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科发„2013‟245号
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印发
《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篇:10.新疆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4.9.25)
新疆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5版)
非正式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文件(国发[2014]11号、财教[2006]160号、财教[2011]434号、教财[2011]12号、教财[2012]7号、新财教[2009]133号、新政办发[2014]77号等),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1)纵向课题经费: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自治区各厅(局)及地州(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下达或批准资助的各类研究计划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
(2)横向课题经费:委托我校科技人员进行产品开发、咨询、规划、培训、服务类课题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
科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1.科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会同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由科研经费形成、购置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
4.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逐步把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所)、财务处、科研管理处和审计处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主持人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科研经费的开支,及时按规定办理科研课题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八条
课题主持人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按课题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九条
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编制,并报财务处和科管处审核。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当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办理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即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管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管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课题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2.课题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即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管处、财务处提出申请,科管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课题主管部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科管处、财务处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在财务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4.间接经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科目执行。预算执行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课题主持人负责承担。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方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支出。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科目: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及单独购置的设备配件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含数据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仪器设备及专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包括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辆燃油费用)。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应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费用(包括课题组成员的交通工具运行和维持费用,如租车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小型维修费等)、与课题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科学考察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在国内外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含国际交通费、差旅补助费、国际学术会议注册费等。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图书资料、打(复)印、专用软件购置、描晒图、制版、照相、文献检索、网络通讯、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
(11)其它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自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为满足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和改造费、为成果推广发生的培训费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
除上述经费开支范围外,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还包括以下经费: 1.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2.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3.试验外协费(协作费):外单位协作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4.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发生技术引进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技术引进费包括区外和国外。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获得批准、经费到位后,由科管处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立账手续并及时提供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第十八条
科研管理处可根据课题执行情况,要求财务处暂停或停止经费的开支,财务处接到科研管理处书面通知后,要立即停止课题主持人科研经费的借款、报销等一切开支。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一般应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设备费支出管理。设备购置由所在单位、科管处、资产处和财务处审批。
1.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横向课题确因需要购置交通工具,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所购交通工具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费的支出管理。原则上不能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数量过大的普通办公材料。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的、单笔支出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费,在支出时需附销售合同。单笔支出一般不应超过5万元。
第二十二条
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报销时需附测试化验加工合同或协议、测试结果。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内容应按期完成,且应与课题相关。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个人费用支出管理。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或转账支出,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研究生和临时聘用劳务费的发放标准由课题主持人掌握,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应超过1500元/月,博士研究生不应超过2000元/月,且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聘用期在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人员,在支出劳务费时需附劳动聘用合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天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
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执行标准分别为60~100元/人次和40~80元/人次。由项目(课题)组自行组织的专家咨询会,在支出专家咨询费时需附咨询事项资料(经审批的专家邀请函、咨询报告摘要等);由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评审、咨询会的,在支出专家咨询费时需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专家名单及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及通讯补助费支出管理。网络及通讯补助费发放按照课题任务书(合同书)的预算实行包干制,课题主持人(学校设立的科研课题除外)可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成员(不含学生)发放不超过300元/人/月的网络及通讯补助费(不再报销座机、手机、充值卡、IP卡、电话用IC卡、无线上网卡、网络通讯费等),具体额度由主持人掌握,并由所在单位审批。一人不得在不同课题中重复支取。
第二十五条
科研差旅费支出管理。科研差旅费的报销由所在单位审批。课题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课题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课题下达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和《新疆农业大学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野外工作补助费支出管理。野外工作补助费报销时需提交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的《野外科研工作审批表》。补助标准参考差旅费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党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召开课题学术会议、培训会议等产生的会议室租金、会议材料费、工作餐、住宿补助等费用,按预算从“会议费”科目支出,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费报销审批单。
第二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管理。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4]3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国人员均应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人员应有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出国相关手续。
支出时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餐和招待费的开支要符合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关规定。工作餐用餐标准不超过60元/人次,每月报销1次,每次不超过2000元,并填写《工作餐审批表》后由所在学院审批;招待费由主管校领导和纪检委审批。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根据预算批复和到位经费由学校按比例直接提取。除管理费外,其它经费返还给课题主持人支配使用。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绩效支出管理。绩效支出需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科技计划绩效考核与发放管理办法》完成绩效考核、并经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或科管处审查通过后,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绩效分配方案,并由科管处、财务处审核批准,按支取绩效支出。
第三十二条
人员费支出管理。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租赁费支出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支出时需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外协费支出管理。按照“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和“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管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费的支出管理。纵向科研课题管理费参考相关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办法提取。无专门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课题提取总经费的6%作为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课题提取总经费的7%作为科研管理费(含税收)。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在经费分配前应及时提交经费分配方案。依据协作合同,在科管处待分账户的经费在外拨时不提取管理费;如经费已经分配到个人账户,需再向外单位拨付经费时,已提取的管理费不再退还。
第三十六条
科研借款要及时报销冲帐。前借款未清者,原则上不能再借。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符合招标条件的,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资产处统一招标。
第三十八条
凡一般性的科研借款和报销,由课题主持人签字到校财务处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实验室的改装费用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方能报销。以下情况须经科研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能支出。
1.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上的课题一次借款在5万元以上的;到位经费1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次借款占到位经费50%以上的;单笔支出在5万元及以上的。
2.调离、离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科研人员的经费支出; 3.向协作单位拨付经费; 4.非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票据; 5.绩效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额支出管理。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次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各类支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实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具体分级审批权限是:
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的由财务处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由财务处和科管处共同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校前期资助课题不得用于购置设备、招待费、工作餐,不得支取奖励津贴、电话费补助。
第四十一条
凡科研课题合同到期,财务处应协助主持人及时做出决算,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的课题,其所剩余的经费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另行处理,该课题申报人在五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五章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批复预算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合作书或者协作书,经科管处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付款手续。课题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严禁向课题合同或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书以外的合作(外协)单位转拨经费。
第四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科管处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处核查经费项目余额,清理完相关项目借款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六章 科研经费支出调帐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账支出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1.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调帐申请,并经科管处和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调帐。
2.调账内容必须在项目预算批复范围内,且每个项目(课题)仅限调整一次。
3.调账仅限于在课题负责人在研项目之间进行,不允许不同主持人之间调账。
4.已结题的科研项目禁止调账。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课题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照下达单位规定办理。无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课题在结题完成后,主持人继续申报新的课题,结余经费可用作课题组新课题的启动费,按照横向课题经费管理。若主持人退休后不再申报新的课题,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2.对一些无法进行鉴定或结题的课题,学校将收回所有剩余的研究经费,按课题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3.课题验收或结题后,主持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课题,学校有权收回结余经费并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现将《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校内科研基金。
第三条 凡以河北医科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河北医科大学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校及所属单位指定的帐号,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
2、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3、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 经费到帐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科技处审批。各类人员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条件,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协作费的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并由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支的经费。
第九条 科技处对于纵向课题,按课题类别的不同提取一定的组织管理费,具体标准为:自然科学基金类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组织管理费,其他课题按10%提取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按到位款额的5%的比例提取现金做为课题组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横向课题经费由科技处提取4%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1%管理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处提取1%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0.5%管理费。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未约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中标的以河北医科大学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家级及国家部委科研项目,学校按到款额的50%给予匹配。配套经费主要用作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业务费。
第十三条 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科技处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 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科技处责成院(部、中心)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技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技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技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需返还(偿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组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科技处或二级单位等有关部门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每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科技处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科技处办理结转手续者,下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未经科技处批准或未在科技处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青年基金、新药开发专项基金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
第四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
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或管理费统一按??规定上限编列;水电费一般按不低于项目总额的??%编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高校发布的上一比例编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项目预算书等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我校作为参研单位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乘以总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额度来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以高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高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财政票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计入经费预算或合同款中。在开具发票时,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税率扣缴各项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等书面材料,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
6决。自筹经费不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高校预算拨款。
从项目经费中分摊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按不超过到款总额的??%提取,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在高校和学院间进行分配。高校安排使用项目到款总额的??%,其余由学院安排使用。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高校按减免税款的??%收取合同认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高校安排使用。
对于学院牵头获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学院和项目组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学院可额外提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间接费,用于项目总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学院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拨付分承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可以申请减免管理费(间接费)外,高校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支出报销均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审批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执行《高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有关规定、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中相应条款,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在职人员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一般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背合同书的情况下,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论证、设计、编程、计算、仿真、人文管理等
为主要研究内容的项目,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劳务费打卡发放,高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有对外协作的事项,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在签订合作(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供合同的相关佐证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修缮工程需执行《高校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臵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高校管理。
凡属于交付委托方不作高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固定资产交付委托方时,需由委托方出具固定资产接收函,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接收函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纵向Ⅲ、Ⅳ类科研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 ??% 的项目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经费考核由学院组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项目组安排使用的间接费(管理费)用于开展科研管理事务、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项目组日常办公支出和发放科研绩效奖励。
第五篇:20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铜梁县人民医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厅局、县级直接划拨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二)非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财务科负责到院经费的入账、提扣,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医务科负责入账科研经费的分类,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经费预算变更,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和医务科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建立科研经费明细账户。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规定外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等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规。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科研经费的10%。
(二)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计入科室固定资产。
(三)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四)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耗材(包括试剂),上报经医院审批,按照医院统一采购办法进行采购。所有购置材料均应由科室办理入出库领用手续。
(五)协作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六)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
(九)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其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专家来院指导工作的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承担部门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部门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十一)培训费:指与项目工作相关的人员进修学习、培训等相关费用。
(十二)评审费:指科研项目查新、评审、鉴定等相关费用。
(十三)奖励费:指给予科研项目立项、结题等配套奖励的相关费用。科研课题结题后按照实到经费的20%给予课题组奖励。
(十四)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如实验动物寄养及试验费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外出进修学习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医务科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批准后,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未办理代管手续的,医务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调查报告、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等;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医务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铜梁县人民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报销凭证必须是写明用途的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科研业务费和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和检索费等,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医务科签字,分管院长审核,按我院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在财务科报销。
(三)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购置少量科研仪器设备。由科室、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医务科审核签字,由医学装备科按照医院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实施。记入科室固定资产,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折旧。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不在进行科研且科室有收入的按折旧扣科室支出。
(四)对于不按规定开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交由法纪部门处理。
(五)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六)总务科有的办公用品到总务科领取,其费用由课题经费支付。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有上级经费资助的课题可提取科研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匹配和经费追加:为鼓励医务人员争取院外科 研经费,纵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到位后,厅局级以上科研医院按实到经费1:1,县级1:0.5的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对未取得经费的指导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院研究决定。对重大纵向科研课题(指实到经费25万元以上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医院除按以上规定提供科研补贴外,还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若提出经费追加申请,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课题经费的详细理由、原课题余额经费和申请追加经费的详细使用计划。医务科、财务科对该课题已使用的经费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批复。追加课题经费的额度一般不得超出原课题经费额度的50%。
第十五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医务科及财务科,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铜梁县人民医院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