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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勤加班制度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3522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9:37: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出勤加班制度

关于《员工管理制度》细则

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规范出勤、加班、调休及工作纪律,从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 勤

1、正常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8:30—12:00(上午),13:00—17:30(下午)。(2)员工就餐及休息时间为:12:00—13:00。

2、加 班

(1)加班的原则:

a加班实行协商制,公司安排加班前应事先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b紧急情况下的加班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必须服从。c公司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时间调休或支付加班费。(2)加班申请及审批程序:

a基层员工:申请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直接上级初审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b中高层员工:申请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 c加班审核人审核签字后将《加班申请单》交还申请人。(3)提交《加班申请单》的时限:

a工作日加班:申请人须在当天17:00前将《加班申请单》提交办公室。

b双休日加班:申请人须在当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00前将《加班申请单》提交办公室。c固定假日加班:申请人须在国定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00前将《加班申请单》提交办公室。d特殊情况下临时加班者可即时申请,无法即时申请的,可在加班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e仓库员工加班仍须提交《加班申请单》,并于周一将《加班申请单》统一缴至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审核实际加班时间。

(4)实际加班确认:

a加班安排负责人、加班审批人、考勤监督人应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b员工加班应考勤,并如实记录考勤时间。

c《加班申请单》与实际加班情况不一致时,以实际加班确认为准。

d员工必须在加班后3天内将《加班申请单》缴回办公室,加班审批人和考勤监督人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确认,加盖“考勤监督专用章”后有效。

(5)加班的效力:

a员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否则一律不计为加班。

b员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加班申请单》缴回办公室进行实际加班确认,视为放弃加班权益(调休或加班费)。

c员工未事先进行加班申请及《加班申请单》未经实际加班确认,加班的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加班的依据。

d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而自愿延长时间的,不计为加班。

e员工为争取业绩更优秀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

f如加班时未考勤,且未向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的(书面说明必须有证明人或证据),不计为加班。

g加班期间离岗时间、餐饮时间不计为加班时间。

h加班时间违反工作规范或不符合工作标准导致返工的时间,不计为加班时间。

i其他不予批准的加班申请,不计为加班。

(6)超出每周法定工作时间总额,才能核定为加班。周六、周日加班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否则必须强制调休。

3、值班:

(1)值班不属于加班,公司因安全、消防或工作需要,可安排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值班。(2)公司安排相应时间调休或每天给予相应的值班费。

(3)值班员工必须在值班后3天内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及考勤监督人加盖“考 勤监督专用章”后有效,作为给予调休,或支付值班费的唯一依据。

(4)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填写《值班确认单》,视为放弃值班权益(调休后值班费用)。

二、考勤

1、员工应8:30以前到岗,并在考勤仪上记录出勤时间。

2、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报到,也不得代别人报到。

3、因工作需要,员工上班或下班时无法直接在考勤仪记录出勤时间的,须事先经直接上级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由办公室记录出勤时间。

4、外勤人员每天早晨必须8:30前到岗,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要向直接上级说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在3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报备。如超过时限,将作为迟到或者旷工处理。

5、早上8:31—9:30;下午13:01—13:30到岗者为迟到。

6、中午11:30—12:00;下午17:00—17:29已擅自下班者为早退。

7、当月累计迟到、早退、第一次扣全勤奖50元;第二次扣全勤奖5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金每次50元。

8、迟到、早退员工须在违章后当日向办公室作出书面检讨。

9、应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行为造成的迟到、早退,不扣减奖金。

三、调休:

(1)调休应以基本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调休不减任何待遇。

(2)调休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调休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直接上级初审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考勤监督人加盖“考勤监督专用章”后有效。

(3)员工可缩短请假时间(不可延长),但必须在上班首日报办公室负责人及考勤监督人确认盖章。(4)请事假连续1—2日,须提前1天申请;请事假连续3天以上,须提前2天申请。

(5)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6)请事假以1个小时为最低计算单位,每人每月限1天;请事假超过1天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共同审批,但全年限12天。

(7)请事假期间无任何待遇,事假当月无全勤奖金。

(8)调休须在本年度内使用,不能延续至下一年度,否则试为作废。

四、本《员工管理制度》由办公室执行,并由专人负责全程监督。

五、本《员工管理制度》自2011年3月19日起执行。

第二篇:出勤、加班、请假制度

出勤、加班、请假事宜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应按规定出勤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

1、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1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5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

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

扣1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罚3天基本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

3天或累计旷工7天的,作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

10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脱岗一次罚

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睡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6、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日;

7、生产一线的员工需凭加班通知单,方可记加班;非生产线的员工需凭部门

主管的加班申请单,方可计加班。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充一天,多余部分由公

司发给加班工资;)

二、请假制度

1、假别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工伤假、丧假等七种。凡发生以上

假者取消当月全勤奖。

2、病假:指员工生病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病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疾病证明书及建休单),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3、事假:指员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天数扣罚日薪;

4、婚假:指员工达到法定年龄并办理结婚证明而请的假别;

5、工伤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丧假:指员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而请的假别;丧假期间

工资照发,准假天数如下:父母或配偶父母伤亡给假7天;配偶或子女伤亡给假10天;

7、员工需要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条,经直接上级主管审批,请假在2天以

内由直接上级主管审批,3天以上(包括3天)经直接上级主管审批之后递交给总经理审批,审批之后将请假条交到行政人事部保存。

8、因突发情况或急病等未能上班需电话通知直接上级主管或人事部口头请假,并经得同意之后,方可请假(若未经得同意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并于返公司当日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补假手续;手机短消息请假无效。

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员工加班制度(模版)

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规范公司的加班管理工作,明确加班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加班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

四、加班范围及规定

1.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为加班。

2.因生产需要员工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

3.员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或办理补休。

五、加班申请、审批、撤消步骤

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提交经理审核批准。

2.公司经理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

3.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4.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经理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

6.《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公司经理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7.《加班申请单》经公司经理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

六、加班确认

1.加班完成后,加班时间需经车间主任或部门主管确认。

2.加班结算有补休与计酬两种方式。员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填写《员工加班表》,并由公司经理审批确定加班结算方法。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部进行考勤处理。

七、加班结算

1.补休

1.1员工的加班补休

为了保证员工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公司尽量安排加班员工补休,补休时间等同于员工加班时间,补休条由行政部根据《员工加班表》发放,员工自行保存,补休条有效期为一年。

1.2凡补休的员工均应填写假期申请表并附上补休条,按审批权限报批。

2.计酬

2.1当月给予计酬的加班内容如下:

2.1.1国家法定节假日

2.1.2因离职等原因引起人员不足的加班

2.1.3驾驶员接送客户或者正常公出。

2.2年终结算后计酬的内容如下:

2.2.1预计不能安排的年假、补休等

2.2.2其余时间加班若无法在当年12月底内安排补休的,员工提出申请可给予计酬,也可继续持有补休条。

2.2.3属年终结算计酬的于次年3月前结算完毕。

2.3不予结算的2.3.1未办妥离职手续的不予结算。

编制:审核:批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出勤制度(最新)

云阳县路阳九年制学校出勤制度

(修改版)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渝人发〔2005〕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29号)、云教人【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程序

因病或因事离开学校必须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一天或一天之内,中心校报部门领导审批,村校报主任教师审批,两天至十天中心校由校长审批。十天以上报教委审批。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申请表交教导处作为记载存档的依据。行政从员请假由校长审批,申请表交办公室存档。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和注明由谁代课或代班。自请代课,代课费自付。(代课教师缺课则视为旷工),没有特殊情况先斩后奏者,按旷课论处。

二、请假时限及相关规定

(一)、事假:

1、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由学校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云阳县教育系统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后报县教委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云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委加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3、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凡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4、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以上为云教人2005、63号文件内容)

5、校内补充。

(1)、根据职代会决议,一月允许一天事假,(每月的一天事假当月有效,不能累计计算)。在五个工作日以内,按公式(N-1)×30元计算,在30%的绩效工资中扣除。按考核期累计,扣考核分N×1分。事假一节按5元扣发。事假超出5日以上,每天按60元扣发,同时不得享受期末绩效。(N代表事假天数,如发现不在岗又不请假者视为旷工)。

(2)、参加函授、业务学习、自修考试,可以调课不计假。但必须自己联系代课(半天以内可代非本学科,一天以上必须代本学科),费用自理。

(3)、公假必须有上级或学校行政的正式通知和时间,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公假视为出勤,代课费由学校承担,但必须与办公室联系或履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4)、开学报到、期末总结会、升旗仪式、周前会、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育教学研讨等,旷会一次扣币20元,并扣考核分1分。会议事假一次,扣人民币10元,当日内已请事假,就高不就低;一次扣考核分0.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人民币5元(5分钟之内),一次扣考核分0.1分;旷课一节扣人民币50元,并扣考核分2分;旷课1天扣币100元,扣考核分5分。私自调课者(没经教导处同意),每发现一次各扣当堂教师和调课教师人民币20元,扣调课教师考核分1分。

(5)、课间操出勤,必须有人到场指导,否则扣班主任津贴按2.00元/次计算,眼保健操由当堂课教师负责监督指导,否则按班主任扣发标准一样执行。

(6)、初中值周教师、体育教师早上起床钟一打,催学生起床,负责放广播并组织两操,迟到一次扣币2.00元/次,缺席5.00元/次。

(7)、超假而没履行补假手续的则视为旷工。

(8)、中考、高考允许四天的护考假,子女就读大学,允许五天的护送假。自请代课,费用自理。考核分按病假扣。

(二)、病假:

1、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一个月内的,本人申请并出具县人民医院及以上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书,由学校审批;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云阳县教育系统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并附上县人民医院及以上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书原件,报县教委审批。

(2)、教职工生病可以请人代办请假手续,返校后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及发票交部内行政集体确认属实,可以不扣钱。病假每期累计超过半月以上,按比例发放绩效奖金。自己联系代课,按代课天数或节数自付代课费用。只在考核、评职及竟聘上岗时按文件扣考核分。

(3)、病假两个月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三)、婚假:

1、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准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双方达到晚婚的职工(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凭有关年龄证明增加婚假至10天。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其中一方去另一放所在地,另给予路程假,镇外县内的2天,县外市内的4天。市外5天。路程假作事假对待,车

船费全部自理(以上婚假,寒暑假中不补假。若正常假没放完,回校上课,按规定学校可补20元/天)。

2、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工资照发,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产假:

1、女性教职工,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超产假的自负代课费,同时按事假扣发考核分。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小产假计划内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云教人2005、63号)

4、计划外小产假,准许十天,按病假算,自请代课,费用自理。只允许一次,限本单位教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内。

5、男职工护理产假期为五个工作日,自请代课,费用自理,考核分按病假扣。

(五)、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2、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探亲假

1、探亲假的要求。教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才能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内。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假期限及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

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财政拨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负担金额县处省内的,据实凭票报销,但总额不得超过300元;省外国内的,据实凭票报销,但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七)、出勤考核,记入岗位设置竟聘上岗考核制度内。在考核期内,病假每天记-0.05分,事假每天记-0.5分,旷工每天记-5分。(根据竟聘上岗相关文件规定)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制度内容,以此制度精神为准。

路阳九年制学校

二0一二年五月

第五篇: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勤,使员工出勤有制度依据,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流程化作业效率,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提高管理效率、权责明确、人性化管理为原则;坚持员工自主管理与组织管理相结合,满足公司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基本单位为各部门,要求各部门选出能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任兼职考勤员,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条 考勤员须认真负责地将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员工的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病假、事假等情况详细地记录到考勤表上,记录必须当天完成,不得追记、漏记,考勤表要上墙公开。

考勤表的填写规范:长白班出勤八小时填定“8字”,出勤四小时填写“4”字;三班倒岗位分别填写“白、中、夜”字;旷工的填写“旷”字;出差的填写“差”字;学习的填写“学”字;外借的填写“借”字;病假的填写“病”字;工伤治疗休假的填写“工伤”字;事假的填写“事”字;探亲假的填写“探”字;年休假的填写“年”字,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造成缺勤工日,考勤表写“扣留”或“逮捕”;其他各种休假也一律用文字表示,不得随意划符号,以免无法考查。

第六条 员工内部调动工作时,应将员工考勤表复印一份带给调入单位考勤员,以便连续考勤。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其工作班制为常白班、三班二运转、四班三运转等形式。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根据工作内容,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另行安排。

基本作息时间: 常白班:

每日工作时间:8:00-12:00;13:00-17:00 倒班运转: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夜班:24:00-8:00 备注:其他因岗位性质而排的班制,时间另行确定。遇法定假日、季节变化等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综合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第八条 员工必须按规定工作班制和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倒班员工应提前到岗准备接班,当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后方可离岗。每日上下班、加班工作的起止时间应由单位考勤员负责记录。

第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

迟到: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内未到勤的; 早退: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内退勤的; 旷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以上至4小时以内未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以上至4小时以内退勤的,按旷工半日认定;于规定上班时间延迟4小时以上到勤的,或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4小时以上退勤的,按旷工1天认定。

上述情形,如确因突发事件无法及时报告主管的,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经直接主管批准,可视为请假。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未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手续或假期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 其它可以被认定为旷工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细则、《员工奖惩条例》规定条款及《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未执行出勤刷卡前,由各部门手工考勤,每月2日前报上月考勤结果。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十三条 经主管批准加班人员,必须于规定时间内保持出勤,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无法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休假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休,出勤按照实际上班为准。

第十五条 员工因加班需补休的,补休时间与加班时间长短一致,一般在当月补休完毕,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季度。

第十六条 管理技术人员因本职工作任务而需加班的,不计加班。

第十七条 员工不能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完成任务而加班的,不计加班。

第五章 假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八种。

第十九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请假,均属事假。员工休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含各类奖金)。

员工休半天事假由直接上级批准,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含两天)以内事假,由所在科室、作业区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五天以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休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员工必须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员工请事假当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员工一年内累计休事假达15天以上必须报公司审批。

员工被司法机关拘留或逮捕造成缺勤工日,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期间一般不得休事假,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休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相应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应按假期的同等时间延长。

第二十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医疗期是对符合条件患病职工享受病假待遇的最长时限规定。在医疗期内已经痊愈的员工,不得以医疗期未到为由继续休假。

一般的亚健康,如更年期情绪波动、血压血糖血脂高低、腰颈肩椎劳损、一般的精神焦虑或情绪变化等不作为长期病假的必然条件。只有经本地二级甲等以上专业医疗机构出具医疗影像、检验鉴定资料和专业诊断意见,认定确实患有需要停工治疗的疾病时,才能提交公司确认、审批。

(二)长期病假需要提供的资料:

员工请病假,须提交医院诊疗证明。其中请病假15天及以上的或季度累计30天以上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住院门诊挂号单、门诊(住院)治疗相关缴费凭据; 2.病历本,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出院证明; 3.医院物理、化学、心理等方面的检查、化验、鉴别影像资料、诊断意见。

(三)对以下情况,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属精神类疾病的,需提供专业鉴定机构诊断材料; 2.属保胎申请休假达到1个月及以上的,需提交B超、妇产科医生诊断意见等材料;

3.属心脏疾病的,需提交心脏彩超材料;

4.属肺部、骨骼疾病的,需提交X光透视或CT材料; 5.其他疾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对休15天及以上长期病假的人员,公司可要求其在治疗期结束后或者定期(一般一个月,对重大疾病视情况确定)参照上面要求提交治疗证明资料,以有效确认、审核是否已经治愈可以上班。对非因客观原因,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视同医疗期结束,自通知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五)医疗期满,对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特殊情况需要例外处理的,可报公司研究确定。

(七)因打架斗殴负伤,在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

(八)申请病假的员工必须在阳春市定点医院(阳春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开具病假条及相应材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员工必须配合公司完成复查工作,如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九)人力资源部对超过15(含)天的病假申请进行审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病假审批流程进行上报,严禁口头批假、先休假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婚假

请婚假的员工需从政府规定的相关婚姻登记机构取得结婚证明,婚假3天假期,原则上应在取得结婚证明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与哺乳假

(一)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二)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1个小时的哺乳假。

第二十三条 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连续3天假期。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参照探亲假的路程假规定,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员工的工作地点与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户籍不属同一省份的,持有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休完,在不影响公司工作条件下,经直接主管批准,探望配偶的假期可依实际日期分2次申请使用。

享受探亲假员工范围:已婚员工探配偶、探父母、未婚员工探父母。

探亲假期限:探配偶假期,每年30天;已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四年20天;未婚员工探父母假期,每年20天。内探父母与探配偶假不兼享。探亲假不累计,跨作废。

探亲假期除上述规定时间外,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第二十五条

工伤或患职业病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其期限按照治疗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12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

根据国家《年休假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员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员工可享受由单位安排有计划地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5天年休假;

(二)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10天年休假;

(三)工作时间已满20年以上的,当年15天年休假。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休年休假前12个月内旷工3天(含)以上的。员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并对安排结果进行备案。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计算补偿天数时应扣减员工当年的病、事假等休假天数。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未休假的,不发给补偿。

当某一方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年休假期外,其他各类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均计入各类休假假期。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假一律不准与其他休假连休,原则上需间隔1个月(30天)以上,特殊情况需要连休的,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层副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请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综合保障部门记录、注明休假期间的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络办法。

第三十条

请假与销假程序

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由个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公司规定的批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交考勤员作考勤依据。

员工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时间的,必须在休假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息,再要求补办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销假由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未及时履行销假审批手续的,其超过休假时限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出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单位的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单位、部(作业区、室)的考勤管理由单位指定的兼职考勤员负责。管理(业务)室、作业区负责人和班组长是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兼职考勤员是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目前实行手工填写考勤表考勤方式,各单位的考勤表填写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考勤表必须在员工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公示。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办理内部岗位异动手续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岗位报到,并从上岗之日起进行考勤,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不允许休假,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必须保持正常出勤,进行工作交接,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勤、加班、假期、出差依据《人力资源管理权责划分表(出勤部分)》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出差执行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员工出勤加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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