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1年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2011年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第一部分
综合性政策规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七、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二、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三)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四)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另对照: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新鲜水果包括番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菊又名甜叶菊;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五、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六、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另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变化浅谈
新旧企业所得法变化浅谈
管理学院会计系10会计2班
姓名:王丽丽 学号:100301067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境内企业实行25%的统一税率,这将对企业税负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本文主要阐述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字: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差异;影响;内外资企业
Summary: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fter carrying out,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to implement the unity of the 25% tax rate, which will bring about the tax burden of enterprises produce different effect.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the influence on the enterprise.Keyword:Old and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Variation;Difference;Affect;Foreign and domestic-funded enterprises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其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于二十世纪初。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一般25%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额和收益额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第二,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反映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而一般将其划入直接税。第三,企业所得税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的纳税主体则是法人。在新所得税法里,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兑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行之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将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就有可能是一种新的避税行为。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应税收入的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我们要注意收入确定的变动和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要准确把握变化的内容,能够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比,税前扣除内容变化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下,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所强调的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合理性。那么企业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支出时,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呢,答案是否定的。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时,一定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工资支出大大的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二)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充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比例上的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另一个变化是税前扣除基数不同。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三)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未对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规定扣除比例,有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要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要与赞助进行区别,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四)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变化。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所得税法的当年,就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圈套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而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在以下两个方面,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1)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税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2)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税务人员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要参照原注册资本的规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4、替代。这部分优惠政策的对象没有变化,但是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这中间有三项:(1)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发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2)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做出有效的规定,在这十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新所得税法用了第六章整整一章来阐述反避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增加了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中国境内所有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这两者中,第一类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中所有的与中国境内机构有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第二类企业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20%的税率。增加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认定,其中针对第一类企业的规定就是国际上反避税一种通行的办法。
2、在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事项调整中,有几条专门的规定,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1)企业交易事项安排合理性商业目的的认定。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人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要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保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七、过度政策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附则中,规定了过度政策的过度期。包括两项:
1、低税率优惠的过度期。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政策优惠的,有五年的过度期逐步过度到新税率。也就是说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如果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度到新税率。同时新所得税法延续了“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2、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度。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起计算。”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从投产起算,过度期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从新所得税法施行的2008起计算,如果2008年未盈利,则当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也不一样 :对大中型内资企业,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降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对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并且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生产性外资企业。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的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赵选民:《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务全书[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4月.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12月.4.朱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5.司茹:《税务会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张斌,杨志勇:《新企业所得税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第三篇:2007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2007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第一节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哪些单位可以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哪些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 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四、对纳税人既申请享受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办理?
应先向其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流转税批复文件和《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备案,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如何100%加计扣除?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和以后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六、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计算方法?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七、按原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减免税如何处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含各区县局)按原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减免税,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2.上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中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标准,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经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八、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1.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2.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文件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3.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九、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1.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和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3.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北京市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等); 4.企业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5.《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1.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北京市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等);
3.企业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4.《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5.企业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6.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9 饮食业 9 娱乐业 19 其他行业 10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
一、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
(一)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捐赠对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的材料
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捐赠的用途有哪些规定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捐赠收据开具问题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相关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和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等16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第四节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06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挂牌上市)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额度)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三、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是否可以逐年延续
创业投资企业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逐年延续抵扣。
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什么文件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如何审核以及如何进行企业名单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节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什么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哪些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如何处理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和征管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财税〔2007〕61号文件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六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节宣传文化事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关于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问题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科普单位指的是哪些单位
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是什么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第八节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九节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相关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问题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如何进行抵免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技术开发费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有规定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第十节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从2007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中确认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系统变化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地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更新内容 1.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程序的修改
针对2006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无法正常登录系统、由于使用中文名称(包括路径名称和登录名称)导致不能正常打印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四一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BUG进行了修改并发布相应更新程序包。2.新版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安装
对2006年已安装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建议下载更新程序包进行补丁安装。
对尚未安装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可直接下载新版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
3.《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安装说明》、《企业所得税离线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的取得
纳税人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login.jsp。
2.登陆后,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3.点击有税申报按钮,进入申报界面。
4.在页面的右半部分选择税种--企业所得税,如要进行季度申报,则选择税目--季度预缴;如果要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则选择税目--汇算清缴。季度申报与汇算清缴申报可以同时选择。选择后点击页面左半部分的继续按钮,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5.选择税目名称为季度预缴的行填写季度申报的税款数据,选择税目名称为汇算清缴的行填写汇算清缴申报的税款数据。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6.申报成功后,点击查看缴款书可以查看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明细信息。7.查看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明细信息。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一般企业所得税都是按月缴纳,不过是预缴,是以当月企业的利润总额,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是将全的业务汇总起来,以全年的利润总额为应计税依据,各项收入、费用项目不符合税法要求的,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进行调增或调减,从而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实际应负担的所得税率(18%,27%,33%)计算全年实际应交所得税额。然后再和每个月已预交的所得税之和对比,不足部份再补缴,多缴部份税务局退还给企业。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事实上税务局没有退还的,我干了7年会计了,从来没见地税退过我们所得税,所以你最好在做汇算清缴表的时候注意将汇算清缴应交所得税额和你已预交的相等,不行的话相差也不要太多,这样也不至于补太多税。手里没有汇算清缴表可以去地税局要,他们应该提供的。
回答者: hgf7984-试用期 一级 1-16 15:19 这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年末(其实是次年初)汇算清缴。
你看看公司的资料,里面是不是有会计师事物所出的两份报告:“查帐报告”和“审计报告”?这都用来做汇算清缴用的,应该还有一份公司自己做的“汇算清缴”报告。
把资料拿齐了去找地税好了。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专门术语。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为一个纳税周期的,而在之内是以预缴的形式申报纳税的。其中就会与实际应当缴纳的税款产生一定的差异,这个差异要进行全年汇总清理后,才能确定,而汇总清理的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就称之为“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过程,实际上是将年终财务结算的结果,按税收方面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整理,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经由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确认的征收管理过程。所要提供的的资料应该是以纳税有关的纳税申报表(包括自行进行税收调整的一些格式化表格资料),以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等。
必要时,税务机关还要通过调取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和稽核
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重要)
1。企业的各种价外收入,补贴收入。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收回及核销的坏帐是否记入了应纳税所的额。
2收取及交纳的基金费用。附加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及标准
3.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广告。职工福利等,是否视同销售,记入了应纳税所的额
4.工资的扣除标准 5。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6以前的亏损认定
7。提取的各种准备金
8,其他的 纳税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分三种征收方式:查账 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定额
查账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需要汇算清缴
你所讲的代征是什么意思?企业所得税有代征代缴的说法吗?是预征吗?
第四篇:2012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项选择:
1.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是(股票期权)。
2.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是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3.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比例为(60:40)。
4.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是(烟草企业)。
6.对企业发现以前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8.下列各情形中,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2%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
准
备)。
9.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对价的计算依据是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
10.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支出,会计和税务上分别认定为(营业成本;职工工资薪金)。
12.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
13.以下各项中,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
14.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5.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各实行(第一年须报主管税
16.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的依据为(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17.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两免三减半)。
19.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起始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20.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库款报解整理期为(1月1日至1月10日)。
21.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2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收入额和应税所得率分别为(全额;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
24.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的部分占(25%)。
25.《办法》的第四章强调在就地监管机制中有管理抓手作用的是(就地检查)。
26.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二级分支机构,体现的原则是(实
质
重
于
形
式)。
27.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28.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1个)内不得变更。
29.根据40号文件的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数量为(15家)。
30.对个人向基金捐赠资金的,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3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15)。
3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3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相关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3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处理为(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35.对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税款计算与分摊入库问题的处理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兼顾公平与效率)。
36.下列关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错误的是(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37.与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中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判断题:
1.40号文件中规定,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需要区分上上和上。(错误)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错误)
3.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省级、市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错误)
4.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错误)
5.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学生的相关报酬,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正确)
6.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 扣除。
(错
误)
7.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错误)
8.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允许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依据的工薪总额基数。(错误)
9.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在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正确)
10.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6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错
误)
11.保险公司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正确)
12.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正确)
13.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正
确)
1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正确)
15.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正确)
16.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错误)
17.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错误)
18.所称获利,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正确)
19.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如无法提供具体比例,则减半享受税收优惠。(错误)
20.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按中央与地方75:25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错误)
21.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省级、市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错误)
22.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
23.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正确)
24.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一律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错误)
25.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必须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错误)
26.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正
确)
27.4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正确)
28.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正确)
29.企业取得的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正确)
30.涉及退税时,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正确)
31.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处罚,无需告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错误)
3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一定服务年限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扣
除。
(正
确)
3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正确)
34.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缴库。(错误)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错误)
第五篇:2012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项选择:
1.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是(股票期权)。
2.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是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3.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比例为(60:40)。
4.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是(烟草企业)。
6.对企业发现以前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7.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8.下列各情形中,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2%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
9.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对价的计算依据是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
10.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支出,会计和税务上分别认定为(营业成本;职工工资薪金)。
12.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
13.以下各项中,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
14.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5.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各实行(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实行备案管理)。
16.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的依据为(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17.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起计算优惠期,实行(两免三减半)。
19.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起始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20.按照国库制度的规定,库款报解整理期为(1月1日至1月10日)。
21.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
2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收入额和应税所得率分别为(全额;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3.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
24.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的部分占(25%)。
25.《办法》的第四章强调在就地监管机制中有管理抓手作用的是(就地检查)。
26.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二级分支机构,体现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
27.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28.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1个)内不得变更。
29.根据40号文件的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数量为(15家)。
30.对个人向基金捐赠资金的,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3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0.15)。
3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33.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相关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3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处理为(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35.对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税款计算与分摊入库问题的处理要遵循的原则不包括(兼顾公平与效率)。
36.下列关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错误的是(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37.与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中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
判断题:
1.40号文件中规定,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需要区分上上和上。(错误)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三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错误)
3.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省级、市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错误)
4.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错误)
5.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学生的相关报酬,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正确)
6.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错误)
7.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错误)
8.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允许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依据的工薪总额基数。(错误)
9.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在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正确)
10.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6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错误)
11.保险公司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正确)
12.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正确)
13.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正确)
1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正确)
15.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正确)
16.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错误)
17.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错误)
18.所称获利,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正确)
19.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如无法提供具体比例,则减半享受税收优惠。(错误)
20.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按中央与地方75:25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错误)
21.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省级、市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错误)
22.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
23.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正确)
24.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一律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错误)
25.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必须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错误)
26.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正确)
27.4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正确)
28.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正确)
29.企业取得的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正确)
30.涉及退税时,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正确)
31.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处罚,无需告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错误)
3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一定服务年限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正确)
3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正确)
34.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缴库。(错误)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