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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3526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20:30: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 通用申报

1.1.1.1 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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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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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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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通用申报前要先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相关税(费)种。如果申报税款信息要与不动产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建立关联,必须先进行相应税源项目的登记。

2.通用申报适用于其他收入申报。

1.1.2 附加税(费)申报

1.1.2.1 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进行附加税(费)的申报。

1.1.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录入所属期等必录项,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认定的税种附加,操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删行】选择需要删除税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实际情况,录入数据项。

3、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确认填写无误,点击确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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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1.2.3 注意事项

纳税人要进行设立税务登记,种认定存在附加税,并且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1.1.3 印花税申报

1.1.3.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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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1.1.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印花税申报】,点击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已有印花税的税(费)种认定,那么会自动带出印花税税目名称,如果没有进行税(费)种认定,则可通过【增行】,手工添加。填写计税金额或件数、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减免税额后确认数据正确,点击【申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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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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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注意事项

1.申报类型为‘纳税人自行补正’的时候,前提是必须有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

1.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1.1.4.1 功能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1.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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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2015年后)】,点击菜单进入受理界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期起、止后开始填写申报信息。

2、在信息栏中录入必录项,如果纳税人存在本期减免税额,录入减免信息,可以填写减免费额。

3、提示保存成功,保存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点击【是】按钮可以进行后续缴税操作,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流程。

1.1.4.3 注意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之前,纳税人需进行税务登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第9页/共90页

税(费)种认定。

2.第4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第5项“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数据项,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4.第7项“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等于“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自动计算带出,不可修改。

5.第8项“本期应纳费额”,等于(“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自动计算带出,不可修改。

1.1.5 资源税申报

1.1.5.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1.1.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资源税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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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界面,选择所属日期和申报类型。根据计税方式不同,填写受理页面不同区域数据。如果进行了税(费)种认定,则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的应税信息,如果没有进行认定,则可通过【增行】功能自行录入应税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3.如果纳税人存在本期减免税额,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可以带出相应的本期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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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不存在减免信息,数据录入完毕,核实相关人员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是否调用网上扣款,点击【是】转入缴税操作,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次流程。

1.1.5.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有在“税收减免优惠”中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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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申报作废

1.1.6.1 功能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涉及征收项目存在错误及重复的申报表信息,使用本业务进行申报表作废。

1.1.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依次点击菜单【税费申报】—【纳税申报】—【申报作废】;

2、进入申报作废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输入查询条件,查找申报作废报表,点击上方“查询”按钮。

4、查询结果过多分作几页显示,写入页数点击【确定】按钮,显示选择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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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内容。选择作废报表,点击“作废”按钮”。

7、弹出提示框,提示是否作废此报表。点击【是】按钮,确认作废。

8、提示作废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作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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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税(费)申报完成后,发现数据、征收项目等填写有错误,但对后续业务没有产生影响,可以直接作废申报表,这时走申报作废流程。

2.已完成扣缴税款的申报无法进行申报作废。

1.2 财产行为税

1.2.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1.2.1.1 功能概述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是房产税申报功能的前置用例。由一般申报受理角色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申请,完成《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审核和数据采集。

1.2.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2、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新增房产信息,若新增,则点击【新增房屋】按钮,弹出房屋总体信息维护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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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闭房屋信息采集页面,选择相应的房产信息,在操作栏选择【维护应税明细】,界面弹出应税信息采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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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房屋应税信息以及符合减免的减免信息,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1.2.1.3 注意事项

1.2.2 房产税申报

1.2.2.1 功能概述

提交资料检查审核通过的,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申请,完成《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和申报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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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界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系统会查询当前纳税人名下的税源信息,直接将需要报送的税源项目以及相关减免信息带出。

2、点击附表“房产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可查看税收项目的详细减免信息。

4、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保存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点击【是】按钮可以进行网上扣款,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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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注意事项

1、该用例申报的所有数据均来自“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因此,只需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以及税款所属期即可。

2、如需申报错误更正,必须先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相应的税源信息。

1.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1.2.3.1 功能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功能的前置用例。由一般申报受理角色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申请,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的审核和数据采集。

1.2.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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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新增土地信息,若新增,则点击【新增土地】按钮,弹出土地总体信息维护页面。

3、若纳税人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将鼠标放在土地税源编号填写栏单击,弹出土地税源信息查询界面,勾选需要的土地税源信息,点击【确定】带回主页面,填写其他必录项。(若不存在,系统会直接生成,操作员填写必录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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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选择,点击【是】,系统弹出应税明细信息维护页面,操作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填写数据项,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1.2.3.3 注意事项

同一宗地若涉及多个等级,需拆分为多个宗地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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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2.4.1 功能概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系统会直接将需要报送的税源项目以及相关减免信息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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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打印版)

4、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1.2.4.3 注意事项

1、由于该用例申报的所有数据均来自“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因此,只需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以及税款所属期即可。

2、如需申报错误更正,必须先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相应的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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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车船税申报

1.2.5.1 功能概述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车船税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打开主附表树车船税税源明细表,可以点击选项卡选择是车辆情况信息还是船舶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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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增行】按钮可以新增车辆或船舶信息,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和【汇总】按钮。

4、如果纳税人具有减免税额资格,录入减免税额,如果没有减免备案信息,提示:“当前纳税人不存在对应的减免税务事项备案,请确定要进行减免”。

5、确认填写无误后,查看主表数据,确认数据正确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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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注意事项

纳税人存在优惠减免备案信息时,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会带出备案时的减免金额,否则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系统根据后台参数配置带出减免金额,且该金额只能改小。

1.2.6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1.2.6.1 功能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2.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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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项目编号】回车,查询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

3、选择数据,点击【确定】按钮。将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带出。

4、录入需要申报的数据项,检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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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注意事项

1.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前,必须做税务登记,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1.2.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1.2.7.1 功能概述

本用例完成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功能

1.2.7.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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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项目编号,选择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基础信息,确定后,点击附表树,选择需要申报的申报附表,填写数据。

3、主附表数据确认录入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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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注意事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3 企业所得税申报

1.3.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3.1.1 功能概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月(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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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确认默认带出的所属时期是否正确,可以修改为其他属期。若上期未申报,如下图所示:

3、非总分机构和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总机构: 1)录入主表数据,点击【保存】,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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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相应的附表录入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

3)点击【确定】,回到主表申报界面,附表数据带入主表。确认需要报送的附表全部报送完毕后,点击【保存】。

4、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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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3.1.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2、非汇总纳税企业先录入主表,如果是汇总纳税企业,再录入附表,主附表统一保存。

3、如果纳税人是总机构申报时,自行先填写主表数据后,再填写附表数据。

4、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5、主表中“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由附表汇总而来,“累计金额”部分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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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是通过与上期数据累计而来的。

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中有三种预缴方式,分别是“据实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7、如果企业为省内跨市、市级跨县企业时(纳税汇总企业备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分配税额、集中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数据项不按25、25、50分配,依据分配比例来分配总机构主表填写产生并回写附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额”项,且所有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分配后的税额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间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栏次初始化不按照默认分配比例进行计算。完全放开让操作自行录入,但三者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当操作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分支机构情况”时,该组件中总机构产生的分摊税额回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件中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且“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为灰色不可修改数据项;

总机构来申报,录入完主表然后填写分配表,总机构也要带入分配表分级机构列表中,在纳税人名称中增加(总机构)的显示,如果还有独立部门在名称中增加(独立部门)的显示;总机构的比例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独立部门需要维护特殊纳税人信息;如果判断在特殊纳税人信息中有当前纳税人的信息则在分配表中将当前纳税人作为独立部门显示在分配列表中。要把独立部门分摊的税额显示到29栏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常显示。

分支机构申报需要带出总机构填写的附表信息,即分支机构申报附表数据在初始化应该和总机构申报时填写的数据信息完全相同。但数据可以进行修改(除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页面监控和总机构页面监控一致,但是产生应补退税额只根据当前申报分支机构分摊的“分配税额”回写主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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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3.2.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1.3.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首先进入企业基础信息表。

2、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表单选择页面,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页面勾选需要填报的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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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下一步】进入主附表填写页面,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在“附表树”中选择各个附表,录入附表数据。

4、选择对应的附表,录入附表数据后,点击【确定】按钮,会将附表数据带入主表相应栏次。

5、确认附表数据填写完毕,并且正确带入主表后,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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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1.3.2.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先做设立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2、勾选附表后强制必须填报后才可以进行保存操作。

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主要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三类: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对于符合条件(纸质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第101项为否、或者“是”中的总机构,且第107项为“是”的企业:第103项“行业明细代码”属于“工业企业”的,且第104项“从业人数”<=100人,第105项“资产总额”<=3000万元;第103项不属于“工业企业”的,第104项“从业人数”<=80人,第105项“资产总额”<=1000万元)的企业,纸质表单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对第23行<=10万元且>0的,23行*15%计入本行;纸质表单A100000第23行>10万且<=30万的,23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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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月季度及年度申报

1.3.3.1 功能概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在每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年度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1.3.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月季度及年度申报】,进入界面,在页面选择是月季度申报还是年报。

2、附表填写完成,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主表,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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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3.3.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及年度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费)种认定、居民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2、对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需要先做征收域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依申请流程,有两种核定方式:所得利润率和应纳所得税额。

3、月(季)度申报时,只填写主表。

年度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无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则直接填写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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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指定扣缴纳税人”。

5、判断登记信息是否为居民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6、系统监控纳税人当前系统时间前一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都已完成申报,如否,提示“纳税人×年×月至×年×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年度申报”。

对于正常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需要完成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申报,否则不允许进行年报申报。

对于年中注销的纳税人,则需要完成注销日期所在月(季)度的申报后,再进行该年度的年度申报。

7、系统先按照上一年度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默认再按上一个月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提示“当前纳税人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1.3.4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3.4.1 功能概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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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进入界面。

2、进入申报页面,录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上方【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附表输入完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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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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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附表数据生成主表: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4、点击主表页面的【保存】按钮。

1.3.4.3 注意事项

1、在做清算时需要完成年报,如果年度中间清算的,纳税人需要做注销登记才能完成年报。

2、清算完成后,需要纳税人继续完成注销登记。

3、录入清算所属期止时,纳税人在申报税款的所属时期是否处于清算状态,如不是,提示纳税人不能进行清算申报,中止流程。

1.3.5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1.3.5.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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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3.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报告表信息区中,录入基本信息,左上角是附表树,点击展开后,可以选择附表。

3、点击附表树,填写附表数据,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按钮保存,附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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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录入完毕后,返回主表,点击主表页面上的【申报】按钮,保存所有数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附表一关联关系表:

附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

附表三购销表:

附表四劳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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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无形资产表:

附表六固定资产表:

附表七融通资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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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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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3.5.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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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1.3.6.1 功能概述

进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3.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2、选择“扣缴义务类型”下拉框,点击“合同备案信息查询”按钮,查询出信息。

3、输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左上角【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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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缴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通过互联网登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以电子信息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并通过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委托批量划缴税款、纳税人自打单缴税、税务机关打单缴税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报税方式。

第三条 网上报税以准确、安全、简便和快捷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网上报税系统的开发、测试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负责网上报税的推广普及、师资培训、数据处理、相关技术类问题的咨询解答及其它网上报税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签定网上报税的有关协议,确保网上报税系统安全畅通。

第五条 市局计会处负责与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监督商业银行及时划缴税款;负责制定税库银联网实时缴税操作规程;负责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提出网上报税业务需求、软件审定及有关征管问题的解释;负责拟定《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实施缴税协议书》,参与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协调解决与网上报税有关的征管业务问题。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答纳税人通过12366咨询服务热线提出的网上报税咨询问题。

第八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宣传、介绍网上报税的有关知识;根据市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纳税人网上报税的认定、变更、终止等事宜;负责与纳税人签定《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批量划款使用)、《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实时缴税纳税人使用),明确纳税人网上报税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网上报税相关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纳税人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纸制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网上报税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九条 第三章认定管理 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大连地税网站下载《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如实填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上报税认定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申请网上报税的同时,需确定网上报税的税款缴纳方式。网上报税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系统发起税款划缴指令,相关的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各商业银行联网的TIPS平台内传递,实时将纳税人申报税款从其开户行账号划缴入国库,纳税人可以即时得知划款结果。

(二)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确认委托划款;税务机关每天定时将当月所有划款不成功和未划款的申报数据,生成数据电文,分别发送给纳税人的开户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根据数据电文记录的纳税人账号和税额,将相应税款冻结,并将划款结果生成数据电文反馈给税务机关,同时打印税收缴款书,将冻结税款划入国库;税务机关根据商业银行回文,确定纳税人税款结果,并反馈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委托划款操作后一至两天可得知划款结果。

(三)纳税人自打单缴税方式

纳税人完成申报后,自行打印税收缴款书到开户行缴纳税款。

(四)税务机关打单缴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打印税收缴款书,分别送达纳税人开户行办理税款缴纳。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批。对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定《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对采用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征收方式调整为网上申报,同时认定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时,可暂停该纳税人的网上报税。暂停纳税人的网上报税,由税收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管理科(处、所)长批准后,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暂停理由及联系方式,做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发现暂停理由及联系方式后,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解除网上报税暂停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签订《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或《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

第十四条 纳税人终止网上报税,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取消网上申报,恢复窗口申报。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申报纳税,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区自助申报纳税,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网上报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熟练进行网上报税业务操作;

(三)及时将税务机关网上发布的涉税通知、政策法规等准确地告知纳税人;

(四)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期限与窗口申报期限相同,均为法定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和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申报期限按照规定顺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种,按期申报纳税。同一所属期内,各种申报表均可多次申报,每次申报的数据均为独立数据(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部分报表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种无税时,应当对相应的税种和申报表进行无税申报。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征期内发现申报的数据有误,应当即时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申报撤销”功能,自行撤销申报,删除错误数据;逾期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撤销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延期申报申请。

第二十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网上报税自助区,安排专人指导纳税人自助办理网上报税业务。

第五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认定的税款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或委托批量划缴税款的,应当通过网上报税系统 “委托划款”功能,进行委托划款操作,及时将税款划缴入库。

纳税人自打税收缴款书送银行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税款入库期限内将税收缴款书送达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统一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银行划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征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税收缴款书送达至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划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实行税库银联网实时划款的纳税人,收到划款不成功信息后,应当查明原因,重新进行划款操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应于征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至开户银行划缴税款;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的,可以继续在网上划缴税款,当划款成功时,系统会自动计算生成滞纳金,纳税人可以继续在网上划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委托划缴税款的银行,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划缴税款数据电文的当日,将税款全额划缴国库。当日确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缴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第二十六条 委托划缴税款的银行划缴税款成功后,应当为纳税人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一式四联,划缴税款银行一联、纳税人一联、国库一联,国库返回税务机关一联);对实行税库银联网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在接到国库划缴税款成功的信息后,应当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份,开户行一份,纳税人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委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税收缴款书的当日划款,将税款全额划缴国库。当日确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将税款划缴入库。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划款不成功信息。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要求抵顶下期税款的,可以进行抵顶。纳税人发现少缴税款,可以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正常申报”或“补充申报”功能,申报当月或以前月份少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按日将委托划款纳税人的税款申报数据准确生成数据电文,及时传输给相关商业银行进行划款处理,对于各商业银行传回的划款结果数据电文,也应当及时处理,准确向纳税人反馈划款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库按日就税库银联网方式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对账。

第六章电子签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载体)在网上报税系统进行电子签名,是保障纳税人网上申报及税款划转安全的重要措施。纳税人开通实时缴税业务的,必须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制作发放的CA数字证书,取得电子钥匙。

第三十四条 电子钥匙等同财务印章,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情况的,应当及时与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联系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月末前,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下载签名文件”功能,下载当月所有经电子签名后的申报数据签名文件,作为当月的申报证明,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申报事项争议时,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申报数据签名文件,经验签成功的,作为已申报证明。

第三十七条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报税系统所提供的报表模板与纸质报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应当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不得对查询打印出的各种报表进行任何修改。

第三十九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条 在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的网上申报数据资料仍须打印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等作为涉税资料装订存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钥匙和用户名密码,因丢失电子钥匙和用户名密码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未按期申报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纸质纳税资料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4]11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简易操作手册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简易操作手册

系统要求:

CPU:奔腾IV1.5或以上

内存:256M或以上(建议512M以上)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或以上

打印机:多联发票(24针针式打印机)

单联发票(24针针式打印机或激光打印机)

上网设备:宽带联接互联网

操作系统:简体中文版Window2000/XP/Vista(如果非简体中文版,则需要根据帮助中有关章节进行设置后才能开具发票)

网页浏览器:IE6.0或以上版本。

一、系统设置(必须要设置,否则打印发票时会提示页面错误)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将里面的“全部控件和插件”改为“启用”——“确定”——“确定”。

二、初次开票设置

1、登录网上开票系统:

2、登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数字证书登入方式和网上申报一样,插入CA,单击“CA证书登入”。

3、设置开票点:纳税人需要增加多个开票点时通过“开票点维护”进行设置,除管理员“admin”之外的开票人只可对它修改不可删除。系统最初默认只有一个开票人“admin”并为管理员。

注意:admin是超级用户,不允许用来开票,必须设置开票人。

4、设置开票人:点击“系统维护”——“开票人维护”——“新增”——输入 “开票人工号”(建议设置为001)、“开票人名称”、“开票人密码”(建议设置为1)、“确认密码”,最后不要忘了勾选“可开具发票名称”。——“保存”。如果确认管理员需开具发票的,进入网上开票系统后,首先应该进行“开票人维护”。点击右边功能菜单中“系统维护”——“开票人维护”,系统进入“开票人维护”主页面。点击“操作”栏中“修改”按键,系统弹出“开票人维护”的对话框,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对于“管理员”,仅可维护“开票人名称”,选择“可开具发票名称”。开票人名称必须填写实际开票人姓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键,保存信息。如果不进行修改,系统将禁止“管理员”开票。

注意:有多点开票请先设开票点,然后在开票点下设开票人

5、多开票点用户在新增开票点后需把票号资源先拆分再分配给予其它开票点,点击“发票资源管理“——“票号资源拆分”;在票号资源拆分后,需要对己拆分的票号资源进行票号资源的分配,点击“发票资源管理“——“票号资源分配”。

6、调整发票打印位置:在“发票管理—发票打印位置设置”中,先把上偏移和下偏移设置为0,点击“保存”按钮,点击“打印测试按钮”,再点“打印”按钮,放张A4纸在打印里,进行打印测试,把打印出来的纸的左上角和正式票的左上角进行对齐,看打印数据是否显示在正确位置上。如果数据整体向右偏移,请把“左偏移”设置成负数,负数值根据尺子量的尺寸进行填写;如果数据整体向下偏移,请把“上偏移”设置成负数,如果数据整体向左偏移,“左偏移”就要设置成正数,数据整体向上偏移,“上偏移”就要设置成正数。设置好打印位置后一定要点击“保存”。

7、开票人等维护后,需退出系统,重新登入网上开票系统,方可开具发票。

三、正常开票流程

1、登录网上开票系统http://wsbs.js-L-tax.gov.cn/kpgL/。

输入开票人代码和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系统”。

注意:如果纳税人是第一次使用系统时,将不会出现“开票人登录”界面,直接进入系统主界面;

如果纳税人是单开票点并且开票点只有一个开票人时,也将不会出现“开票人登录”界面。

2、发票开具: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开具”——“开具”——将发票数据填写完整——“保存”——“打印”。

3、发票作废:若开具出来的发票错误,则需要作废。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作废”——选择“发票种类”——输入需要作废的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或者不输入任何信息,直接点查询按钮)——选择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作废”按钮——再点击“作废”按钮——“确定”——“退出”。

4、发票红冲:隔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用来红冲。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红冲”——选择“发票种类”——输入需要红冲的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或者不输入任何信息,直接点查询按钮)——选择需要红冲的发票——点击“红冲”按钮——将发票放入打印机——再点击“红冲”按钮——“确定”——“退出”。

5、发票补打:点击“发票开具管理”——“发票补打”——选择“发票种类”——输入需要补打的发票代码以及发票号码,点击“查询”(或者不输入任何信息,直接点查询按钮)——选择需要补打的发票——点击“补打”按钮——将发票放入打印机——再点击“补打”按钮——“确定”——“退出”。

注意:只有纸质发票没有用,才可以进行发票补打。

四、其他事项

1、江苏省地发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网页上有“帮助”,其内容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端网上自开票系统操作手册》请在操作前仔细阅读,一般操作问题可在该操作手册中查询答案。

2、技术支持:江苏南开之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3、客户服务电话:0519-88804551 ***

******

客服QQ:***7982

QQ群:120320627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0年八月九日

第四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国税发[2008]127号,以下简称《联合登记规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地方税务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涉税事项受理专用印章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 81号)规定,在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事项时,统一使用本单位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其他环节应当按照本规程及相关印章使用规定,使用税务登记专用章或本单位公章。第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税务登记资料,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归档时限和具体资料明细在本规程各章节中明确。

第六条 税务登记实施属地管理,其原则包括: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一)制造、生产、加工类纳税人,以制造、生产、加工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纳税人,以销售场所所在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无固定销售场所的,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纳税人,以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行业纳税人,以工商注册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工商注册地办公的,以实际办公地确认其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设立税务登记

第七条 企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联合登记规程》规定,向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第九条 税务登记资料传递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周二、周四到市联合登记机构领取纳税人办理联合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联合登记机构将设专人每日传递资料;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领取资料的时间,但应当保证资料传递的及时性。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到资料1日内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给各管理科(所)。

第十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当在收到联合登记系统转来的登记信息1日内进行管理科(所)分配或在纳税人前来办理落户手续时即时进行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新分配未落户提示信息或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通过电话或到实地催办落户。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三)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附表》;

(四)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六)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落户登记,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二)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但对纳税人暂未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和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可先进行落户登记,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收取。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对照管理科(所)分配信息,在《税务登记附表》最后一页中填写相应内容,并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根据《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单位类纳税人适用,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等登记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立登记,对逾期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七)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1日内将《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纳税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案头比对。按户整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对照已采集的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进行案头比对核实。

(二)实地调查。在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时,应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对其他纳税人可以不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的标准。

核实基础信息时,应当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核实纳税人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2.核实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联系电话是否准确; 3.核实纳税人承出租房屋、土地是否到期或房产、土地、车船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4.核实纳税人银行账号是否准确(个体工商户除外); 5.核实纳税人关联企业信息是否准确(核实对象为单位纳税人的必须核实,个体工商户可不核实);

6.核实纳税人行业门类、经营项目、税种是否准确; 7.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征收方式是否准确; 8.核实市场登记纳税人的市场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9.对地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

(三)核实修改。根据案头比对和实地调查情况,修改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应当责令纳税人补正相关证件资料,并将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核实发现纳税人管理信息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3.网上报税纳税人要求增加税种的,应在审核确认后,及时对其行业类别、经营项目、税种(税目、子目)进行调整。

4.核实发现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设立登记纳税人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联合登记机构转来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一份,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纳税人、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

7.改组改制的批文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

8.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9.《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或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需提供);

(二)落户登记时需留存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0.《税务登记附表》;

11.《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12.《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

1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三)基础信息核实环节的资料如下: 14.《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15.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三章 以表代证登记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执业证件,且不能办理设立登记,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以表代证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以表代证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见附件1)和《税务登记附表》各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即时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按照“„8‟+7位顺序号”规则编制以表代证纳税人识别号,并在《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九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于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以表代征登记完毕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二十条 管理科(所)分配完毕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根据《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等登记信息;

(二)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三)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1日内,将《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纳税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以表代证纳税人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附表》;

(三)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复印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八)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见附件2)和《税务登记附表》各一式二份,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扣缴义务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扣缴义务人;审核《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规则编制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即时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即时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第二十七条 管户分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管户分配岗应当于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完毕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分配。

(二)管理科(所)长应当在收到管户分配信息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二十八条 管理科(所)分配完毕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相关内容,采集扣缴义务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等登记信息;

(二)结合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

(三)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扣缴义务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四)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完毕后1日内,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二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扣缴义务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附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批准设立机关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八)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扣缴义务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五章 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节 总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其总机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申报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总机构增设、变更、撤销其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在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后,申报办理总机构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十二条 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地点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总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的,应当向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迁移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内容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既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也可以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附表》所列内容发生变化,且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包括:银行账户账号、财务制度、不涉及注册地址改变的房产增减、关联企业、车船信息等)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四)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登记内容(包括: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管辖该纳税人尚未结束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地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如涉及两项以上变更内容的,相同资料不需要重复提供(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变更名称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2.变更地址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6)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不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但其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变更的,待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

(7)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跨区变更且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待其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6)涉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变更的,应当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4.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5.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待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和《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地税)原件;

(5)涉及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的,待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提供其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原件。

6.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分支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总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分支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7.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总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8.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国税)或《注销通知书》(地税)复印件;

(4)总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9.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电话)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分支机构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总机构的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10.法人(负责人)性质的单位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由法人(负责人)性质的单位变更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其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变更行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2)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需提供);

(3)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需提供);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行业变更的还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1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纳税人还应当提供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因业主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13.变更股东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6.其他变更项目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发生上述变更登记时,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到项目登记地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外地来连报验登记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原《报验税务登记表》原件。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涉及改变《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内容的)。

第二节 跨区迁移和内、外资转换的前臵处理

第三十四条 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纳税人跨区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由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实地调查确认后,经信息传递程序,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移登记处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跨区迁移时,应当直接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移登记处理。

(一)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件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4),同时转入实地调查,具体实地调查程序如下:

(1)国、地税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税务登记的实地调查,并负有真实反映调查情况的责任。纳税人迁入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的,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是指市联合登记机构,由该机构国、地税实地调查岗进行实地调查;纳税人迁入其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是指所在地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岗(联合调查组)根据转来的需实地审核的纳税人信息,在3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填报《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见附件5)后,报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审核确认;

(3)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对《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审核确认后,实地调查岗(联合调查组)将纳税人信息通过联合登记机构内勤岗传递到受理审核岗。

经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后,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发送迁出工作待办任务,并负责通知纳税人携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核准变更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及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到迁出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2.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直接受理审核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向扣缴义务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向税源管理岗发送迁出工作待办任务。

3.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人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跨区迁移事项:

(1)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待办任务后2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中填写实地调查情况,审核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税款入库、减免税及欠、缓税等情况后,提出“同意迁出”或“不同意迁出”的处理意见;

(2)税源管理岗提出处理意见后,审核岗位按顺序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收会计岗、计会科长、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科长,上述各审核岗位的审核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日;

(3)征管科长审核同意后,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应当在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对同意迁出的,直接转入发票审验岗;对不同意迁出的,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意见为“同意迁出”的,转入发票审验岗;裁决意见为“不同意迁出”的,直接转入税务登记受理岗制作《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

(5)对主管征管局长审批同意迁出或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同意迁出的,由发票审验岗在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通知纳税人交验已用发票,待纳税人发票交验完毕后,即时提交税务登记受理岗;

(6)对同意迁出且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为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对不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

(7)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终了后15日内,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归档。

4.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和《文书受理回执单》到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迁移通知书》,直接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章第三节规定,对该扣缴义务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并负责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核发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跨区迁移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进行税款清算,但纳税人当月申报税款必须入库;已用发票必须缴销;缓税报告、减免报告、评估报告、检查报告必须批结;管理状态必须为“正常户”;违章报告必须全部处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迁移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以前,继续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识别号中行政区域码改变的,地税管理码维持不变。

4.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的,联合登记机构在为纳税人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时,纳税人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维持不变,纳税人识别号中行政区域码是否改变以国税为准。

5.如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6.纳税人迁出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会统报表的欠税数据进行核实调整。

7.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适用跨区迁移和变更登记程序,应当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内、外资转换是指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或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纳税人进行内、外资转换时,应当向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

(一)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即时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内、外资转换工作待办任务,同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应按规定履行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程序应当在20日内办结,税源管理岗应当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结有关涉税事项;

(2)税务稽查程序办结后,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通知纳税人领取《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

(3)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终了后15日内,将《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归档。

3.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办理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和《文书受理回执单》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应当查询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如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则应当告知纳税人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纳税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办理。

(二)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在内资企业之间或在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之间变更的,不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款清算程序,由联合登记机构即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2.内资企业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的纳税人。

3.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国际运输企业、其他港澳台商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国际运输企业、其他外国企业的纳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税务稽查,但纳税人状态不臵为“待注销户”状态。

5.纳税人办理内、外资转换时,税款必须清算;发票必须全部缴销;缓税报告、减免报告、评估报告、检查报告必须批结;管理状态必须为“正常户”;违章报告必须全部处理;定额必须取消。

6.纳税人在内、外资转换过程中,仍应当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7.纳税人发生内、外资转换的,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管理码均维持不变。

第三节 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按照《联合登记规程》规定,纳税人应当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比照本规程第九条规定进行资料传递。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三)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需填报《税务登记附表》(一式二份,税务登记受理岗负责发放)。

第三十九条 仅针对纳税人跨区迁入和内、外资转换等两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十条设立登记管户分配程序进行管理科(所)分配和税源管理岗分配。

第四十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比照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在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进行催办落户。

第四十一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审核纳税人落户登记事项,并应当区别不同变更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跨区迁入,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附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情况。

2.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持有的地址证明原件与《税务登记附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的,应当在《税务登记附表》最后一页中填写管理科(所)分配信息,经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税务登记附表》。3.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根据《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修改《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重新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4.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变更登记,对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5.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经营范围)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6.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1日内,将《税务登记附表》传递至管理科(所)。

(二)对内、外资转换,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税务登记受理岗在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证明其已办理落户手续。

2.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核实修改国有控股、民营标志等与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相关的税收征管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采集修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重新进行税种认定;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3.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变更登记,对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4.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变化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三)对变更注册地址但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附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情况。

2.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持有的地址证明原件与《税务登记附表》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的,应当在《税务登记附表》最后一页中填写所处街乡(镇)信息,并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税务登记附表》。

3.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对房产、土地税源登记和税种认定进行修改。

4.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变更登记,对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5.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变化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6.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1日内,将《税务登记附表》传递至管理科(所)。

(四)对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即时核实修改纳税人相关信息:

(1)对涉及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对行业类别与应税税种、税目等项目进行确认修改。对经营范围减少的,应当查询纳税人领购和缴销发票情况,对已领购超经营范围发票票种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要求纳税人进行缴销。

(2)对涉及变更登记注册类型的,应当对国有控股、民营标志、税种、税目、子目等项目进行修改和重新认定。

2.税务登记受理岗在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证明其已办理落户手续。

3.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变更登记,对逾期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4.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变化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五)对纳税人在落户同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纳税人在办理落户登记同时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其他变更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启动本章第四节“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并应当区别不同变更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跨区迁入户和内、外资转换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税源管理岗应当根据提示信息,自纳税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比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设立登记信息核实程序,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对跨区迁入户和内、外资转换户,必须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

(二)对变更注册地址但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户整理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对房产、土地税源登记和税种认定进行核实修改,对其中涉及改变管理科(所)的,按照本规程第十二章第三节主管局管户调整程序进行管理科(所)调整。

(三)对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税源管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及时核实修改纳税人相关信息:

1.对涉及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对行业类别与应税税种、税目等项目进行确认修改。对经营范围减少的,应当查询纳税人领购和缴销发票情况;对已领购超经营范围发票票种的,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要求纳税人进行缴销。

2.对涉及变更登记注册类型的,应当对国有控股、民营标志、税种、税目、子目等项目进行核实修改和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的变更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联合登记机构转来的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

(三)《税务登记附表》(跨区迁入户和内、外资转换户和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册地址变更户);

(四)《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跨区迁入户和内、外资转换户);

(五)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及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填报资料不一致的)。

第四节 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不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跨区迁移按本章第二、三节规定执行)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四十五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放《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变更内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附表》内容的,应当同时发放《税务登记附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对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件资料,审核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审核《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为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附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对因变更税务登记导致纳税人管理信息变更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对管理信息逐项确认、修改;对涉及改变网上申报银行账号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网上申报账户账号修改;变更事项涉及《发票领购簿》内容变化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完毕后,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综合岗重新打印《发票领购簿》。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变更税务登记完毕后1日内,将《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第四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即时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核发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变更登记事项,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资料1日内,核实所有变更事项是否修改,如未修改,应当退回税务登记受理岗,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即时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的变更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资料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附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附表》内容的);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更登记资料如下: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附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附表》内容的);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停业、复业登记

第四十九条 停业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停业前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停业申请时,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领取通知书时,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三)停业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文书受理岗负责向纳税人发放《停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6),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文书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停业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停业期限是否小于等于1年;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停业期限是否大于等于15日且受理日期距停业终止日期大于等于15日;经工商机关批准的,申请的停业期限是否在工商机关批准的停业期限内。

4.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申请停业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文书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提供资料完整、《停业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申请停业期限符合要求的,文书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向税源管理岗发送工作待办任务,并向纳税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同时告知纳税人停业申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6.文书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停业登记申请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复印件传递至管理科(所)。

7.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后3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处理:

(1)审核纳税人是否是正常状态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如不是,则制作《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由文书受理岗打印并通知纳税人领取,下同);

(2)审核纳税人是否有稽查、评估在案记录,如有,则制作《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

(3)审核纳税人当年是否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则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否则制作《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

(4)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交验的发票,如有,则告知纳税人交验所有发票,否则制作《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

(5)纳税人无上述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则应当根据实际调查结果,即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地调查发现虚假停业的,则应当制作《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

8.税源管理岗提出处理意见后,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后2日内进行审批。

9.对审批同意的,文书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通知纳税人携带相关证件资料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10.文书受理岗应于纳税人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后1日内,将有关文书及其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11.文书受理岗应当将收回的税务登记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妥善保管,待纳税人复业时领回。

(四)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停业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1.《停业登记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复印件;

3.《核准停业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停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第五十条 停业核查适用于税务登记管理岗对已办理停业登记且目前为停业状态的纳税人的停业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于每月25日内,按照上月认定的停业户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通过实地或电话核实纳税人情况,对其停业登记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报送征管科长。

(二)通过实地核查发现虚假停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由税源管理岗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办理强制复业、缴纳税款并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停业巡查适用于税源管理岗对已办理停业登记且目前为停业状态的纳税人的停业真实性进行核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每月25日内,按照上月认定的停业户数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通过实地巡查,对其停业登记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根据巡查结果制作《停业税务登记巡查表》。

(二)通过实地巡查发现虚假停业的,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办理强制复业、缴纳税款并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复业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复业登记的,应当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文书受理岗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二)复业类型包括正常复业、提前复业、自动复业和强制复业,其中:

1.正常复业是指纳税人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复业报告的;

2.提前复业是指纳税人在停业期满前超过5日提出复业报告的;

3.自动复业是指纳税人在停业期满前未提出复业报告,系统在停业终止日期通过日终处理,实行自动复业的;

4.强制复业是指通过税务机关核查或巡查,发现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仍在经营的,系统通过人工触发实行强制复业的。

(三)复业登记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纳税人在停业期满前自行报告复业的(正常复业、提前复业),应当持公章、业主印章、《核准停业通知书》向文书受理岗申请办理,文书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7),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纳税人在停业期满前或停业期满后,经税源管理岗限期催办复业的(强制复业、自动复业),还应当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办理。

2.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纳税人报送的《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章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将纳税人办理停业时收回的税务登记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同时返还纳税人。

3.文书受理岗应当于终了后15日内,将《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自动复业、强制复业类型)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正常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持前期《核准停业通知书》和本次工商停业证明办理,填写《延期复业申请表》(见附件8)报税源管理岗受理。税源管理岗受理后,按照停业审批流程审批延期复业。

第七章 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件资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归属国税的其他单位纳税人,先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归属地税的其他单位纳税人,先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收回和缴销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并在《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纳税人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件资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对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包括报验税务登记纳税人、以表代证登记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需在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已办理跨区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办理完毕项目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全部发票,并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简易注销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如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及复印件,但无需补办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下同)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3.《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以表代证纳税人)或《报验税务登记表》(外来项目登记和跨区项目登记纳税人)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

(二)一般注销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原件及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以表代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以表代证纳税人)或《报验税务登记表》(外来项目登记和跨区项目登记纳税人)或《主管局项目登记表》(主管局项目登记纳税人)或《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表》(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

第五十七条 简易注销程序可适用于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分支机构、代开发票的外地来连项目登记纳税人、跨区报验建筑安装业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以表代证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注销登记,比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对上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行一般注销程序。具体的简易注销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9),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缴销的发票;

2.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报告;

4.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批结的减免税报告、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

纳税人存在上述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告知纳税人办结上述涉税事项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同时向税源管理岗发送注销工作待办任务。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七)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接到待办任务或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3日内,进行注销审核,并提交本管理科(所)长审批。

(八)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之日起2日内,进行注销审批。

(九)管理科(所)长审批同意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之日起1日内,打印《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对地税先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十)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注销登记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十一)税源管理岗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户整理纳税人注销登记资料。归档资料包括: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纳税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复印件(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5.《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第五十八条 适用于一般注销程序的纳税人,不能由管辖该纳税人的管理科(所)实施注销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税源标准或登记类别,确定注销检查的实施部门和岗位。具体的一般注销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缴销的发票;

2.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报告;

4.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批结的减免税报告、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

纳税人存在上述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不予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告知纳税人办结上述涉税事项后,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四)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对提供资料完整、《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同时向法制部门发送注销工作提示信息。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法制部门。

(七)法制部门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1日内,分配检查任务,并将纸质资料传递至相应检查实施岗。

(八)检查实施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收到纸质资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注销检查,法制部门应当于检查实施岗提交审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理,分管稽查局长应当于审理完毕后1日内进行审批。

(九)检查实施岗应当于稽查程序全部完毕且纳税人办结所有涉税事项后1日内,将纸质资料传递至税务登记受理岗。

(十)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之日起1日内,打印《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对地税先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注明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十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登记相关证件资料及《注销登记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十二)税源管理岗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户整理纳税人注销登记资料。归档资料包括: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地税先办理注销)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国税)复印件(地税后办理注销);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出具外经贸局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纳税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4.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复印件(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6.《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在注销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又申请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向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10)。

(二)税源管理岗和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将前期收到的注销资料和《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税务登记受理岗(已启动一般注销税务稽查程序的,税源管理岗应当通知检查实施岗停止税务稽查程序,并与检查实施岗履行纸质资料传递手续,由税源管理岗将纸质资料退还税务登记受理岗),由税务登记受理岗作出取消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后,向纳税人发放《取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同时将前期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及资料退还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终了后15日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和《取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取消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理归档。

第六十条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再对其实施注销税务检查,并开具《税务注销证明》(见附件11),供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重新税务登记

第六十一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且又恢复生产经营,需要重新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三条 重新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12),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纳税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受理,并在《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返纳税人一份《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接到纸质资料或待办任务后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注销后仍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补征税款、滞纳金及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后,提交审核。审核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科长,上述各审核岗位的审核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日。

(七)经征管科长审核同意后,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应当于接到纸质资料或待办任务后1日内进行审批。

(八)经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制作《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见附件13),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并告知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申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同时于纳税人领取《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后1日内,将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九)纳税人恢复正常管理状态后,税源管理岗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基础信息核实。

(十)税源管理岗应当于终了后15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原《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整理归档。

第九章 报验税务登记

第一节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第六十四条 在我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到外省(市)或在我市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下列情况,免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临时经营的;

2.我市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

第六十五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当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开具,最长不能超过180天,但对我市纳税人跨县市区报验登记的,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六十六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当分别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提供的证件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六十七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4、15、16)。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受理后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或纸质资料后1日内进行审核。

(七)税源管理岗提交后,管理科(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八)管理科(所)长审核后,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分管征管局长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十八条 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纳税人三份:营业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外出经营结束后返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取得送达回证。

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送达回证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六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户整理、保管纳税人办理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节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第七十条 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第七十一条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主管税务机关前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有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

(二)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的需提供)。

第七十二条 证明缴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7),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二)税务登记受理岗审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填写是否准确、完整,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登记受理岗根据不同核销原因,分别进行处理: 1.对外出经营结束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期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2.对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且纳税人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延期外出经营合同,按照“证照超期”类型缴销,同时启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工作流程,由相关岗位审核审批后,为纳税人开具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六)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完毕后1日内,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开具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则应于纳税人领取之日起1日内,将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七十三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对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缴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其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七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按户整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缴销资料,并于终了后15日内,将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的纳税人资料归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6.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送达回证;

10.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送达回证;

5.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三)其他行业企业的归档资料如下: 1.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送达回证;

5.营业地税务机关注明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营业地税务机关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

第三节 外来项目登记

第七十五条 外地来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到营业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后,到营业地税务机关接受税务管理。

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责令其15日内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本规程第三章规定,为其办理以表代证登记,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对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将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并责令其15日内续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对逾期不改正的,仍作为报验税务登记管理,但视同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收。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和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七条 受理审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受理纳税人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过期,如过期,应当告知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外出

第五篇:河北省地税局网上报税操作手册

河北省地税局网上报税操作手册(企业端)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功能简介 第二节

简要操作流程 第三节

文档简介 第二章 操作说明

第一节

网上申报资格申请 第二节

签约 第三节登录 第四节 填制报表 4.1 操作说明

4.2

填写综合申报表

4.3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4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4.5填写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4.6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4.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10《土地增殖税纳税申报表

(一)》 4.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4.12《损益表》 4.13《现金流量表》 4.14《利润表》 4.10《资产负债表》

第五节

网上申报 第六节

网上缴款 第七节

查询 7.1 报表查询 7.2 辅导信息 7.3 纳税人信息 7.4 纳税方式

第八节

辅助功能 8.1 修改密码 8.2 退出登录

第三章 典型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网上报税,是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登录河北省地税局报税网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工作。

第一节

功能简介

1、本系统主要实现的功能如下:

 网上报税: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省局报税网站完成申报表的录制填报。

本系统目前实现了如下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 申报表分别: ?

综合申报表 ?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

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

土地增值税

(一)?

土地增值税

(二)财务报表是: ?

现金流量表(企业)(金融业)(保险业)?

资产负债表(企业)(金融业)(保险业)?

利润表(企业)(金融业)(保险业)?

损益表(金融业)(保险业)

 网上缴款: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缴款”功能完成网上申报的税款的缴纳工作。

本系统目前实现了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网上缴款的功能。

2、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本系统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核算健全、管理规范、能登录互联网的纳税人。

 计算机硬件要求:256M内存以上

CPU:PIII600

建议屏幕区域设为1024X768像素

 软件要求:推荐使用Windows 2000操作系统(或更高版本);Microsoft IE6.0(非常重要一定要升级否则会出现很多问题) 报税员应熟悉电脑操作和报税业务,具备上网的基本知识。(比如说会升级自己的IE浏览器等)

第二节

简要操作流程

1、简要流程图:

申请网上报税资格

网上缴款资格---签约

登录

网上申报资格

填写报表

网上申报

网上缴款

打印记帐凭证

纳税人可只申请“网上申报”资格,而不申请“网上缴款”资格。

如果纳税人申请“网上缴款”,必须先申请“网上申报”资格。

2、步骤说明:

 第一步-网上申报资格申请:纳税人持单位公章,到办税大厅申请网上报税资格,税务局提供网上报税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详细操作流程参见第二章-网上报税资格申请。

 第二步-签约: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申请网上缴款,需持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并准备已在税务局登记的缴费账号,到地税办税大厅同银行、地税签订《电子缴税(费)协议》。详细操作流程参见第二章-签约。

 第三步-登录:纳税人在IE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teniu.cc即可进入网上报税系统界面,如下图:

2.采用“密码登录”方式的纳税人,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单击上图中【登录】按钮,登录网上报税系统。

3.采用“数字认证登录”方式的纳税人,首先将“数字认证钥匙”插到本机USB口上,单击上图中的【数字证书登录】按钮,即可登录网上报税系统。如下图:

4.登录成功后,系统默认打开“纳税申报”界面,导航栏中的“纳税申报”呈现高亮状。

5.网上申报系统,由四个标签组成(即导航栏):

(1)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主要完成纳税人网上申报及网上缴款的功能,本页面由如下五部分组成:

本月未填写的报表:显示征管已辅导,未超出申报期限且本月未填写的报表。

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显示本月已填写但未申报的报表,允许进行编辑,允许再次提交申报。当由于网络原因造成申报未成功报表的也暂存在此。

本月已申报未缴税的报表:显示本月已申报但未缴款的报表。

本月已缴税的报表:显示本月已缴税的报表。

(2)

查询:查询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及网上缴款的历史信息,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人的辅导信息,纳税人的缴款方式。

(3)

修改密码:对于采用“密码登录”的纳税人,可以进行登录密码的修改(一定要在五日内进行初始密码的修改);对于采用“证书登录”的纳税人,本功能不可用。

(4)

帮助:可以下载最新的使用说明书。

(5)

退出登录:退出网上报税系统,链接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首页。

注意事项:

1.需停用“网上申报资格”的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办理“停权”业务,网上申报资格停用后,纳税人登录系统时提示:

2.已申请网上报税资格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登录网上报税系统时提示“登录失败,纳税户为非正常户”。

3.已申请网上报税资格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已办理注销登记,登录网上报税系统时提示“登录失败,纳税户已注销”。

4.已申请网上报税资格的纳税人,注销某一账号,再次使用该账号登录系统时提示:“登录失败,用户已注销”。

5.如果纳税人没有在征管办理纳税辅导,系统提示“纳税人没有辅导信息或辅导信息不完整”,纳税人需到大厅办理纳税辅导业务。

第四节填制报表

4.1操作说明

在“纳税申报”-“本月未填写的报表”报表列表中显示征管已辅导,在正常申报期内且本月未填写的报表,如下图:

方法1:单击“本月未填写的报表”列表中的某一张报表,即可创建一张报表。

方法2:单击“本月未填写的报表”标题进入“本月可创建的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列表”页中,单击某一报表名称,即可创建一张报表。

注意:

1、方法1适用于初次填表的情况。

2、再次进行报表的创建时用方法2。

4.2综合申报表

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的除外)申报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和基金时使用。

1.在“本月未填写的报表”列表中,单击“综合申报表”,创建该张报表,如下图:(1)

综合申报表中自动显示已做纳税辅导,且在正常申报期内的税种及税目。

不在正常申报期内的税种,系统不显示,比如按季申报的税种,1、4、7、10月份申报时可显示该税种,其余月份不显示该税种。

已超出申报期限的税种,系统给出提示“税种已过期”,且不显示报表中,对于已超出申报期限的税种,纳税人应尽快到大厅申报。

(2)

上图中颜色较深的部分为必填项。(注:对于不同的税种及税目“计税依据(金额)”、“计税依据(数量)”分别为必填项)。

(3)

纳税人据实填写报表各项,填写完一项,敲回车键光标移动到下一栏,进行下一栏内容的填写。当光标移动到行尾时,再敲回车,光标将跳到下一行,可继续填写下一行的内容,直到填完为止。

(4)

需要删除某行时,拖动鼠标至行尾,单击行尾的【删除】按钮,即可删除该条记录。

2.一次性未完成报表的录制,单击【暂存】按钮,系统将报表暂存在网上报税系统中,纳税人可进入“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中对报表进行编辑、修改、申报。

3.纳税人录制完毕,需立即申报的,单击【立即申报】按钮,系统将向征管提交申报数据,立即申报时系统将自动校验报表的合法性。

(1)

如果校验未通过,系统提示错误且不允许申报,纳税人可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进行编辑、修改、申报;如果校验通过,提交申报。

(2)

税务局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正确的给予办理申报手续;审核结果错误系统将给出正确的数据提示,纳税人可修改报表并再次提交。

4、单击【无税申报】按钮,即可直接完成网上申报和网上缴款,无税申报的用户,申报成功后,报表的状态应置为“已申报”,税额为0的不能缴费。

5、单击【增加行数】按钮,即可完成自动添加税种和税目的功能。如下图:

注意事项:

1.综合申报表中显示已做纳税辅导,且在正常申报期内的税种及税目。

2.车船使用税的填写方法:车船使用税(>10吨)必须得分两条来写,否则不允许申报

例如:主车15.5吨,挂车13.5吨就应该如下填写

3.车船使用税,以纳税人手填的税款属期来自动计算

4.综合申报表允许重复申报,其它报表均不允许重复申报。若综合申报表已经申报,将不在首页显示,纳税人可在“本月未填写的报表”页面中可再次创建,再次创建综合申报表时,系统提示:

5.创建综合申报表时,若某税种已过期,系统会提示“该税种已过期”,对于已超出申报期限税种,纳税人应尽快到大厅申报。

4.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1.在“本月未填写的报表”列表中,单击“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创建该张报表,如下图:

(1)

上图中颜色较深的部分为必填项。

(2)

纳税人据实填写报表各项,填写完一项,敲回车键光标移动到下一栏,进行下一栏内容的填写。当光标移动到行尾时,再敲回车,光标将跳到下一行,可继续填写下一行的内容,直到填完为止。

2.一次性未完成报表的录制,单击【暂存】按钮,系统将报表暂存在网上报税系统中,纳税人可进入“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中对报表进行编辑、修改、申报。

3.纳税人录制完毕,需立即申报的,单击【立即申报】按钮,系统将向征管提交申报数据,立即申报时系统将自动校验报表的合法性。

(1)

如果校验未通过,系统提示错误且不允许申报,纳税人可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进行编辑、修改、申报;如果校验通过,提交申报。

(2)

税务局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正确的给予办理申报手续;审核结果错误系统将给出正确的数据提示,纳税人可修改报表并再次提交。

注意事项: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过期,创建报表时,系统提示如下“报表已过期,请到大厅申报”: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只有在正常申报期内才显示,如果未在申报月份,将不显示。

4.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适用范围: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操作方法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范围: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终了汇算清缴时使用本表。注意:申报期限为1、2、3、4月份,所以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只有1、2、3、4月份才显示该报表。

4.7《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使用。

1.在“本月未填写的报表”列表中,单击“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创建该张报表,如下图:(1)

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自动显示已做纳税辅导的个人所得税税目。(2)

上图中颜色将深的部分为必填项。(3)

输完一行后,敲回车键可转到下一行;

(4)

需要删除某行时,拖动鼠标至行尾,单击行尾的【删除】按钮,即可删除该条记录。(5)

注意,请根据所得期间、和税率的不同,分开多行填写,比如:相同所得期间的两个人,税率不同,分开两行填写,以此类推。

2.一次性未完成报表的录制,单击【暂存】按钮,系统将报表暂存在网上报税系统中,纳税人可进入“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中对报表进行编辑、修改、申报。

3.纳税人录制完毕,需立即申报的,单击【立即申报】按钮,系统将向征管提交申报数据,立即申报时系统将自动校验报表的合法性。

(3)

如果校验未通过,系统提示错误且不允许申报,纳税人可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进行编辑、修改、申报;如果校验通过,提交申报。

(4)

税务局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正确的给予办理申报手续;审核结果错误系统将给出正确的数据提示,纳税人可修改报表并再次提交。

4、单击【无税申报】按钮,即可直接完成网上申报和网上缴款,无税申报的用户,申报成功后,报表的状态应置为“已申报”,税额为0的不能缴费。

注意事项:

1.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已过期,创建报表时,系统提示如下“报表已过期,请到大厅申报”:

4.8《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范围:单位为个人缴付失业保险费时使用。

1.在“本月未填写的报表”列表中,单击“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创建该张报表,如下图: 2.上图中颜色将深的部分为必填项。

3.一次性未完成报表的录制,单击【暂存】按钮,系统将报表暂存在网上报税系统中,纳税人可进入“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中对报表进行编辑、修改、申报。

4.纳税人录制完毕,需立即申报的,单击【立即申报】按钮,系统将向征管提交申报数据,立即申报时系统将自动校验报表的合法性。

(1)

如果校验未通过,系统提示错误且不允许申报,纳税人可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页面进行编辑、修改、申报;如果校验通过,提交申报。

(2)

税务局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正确的给予办理申报手续;审核结果错误系统将给出正确的数据提示,纳税人可修改报表并再次提交。

5、办理缴费单位登记注销手续后,不允许网上申报、网上缴款

6、

注意事项:

1.要求单位缴纳及个人缴纳两个税目均已做纳税辅导,若其中一个税目未做辅导系统提示:

2.此种情况下应到办税大厅更新纳税辅导。

3.在地税办理缴费登记后才允许网上申报、网上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不允许网上申报、网上缴款,否则提示如下:

4.9《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 操作方法同《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4.10《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除外)时使用

操作方法同《综合纳税申报表》 注意:可以进行重复填写和申报

4.1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的报告。

4.12《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

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就外国公司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收取的运费情况,负责向当地地方税务局报告。

4.13《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范围: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在办理烟叶税纳税申报时报送。注意事项:本表的单位为50公斤/元,故在填写课税数量时,应按每50公斤为一单位进行填写。

4.14《烟叶收购情况表》

适用范围:本表作为《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4.15《土地增殖税纳税申报表

(一)》

适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使用。

4.1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适用范围: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使用。

4.17《利润表》

分为金融业、保险业、企业、小企业四类,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税务管理员在做税务辅导时可给予正确选择。

目前,通过网上的申报的纳税人,财务报表统一按年报送,取消在网上按月报送的制度,纳税人需要办理按月报送和按季报送的需到大厅办理纸制申报。注意事项:对于网上报税的报表,如果有本期数的一律不允许填写。

4.18《现金流量表》

分为金融业、保险业、企业三类,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税务管理员在做税务辅导时可给予正确选择。

目前,通过网上的申报的纳税人,财务报表统一按年报送,取消在网上按月报送的制度,纳税人需要办理按月报送和按季报送的需到大厅办理纸制申报。注意事项:对于网上报税的报表,如果有本期数的一律不允许填写。

4.19《资产负债表》

分为金融业、保险业、企业三类,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税务管理员在做税务辅导时可给予正确选择

目前,通过网上的申报的纳税人,财务报表统一按年报送,取消在网上按月报送的制度,纳税人需要办理按月报送和按季报送的需到大厅办理纸制申报。注意事项:对于网上报税的报表,如果有本期数的一律不允许填写。

第五节

网上申报

方法1:在创建报表时,单击【立即申报】按钮,可直接启动申报,形成“本月已申报未缴款报表”

方法2:在创建报表时,单击【暂存】按钮,并显示在“纳税申报”-“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报表列表中。纳税人单击“本月已填写未申报”报表列表中或“本月已填写未申报”页面中的某一张报表选中一张或几张报表,单击【申报】按钮,可同时提交申报,系统自动对报表内容进行校验,校验通过,报表自动转向“纳税申报”-“本月已申报未缴税的报表”页面中

方法3:在创建报表时,页面中的某一张报表选中一张或几张报表,单击(申报)按钮,可同时提交申报

选中

直接单击即可申报

方法3:对于无税的报表可以直接单击【无税申报】按钮,即可申报成功,无税的报表不用缴款。

直接单击即可无税申报

注意事项:

1.可删除“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删除后的报表,将会显示在“本月未填写的报表”。2.由于网络原因申报失败的报表,不允许编辑,只允许再次提交申报。

3.由于网络原因,申报失败的报表,将会显示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的报表”中,如下图: 选中

在上图“申报未成功的报表”中,选中一张或几张报表,单击【申报】按钮,同时发起申报。

如果屡次申报不成功,应尽快到大厅申报。

第六节网上缴款

1.前提条件:采取“网上缴款”的纳税人,必须同地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2.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纳税人单击“本月已申报未缴款的报表”标题,进入本月已申报未缴款的报表页面,如下图:

(1)

单击上图中“名称”或“最后修改日期”或“应纳税额”等,可按该字段排序。(2)

在“选择待缴纳申报表”一栏中选中一张或几张报表,在“选择支付账户”中选中支付账户。

(3)

上图中单击【在线支付】按钮,

如果已超出缴纳期限,系统提示“已超出缴纳期限,请到大厅缴纳税款”。

如果未超出缴纳期限,进入如下页面:

如果不使用此银行账号缴款,单击IE工具栏中的“后退”,可返回原界面。

如果确认使用此银行账号缴纳税款,单击【确认支付】按钮,进入“缴款结果”页面,查看缴款的结果,如下图:

缴款不成功的,系统提示缴款失败,并显示失败原因。

可能存在的失败原因以及解决办法: A:账户余额不足:纳税人补充存款。

B:账号状态错:纳税人重新确定其它电子缴费账号,并再次签订三方协议。C:账号限制支出:使用其它签约账号划款。

D:账号冻结:纳税人重新确定其它电子缴费账号,并再次签订三方协议。

E:银行处理失败:纳税人再次启动划款,如果已经扣缴银行返回“已缴款并扣缴”;如果未扣缴,银行启动扣款,扣款成功并返回成功标志。

F:已缴税并已扣款:纳税人不用再次启动划款。G:网络错误: 纳税人再次启动划款,直至划款成功

缴款成功,系统提示缴款成功,且报表将显示在“纳税申报”-“本月已缴税的报表”页面中。

3.单击“本月已申报未缴税的报表”下方报表列表中的某一报表,可查看该张报表的详细内容。

注意事项:

1.采取网上申报、缴款的纳税人也可到银行缴款。

2.如果已超出限缴期限,则不允许网上缴款,纳税人只能到办税大厅缴款。3.网上划款失败可能存在多种原因,纳税人根据划款失败的提示进行相应的处理。4.节假日内不能进行网上缴款否则出现如下提示:

第七节查询

查询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及申报、缴款信息,本功能包含四部分:

报表查询:查询报表的状态。

辅导信息:查看纳税人在地税局的核定信息。

纳税人信息:查看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缴款方式:查看纳税人的缴款方式。

7.1报表查询

功能介绍

查询报表历史记录。

操作说明

1.单击导航栏的“查询”标签,进入查询界面,单击“报表查询”,进入报表查询界面,如下图: 2.上图中,默认查询出当月未申报、已申报,及申报不成功的报表

3.上图中,选择查询时间或报表类型,单击【查询】按钮,查询出符合条件的记录。4.上图中,单击表名,可查看该张报表的详细内容。

5.上图中,单击某一报表后面的【查看】按钮,可查看该张报表的缴税明细。

7.2辅导信息

功能介绍

查询纳税人的辅导信息。

操作说明

1.单击导航栏的“查询”标签,进入查询界面,单击“辅导信息”,进入辅导信息界面,如下图:

7.3纳税人信息

功能介绍

查询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操作说明

1.单击导航栏的“查询”标签,进入查询界面,单击“纳税人信息”,进入纳税人信息界面,如下图:

7.4纳税方式

功能介绍

查询纳税人的缴款方式及缴费账号。

操作说明

1.单击导航栏的“查询”标签,进入查询界面,单击“纳税方式”,进入纳税方式界面,如下图:

第八节

辅助功能

8.1修改密码

功能介绍

用户密码修改

操作说明

1.单击导航栏的“修改密码”标签,进入密码修改界面,如下图:

2.上图中,输入旧密码,然后输入两次新密码,单击【保存】按钮,提示修改成功后,再次登录时需使用新密码登录。、在征收人员处索取登录初始密码,一定要在5日内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否则5日后就不可以用初始密码进行登录。

8.2退出登录

1.单击导航栏的“退出登录”标签,即可退出系统。

第三章

典型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一、纳税人已经到办税大厅做过税务辅导,在网上申报时,综合申报表中为何看不到某些税种?

答:有三种可能:

该税种已经超出申报期限。

非申报月份

辅导时遗漏该税种。

解决办法是:对于超期的税种只能到大厅办理报税业务了。

对于辅导遗漏的就通知办税人员重新进行纳税辅导。

二、纳税人已经到办税大厅做过税务辅导,在网上申报时,为何看不到某些报表?

答:有二种可能:

辅导时遗漏该报表 

非申报月份。

解决办法是:对于辅导时遗漏的就通知办税人员重新进行纳税辅导。

对于超期的申报表只能到大厅办理报税业务了。

三、打开网上报税网页时,出现不正常的页面显示,如何处理?

答:右击IE浏览器选择“internet属性”,在“常规”标签中的“internet临时文件”中单击“删除文件”即可。

四、在“综合纳税申报表”中,“删除”按钮不可以用,如何处理?

答:需要进行3部操作:

1、查看IE版本和密钥长度:打开IE浏览器,点击〖帮助〗菜单下〖关于Internet Explorer〗,弹出“关于Internet Explorer”窗口如图所示

2、如果窗口中显示的 [版本]信息小于6.0或[密钥长度]小于128位,则需要升级IE。

3、IE6.0升级:点击IE6_SEUTP.exe即可。

五、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发现申报错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到办税大厅或者打电话要求申报作废,征收人员进行作废操作。

作废成功后,纳税人可再次启动网上申报,也可以到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如果作废后发现已经超过申报期限,3日内可以再次启动网上申报。

六、采取网上缴款的纳税人,划款成功,发现税款金额划转错误,但征管尚未进行对账等操作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到办税大厅或者打电话要求取消划款,征收人员进行抹账操作。

抹账成功后,纳税人可再次到启动网上划款,也可到办税大厅实时缴款。

如果抹帐后已经超过申报期限则不允许网上缴款只能到大厅缴款。

七、网上申报没有成功,但是却找不到报表?

答:由于网络原因造成的申报不成功报表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报表”中可以找到。

八、由于网络原因造成的申报不成功,如何处理?

答:由于网络原因造成的申报不成功报表存放在“本月已填写未申报报表”中,可以再次选中报表和申报报表。

九、对于网上申报成功但网上缴款不成功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提示下列情况账号冻结、账号限制支、帐户未签约、账户余额不足、账号状态错、无此帐号,进行相应的处理后可以再次启动缴款。一些情况会提示威者到税务局做相应的处理。

十、进行“无税申报”的报表不用缴款,正确吗?

答:正确,无税申报的报表不用缴款,不会提示“转向缴税页面”,网上申报成功后就证明报税成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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