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2001-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
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川府发〔2001〕11号)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是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点区域,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
(省林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1〕2号文件的通知》(林资发〔200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
一、一、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分解意见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要求,全省纳入编限的单位共547个,其中国营林业局22个,国营林场(所、站)192个,地方小型采伐企业36个,集体与个人180个,非林业部门40个,零星国有单位75个,省列单位2个。编制采伐限额为815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441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01万立方米,其它采伐173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337万立方米(出材量178.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48万立方米,烧材230万立方米;毛竹365.2万根。
今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中,批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655.6万立方米,其中按采伐类型分,主伐144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37.8万立方米,其它采伐373.8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206.6万立方米(出材量103.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144万立方米,烧材305万立方米;毛竹365.2万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我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市、州(全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
二、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九五”期间,全省大多数地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10号)精神,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取得较好成绩,全省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实现了持续双增长。但是,我省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森林资源的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是全省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必须从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州)长、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从今年起,凡是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分别就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各类分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同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还将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按照《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各编限单位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2001年木材生产计划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调研后,有组织、分步骤地进行安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不得层层截留。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必须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授权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内解决不了的限额部分,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市、州需调整各分项采伐限额和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必须逐级审核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流通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下达采伐指标。我省已全部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此,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同时,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正式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之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人工林实施商品性采伐。
四、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制度
采伐林木和采集林木的根(桩)、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必须使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集)许可证。采集林木必须由生产、收购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并实行凭林木采伐(集)证上山制度。发证单位和发证人员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分项限额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越权发证。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和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地要加强对发证人员的管理,组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人员证》和刊刻专用铭章,实行持证上岗。
坚持凭证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制度,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式样和印制的木材运输证和经营加工许可证。林业、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凭证运输木材。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严防偷拉盗运木材;林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和经营加工木材活动,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木、竹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新建、扩建以消耗木、竹资源为主的各类加工企业,必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组织森林资源论证。
五、五、加强林地、林权管理
认真把好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关,坚决执行《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和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先动工后办手续。要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乱批滥占、毁林开垦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那些以办公益事业和发展地方经济为名,乱批滥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或极坏影响的案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高度重视林权证的补发、换发工作,对已确认的林权不得随意变动。对已退耕还林还草的要依法颁发林权证,纳入林地进行管理;对已退耕还林还草未颁发林权证的,要统筹安排,限期完成。今后,凡没有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木采伐和林地转让,一律不得批准。
六、六、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
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力量不削弱。
七、七、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认真做好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和森林资源数据的动态管理工作。凡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将不再下达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特别是对违法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查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管理情况,对那些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的地方,可扣减其下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计划。各地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四川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04-01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我省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
(湘政发〔200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年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一日
关于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已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现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一、关于各市州“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方案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282.9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688.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339.7万立方米、其它采伐254.3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700.7万立方米(出材量428.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03.2万立方米、烧材279.0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为7732.9万根。
我省下达到各市州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为1227.42万立方米、毛竹7406.31万根;省备用林木采伐指标为55.48万立方米、毛竹326.59万根。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将其限额分解到编限单位。
二、二、实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森林采伐限额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森林采伐限额是一项法定指标,也是一项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要从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措施,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林木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采伐;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都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未参加编限的,“十五”期间一律不得分配采伐限额指标。
抚育采伐限额必须用于中幼林的抚育采伐,不得用作主伐。对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进行抚育采伐的,一律以滥伐林木论处。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采伐人工林。
省预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厅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加速林区改灶节柴步伐。鼓励节约森林采伐限额,允许将节约的商品材限额、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胸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凡不符合《 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驻湘部队的林木采伐一律依法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都必须依据批准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发证。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林木,必须进行伐区作业设计。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申请皆伐林木的,也应进行伐区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在加强森林采伐源头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木材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林业、铁路、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运输无证木材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要及时查处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林业公、检、法部门要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超砍滥伐和木材流通领域的犯罪分子,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加快木材检查站和乡镇林业站的规范化建设步伐。
(五)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认真搞好森林资源的连续清查和“十五”期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凡不按要求完成二类调查的单位,将不审批其森林采伐限额。要加强森林资源机构和队伍建设,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方案
湖南省林业厅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方案
单位:万立方米、万根
┏━━━┯━━━━━━━━━━━━━━━┯━━━━━━━━━━━━━━━━━━━┯━━━━━━━━━━━┯━━━━┓ ┃ │ 按采伐类型 │ 按消耗结构 │ 其中:人工林采伐限额 │ ┃ ┃ ├───┬───┬───┬───┼───┬───────┬───┬───┼───────────┤ ┃ ┃单位 │合计 │主伐 │ 抚育 │ 其它 │合计 │ 商品材 │ 农民 │ │ 商品材 │ 毛竹 ┃ ┃ │ │ │ 采伐 │ │ ├───┬───┤ │ 烧材 ├───┬───┬───┤ ┃ ┃ │ │ │ │ │ │采伐量│出材量│自用材│ │合计 │采伐量│出材量│ ┃ ┠───┼───┼───┼───┼───┼───┼───┼───┼───┼───┼───┼───┼───┼────┨ ┃湖南省│1282.9│688.9 │339.7 │254.3 │1282.9│700.7 │428.8 │303.2 │279 │468.5 │468.5 │286.72│7732.9 ┃ ┠───┼───┼───┼───┼───┼───┼───┼───┼───┼───┼───┼───┼───┼────┨ ┃省备用│55.48 │55.48 │0 │0 │55.48 │55.48 │33.95 │0 │0 │37.1 │37.1 │22.68 │326.59 ┃ ┠───┼───┼───┼───┼───┼───┼───┼───┼───┼───┼───┼───┼───┼────┨ ┃长沙市│56.02 │16.2 │32.76 │7.06 │56.02 │33.31 │20.38 │15.28 │7.43 │22.31 │22.31 │13.65 │453.2 ┃ ┠───┼───┼───┼───┼───┼───┼───┼───┼───┼───┼───┼───┼───┼────┨ ┃株洲市│70.45 │37.16 │21.9 │11.39 │70.45 │41.42 │25.34 │18.67 │10.36 │27.75 │22.75 │16.98 │452.56 ┃ ┠───┼───┼───┼───┼───┼───┼───┼───┼───┼───┼───┼───┼───┼────┨ ┃湘潭市│15.73 │8.34 │3.44 │3.95 │15.73 │8.43 │5.16 │5.49 │1.81 │6.3 │6.3 │3.86 │70.1 ┃ ┠───┼───┼───┼───┼───┼───┼───┼───┼───┼───┼───┼───┼───┼────┨ ┃衡阳市│43.33 │21.17 │9.15 │13.01 │43.33 │12.53 │7.67 │20.62 │10.18 │8.39 │8.39 │5.13 │777 ┃ ┠───┼───┼───┼───┼───┼───┼───┼───┼───┼───┼───┼───┼───┼────┨ ┃邵阳市│180.13│106.17│37.93 │36.03 │180.13│95.79 │58.62 │44.95 │39.39 │64.17 │64.17 │39.27 │1087.04 ┃ ┠───┼───┼───┼───┼───┼───┼───┼───┼───┼───┼───┼───┼───┼────┨ ┃岳阳市│50.81 │22.6 │17.29 │10.92 │50.81 │35.23 │21.56 │9.3 │6.28 │22.9 │22.9 │14.03 │580.4 ┃ ┠───┼───┼───┼───┼───┼───┼───┼───┼───┼───┼───┼───┼───┼────┨ ┃常德市│51.91 │21.61 │10.67 │19.63 │51.91 │22.34 │13.67 │14.47 │15.1 │14.96 │14.96 │9.16 │551.4 ┃ ┠───┼───┼───┼───┼───┼───┼───┼───┼───┼───┼───┼───┼───┼────┨ ┃张家界│40.57 │20.64 │13.26 │6.67 │40.57 │19.18 │11.74 │11.09 │10.3 │12.8 │12.8 │7.83 │25.9 ┃ ┠───┼───┼───┼───┼───┼───┼───┼───┼───┼───┼───┼───┼───┼────┨ ┃益阳市│61.72 │35.38 │12.64 │13.7 │61.72 │35.08 │21.47 │17.39 │9.25 │23.5 │23.5 │14.38 │1172.1 ┃ ┠───┼───┼───┼───┼───┼───┼───┼───┼───┼───┼───┼───┼───┼────┨ ┃娄底市│24.47 │14.7 │4.93 │4.84 │24.47 │16.56 │10.13 │5.84 │2.07 │11.02 │11.02 │6.74 │252 ┃ ┠───┼───┼───┼───┼───┼───┼───┼───┼───┼───┼───┼───┼───┼────┨ ┃郴州市│126.41│61.68 │42.09 │22.64 │126.41│81.17 │49.68 │16.7 │28.54 │54.03 │54.03 │33.06 │883.5 ┃ ┠───┼───┼───┼───┼───┼───┼───┼───┼───┼───┼───┼───┼───┼────┨ ┃永州市│146.81│92.87 │24.1 │29.84 │146.81│84.6 │51.77 │30.59 │31.62 │57.02 │57.02 │34.9 │476.11 ┃ ┠───┼───┼───┼───┼───┼───┼───┼───┼───┼───┼───┼───┼───┼────┨ ┃怀化市│273.53│148.06│68.35 │57.12 │273.53│118.45│72.49 │74.6 │80.48 │79 │79 │48.37 │615 ┃ ┠───┼───┼───┼───┼───┼───┼───┼───┼───┼───┼───┼───┼───┼────┨ ┃自治州│85.53 │26.84 │41.19 │17.5 │85.53 │41.13 │25.17 │18.21 │26.19 │27.25 │27.25 │16.68 │10 ┃ ┗━━━┷━━━┷━━━┷━━━┷━━━┷━━━┷━━━┷━━━┷━━━┷━━━┷━━━┷━━━┷━━━┷━━━━┛
注:
1、其它采伐包括低产林改造和更新采伐
2、出材率按0.612计算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2006〕72号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6〕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省进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在实施森林采伐限额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实行奖惩。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保护森林、留足林地的关系,把保护森林尤其是保护天然林、发展林业放在生态省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制度。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确定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15.7万立方米。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顺利实施,现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市、县和有关单位每年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要措施,也是生态省建设的有力保障。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从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认识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执行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核,实行奖惩。省林业局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分类控制
省政府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结转使用;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人工林采伐,要严格控制,确实需要采伐的,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要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五”期间全省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林业管理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的年采伐限额计划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除了规定总限额外,还分别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人工林(包含工业原料林)规定各分项限额。采伐限额按市县、国有林场、农垦系统、造林大户等四个系列下达,铁路、公路、城镇、厂矿(场)等单位的林木采伐纳入所在市县的采伐限额内。各市县和有关单位对采伐限额要实行分类管理,确保不突破总的采伐限额,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一)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的管理。商品材要实行林木蓄积量和木材产量双项控制。省林业局每年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至各市县及有关单位,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限额,结合本地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商品材采伐计划下达到乡镇(场)及有关单位并建立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及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商品材的生产、销售和运输情况。要实行商品材生产、销售、运输“三总量”控制,切实管好商品材采伐限额。
(二)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在我省非商品材主要为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非商品材是我省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森林资源消耗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非商品材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实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往下下达。各单位要加强对非商品材的管理,因地制宜,制定申请、审批、监督采伐非商品材的管理办法,把非商品材管住、管好。天然林区农民群众的自用材,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房前屋后的林木和人工林木材。农民自用材仅限于自用,禁止进入商品材流通领域。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着力抓好烧材管理工作,在农村要大力推广节柴灶,积极引导农民烧枯枝落叶、采伐剩余物,充分利用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多种能源,切实解决好农村的生活用能源;在城镇要鼓励居民和饮食服务业烧煤、烧气、烧油、用电等,逐步做到城镇不烧材。不准以规格木材作原料烧炭,对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要限期改燃。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以木材为燃料的工副业项目。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凭证采伐林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有林场、农垦系统各农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局核发。地方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林采伐许可证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公路、城镇、厂矿、部队、学校等其他未独立编制采伐限额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核发。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局审批,由林木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各发证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的申请、规划、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发证环节和收费项目。林木采伐要做到伐前有申请、伐中有监督指导、伐后有检查验收,坚决打击无证采伐和其他乱砍滥伐林木行为。省林业局检查各市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时,一并检查伐区质量检查验收凭证。
四、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省林业局的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和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运输证必须以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作为凭据,没有合法证明的木材,发证人员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木材及其制品。各木材检查站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和木材流量的登记工作。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审批和调整木材经营加工点,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
五、加强资源林政队伍建设,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各市县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林业基层队伍建设,稳定林业执法机构,把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人员充实到资源林政管理队伍中来,定期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基层林业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林业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内外勾结,破坏森林资源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纯洁林业执法队伍,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提供组织保障。
附件:海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2005-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家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国家林业局
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执行期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认真遵循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充分体现了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采伐限额的测算和核定上,做到了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和加强重点区域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将进一步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森林经营管理统一模式向分区施策、由单纯控制森林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由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的转变。对工业原料林实行了采伐限额单编单列,将有力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经审核认为,各地“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扎实、数据可靠、方法科学、程序合法。严格按此采伐限额执行,既能充分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又统筹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
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4815.5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1743.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624.1万立方米,更新、低改及其他采伐7447.7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5769.7万立方米(出材量9982.7万立方米),非商品材9045.8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天然林9121.4万立方米,人工林15694.1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5422.9万立方米)。由于毛竹具有生长繁殖快、间采伐量变化大等特点,“十一五”期间毛竹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实施。
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136.18亿立方米,林木年均净生长量4.97亿立方米。“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占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82%,占林木年均净生长量的49.9%。“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22310.2万立方米相比,增加2505.3万立方米,主要是近些年来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量有大幅度增加,如扣除工业原料林采伐量,则同比减少2917.6万立方米。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利用结构作了较大的调整。与“十五”期间相比,全国人工林年采伐限额增加7087.2万立方米,天然林年采伐限额减少4581.9万立方米;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增加4179.5万立方米,非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减少1674.2万立方米。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天然林年采伐限额减少86.6万立方米;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年采伐限额减少1045.1万立方米;中央财政予以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年采伐限额减少701.8万立方米。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商品材年采伐限额有所增加,西部地区天然林年采伐限额进一步减少,南部地区商品材年采伐限额大幅上升,北部地区年采伐限额明显下降。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森林资源保持着总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的良好态势。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依然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1.5%,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4和1/6。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及采伐限额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重点区域生态恢复步伐。抓紧调整完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快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由现在每年的1058.0万立方米,调减到合理定产水平的618.4万立方米;为确保林区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之前,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木材产量,暂按现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木材产量执行。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在继续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的同时,积极采取改燃改灶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农民烧材和自用材的消耗;对人工林的采伐利用要在限额的总体控制下,根据几年来试点的经验和做法,认真加强人工林的采伐管理,实行人工林采伐限额计划审定制度,确保依法采伐。继续推进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认真落实工程政策,加强资源管护,巩固已有成果。要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逐步扩大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尽快启动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沿海地区防灾、减灾的绿色屏障。
(三)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增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活力。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布局。东部和南部地区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优势,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鼓励木材的精、深加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大力加强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北部和西部地区要根据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木材加工的发展规模,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
(四)深入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管理水平。以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建设稳定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对森林资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依据森林的主导功能和培育目的,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等由地方各级政府为主承担,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积极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模式和途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引导林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实施森林科学经营,充分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五)大力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尽快起草制定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证编制经费,建立征用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林业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业执法的监督。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的意识,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积极推进林业改革,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稳步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及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彻底剥离出来;进一步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加大人员分流和机构改革力度,减少对森林资源的压力,保障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将公益型国营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稳步推开,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切实理顺基层林业工作站管理体制,积极发挥其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七)切实强化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其公正、有效履行执法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逐级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逐步理顺重点国有林区派驻森工企业监督机构的管理体制。积极整合现有林业监测资源,建立健全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动态综合监测的现代化水平和工作时效性。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八)依法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十一五”采伐限额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使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特殊需要等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对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且省内预留指标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有关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十一五”期间全国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的情况,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区的年采伐限额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国家林业局每年将对各地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附件:全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林资发[200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0年执行期满,2011-2015年将开始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下简称“十二五”编限)工作,现随文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编限工作既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和进一步深化,也关系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现代林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核工作。要成立以厅(局)领导为组长的编限领导小组,充分保障“十二五”编限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对非林业系统的“十二五”编限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主动指导,确保编限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要结合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确定编限单位。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广大林农和非林业系统编制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提供技术服务,做好指导、沟通、协调工作。
三、认真执行《方案》。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方案》,严格审查森林资源基础数据、测算参数、测算方法,确保“十二五”编限工作规范、合理、科学。
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森林采伐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实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多年实践证明,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为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持续经营、采育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经营,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
区位,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分项限额。
(二)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合理测算年采伐量。
(三)坚持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原则。对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
(四)坚持总量控制,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按消耗结构设置分项限额。
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
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包括低产(效)林改造,以及因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
三、编制范围
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四、编制单位
(一)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含区、市、旗,下同)为单位编制,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铁路、公路、城建、水利、部队、农场、厂矿、股份公司等编限单位的确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共
同确定。
(三)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分别编限单位单列。
五、测算数据要求
(一)2006年(含2006年,下同)以后完成“二类调查”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其数据可直接用于“十二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二)2001-2005年期间进行“二类调查”的经营单位,必须做补充调查,根据历年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
(三)2001年以后未进行过“二类调查”的重点林业县、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必须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使用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四)其他少林单位,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采用数据更新的办法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
(五)经营单位“二类调查”、补充资源调查及更新资源数据等,必须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六、有关技术参数
(一)采伐年龄
1、公益林更新采伐年龄,按照大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材林主伐年龄1-2个龄级执行。其中,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2、用材林主伐年龄,国有林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非国有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规定。
(二)出材率
国有林必须依据近五年的实际出材水平测算,非国有林由编限单位自主测算。
(三)其他参数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一)测算方法
使用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采伐量。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经理期包含“十二五”的编限单位,可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使用模拟测算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其他编限单位,应使用“二类调查”资源数据或更新后的资源数据,统一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
(二)测算要求
伐区准备作业用材,根据“十一五”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测算,纳入采伐限额。
长江、黄河中上游以及东北、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分起源测算采伐限额。
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的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使用;所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必须经编限单位同意,自下而上汇总平衡后上报。
八、建议指标
依据森林资源现状和森林经营方案测算,确定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分析本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基础上,对编限单位测算年合理采伐量进行宏观指导,测算数据汇总后,必须组织论证。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本省合理年采伐量控制数,对于编限单位采伐量汇总数超过控制数的,要向国家林业局说明理由。
九、编报程序
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平衡,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负责汇总、平衡,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由其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国家林业局驻在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
十、编制成果
(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资源统计表,一式5份和电子数据磁盘。
(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报告,包括根据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十二五”期间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以上成果务必于2010年3月31日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林业局初审,2010年6月30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