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市房产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3项)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商品房预售许可
02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03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01号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收纸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告知买受人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承诺。(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5、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定或换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6、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停缓建工程项目复工、续建、再建须凭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确认或换发的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停缓建工程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8、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凭证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0、具有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出具,且经备案管理的预测报告(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和楼盘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2、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选聘登记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3、海口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备案登记表(收纸质原件及电子件);
1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及电子件);
15、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表;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预售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注: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有无限制转移情况的证明;土地已设抵押权的,附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材料)、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材料:(1)变更项目主体名称的,提供工商、规划、国土、城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项目名称的,提供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2)变更项目建设情况的(包括批建方案、面积、层数),提供规划、房产测绘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3)变更项目地址的,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或《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可在市房产局网站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发证(网上审批,可随时查阅审批情况)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若商品房尚未预售完毕且未达到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预售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2号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不限数量,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章程(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验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物业管理专职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岗位证书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公司各项服务质量与服务收费标准(物价局批准收费备案资料)及公司严格执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管理制度。
备注: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除《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外,其他材料须用A4纸(210×297mm)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和页码: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装订一份)2.营业执照; 3.原资质证书;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5.验资报告
6.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7.劳动合同;
8.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9.其他。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政务中心房产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窗口受理 →初审→ 科领导审核→ 局领导审批→ 同意的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此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此项行政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03号许可事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仅能选聘一家,符合条件者给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完整的物业管理区域
2.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初始登记条件
3.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 4.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营业执照和暂定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5.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分期开发的,其前期项目物业管理已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
五、申请材料
1.《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
2.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建筑规划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4.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且分期开发的,应提供该项目一期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的资料及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
6.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一式二份),该申请表格在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房产局物业管理科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 审批→ 同意的核发《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不同意的给予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时限
《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登记表》,没有时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承担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行政许可没有年审或年检
第二篇:[2006]074号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文
号:海房字【2006】074
发布日期:2006-11-28 执行日期:2007-1-1 各有单位和(个人):
《海口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备案登记,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减少和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15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已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均按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及申报备案
登记。
第三条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需要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应持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向市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应持如下资料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预防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一)白蚁预防合同;
(二)白蚁预防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白蚁防治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的在建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项目,未进行白蚁防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补签《白蚁预防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办理相应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白蚁防治方案及有关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每日施工完毕,应填写《施工记录表》;对已施药完成的部位,应填写《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并会同建设单位或个人确认完成施药的工程部位
和工作量等,并签字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属于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或单位兴建的房屋项目,应当有该项目的监督、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持《施工记录表》、《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
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第九条、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尚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有效期限而需重新实施白蚁检查及防治处理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检查及防治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 的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防治处理,并经合同双方确认《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持如下资料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
备案证明》。
(一)白蚁检查及防治合同;
(二)白蚁检查及防治方案;
(三)施工记录表;
(四)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
(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白蚁防治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 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申办房屋白蚁防治相关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未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能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暂缓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对于白蚁防治单位、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违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的,将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洽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㈡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㈢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随意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 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稿)(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2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03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04 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05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不修订,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实施办法内容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继续适用)
01号 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十六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见附件1);
(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年修订)》(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23号)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
2.拟办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选址意向书(1份); 3.拟办企业为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总部公章);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广东省外评审取得的,需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下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
(二)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附件一)(1份); 2.在有效期内的同意该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的相关批复原件(1份);
3.拟办企业相关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4.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必须是由申报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8.拟办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该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在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且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5.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变更企业负责人,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8.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平面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和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10.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持证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距有效期届满不足1个月的,不予受理。申请时,需递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附件三)(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距上岗证有效期届满至少30日以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平面布置图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6.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自有的房屋产权,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8.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持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距有效期届满六个月以内的应同时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营业人员情况表; 4.企业药品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经营的需冷藏的药品目录;
6.企业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目录(如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要附相关批文复印件);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8.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12.企业委托药品供货企业配送药品的备案材料(1份,单体药店自行设仓的除外)。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属于省委托我市实施的事项,该内容不是本许可事项必须规定的内容,为了方便申请人,一并在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上述表格可在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直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以下简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及依法举行听证→作出是否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同意的,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5年。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