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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7550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8 03:1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区认定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开展,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从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认定工作。

二、基本条件

(一)园区区域必须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园区的选址和区域范围的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科学可行,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特色明显、指导性强。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三)园区一般应集中在一个区域内,有一片集中开发了的土地,有适当合理的园区面积,首期开发用地面积需50公顷以上

(十一)证明园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材料

(十二)本办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提出设立高新区申请。

(二)省政府批转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提出意见。

(三)由省科技厅根据考察评审意见,起草报告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发文予以批复。

(五)未符合省级高新区条件,但经过专家评审,认为经过建设和培育,可以有效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创建成为高新区的,由省科技厅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待条件成熟时,再申报省级高新区。

注:以上“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内容由深圳市易讯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168地产网)资讯部提供。

第二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广东省实施商标战略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广东商标协会组建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兼任。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级专业协会和省级行业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及相关商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最多不超过31人,按单数确定。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七条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

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对于涉及知名度高的专业市场,其服务区域放宽至1个地级市。

延续申请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五)申请人或被许可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实际产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并且一致。

(八)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九)生产国家许可或者强制性管理的商品应当获得相应批准证书。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同时,各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三

年的证明材料,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所有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 申请认定商标的黑白图样电子版。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在申请认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或者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 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销售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国家或者地区每年1—2张有效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的商标的,提交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及完税证明;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审计报

告及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完税证明包括内销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出口型企业提交的完税证明及应免抵税额证明。

(六)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的情况,可以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和解协议等证明材料。

(八)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

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应当提交每一地区每一媒体每年1—2张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交近5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除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应当提交原件外,可以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

效。

依照本暂行办法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可以通过广东商标网下载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秘书处。

第四章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著名商标申请有关事项。

秘书处接收当年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由评审委员会公告通知确定。

第十四条秘书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二)可对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上传数据文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对秘书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秘书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期间,可以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申报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进行现场核实。

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秘书处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

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者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评审委员会撤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申请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标的评审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评审委员会发布认定前公示。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公示拟认定的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实事求是,并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以实名方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对非实名提出的异议申请,评审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公示被异议的商标、不予认定提出异议的商标进行裁决。

第二十四条未通过评审或者在公示期间被异议,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

申请人对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定的决定提出异议,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成立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办理;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异议裁决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委员会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著名商标的延续、转让、变更、撤销、终止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省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七条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二)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三)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延续著名商标,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第(五)项中有关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延续申请的可提交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需提交有关申请认定商标商品的专项财务数据;第(八)项第二款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注册商标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所称著名商标的变更:

(一)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的;

(二)原认定商标的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增加了图

形构成组合商标的;

(三)原认定商标以文字、字母为主体的组合商标,文字、字母不变或者改变了字体,删除或者改变了图形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三)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四)《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同意变更的,向申请人出具《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被

检出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事故;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两年以上停产,在本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终止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第六章著名商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保护请求。

第三十八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如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保护请求。

第三十九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被许可人,是指由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其在申请认定或者延续商标的有效期内,使用该商标的商标使用人。

认定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本暂行办法,拟将其注册商标认定为

广东省著名商标,向秘书处提出的申请。

延续申请,是指著名商标所有人根据本暂行办法,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为保留著名商标资格而向秘书处提出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关于届满、提交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秘书处受理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有关著名商标的公示、公告,由评审委员会统一在广东商标网(www.teniu.cc)上发布。

申请人可以从上述网站下载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

第四十三条著名商标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由秘书处保留3年。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审申请;

(三)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四)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征询意见;

(五)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复审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审议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审议。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出席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的权益以被认定的商品为限。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未经认定为著名商标或者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范围的,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依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冠省名。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而转让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其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该著名商标: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出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进行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滥用著名商标信誉,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撤销著名商标建议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撤销著名商标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虽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著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后核准的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名称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本省闻名的江河、湖泊、山川和名胜古迹名称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三十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保护。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在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以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2月9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明字0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区。

第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当地“科教兴国”的特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全国性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行协调指导;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受理和承办新建开发区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开发区的办区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开发区迅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开发区综合改革,开发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建立有利于发展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动员各有关部门,支持开发区的建设。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

(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第八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

(二)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三)拟定、实施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发展脑,并纳入当地总体规划;

(四)推进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投资机制等;

(五)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学园区、科技一条街等;

(六)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凡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企业,可以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松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赋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坚持高新技术的方向,增加科技投入,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促进用高新技术武装传统产业。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竞争能力,面向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逐步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方针。不同经济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长期共存、平等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鼓励不同经济成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相互入股、参股,依法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开发区内

外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中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组织。

第四章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风险投资、证券交易、产权交易、资金融通、物资、技术、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租赁公司,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市场机制。

第十八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国际舰的贸易、投资、标准、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等业务体系。

第五章申报及考核

第十九条申请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就所在城市的科技实力,工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基本投资环境和对外开放条件,以及开发区发展现状和前景等,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并附当地人民政府推进改革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国家科委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标准及办法》,对开发区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对各项工作成绩优秀的开发区,将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开发区,将责令

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的,将报请国务院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利于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报材料

XXXXXX申报XXX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打造资源循环型、生态环保型示范XXXXXX的目标,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产业集聚成效明显,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已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XXXXXX作为师宗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发展的龙头、科技进步的先导,对师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照XXX科技厅制定的《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办法》相关条件与要求,XXXXXXXXX已具备认定为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本条件。现将我县XXXXXX高新技术产业情况汇报如下:

一、XXXXXX概况

XXX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批准成立XXXXXXXXX管理委员会,XXXXXX规划总面积48.15平方公里,分为“一园两片六个专业XXXXXX”,(一园:即XXXXXX,两片:即大同片区28.15平方公里、矣腊片区20平方公里,六个专业XXXXXX:即不锈钢产业园、煤化工产业园、生物产业园、交通物流产业园、建筑建材产业园、凤翔轻工业园。)2012年3月,XXXXXX被省委、省政府认定为“省级XXXXXX”;2013年1月,XXXXXX内的生物产业园被省政府认定为省级生物产业示范基地。XXXXXX是XXX市重点培养的5个销售收入超500亿元的XXXXXX之一,是全省“10+50”重点XXXXXX。

近年来,在省属各委、厅,XXX市委、市政府及XXX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XXXXXX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入驻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产业布局日趋清晰,整体建设和发展的速度较快,已成为XXX工业经济的重要支撑平台。2015年末,XXXXXX入驻企业56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户,占企业总户数的36%;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企业28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0%;从事建材、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企业28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0%。在入驻企业中,“新三版”挂牌上市企业1家、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8家,占XXXXXX企业数的14.3%;省级创新试点企业6家,占XXXXXX企业数的10.7%;省级科技型企业15家、优质种业基地1个、农业及中药材科技示范园6个;申请专利85件,其中发明专利14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71件,专利授权79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市级2个,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1个,薏仁产业战略联盟1个,普瑞众创空间1个。2015年,XXXXXX实现工业总产值104.3亿元,同比增1.3%,占全县工业总产值122.5亿元的85.14%;实现工业增加值17.5亿元,占全县工业增加值30.97亿元的56.5%;实现营业收入101.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89亿元,企业就业人数5100人。可见,XXXXXX已成为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为师宗工业经济的发展搭建了较好的发展平台,起到了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XXXXXX建设情况

(一)管理机构日趋健全。XXXXXXXXX管理委员会属县委、政府派出的副处级机构,下设有“一室三局”,即:办公室、规划建设局、招商引资局、投资服务局,重点负责XXXXXX的统一开发、建设、管理、入园项目评审、招商、技术合作及政策落实等工作。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XXX成立了加快XXXXXX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XXXXXX开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XXXXXX的组织领导,2013年成立了XXXXXX党工委,由一名县委常委兼任XXXXXX党工委书记。

(二)XXXXXX规划逐步完善。随着XXXXXX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部分项目建设落地与原总体规划有较大冲突,原版总规在排污、景观控制及相关技术指标控制上深度不够,缺乏现实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XXXXXX聘请云南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大同片区10.71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域进行规划修编,聘请深圳市中开联咨询有限公司编制《XXXXXX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同时,按照“一XXXXXX一主业”、“一XXXXXX一特色”的发展要求,采取“区中区组团、园中园融合”的模式,规划建设了不锈钢产业园、煤化工产业园、生物产业园、交通物流产业园、建筑建材产业园、凤翔轻工业园等六大专业XXXXXX,初步实现了XXXXXX发展定位准确、空间规划科学、产业布局合理。2015年聘请西部规划设计院完成了惠风新区概念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现了XXXXXX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规划有机结合。

(三)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围绕提升XXXXXX发展承载能力,注重完善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污等重要生产性基础设施,为项目入驻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XXXXXX累计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共计14亿元。目前,XXXXXX投资5亿元打造占地面积5.15平方公里,集绿色、生态、环保、高效、节能的生物基因提取,特色农产品加工、服饰加工、礼品玩具、摩托车组装等为主的高新科技轻工业园。

为体现产城融合的发展理念,在XXXXXX的核心区规划建设占地1500亩的惠风新区,建设集信息、科技服务、金融、产品研发设计、科研楼、专家楼、餐饮、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XXXXXX配套服务中心,现已完成一期开发485亩土地的收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投资3000余万元的凤翔轻工业园路网建设已基本完工,投资200余万元架设凤翔轻工业园输电线路,投资380万元的供水管网已进入招标程序。

(四)XXXXXX服务大幅优化。良好的要素服务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师宗工业园不断加强协调服务,充分重视XXXXXX的软硬件环境建设。对建设项目采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运转程序,即建立“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对企业从项目审批、开工建设到生产运营全程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对投资客商办理“一卡一证一牌”,“一卡”即优惠政策卡和投资规模卡,明确优惠政策和收费项目;“一证”即客商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权益保障;“一牌”即保护牌,保护客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营造规范严明的法制环境,严肃处理向企业或项目业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集中整治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为师宗美丽凤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XXXXXX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效率,加快工业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开展XXXXXX各道路沿线、沿河绿色亮化工程,美化XXXXXX环境,逐步建立节能型产业结构,加大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率,全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目前,已建成垃圾和污水处理厂各1座,铺设30公里污水管网,实现了污水管网全覆盖。

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

(一)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培育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是XXXXXX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按照“十二五”规划、XXXXXX总规和产业建设发展思路,明确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冶金、建材、化工及现代服务五项产业。同时,以发展消费带动型、技术引领型战略新兴产业为主线,丰富和拓展主导产业发展内涵,重点培育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物流和新能源四大新兴产业,逐步推进冶金、建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2015年末,XXXXXX主导产业实现工业产值95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91%,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营业总收入41.35亿元,占XXXXXX营业总收入的40.7%。XXXXXX作为“创新师宗”建设的先导区、示范区,体现出了越来越强的引导、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1)以生物技术和绿色食品制造为核心的生物医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师宗工业园依托师宗丰富的植物资源多样性、中药材品质优势及夯实的农业产业基础,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经过近九年来的发展,初步构建了以生物育种、绿色食品、中成药、天然药为主导,集成生物育种技术研发、生物基因提取,绿色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中药材种植及中药饮片生产、销售、服务和保健食品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目前,生物产业园(大同片区)已入驻企业28户,占XXXXXX总户数的50%,入园企业基本涵盖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明确的生物技术的一、二级技术领域。2015年,XXXXXX生物医药产业实现工业产值12.57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12.06%,年均增幅达11%以上,高于同期经济增长水平,步入了快速发展期。

(2)以高效节能技术为重点的冶金建材化工业得到稳步发展

冶金、建材、煤化工业一直是师宗工业园重点发展的传统产业,为提高产业发展效率和质量,在壮大产业规模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产业效益的提升,师宗工业园大力鼓励和引导冶金、建材、煤化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量采用高效节能技术,使企业效益有了大幅度提高。如云南金曲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应用师宗煤焦化有限公司回收的焦炉煤气代替电力,年节约电费180余万元;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利用电炉锌粉废渣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充分回收废渣中的有色金属,减少了排放,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了效益。师宗煤焦化充分利用焦炉煤气制成甲醇,硫酸、粗苯等产品,通过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企业成本进一步降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2015年,XXXXXX冶金、建材、煤化工企业实现工业产值81.93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78.55%。

(3)以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强势崛起

借助师宗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师宗工业园大力发展以现代物流、商贸旅游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引进了年吞吐量为1000万吨的战略装车点、锦龙物流、丰泰物流等实力较强的现代物流企业,结合师宗菌子山、凤凰谷等知名旅游景点,逐步壮大现代服务业的体量。2015年,XXXXXX现代服务业实现产值9.8亿元,占XXXXXX工业总产值的9.39%。

(二)产业布局合理,高新产业集聚发展。师宗工业园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生产布局要求,坚持“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形成“一园两片区”的产业空间布局,即矣腊工业片区和大同工业片区。矣腊工业片区重点发展煤化工、冶金、机械制造、建材及其他加工制造业;大同工业片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物流等战略新兴产业。同时,XXXXXX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引导创新资源对生物产业XXXXXX进行重点倾斜,鼓励企业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推动集聚区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形成交互式创新和交互式发展。通过几年来的发展,师宗工业园已形成以传统骨干企业为龙头,以生物医药企业为支撑,以现代服务业为补充,分工明确、功能集约、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企业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的集聚效应逐渐显现。

(三)科技龙头强劲,辐射带动效应明显。师宗工业园坚持以培育高科技龙头企业为突破口,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目前,XXXXXX已有高新技术企业8户,创新型试点企业6户,高企占XXXXXX企业数的14.3%,2016年正在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6户。通过对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的培育,辐射带动了师宗化工产业的发展,该公司自主研发的电炉锌粉废渣无害化处理工艺被省科技厅列为工业富民强县专项进行扶持;通过对云南普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培育,辐射和带动了师宗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使师宗建成了7万亩薏苡仁标准化种植基地、5000亩滇重楼标准化种植基地和3000亩半夏标准化种植基地等;通过对云南锦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育,辐射带动了师宗的科技型企业纷纷开展与省外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和交流,至目前,全县已有6家企业成功与省外开展科技入滇对接,签约项目8个。

四、自主创新情况

(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显著增强。师宗工业园始终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提升产业层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以来,师宗工业园共有5个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为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有4个项目被省科技厅列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师宗东方红锌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云南普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认定为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还有同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金色大地科技发等6家企业正在申请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形成了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民营企业参与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普遍增强。如云南普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依托师宗丰富的优质薏苡仁资源,与广西医科大学深入合作,成功开发出了“薏美人”熟化薏仁粉、苡仁精油、苡仁面膜等系列产品,先后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0项,“薏美人”产品年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

(二)科技创新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围绕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XXX率先出台了《中共XXX委

XX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师发﹝2013﹞20号)和《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科技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师政办发﹝2014﹞83号)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创新创业、科技人员创造创业给予鼓励和奖励,使全县形成了鼓励创新、支持创新、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2015年,县级财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专利申请等兑现科技奖补经费42.9万元,有13家企业获得奖励。2015年,县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754万元,占县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例为1.4%,投入强度高于往年。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逐步提速。按照“高起点、高效率、集约化、大开发”的思路,师宗工业园把XXXXXX发展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加大以科技服务、专家楼为重点的惠风新区规划建设力度,推进企业技术中心、产品中试基地等培育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普瑞生物、锦润生物、海利实业、金色大地、东方红锌业5家企业建设专家工作站,其中,力争完成普瑞生物省级专家工作站建设,完成锦润生物、海利实业、金色大地、东方红4家企业市级专家工作站建设。目前,全县已建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市级2个,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师宗分中心1个,师宗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中心1个。2016年,普瑞生物公司将围绕薏仁上、中、下游系列产品及师宗地方特色农产品组建创客空间,现已吸纳了13名大中专毕业生入驻普瑞科技楼,开展创业兴业。同时,依托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各种资源,集成创新要素,集聚成果转化条件,促使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方向快速转化。

(四)创新创业人才培引成效明显。以落实省委8号、9号文件为契机,加快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采取“外引”和“内培”相结合的方式,构建XXXXXX人才结构体系,形成以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为引领,本科生、大专生为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为基础的三级人才梯队。2015年末,XXXXXX从业人员5100人,其中,研发人员452人,千人拥有研发人员数88.6人;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有9人,千人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数1.8人;硕士以上学历有的1491人,千人拥有硕士发上学历的人员数292.3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3600人,千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达705.8人。2016年,计划建设众创空间1个,2个专家站,柔性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11人。

(五)自主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十二五”以来,XXXXXX企业共获专利授权137件,其中,发明专利20件,增速居全市全列;共拥有商标数46个,其中,5个产品获XXX名牌产品称号,3个商标获XXX著名商标,其中的“云师轴瓦”获省优商标。2015年,云南师宗金曲陶瓷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彩色喷墨印花瓷质外墙砖”两个系列(110×250,135×160)产品通过省重点新产品认定,至此,师宗共有省级重点新产品3个。2016年已有普瑞生物、海利实业、红盈食品3家企业的5个产品申请了重点新产品认定。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将评定为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充分利用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师宗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程,对于加快XXX改革开放步伐、带动XXX市乃至周边县(市)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恳请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给予评审,谢谢!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申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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