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租房屋星级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星级评定标准
出租房屋实行一户一评,根据出租房屋的硬件条件、安全程度、房屋用途、经营性质及治安风险程度大小、业主守法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每季度对出租房屋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分值将出租房屋分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共三类。
(一)出租房屋星级分值规定:
分值在90 分(含)以上评为“三星级出租房屋;
分值在80 分(含)至90分评为“二星级”出租房屋; 分值在70 分(含)至80 分评为“一星级’出租房屋; 分值在70分以下的出租房屋不评定星级,不得出租,待整改合格后由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审核评定后方可进行出租登记、备案、评定星级。
(二)星级评分标准:、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完善,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10 分)。、年内出租房屋内未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20 分)。、出租房主(实际经营人)按要求向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5 分)。
4、按规定签订《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人口登记(15 分)。
5、按时报送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相关信息,督促办理居住证;对出租房屋出租信息和承租人员信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登记并上报,切实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自觉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职责,不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20分)。、出租房屋性质明确,对房屋使用情况定期监督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时排除安全和治安隐患(10 分)。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5 分)。、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缴纳相关税费(5 分)。、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杜绝出租房屋内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5 分)。、积极配合民政、卫生、人口、计生、国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管理(5 分)。
11、对于出租房屋发生涉稳、涉安全、涉“三非”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现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业主规避管理,拒绝履行治安责任的;其他不符合出租房屋有关规定的不做评级,由村(社区)综治工作站责令其整改后,视整改效果再允许出租和进行星级评定。
出租房屋星级评定程序
(一)出租房屋房主(实际经营人),按照《 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当地村(社区)综治工作站申报出租房屋星级评定。
(二)村(社区)综治工作站与警务室共同对出租房屋进行综合评定,拟定星级,向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申请星级核定。对新申请出租的房屋,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和警务室按规定上报出租房屋情况,暂不进行星级评定,三个月后视出租房屋房主(实际经营人)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拟定星级按程序上报。
(三)经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发放星级牌。由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将星级牌悬挂(张贴)在出租房屋门上统一醒目位置。
出租房屋星级评定采用浮动制,即村(社区)综治工作站每季度至少对出租房屋的治安防范、综合管理等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一次。工作中发现出租房屋符合升级条件、有降级行为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由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和警务室及时评定申报,按程序审核后进行星级的撤换。
出租房屋星级管理
出租房屋管理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和发现出租房屋相关情况,信息采集后,由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及时将承租人、寄宿人员、出租房屋信息录入到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保障信息鲜活准确。
(一)“三星级”: 即放心户,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指导出租人、物业、保安做好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房主和承租人员的治安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住宿人员日常登记工作。
(二)“二星级”:即一般户,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必须和出租房主见面实地检查出租房屋管理情况和居住人员登记报送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治安管理责任;核查相关资料和变动登记,及时掌握不安全动向和苗头。
(三)“一星级”:即关注户,每周至少走访一次,细致开展出租房屋逐户逐间日常管理工作,对存有重大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依法禁止其出租并对房主进行相应处罚,切实做到对有问题的出租房屋及时发现、及时掌控、及时整治、及时查处。
出租房屋星级档案管理
出租房屋实行一户一档制。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档案的建立、日常登记管理、信息录入、保存归档工作。出租房屋档案管理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信息鲜活。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2)房屋出租人与村(社区)综治工作站签订的《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3)房屋出租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4)《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5)出租屋平面图、方位图;(6)出租屋日常走访记录、星级评定资料和违法犯罪记录等材料。
第二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teniu推荐)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出租房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确保小区平安和谐,对小区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如下:
一、房主注意事项1、2、3、4、与承租人必须签订出租房屋合同; 承租人出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和承租人到警务区民警处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本市以外的户口人员必须要有暂住证;
二、承租人注意事项1、2、3、4、自觉出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认真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不做违法乱纪和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事,不私自转租他人; 在承租过程中,要增添人员必须经房主同意,并到警务区民警处登记后,方可入住;
注:房主与承租人到警务区民警处核实无误后,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方可入住。并主动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凡不按照以上要求办理的人员,如被发现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警务区民警联系电话:
库尔勒市公安局派出所
第三篇:大厂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大厂镇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房屋出租行为,维护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护房屋出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厂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镇域内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出租本镇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和“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大厂计生办)负责本镇内的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查验暂住证或居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检查,消除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大厂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村(社区)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的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有关部门开展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各种情况进行考核。
行政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负责管理本辖镇内的出租房屋的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各项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依法按村规民约对出租人不履行责任进行制约。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镇工商部门负责房屋中介机构和出租房屋内的企业、个体户的服务管理工作;镇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出租房屋内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财政、地税、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房屋出租税费征收办法由镇地税部门会同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无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以及无合法生育证明的孕妇;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24 小时内,及时向流动人口服务站报告入住人情况,并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填好登记表,并在3 日内带领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辖镇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 日以上且年满16 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暂住证中的计生内容,对承租房屋没有婚育证明的的已婚育龄妇女,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0日内将其情况报所在村(社区);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并协助动员违法怀孕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街道(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情检查;
(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按规定申报房屋出租登记,缴纳房屋出租税费;
(七)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环境卫生,配合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八)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 日内报告房屋所在辖镇派出所。
第八条承租人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校验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入住的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在规定期限内到大厂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补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留宿他人的,应在24 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0日以上的,应在30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报告;
(五)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第九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出租房
屋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
第十条积极引导聘用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建设或集中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计生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四)危险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不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
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由公安机关依照《贵州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七)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犯罪、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起施行,由大厂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出租房屋管理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福利院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福利院公有房屋。经批准出租的房屋,应有完备的租赁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必须了解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应遵守福利院公房出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租房的建筑结构,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用气以及进行各种可能危及租房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福利院的出租房屋因福利院建设和管理需要,需拆除或收回时,承租人应按福利院规定的时间按时迁出。
第五篇: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
疏附县布拉克苏乡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顺利实现的指导思想“服从大局,加强管理,因势利导,消除利弊”。要求对流动人口管理,从全乡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强管理,既要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又要预防和打击他们中间的犯罪活动。
流动人口管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乡综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把流动人口管理列入本工作的目标,严格实行责任制,并制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措施,理顺关系改进方法。组织领导各村加强综合治理。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这是对流动人口中出现的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实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具体表现。
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方法:流动人口管理要求,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及时审查,重点控制,底数清楚,情况明了,处罚违法,保护合法,依法管理,加强服务。为达到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流动人口管理采取以下方法:第一,管理保护流动人口正当合法权益,要把教育、管理、服务结合起来。第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发动和依靠 群众。流动人口管理由派出所设专人管理,由治保组织、治保主任及村民组织具体负责。深入到流动人口居住、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治保组织、治保主任及村民组织要及时向派出所民警反映,民警及时将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登记。第三,抓好日常登记,针对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1)对租住出租房屋的外来人口实行旅馆式管理。派出所建立健全租赁出租房登记、检查制度和双方治安责任制,片区民警要不定期的对出租房及租房人员进行检查。做到人来租房登记,人走退租注销。2)对供宿于公民家中或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地的探亲、访友、就医、出差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以相应集体的治安承包责任形式进行管理。4)“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三无人员,及时清理审查。5)通过加强对现暂住人口的管理,从中发现对现实社会治安有危害的重点人口,进行列管查控。第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动偷人口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于旅店业、修理业、公共复杂场所(清真寺、马扎等地是外来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手要场所)是犯罪分子易于落脚藏身、窝赃、销赃的处所,要通过物建、布置秘密力量等办法加强管理;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控制工作,加强区域联防。适时开展对流动人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方法对流动人口开展清理。
疏附县布拉克苏乡流动人口管理
工作的措施
当前,公安机关正大力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流动人口管理,是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我乡人口数量大,流动人口分散这一情况,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也是维护全乡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摆在我们综治工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结合当前流动人口管理情况,乡综合治理工作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入与流出。
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入与流出,是流动人口管理的首要环节。抓好这个环节,才能有效地把流动人口的活动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对于流入我乡的暂住人口,在流动人口登记过程中,就要掌握到本地的时间、核对身份、有无前科或违法犯罪情况,是否系在逃人员等。一般有四种情况:第一,其从某地流出的时间和流入到本地的时间是否相吻合,那么,就不存在另外的落脚空间,可能没有问题。第二,其流出的时间和流入到本地的时间不吻合,那么,就存在另外的落脚空间,应该纳入视线,加强控制和管理。第三,如果经过查询,其有违法犯罪前科,应当纳入重点人口、高危人群管理。第四,如果是逃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抓捕。当人口流出时,应尽量掌握人口流出的时间、去向、原因、流出后工作、生活情况。流出人口的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定期与流出人口或其关系网络的沟通来掌握。
二、掌握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与劳务场所。
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与劳务场所的掌握也应当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一是一般流动人口。对于此类对象,要登记、认证居住地点即可。对于纳入视线或重点管控的流动人口,不仅要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在本辖区的情况,而且要经常深入到流动人口的活动场所,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表现。对于确实在这个场所工作,而且工作情况正常,收入比较稳定,现实表现较好,那么一般来说,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小,可作一般掌握;对于流动人口根本就不在本地工作,或者不正常上班,工作表现较差,那么这个人有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应重点掌握和管理。
三、摸清流动人口的消费水平与经济收入。
流动人口的消费水平与经济收入,一般存在四种情形:一是经济收入多,消费水平高;二是经济收入少,消费水平低;三是经济收入多,消费水平低;四是经济收入少,消费水平高。经济收入的多少决定消费水平的高低,按照这一原理进行掌握,前三种情形都比较正常,而第四种情形则反常。因此,应当对这种情形的人要列为重点对象严格控制和管理。
四、民警要深入警区,加强与流动人口的沟通交流。
目前,在我乡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警区民警日常工作繁重,警力严重不重足。对流动人口不能把更深层次信息及时发现,使流动人口管控流于表面。因此,要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由被动变主动,警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辖区,了解和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各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此外,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难以及时掌握行踪。因此,警区民警必须坚持经常深入辖区,经常与流动人口见面,加强沟通交流,了解流动人口有关情况,提高知警率和见警率。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流动人口管理对策,切实把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的理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要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因此,派出所、综治办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乡综治办和派出所是全乡流动人口管理的直接部门。派出所应当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主动沟通,加强联系,相互依托,相互补充,严密人口管理措施,降低人口管理成本,做到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使我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有力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有序。
疏附县布拉克苏乡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安排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外来流动人口中和出租房屋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由乡综合治理办公室、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大、清查行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要明确重点,彻底摸清情况
每次清查的重点部位和场所是出租房屋、招待所、自建屋、工地等流动人口的落脚点;巴扎、居民聚集区等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场所;清查的重点人员是出租房屋未到派出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人员;未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或更换暂住证的人员;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要在集中统一行动的基础上,彻底全面摸清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办证的人员,该补办的补办;
二、要多策并举,确保工作成效
清查整顿工作,采取集中组织,分片包干的工作方法,协助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进行清查,不留死角、死面,不遗漏一个可疑部位、场所,不放过一个可疑人员。要加强巡逻盘查。行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反盗窃”行动和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居住特点,采取弹性工作制认真进行登记,清理,对重点部位和易发案路段,可采取白天巡逻,夜间设卡的方法,加强巡逻盘查工作力度。要逐户入户核对。责任区民警要采取逐户入户方式,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摸清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员的底数和情况。要逐村、逐户进行摸排,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等有效证件,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登记、建档。
三、要加强信息比对,积极通报协查
要充分发挥人口信息管理登记的作用,要注意在为暂住人口办证的同时进行网上逃犯比对和发函调查,从中发现可疑人员。要加大通报协查工作力度,对“三无人员”和可疑人员,派出所要积极发放协查函件,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四、要严明行动纪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清查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或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经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要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对窝藏赃物、违反消防管理、不按规定为暂住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容留卖淫、为赌博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消防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禁“扰民”和循私舞弊,越权办案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对于跨县区的流动人口,要一个不漏地办理《暂住证》;对于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要统一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清查结束后要将行动及战果情况认真总结,报政法委。
布拉克苏乡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1年 1月3日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
意 见
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大量增加。这一方面对我乡的经济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对我乡的治安、劳动、交通、计划生育等各种管理秩序造成了的一定的冲击。近年来乡党委和政府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平安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在全乡范围内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一、全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目前我乡的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人口的流动在一定阶段中出现盲目无序状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对这种状态放任不管,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乡党委、政府把流动人口问题作为直接关系全乡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从全乡工作的大局出发,对流动人口因势利导,加强管理,兴利除弊。应根据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秩序地跨地区或进城镇就业,并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教育、服务措施。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个口子要加强合作,齐抓共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流动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工作中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兵役等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人口流出和流入多的地方,要加强对口交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工作,切实掌握人口流动情况,控制流动规模,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各种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我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措施
(1)、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入与流出。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入与流出,是流动人口管理的首要环节。抓好这个环节,才能有效地把流动人口的活动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对于流入我乡的暂住人口,在流动人口登记过程中,就要掌握到本地的时间、核对身份、有无前科或违法犯罪情况,是否系在逃人员等。一般有四种情况:第一,其从某地流出的时间和流入到本地的时间是否相吻合,那么,就不存在另外的落脚空间,可能没有问题。第二,其流出的时间和流入到本地的时间不吻合,那么,就存在另外的落脚空间,应该纳入视线,加强控制和管理。第三,如果经过查询,其有违法犯罪前科,应当纳入重点人口、高危人群管理。第四,如果是逃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抓捕。
当人口流出时,应尽量掌握人口流出的时间、去向、原因、流出后工作、生活情况。流出人口的这些情况,可以通过定期与流出人口或其关系网络的沟通来掌握。
(2)、掌握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与劳务场所。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与劳务场所的掌握也应当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一是一般流动人口。对于此类对象,要登记、认证居住地点和劳务场所即可。对于纳入视线或重点管控的流动人口,不仅要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在本辖区的情况,而且要经常深入到流动人口的活动场所,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表现。对于确实在这个场所工作,而且工作情况正常,收入比较稳定,现实表现较好,那么一般来说,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很小,可作一般掌握;对于流动人口根本就不在本地工作,或者不正常上班,工作表现较差,那么这个人有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应重点掌握和管理。
(3)、摸清流动人口的消费水平与经济收入。流动人口的消费水平与经济收入,一般存在四种情形:一是经济收入多,消费水平高;二是经济收入少,消费水平低;三是经济收入多,消费水平低;四是经济收入少,消费水平高。经济收入的多少决定消费水平的高低,按照这一原理进行掌握,前三种情形都比较正常,而第四种情形则反常,因此,应当对这种情形的人要列为重点对象严格控制和管理。
(4)、民警要深入警区,加强与流动人口的沟通交流。目前,在我乡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警区民警日常工作繁重,警力严重不重足。对流动人口不能把更深层次信息及时发现,使流动人口管控流于表面。因此,要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由被动变主动,警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辖区,了解和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各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此外,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难以及时掌握行踪,因此,警区民警必须坚持经常深入辖区,经常与流动人口见面,加强沟通交流,了解流动人口有关情况,提高知警率和见警率。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流动人口管理对策,切实把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5)、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的理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的主业。要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因此,派出所、综治办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派出所和综治办组成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①贯彻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②对一个时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提出部署工作的意见,并相互监督实施;③具体落实乡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措施。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特别是公安机关和综治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乡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要从我乡实际出发,大力加强基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公安派出所和劳动管理服务站的大力配合,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确保我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3)、全乡各个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意见,认真按照乡制定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相互配合协助综治办做好对流动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理顺关系。并认真总结经验,更好地为建设平安乡和社会稳定服务。
布拉克苏乡综合治理办公室
20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