潮、隔离以及其它安全保障的设施.4.2 危险品仓库内禁止烟火,同时禁止有可能产生火花作业.4.3 危险品仓库内禁止保管指定物品以外的物品.4.4 对化学危险品区分保管.4.5 捆包﹑容器等的安全要保证万无一失,如果有损伤应进行安全处理.4.6 分解﹑变质等性质不稳定﹑易燃烧﹑易爆炸的危险物,为了防止自然发火﹑爆炸要进

行环境状态的检查﹑确认.4.7 危险品仓库每天进行安全点检,填写《危险品仓库安全点检表》.4.8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员,要经专业知识培训且考核通过.4.9 禁止带火种进入危险品仓库.4.10危险品仓库及使用场所要备有《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表》.5.化学危险品的领取规定:

5.1 相关部门领取危险品,须填写《领料单》.5.2 仓库保管员根据《领料单》上所填的危险品的编号﹑名称和数量发给领料人.5.3 用量较大的危险品,每次领出量不得超过日使用量的2倍.6.危险品出库规定:

6.1 化学危险品应采取“先进先出原则”.6.2 生产外使用化学危险品,需仓库主管认可.6.3 危险品仓库员在入出库以外时间,须锁上仓库.7.危险品使用规定:

7.1 使用者需接受有关化学危险品的知识培训.7.2 有明火的场所禁止使用有机溶剂等危险品.7.3 使用者不准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工作场所.7.4 使用者要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7.5 有机溶剂等不能在指定场所以外使用.7.6 为明确有机溶剂的内容,要标明溶剂的种类.7.7 应十分注意作业环境,保持适当的换气﹑通风状态,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7.8 危险品保管处要上锁.7.9含有化学危险品的布或纸要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桶”指定容器,和一般废弃物要分幵处

理.8.危险品泄漏时的应急措施.8.1少量危险品泄漏时,管理人员在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同时用干纱或布将泄漏的危险品吸干,将废布或纱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桶”内.8.2 大量的危险品泄漏时按照《化学品物质安全数据表》的规定处理.

第三篇: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化学危险品加强管理,以预防或减少化学危险品对环境的影响。2.适应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化学危险品的选定、采购、贮存、使用、检查和处理。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对所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申报、请购及使用、贮存和废弃管理。3.2仓储运输部:负责对在库化学危险品包装外观和数量的验收,在库化学危险品的贮存管理。

3.3采购部:负责对使用的化学危险品进行对外采购以及提供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安全数据表。4.定义

这里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与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中规定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化学物质。5.工作程序

5.1化学危险品的分类

按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共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5.1.1仓储运输部组织各部门制作《化学品清单》,如各部门存放、使用的化学品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仓库说明,由仓库负责及时更新《化学品清单》。

5.2化学品的采购

5.2.1采购化学品时应注意: A、不采购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B、首次采购的化学品在下订单前供货商均应提供对应的安全数据表(MSDS)或相关化学危险品的性能说明数据,同时向贮存、使用部门提供;如MSDS为外文或格式不符合要求,可翻译调整后公布。

C、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品应满足《化学物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物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要求。5.3化学品供应及运输商的选择和评估: 5.3.1应具有营业执照;

5.3.2应具有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专业资质;

5.3.3运输化学品的供货商应具有运输和装卸化学物品的专业资质,其运输工具(车辆)应具有运输化学品的许可证,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等应具有专业上岗证。

5.4化学危险品的运输

5.4.1化学品供货商负责到厂交货的,供货商应具有化学危险品运输资格,或委托具有化学品运输资格的运输商运输。

5.4.2由公司负责的化学品运输,应委托具有化学物品运营资格的运输商承担运输。5.4.3外部化学品运输方及公司内部化学品的运输应: A、运输化学危险品时,应有防漏、防火、防爆炸措施; B、运输和搬运应防止撞击、推拉和倾倒,遵守安全运输规程;

C、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的化学品在装运及搬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D、运输化学品车辆进入工厂应停放在相对化学品来说为安全的停放点;

E、禁止同车运送禁忌物料,装卸人员须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避免静电积聚和火花产生。

F、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5化学品的储存

5.5.1化学品在入库前,必须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进行确认,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5.2贮存时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并于显眼处明确标识,贮存场所应放置所存放之化学品的MSDS,并确保达到安全存放要求。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应确保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及通畅的通道。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保证阴凉、通风、干燥,保持仓内温度达到规定要求,并有防火设施和禁火标志。

5.5.3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质量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化学品检查项目包括: A、桶(罐)装化学品有无异常状态(明显鼓出、裂开、密封不良等); B、地面等有无泼出的残渍; C、标签是否残缺或不清楚; D、空气中有无异常的气味。

5.5.4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化学品不应露天存放。

5.5.5化学品存放地点应配备危险化学品的储存MSDS要求的个人防护设施,以及预防泄露、火灾的应急物资。

5.5.5化学品(包括废弃化学品)存放时堆放高度要求桶装的化学品堆放高度不超过二层,箱/壶装的化学品堆高不超过三层。

5.6化学品的使用

5.6.1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在显眼处放置所用化学品的MSDS,同时使用部门、仓库和安环部各存放一份MSDS;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于显眼处明确标识相应危险标志,使用人员需受过相关培训。

5.6.2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在使用场地应有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措施。

5.6.3化学品在使用场所储存时应放在专用区域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5.6.4员工在作业时应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5.7化学品的废弃

5.7.1对于有毒、危险(易燃、易爆、腐蚀性)废弃化学品及其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必须集中放置于专门的化学品废弃物区域,并根据相关的MSDS规定的废弃要求进行管理。

5.7.2化学品废弃时,应作为有害废弃物,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5.8应急响应和准备

5.8.1化学品发生小规模泄露时,可用碎布或砂覆盖,并吸干泄露物。

5.8.2化学品发生大规模泄露时,应按MSDS要求进行现场控制,准备消防器材,并报告行政人事部和保安,紧急广播召集相关人员处理。

5.8.3当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时,应依照MSDS要求进行处理。严重时,报行政人事部后,安排到附近医院治疗。

5.8.4沾有危险化学品碎布或砂当作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5.8.5当发生火灾时,依《紧急应变及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5.8.6发生大规模泄露、火灾(包括未遂火灾)、人员伤害等化学品事故后,行政人事部组织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9培训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按照《培训控制程序》的要求,经适当的培训,熟悉该化学危险品的性能、性质、使用程序以及异常状态时的对应处理。6相关文件

《紧急应变及响应控制程序》 《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控制程序》 《培训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化学品清单》

《化学物质安全说明书》

第四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装卸

1、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办理。

2、运输装卸危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禁止用绝缘软管进行导液工作。

(3)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式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装运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水泥船、制动系统不灵的汽车不得装运危险物品。

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船。

5、装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高速行驶、不得超车,通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6、装运的危险物品必须有良好的包装,运输液体危险品的槽车或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1、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专用的场地,实行定人保管。

2、储存化学危险品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与其它货物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隔离存放,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4、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或采取喷淋降温措施。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式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地点存放。

6、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及场所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三、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1、剧毒物品由使用者和仓库根据用量提出计划,经安全主管审核,报生产总经理批准,交采购员采购。

2、剧毒品领用时,应建立登记手续并注明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必须由有关人员(领用、保管、批准)签字。

3、危险品使用须做好防火、防毒、防泄漏、防静电工作。

4、分管领导和保管人员应定期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库存和领用情况。

5、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6、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7、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准备和检查好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施。

8、使用化学危险品应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编制:批准:

第五篇: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最终版)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湿、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1、保管: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帐物核对,严格做到帐物相符。在假、节日期间,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出入库: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对剧毒和爆炸物品的出、入库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老师如需使用化学危险品要提前一天写出使用通知单,说明用量和用途,交实验老师,谁使用谁申请,老师使用前亲自领取,不得叫学生代领,用完后立即归还,同年级老师不得共用,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3、废物、废液处理: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到指定地点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在处理剧毒物品时,须经学校批准。

4、教学负责人对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五条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老师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3、对存放的危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4、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检查。

5、化学危险品一旦发现丢失或缺损,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一、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迎春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三、本办法适用于道德一中校内涉及化学危险品的储存、销毁和教学、教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1、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教学负责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的购买及管理:

①、教研组各年级和实验老师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统一采购发放,学校自行不得采购。

②、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残余分子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③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潮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六、化学废物的处理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校批准。

七、安全培训

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或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方法,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八、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老师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九、奖励与处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赞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