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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婚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3522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9:36: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18.婚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卫基妇发[2002]147号

颁布日期:20020617 实施日期:20020617 颁布单位:卫生部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予以注明。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特殊需要的,需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意后可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3、设备要求:

(1)女婚检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4、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二篇: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予以注明。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

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特殊需要的,需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意后可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3、设备要求:

(1)女婚检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

(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

(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

(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4、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篇:长卫基妇发〔2009〕9号

长卫基妇发„2009‟9号

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和

健康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市健康教育中心,市社区办:

现将《2009年全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 长春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要点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 联系人:唐旭东

联系电话:84692060

(共印25份)主题词:卫生工作

妇幼保健

社区

健康教育

通知

附件:

全市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要点

2009年,我市的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健康长春行动计划”,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为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服务。

一、妇幼保健工作

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以完成《两个规划》为主线,抓好三项规范性管理工作和八项基础性工作,推动全市妇幼保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以完成《两个规划》为主线,基本完成规划指标 认真落实《长春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已完成的规划指标,对未完成的指标要逐一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在年内基本完成相关规划指标。

(二)抓好三项规范性管理工作

1、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实施孕检、引产、分娩“三定点”,完善机构准入、人员注册工作。开展市-县(区)-单位三级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岗位教育,认真执行引产报批和登记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比偏高的问题,实现全市出生人口比的自然平衡。

2、实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规范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在所有妇幼保 健机构和提供婚检、孕检、引产、助产等母婴保健专项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置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室。加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HIV筛查率。

3、贯彻落实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市、(县)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经费、职称数量、建筑面积等项目要逐渐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各城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卫生“六位一体”功能,完成将基础性妇幼保健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交接工作,做好监管、培训和协调工作,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基础力量;外县也要开展将基础性妇幼保健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交接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落实八项基础性工作

1、继续做好贫困孕产妇医疗救助工作。广泛筹集资金,扩大救助的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救必救,提高住院分娩率。

2、加强母婴保健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实行孕产妇死亡目标管理及一票否决制。继续实行孕产妇死亡24小时报告制度,县(市)区妇幼保健所直接报告市妇幼保健所,市妇幼保健所报告市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直接报告市卫生局。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7/10万目标以内。二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换证工作。三是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堵塞漏洞,严厉查处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行为。

3、开展多种形式、多个层次母婴保健技术培训,提高 基层单位服务能力。

4、做好儿童保健工作。继续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办法》及《儿童保健工作规范》,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完善儿童健康管理体系,开展婴幼儿健康保健计划,系统开展托幼园所保健医和相关人员的保健技术培训工作和业务指导,提高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保健服务水平;强化监管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确保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控制在10‰以内。

5、开展优生优育工程,积极开展出生缺陷“

二、三级”预防。完善孕产妇管理体系,开展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孕期基本检查免费保健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孕期保健率达到95%以上;做好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减少出生缺陷患儿的出生数量。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内涵建设,提高筛查工作质量,年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覆盖面达到90%,全市筛查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城区筛查率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启动产前筛查工作,确保年内开展产前筛查机构的覆盖面达到90%。

6、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建设和健康教育促进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监测和年报的质量控制工作,实施报表网络电子直报,加强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妇幼保健信息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妇幼保健知识,促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爱婴医院的管理水平,提高母乳喂养率。

7、大力提高“降消”项目工作领导和组织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孕产妇绿色转诊通道建设和转诊中心的建设,推动农村妇女保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8、进一步加强爱婴医院管理。认真落实《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做好“世界母乳喂养周”的宣传。

二、社区卫生工作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承接《健康长春行动计划》落实工作为主线,抓好四项规范性管理工作和八项基础性工作,建设符合市情、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促进社区健康人口比重上升。

(一)以承接“健康长春行动计划” 落实工作为主线,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内涵建设,构建平稳的运行平台,确保“健康长春行动计划”顺利推行。

(二)抓好四项规范性管理工作

1、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协调民政部门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相关救助补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和医疗服务收入等措施保证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除房屋建设原因外,所有中心不得有外债,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逐渐使社区医务人员工资达到当地医疗机构中等以上水平。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七月份后,中心负外债或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要逐一分析,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2、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所有权,对政府举办和非政府举办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财政补助政策进行界定。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得财政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下设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3、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综合考核工作,加强医疗安全监管,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奖优罚劣,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建立社区卫生工作信息月报制度。

4、在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启动农村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成11个中心和13个站的达标建设任务。

(三)落实八项基础性工作

1、加强社区全科医师及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力推广社区适宜技术和重点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培训一批社区卫生服务中急需的公共卫生人才。

2、加强社区中医药特色服务建设,用中医“治未病”理论指导疾病的预防,在保健服务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3、以居民健康为中心,让社区居民拥有自己的家庭医生,使社区家庭健康顾问覆盖率和家庭医生覆盖率明显上升;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80%以上,掌握社区居民的基本健康状况。为60岁以上社区居民免费健康体检、配备责任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制定健康干预措施。

4、全面承接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免费的基本孕期保健工作,落实女性健康保障行动计划和婴幼儿健康保健计划。

5、实施康复行动计划。协调残联落实残疾人康复设备、康复经费和康复医生培训,对包括肢体伤残和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后期进行康复训练,脑卒中病人参加社区康复率明显上升。

6、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为社区首诊奠定基础。社区医疗服务要逐渐承担医保首诊和预付制的功能,七月份后,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门诊量要达到当地所有医疗机构门诊量的2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身的门诊量达到日均50人次。

7、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宣传工具的作用,为社区卫生服务创造良好的氛围,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鼓励社区医务人员积极宣传社区卫生工作。做好工作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8、继续做好重点联系城市常规监测工作。

三、健康教育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围绕全市卫生防病中心工作,以推进《健康长春行动计划》为主线,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为重点,加强两个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市民健康素养。

(一)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做好健康教育基础工作

1、健全健康教育网络。一是各县(市)区卫生局应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疾控中心必须设有独立的健康教育科,配备3人以上健康教育专业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及适应工作开展需要的经费、用房、设备等,承担起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职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独立的健康教育中心。二是继续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健康教育网络,基层单位健康教育网络覆盖率应达到98%以上。

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工作调研,督导基层健康教育工作落实,提高健康教育工作效能。

(二)开展“关爱健康、珍惜生命”—长春市健康素养促进 活动

1、加大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力度,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平台作用。各社区要以“健康长春行动计划”为核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三百工程”、“相约健康社区行”、免费体检和卫生日宣传等健康教育和社区综合干预活动,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要达到100%。

2、加强基层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各地要加强基层单位尤其是医院、学校、机关、工矿企业和公共场所等行业单位的健康教育督导力度,指导基层单位以健康素养66条为重点,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相关健康知识教育,积极落实各项健康安全防范措施。

3、开展健康教育巡讲活动。一是组建市、区健康教育巡讲专家小组,开展健康知识巡回演讲,让健康知识走进社区、机关、工地和企事业单位等,扩大健康教育覆盖范围。二是组织大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学校、机关、工地等送健康,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和健康咨询,普及健康知识,树立健康生活理念。

4、加强防病健康教育宣传。一是利用各种疾病预防控制和各种卫生日,开展以传染病防治为主,以普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的防治知识为辅的健康教育宣传和健康促进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二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应急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根据事件防控需求,开展针对性的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公民防范能力。三是与广播电台、杂志报刊等驻长新闻媒体协作,通过制作电视短片、开展专家讲座和健康沙龙等宣传方式,以健康生活常识、生活安全、控烟常识等 为重点,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减少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四是落实“健康教育工程”任务,开展健康生活行为和方式宣传,引导市民树立“崇尚健康、远离疾病”的健康观念,掌握基本卫生技能,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三)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 巩固“行动”示范县创建成果,扩大“行动”工作的影响,继续开展“行动”典型乡镇创建活动。一是继续开展“健康面对面.乡村行”活动。推广农安县试点成功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提高活动成果。二是以乡镇卫生院为平台,针对农村卫生需求,有计划、有步骤、系统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干预活动,开展率为100%。

(四)积极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降低人群吸烟率 按照市爱卫办印发的《加强长春市城区控制吸烟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加强控烟工作组织管理,落实各项控烟任务,为创建健康长春,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五)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

建立健全市、区健康教育信息网站,设立健康知识咨询平台,发挥信息网络优势,提高宣传范围,扩大宣传效果。

(六)配合卫生部开展《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6-2010)》调研、督导和评估,研究起草“十二.五”五年规划。

第四篇: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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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617

【颁布单位】卫 生 部【内容分类】妇 幼 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五篇:附录I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07-2

5卫 生 部 文 件 卫基妇发[2002]147号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婚前保健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婚前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部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 56

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

容(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并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须予以注明。设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方便公民。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省级医疗、保健机构。有特殊需要的,需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同意后可为设区的地(市)级、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2、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主检医师必须取得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1、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房屋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综合检查室、婚前卫生宣传教育室和咨询室、检验室及其他相关辅助科室。

3、设备要求:(1)女婚检室:诊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妇科检查床、器械桌、妇科检查器械、手套、臀垫、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2)男婚检室: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视力表、色谱仪、叩诊槌(如设有综合检查室,以上设备应放置在综合检查室)、诊查床、器械桌、睾丸和阴茎测量用具、手套、化验用品、屏风、洗手池、污物桶、消毒物品等。(3)宣教室:有关生殖健康知识的挂图、模型、放像设备等宣教设施。(4)咨询室: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图片等辅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药具等。(5)具有开展常规及特殊检查项目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设备。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HIV)的设备及其他条件。

4、环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从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

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附件:

1、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2、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3、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4、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

6、“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说明

7、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8、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9、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外)

10、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式样

18.婚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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