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 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颁布日期:20090714实施日期:20090801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建设、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统计、地震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等已经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批;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
(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按规定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情况及评定意见;
(三)投资效果与经济效益;
(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档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等情况;
(五)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第九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试生产阶段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2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初步验收。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进行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初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验报告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完善。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核定新增固定资产数额;对生产性建设项目还应
考核实际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设施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建成,能满足批量生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并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达到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三)生产工艺、人员培训、各项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够与生产线同时投入使用;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部分建成,能满足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七)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三)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仅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成的,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的前提下,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剩余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留足投资,限期完成,工程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依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剩余工程的预留投资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规定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验收合格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石化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交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标定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2、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和实施效果的验收。
3、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计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及环保指标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
6、建设单位办理档案验收。
7、建设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8、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石化监理 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生产考核与标定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未经生产考核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除要求进行生产考核的外,应进行试运行生产标定,未经生产标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GB/T50328的规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事宜。
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核、档案预验收已完成。
2、建设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工作。
3、项目批准部门已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已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
1、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2、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消防、卫生、环保、审计、档案、安全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
3、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主持竣工验收会议。
4、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
1、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汇报。
2、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3、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4、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证书”。
5、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的概括总结。
●竣工验收证书-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评价。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以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及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生产考核工作组,全面安排考核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石化监理
1、编制考核方案;
2、确定考核内容、计算公式及基础数据;
3、查找潜在考核的因素;
4、校正监视测量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编制记录表格。
引进技术项目的生产考核应按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执行。生产考核应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且满负荷或高负荷连续稳定运行预期的时间后进行。
生产考核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影响生产考核的因素已经得到解决;
2、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
3、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验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储备量符合考核的需要;
6、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符合考核参数要求;
7、上、下游物料衔接已落实;
8、产品、副产品等仓储或销售已落实。生产考核的内容:
1、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3、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运行状况;
7、“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8、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9、设计文件和合同上规定的考核项目。
生产考核的评价
生产考核结果达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单位签署确认。
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必要时请科研单位参加,达成共识,提出处理方案,不再重新组织考核。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且对原因的分析和处理方案达不成共识时,应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裁决或确定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引进技术项目生产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并载入考核协议附件。
生产考核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完成生产考核总结。
第四篇: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规定
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五篇:化工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龙海市贝特利香料有限公司
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6、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生产考核与标定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未经生产考核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除要求进行生产考核的外,应进行试运行生产标定,未经生产标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GB/T50328的规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事宜。
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核、档案预验收已完成。
2、建设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工作。
3、项目批准部门已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已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
1、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2、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消防、卫生、环保、审计、档案、安全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
3、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主持竣工验收会议。
4、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
1、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汇报。
2、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3、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4、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证书”。
5、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的概括总结。
●竣工验收证书-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评价。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以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及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生产考核工作组,全面安排考核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编制考核方案;
2、确定考核内容、计算公式及基础数据;
3、查找潜在考核的因素;
4、校正监视测量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编制记录表格。
引进技术项目的生产考核应按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执行。生产考核应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且满负荷或高负荷连续稳定运行预期的时间后进行。
生产考核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影响生产考核的因素已经得到解决;
2、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
3、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验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储备量符合考核的需要;
6、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符合考核参数要求;
7、上、下游物料衔接已落实;
8、产品、副产品等仓储或销售已落实。生产考核的内容:
1、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3、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运行状况;
7、“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8、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9、设计文件和合同上规定的考核项目。
生产考核的评价
生产考核结果达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单位签署确认。
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必要时请科研单位参加,达成共识,提出处理方案,不再重新组织考核。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且对原因的分析和处理方案达不成共识时,应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裁决或确定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引进技术项目生产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并载入考核协议附件。
生产考核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完成生产考核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