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省《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皖人发„2006‟85号)要求,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并拓展一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通过就业见习丰富工作经验和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积极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
二、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
(一)见习基地(单位)建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就业见习工作具有积极性。
2、能够按时发布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信息。见习岗位应尽量适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性、技术性和业务内容,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和提高其工作能力。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的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3、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能够按实际需求和专业特点进行岗位培训,并能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见习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
5、能够按规定提供地方政府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
(二)见习基地(单位)建立程序
1、条件具备的单位,可由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经当地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确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2、对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的单位,经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对其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见习质量、效果较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可作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挂牌,并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积极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3、自荐或推荐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安排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实施方案(包括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要求、专业技能要求、见习时间、见习待遇以及见习毕业生管理办法等)。
4、见习基地(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见习基地(单位)的质量、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对于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地(单位)予以资金扶持和奖励。对于不适合继续开展毕业生见习的基地(单位),将取消其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数量多、见习工作基础较好、见习规模较大的城市作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指导重点联系城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基地(单位)各项工作。
(二)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内容。根据不同的见习渠道,与主管职能部门(单位)实行有效对接,按规定要求将见习信息及时上报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见习基地(单位)和参加见习的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见习计划安排、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
(四)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上岗实践等。发放见习期间由政府提供和见习基地(单位)承担的基本生活补助及按规定办理见习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表现情况与工作能力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六)见习基地(单位)正式录(聘)用见习期满毕业生的,单位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其中进入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招聘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及时对见习中的各种情况进行收集、统计、报告和处理,认真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工商、工商联和团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四、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
(一)申请见习的条件
1、本省生源、离校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历届毕业生。
2、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执行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见习岗位工作。
(二)申请见习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证和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毕业生由当地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就业见习,或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就业见习单位。
2、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根据不同渠道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国资委、工商、工商联或团委部门登记并审核,对通过审核者由相关部门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参加就业见习”的意见。
3、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的,由见习单位与见习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申报时间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五、见习费用及申领、发放程序
(一)经费项目
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
1、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按50%的比例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2、见习毕业生保险费用。由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领、发放程序
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市分配见习计划指标确定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经费数额,作为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渠道组织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数量统筹发放使用。见习基地(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申请表》(见附件4)、《 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件5)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经当地主管就业见习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申报领取,并负责将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到个人。年末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本地实际落实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名单和就业见习协议,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报表.doc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doc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doc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申请表.doc
5、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名册.doc
第二篇: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附件5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其到 部门,从事(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待遇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职工实际薪酬水平,为乙方提供见习生活补助,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补助,月补助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岗位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二)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劳动保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乙方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维护乙方劳动休息权利。
六、见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生活补助的,乙方有权中止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上报当地人社部门,经核实后取消乙方的见习资格。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的,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应允许其终止见习。
(五)在见习期间被甲方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六)见习活动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七、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皖人社发〔2013〕43号
皖人社发〔2013〕4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9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六安人事考试网 转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 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
(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并考虑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地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老师,完备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
(五)能够按时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为事业单位的留用见习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确认,并予以授牌(附件3)。
中央驻皖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将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向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附件4),每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四)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五)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对见习基地监管,防止以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6),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市场就业的依据之一。见习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其见习时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见习费用及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
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就业见习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
(三)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7);
(四)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8);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八)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活动。要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基地典型,推动更多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制作标准
4.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5.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6.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7.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8.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第四篇: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附件2
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卫生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业联合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60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地区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2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内累计提供1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授予“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各县(区)可参照确定县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四、组织参加见习
(一)提供见习岗位
见习基地及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
(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三)组织见习报名
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高校普洱籍拟回普洱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2个月。申请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须填写•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等材料,可直接到见习基地报名,也可到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到本校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报名。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就业见习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四)签订见习协议
(二)省级补助的申请
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向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协议‣;2.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推荐表;3.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4.高校毕业生见习考核情况。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上述材料。
(三)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级财政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将补助资金核拨市级。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预拨补贴资金,首次预拨部分不低于60%。次年1月底前,市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省级认定的见习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七、职责分工
普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牵头负责,会同教育、财政、经贸、卫生、国资、工商(个私协)、工商联和团委等有关部门共
八、宣传表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意义,宣传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宣传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 树立见习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经贸委、卫生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团普洱市委要定期、不定期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待遇好、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多的见习单位,以及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县(区)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乙方:(见习高校毕业生)
为明确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本单位部门,从事工作。
乙方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践;乙方见习期满,甲方为乙方填写统一格式的《赤峰市见习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和就业见习证书,作为乙方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三、生活保障
乙方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甲方承担的每月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必备的生活条件。生活补助发放时间为乙方见习期一个月后的下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乙方在见习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按甲方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见习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见习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乙方履行生活补助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乙方基本情况(毕业学校:,学历:,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年月。)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