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第一章 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一条 省创新资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冀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二)申请企业须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和纳税,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实施创新项目的能力。
(四)职工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新办企业(开业不足一年)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二章 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1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金融部门已经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二年。
3、贷款贴息额按贷款额年息的50%-10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新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三)资本金投入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视项目和企业情况,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资助资金的3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根据要求,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要按2:1的比例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给予资金匹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结合河北省特点,制定省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会同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分 2 批审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制订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省政府报告省创新资金年度执行情况。组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该机构为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法人,是省创新资金的运作执行机构,在科技厅和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科技厅、财政厅报告工作。
第六条 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参与制订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省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将资金经省科技厅,分两批拨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负责对省创新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立 项
第七条 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审定同意后,由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与承担企业签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签定后的项目清单抄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根据支持方式不同,首批按批准总额的50~8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额。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支持资金的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半年和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停止受理、通报批评、中止或撤消项目合同等措施;被撤消或中止合同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对承担企业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 3 费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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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08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2008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申请须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上海市创新资金”)是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上海市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择优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的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市场开拓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上海市创新资金本重点支持范围是科技部颁布的《2008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承担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海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 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
4、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的创新项目。
三、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上海市创新资金已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7)《指南》中明确当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支持的方式和项目类型
上海市创新资金采取市区联动支持方式,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配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共同组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创新资金”)。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支持的项目类型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围绕每国家和上海市在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1、企业至少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时间,符合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一般申报要求,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2、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
3、符合《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的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4、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5、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的三个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注:2008年申报企业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7企业营业收入-2005企业营业收入)÷2005年企业营业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7净利润÷2007平均净资产×100%。
6、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
7、企业已获得过国家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验收合格;已获得过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
8、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50-100万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
(二)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营业收入。上海市创新资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的执行期可以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创新资金及国家创新基金数额等 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6、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45万元,崇明县、奉贤区和金山区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其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20万元。
(三)贷款贴息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8贷款贴息项目以2007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企业和项目得到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上海市创新资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4、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5、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45万元,崇明县、奉贤区和金山区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其它区县财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20万元。
(四)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是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小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企业注册时间为2007年5月1日以后),且没有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
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10-20万元;区县财 政资金支持金额应不低于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金额。
第二章 项目申请
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时使用国家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工作系统”),企业需登录系统(www.teniu.cc)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报截止时间
企业申报项目的截止时间以企业送交书面申报材料(含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科委出具的项目材料签收单)至服务机构的日期为准。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以区县科委提交推荐项目汇总表至市科委的日期为准。各类项目的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如下:
1、重点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5日,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为6月9日。
2、一般项目: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领域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1日;其它领域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5日。一般项目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为7月31日。(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参见《指南》)
3、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5日,区县科委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
企业通过网络工作系统(www.teniu.cc)在线填写注册信息,并将企业注册材料送交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
◆企业注册材料
1、企业注册承诺书(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注册信息表(注册时从系统中打印;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4、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6、验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将注册材料按以上编号顺序用夹子固定,并于系统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交服务机构审核,同时将所有原件一并提交服务机构查验。
★注册特别提醒:
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时,请务必填写股东构成相关信息;系统发送服务机构前,请务必认真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保信息内容无错误、无空项,同时打印企业承诺书及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需留存一份备用);
(二)项目申请流程
1、本和以往完成注册的企业,将企业注册材料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科委审核,并由区县科委出具项目材料签收单(加盖区县科委公章或业务章有效)。企业可登陆上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站(www.teniu.cc)下载“2008年创新基(资)金项目材料签收单”。
2、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工作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4、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项目申请资料(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填写项目申请资料过程中,注意按要求填写附件摘要);
5、企业在网络工作系统中生成项目申请资料PDF文件,打印该文件,与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材料形成书面申报材料;
6、企业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区县科委审核。
7、企业在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区县科委出具的项目材料签收单一并送交服务机构,并将网络工作系统中填写完成的电子申请 资料上传至服务机构。(注:书面申报材料包括“正本”一份,“正本”指附件中审计报告为原件的一份完整申报材料,企业应在该申报材料封面右上侧注明“正本”。申报材料不需装订,用夹子固定即可。申报材料概不退还,请企业做好备份工作)
★申请提示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可以将书面申报材料送交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注:附件中审计报告为原件),由服务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企业需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请资料(项目名称为产品名称,一般不要××研究、××技术)。
(2)附件材料;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6年、2007年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须增报2005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8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证明(申请重点项目需附国家创新基金立项和验收结论证明)。
申请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注:附件材料按项目申请资料中第八部分附件目录顺序整理,每页标注页码(起始页码为1)。附件目录也应标注页码。
(3)企业注册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在同一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企业根据申请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项目类型申报;
2、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3、本《申请须知》和《指南》中明确要求的各类材料和附件,以及对各类材料和附件的形式要求,是项目受理审查和评审的必备依据,申请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所缺部分,均认为申请企业无法提供。
四、重点说明
(一)重点项目
1、区县科委根据重点项目申报条件推荐项目。如申报企业已获科技小巨 人(培育)企业立项,市科委与区县科委不再重复资助,直接推荐申请国家创新基金重点项目;如申报企业未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立项,区县科委应承诺项目立项后区县财政资金按1:1与上海市创新资金配套支持。
2、企业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为100-200万元,申请地方创新资金数额不超过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
(二)一般项目 1、2007上海市创新资金已立项、国家创新基金未能立项项目,经市科委与区县科委确认,同一项目可再次推荐申请国家创新基金。企业需进行情况分析,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申请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企业申请材料须重新申报,并在附件材料提供项目进展说明。具体操作办法在2008年国家创新基金立项项目公布后,另行通知。
2、企业申请地方创新资金数额一般不超过55万元,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三)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1、区县科委根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申报条件推荐项目,并承诺项目立项后区县财政资金按1:1与上海市创新资金配套支持。
2、企业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为20-40万元,申请地方创新资金数额不超过申请国家创新基金数额。
3、注册在本市孵化器基地内的企业,如已获2008年上海市孵化器内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立项,本不得申报。2008年孵化器内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相关说明参见《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国家创新金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上海市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通知》,可登陆上海科技网(www.teniu.cc)查阅。
(四)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属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支持范围,通过资助服务中的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核心服务业务水平和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群体的快速成长。本重点支持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的高技术服务。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立项审查的重点是技术创新性和商业模式创新,同时考察企业的行业背景、管理水平和服务经历。技术创新性表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用的技术的先进程度、作用和效果等方面。商业模式创新表现在服务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管理的创新、行业的适用程度、赢利能力等方面。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的具体要求如下:
1、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进程中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增值的、智力密集型的专业化服务类项目;
2、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是一般企业单独完成成本高,须借助专业化技术服务手段来实现;
3、企业应具有较深的行业背景和技术优势,有成功服务的经历,有明确的企业(机构)客户服务目标群体,服务收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应是技术、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企业,企业中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
5、所提供的高技术服务应具有“应用性、集成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有自主技术创新内容,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6、本不支持科技成果与产品的交易和检测、科技(管理)咨询;服务对象为本企业(集团)成员或以会员费为主要赢利手段的服务等项目;
7、企业按照《指南》中高技术服务业的申报要求填写申请资料,附件中须附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篇: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预算安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创新资金工作计划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 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次性资金支持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根据计划,需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或需地方给予匹配的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议和发布市创新资 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参与审议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工作计划,将创新资金拨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三)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议;
(四)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市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 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审查,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市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 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企业需对所承担的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审核,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撤消或中止,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退交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0年、2011年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会计师工作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需要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并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骑缝章),须报送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以上五项必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以下几项根据《指南》对具体行业的要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
6、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证书
8、质量体系,环境体系认证
9、测试报告、技术合同、用户报告、查新报告
10、股东会议决议、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付息单、财务主管、会计的专业证书等
11、通讯、电力入网证
12、临床批文、药品GMP证书、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13、项目列入国家、地方计划文件(合同)、“863”专家组推荐意见
14、环保证明
1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能够证明企业资质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篇:廊坊市13个项目列入201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廊坊市
13个项目列入201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记者:通讯员:李嘉卉 王鹏)近日,河北省科技厅下发了201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立项通知,廊坊市13个项目获准立项,获得扶持资金330万元,同比增长20.1%,再创我市争取省级创新基金项目新高。
此次立项的13个项目中,电子信息领域项目4项,新材料领域项目5项,先进制造领域项目4项,代表了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最高水平。廊坊优尼珀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开发的KINGMASK系列全数字智能逆变焊机项目,采用DSP+ARM双CPU控制,实现了对焊接过程的全数字控制,可以在同一台机器上实现多种焊接功能,该项目完成后,主要技术指标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河北乾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研发的带螺旋形不锈钢保护套的光纤微管项目,可有效解决目前光纤产品易老化、易腐蚀,易受外力损伤等缺点,开发出具有不锈钢保护层的光纤产品,项目完成后,主要技术指标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