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八年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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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经过各种国家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等类型学生的管理。
学校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充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原则)学校对学生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
第五条(尊重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合法、正当的权益。第六条(校训)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笃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二章 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生管理分工)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履行学生管理职能。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的职责)校长办公室协调、组织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处的学生管理事务)学生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双学位本科生,下同)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新生体检;
(二)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三)根据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宿舍安排学生住宿;为选择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
(四)受理学生的退学、转学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督促学生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负责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并组织德育测评;
(七)组织辅导员配合和协助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八)受理并批准学生超过30天以上的请假申请;
(九)负责向学生提供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并按规定办理学生就业手续。
第十条(教务处的学生管理事务)教务处负责以下全日制本科学生事务的管理:
(一)组织制定、修订教学方案并监督各二级学院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方案排定每学期的课程,形成《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课程表》;
(三)组织安排学生选课、重修、免修、辅修、补考、试读、撰写学年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等)、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教学实践活动;
(四)督促学生遵守学习、考核纪律,组织授课教师执行学生的考勤、作业、实验、科研习作等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学习考核方案;
(六)记载学生考核成绩,核准、发布学生学分,形成学生学习档案;
(七)对学生违反培养环节的纪律和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认为有必要给予违纪、违规学生纪律处分的,向学生处提出处分建议并移交调查材料;
(八)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九)受理学生休学、复学、延长修业年限、转专业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十)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条件,办理学生毕业、结业及肄业手续;
(十一)负责办理校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学习事宜。第十一条(研究生教育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各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管理事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协办职责)学籍主管部门在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学校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或疏于履行职责,导致学生管理秩序混乱的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学校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四条(入学)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学校核发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通过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等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十六条(入学资格保留)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
(二)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缴清凭证;已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当提交获得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凭证。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予以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并向教务处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申请的方式为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第十九条(不注册的后果)学生未在指定的时间里办理注册手续,又没有提出缓办申请的,视为旷课。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不可修读课程,并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本条规定的原因丧失学籍的,学校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注册情况的监督)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有权检查学生注册的情况,有权制止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活动。任课教师有权拒绝未注册学生听课和接受指导。
第二十一条(违规注册的责任)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当检查学生注册情况,并向任课教师通报。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或者使学校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延长修业的注册)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二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申请应获得学校批准;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健康和学习情况,对学生做出休学决定。
第二十四条(休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可以休学者。第二十五条(休学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申请休学的程序)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校卫生科意见,送所在二级学院(系)审核后,经教务处批准,取得教务处开具的“准予休学决定书”后,开始休学。“准予休学决定书”具明的日期为休学的起始日。
教务处关于学生休学的决定,应当送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备案。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校卫生科复查属实,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教务处批准学生复学的决定,应当在做出批准决定后的7日内,通知学生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现试读情形,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仍未消失的或已经试读两次,又出现试读情形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有严重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退学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后取消学籍。因退学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校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系)递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系)经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生处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后7日内,书面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系)。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备案)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后的离校手续)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所在二级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超过退学决定生效后20日仍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可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通知监护人)因被诊断为患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者,学校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领回。
第三十四条(社会关系办理)因退学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户口、党团关系等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退学申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校转专业(方向):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方向)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原专业学习的。
转专业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不批准转专业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方向)申请不予批准: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已进入第三学期(含第三学期)以上者;
(三)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下同)与成人教育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第三十八条(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且符合教育部关于学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学校完成学业。
按前款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转学不予批准:
(一)入学未满一年的;
(二)尚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籍研究生。
第四十条(转入)学校接受符合教育部规定条件的学生转入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在本校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本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本校高学历层次的;
(四)按教育部或转出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或纪律处分的。第四十一条(转入的手续)其他学校的学生申请转到本校学习,需向本校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读学校同意其转出的证明或者文件;
(二)转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三)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出学生的操行评语,学生成绩证明,没有委陪、代陪协议的书面证明,转学申请人按照转出学校规定没有应受退学和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转出)本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完成学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学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说明转学的理由和拟转入的学校。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的证明。
(二)所在二级学院(系)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的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二级学院(系)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形成是否批准转学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校长办公室应当将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书面告知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书面告知后,对不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学生并说明理由;对同意转学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第二个工作日拟文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批准;
(六)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告知学生;
(七)教育行政机关批准转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生处的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
(八)学生处应将本校学生转学的情况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应及时取消转学学生的学业登记。
第四节 结业、肄业与毕业
第四十三条(修业年限)学校各层次学生修业年限如下:
(一)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
(三)成人教育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专科为三年,本科为四年,专科升本科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修业年限的缩短与延长)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培养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二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的,允许延长一年;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研究生,可以缩短半年和或延长两年。学生不论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实际时间,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成人教育学生。
第四十五条(修业年限的计算)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
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向研究生教育院或教务处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教务处应当将学生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情况,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毕业条件)在籍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审查、确认后方可毕业:
(一)德育、体育合格;
(二)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者完成培养计划,取得相应学分;
(三)缴清所有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教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向学生处移交学习档案;财务处应当在学生毕业前的30日,将未完成缴费的学生的名单分别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七条(毕业证书)对经过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毕业生修业的学历层次、修业年限和专业。
第四十八条(改变修业年限的学生的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前或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每年的4月或10月)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学位)准予毕业的学生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按规定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五十条(结业)学生在基本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经批准缩短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如学生自愿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继续完成其他条件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届满后,可以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院提出毕业审查申请,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在批准后的修业年限里,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肄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违规入学者的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三条(证书遗失)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学业管理 第一节 课程、学分与选课
第五十四条(学分制)全日制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即学生应完成各专业教学计划或者培养方案中指定的课程,完成相应的学分。
研究生与成人教育学生的培养方式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教学计划的编制)全日制本科教育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与相应学分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系)制定、修改,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课程结构)学生学习课程和取得学分的依据是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修读专业的基本依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包括理论修读课程和实践修读课程两大组成部分。其中,理论修读课程包括普通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两大类,各类课程内均应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修读课程包括军训、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类别,实践性修读课均为必修课。
第五十七条(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除符合免修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外,学生均应按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进行修读。选修课是深化专业学习内容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分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性选修课。其中,限制性选修课要求学生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任意性选修课允许学生在学校开设的(除本专业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外)任何课程中自主选择,完成规定学分。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对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任意性选修课程各有不同的教学和考核要求,各部分修读的学分不能互相冲抵。
第五十八条(学分)课程按学习量确定学分。理论修读课程按课内每周学习1学时,课外自习1-2学时为1学分。实践修读课程、科研实践每周计1学分,社会实践每两周计1学分。
第五十九条(选课制)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内设置的理论修读课程,除第一学期外,其他学期的各类理论修读课程均实行选课。学生应当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学校每学期开设的课表中自主选择所上课程、授课教师和上课时间。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当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在导师指导下变动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课程和学分,多修、少修、缓修、免修各类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申请休学者外,原则上每学期选课的学分不超过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设定的学期学分的±30%。但不得少于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含重修)。第六十条(选课办法)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上课、考核的,或者考核未通过的,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选课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选课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实习与毕业论文)实践修读课程不实行选课,由学校按学生的修业年限统一安排。其中,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应当在理论修读课程中的所有必修课均已完成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可进行。
学生完成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规则,分别按《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节 考查、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二条(课程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核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十三条(考核的类型及适用)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考核的方法)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法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决定。考核方法应当在选课说明中预先说明。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六十五条(考核成绩记载)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六十六条(思想品德的考核)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成绩记载)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六十八条(成绩绩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补考与重修)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参加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在开学第二周申请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实行重选。
第七十条(作弊与重考)学生按教学要求上完一门课程,但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应当参加重修或重选。考核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故缺考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时间参加重考,重考课程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缺课)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缺课超过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七十二条(免修条件及考核程序)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安排,可以参加该门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满85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视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获准课程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选修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不满85分的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七十三条(不予免修的课程)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
(二)所有的选修课程。
第七十四条(重修)必修课程经选课后,未能取得学分的,应及时申请重修。课程总评成绩虽已合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或重选。重修或重选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六十五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重修或重选,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或重选次数的限制。
第七十五条(辅修)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或外校设置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试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试读:
(一)一学期选课不满15学分(不含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
(二)一学期实际取得学分不足该学期所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必修课不及格累计达10学分以上的。教务处向学生发出“试读警告通知书”,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系)和学生处备案。
第七十七条(试读的实施)
试读以一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取消各种奖项评奖资格,教务处就该生是否适宜从事校内外社会工作提出教务建议。
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试读期满,实施试读的情形消失,由教务处发出“取消试读通知书”,恢复学生各种奖项评奖资格。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试读两次,但不得连续试读两年。
第七十八条(跨校修读)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参加校际学业交流应通过教务处审核。通过校际交流在国内外高校取得的课程学分按有关协议予以承认。
第五章 校园管理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管理
第七十九条(服从校园管理的义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管理的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通行、集会等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校园的秩序。
第八十条(校园活动的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各种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研究设备,爱护花草、树木、公物等设施。如损坏上述设施,应当照价赔偿。如因损坏教学、研究设备影响教学研究秩序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损失和影响较大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生应爱护图书资料,并按照规定借阅和使用图书资料。不得藏匿、毁损图书资料,借阅图书时,不得在图书资料上涂写、圈阅、勾画。毁损图书,应当照价赔偿,如藏匿、毁损学校珍贵图书资料,影响图书馆运转秩序,影响他人使用图书资料的,学校有权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校园内禁止乱张贴。有关教学、学术、学生社团活动的海报、通知等必须在指定场所张贴、展示,不得使用大音量的音响设备进行宣传;
(四)学生在校园内的行为举止应当文明、健康,符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排除社会干扰)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活动。
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商业推销。
第八十二条(结社权)学生可以按照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志愿加入学生联合会。学生可以组织学生会。学生会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进行活动。学生会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生会的章程报学校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八十三条(参与管理权)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会对学校的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教学培养的方式等发表意见和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和吸收。
学生会的工作应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十四条(提供宿舍)学校为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选择在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房间住宿。未经宿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住宿房间。
第八十五条(住宿合同)选择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当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住宿合同对学校和学生均有约束力,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六条(保障住宿秩序)学校应维护学生宿舍的生活秩序,保证住宿设施的安全使用,对住宿的学生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八十七条(统一作息时间)在学校集体宿舍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
第八十八条(校外住宿)确有必要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到学生处办理校外居住登记手续,并将在校外住宿的地点、租房合同或者其他居住凭证报所在二级学院(系)备案。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选择在校外住宿的,应分别到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登记手续。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第三节 课外活动
第八十九条(活动原则)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果占用上课时间从事课外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十条(勤工助学)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利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集会、游行、示威)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九十二条(网络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学校网络使用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综合素质测评
第九十三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
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是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基础,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四条(测评部门)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专升本学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
第九十五条(测评的内容及基本方法)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测试与评定。
测评应当采用日常考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分数的形式定量综合测定学生素质状况。
第九十六条(德育测评内容)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自律意识、学习态度、劳动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外事纪律等指标。
第九十七条(智育测评内容)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各专业课的成绩。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成绩(S)计算:S=∑各门课程成绩X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第九十八条(体育测评内容)体育素质主要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校内各种运动队、校内外各种运动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评定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 奖 励
第一百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奖励的形式)学校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二条(奖学金)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分别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社会捐赠)学校积极寻求社会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在学校设立基金、奖学金。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基金的使用方法以及捐赠奖金的颁发标准与办法,按照合作协议或章程执行。第一百零四条(三好学生)学校按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授予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三好学生”的称号。学生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二)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成绩优秀,其他课程成绩良好;
(三)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成绩以上;
(四)学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第一百零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对于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五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第一百零六条(推荐全国、上海市奖励)学校推荐在德、智、体或者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上海市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的评奖。
学校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向上海市推荐参加“上海市三好学生”的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奖励办法)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除获得相应的奖学金外,另外颁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状。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奖状,并可参加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三好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同一学历层次上两次以上获得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奖励的具体评定)各项奖金奖金数额、评定办法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节 处 分
第一百一十条(处分的权利)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以教育为主的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正当的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一百一十三条(过罚相当原则)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一百一十四条(处分种类)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听证)在对学生处分的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办法按《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处分调查程序)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位、转升本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决定:
(一)在专业学习和考核中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调查;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调查,调查一般应当在发现涉嫌违纪行为后的两周内完毕;
(二)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应当告知被调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被调查的学生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三日没有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调查学生申请听证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所有调查材料移交校长办公室;对放弃听证的学生,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全部调查材料移交学生处;
(四)校长办公室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按照《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后将调查材料和听证材料移交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收到教务处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或者校长办公室移交的调查材料以及听证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依据违纪事实,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作出对学生的处分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将校长办公会关于处分的决定告知学生处。
(六)学生处应当在校长办公室告知处分决定后的三日内制作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报请校长签署后,送达被处分的学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成人教育学生与研究生的处分程序)成人教育学生与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和研究生教育院分别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建议,其程序参照前条规定第(一)、(二)、(四)、(六)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处分裁量)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可以根据具体违纪情节、学生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悔过表现等情况,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申诉)
学生对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按《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暂行规定》的规定组织复查。
第一百二十(处分的撤销)学生受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后,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其他处分可以撤销。
第一百二十一条(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学生应受处分的行为、各种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处分以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与处分相关的程序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继续教育学院与研究生教育院对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参照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失职部门的责任)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和做出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若疏于履行职责,或包庇、袒护违纪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监察部门将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期日)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均指工作日。如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国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最后期限顺延。
如应对学生做出书面决定的事项发生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的,可以顺延到下学期开学时作出。第一百二十四条(效力)学校及学校职能部门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施行)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共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九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蛊惑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首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实施本条行为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或毁坏公共图书或报刊杂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在学生公寓、教室等公共场所赌博,旁观而不劝阻、不举报的,给予批评教育。
凡在校内打麻将的,以违纪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五条 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或在浴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引起火警、火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课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委托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七条 对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升本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调查。违纪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处、复印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违纪行为不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违纪学生的辅导员应及时将学生的违纪情况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其代理人要求听证的,按《华东政法学院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或研究生教育院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以表示收到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终止留校察看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专升本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人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报告及是否同意按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终止留校察看的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以上材料,报分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专升本学生,可以在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和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视处分等级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本条不适用于在最后一学年内受处分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定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的行为,如原规定不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原规定;如原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但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以前,依照原规定已作出的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1996]174号)同时废止。华东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因受纪律处分、退学处理、新生因受取消入学资格处理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上款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申诉受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申诉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和若干名专家组成。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申诉申请)学生对所受处分或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申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号、所在学院、专业、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明或证据。
申诉申请书须由学生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诉复查)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应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复查原则)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复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复查内容)
申诉委员会就申诉人所受处分(处理)决定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和运用、处分处理依据的适用、处分处分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复查形式)
申诉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复查委员会议的方式,复查学生的申诉。委员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申诉复查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申诉委员会可采用到会审查的方式,要求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辩解和质证。
第十条(复查程序)
委员会议应在综合分析申诉人的申请、处分(处理)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复查结论。
采用到会审查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指令记录员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负责人,可就有关问题展开辩论;
(五)委员评议;
(六)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可以当场做出复查结论,也可以择日做出。
第十一条(复查结论)
申诉复查须作出复查结论。申诉复查委员会议做出的复查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复查结论的,应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赞同。复查结论分为驳回申请和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两种。改变原处分(处理)包括对原处分(处理)认定的事实、处分的种类或等级、适用的规定的改变和处分(处理)的取消等情形。复查结论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复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名。第十二条(复查文书)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复查结论制作驳回申诉决定或建议改变原处分(处理)的请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驳回申诉决定发给申诉人、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请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改变原处分(处理)。
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等文书编列秘书处所在部门文号,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归档。驳回申诉决定、请示意见应同时归入对申诉人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部门的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解释)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实施)
本规定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教学区学生行为规范
1、进入教学区仪表整洁;
2、提前进入课堂,做好上课准备;迟到者应先向老师报告,得到允许后才能入座;
3、上课认真听讲,不打瞌睡、不吃零食、不随意进出课堂;保持课堂秩序,在课堂上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档,不接听来电;
4、遇到老师主动问好;
5、爱护教学设备和教学区内其他公共设施;
6、不在教室和走道上吸烟、喧哗;
7、在教室内自习保持安静;
8、离开教室时主动带走个人垃圾;
9、使用规范文字,讲普通话。
宿舍区学生行为规范
1、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不违章用电、拉电,不使用蜡烛照明;保管好个人物品,不侵占他人财物;
2、爱护公物,节约用水,不污损寝室、走道墙面和其他设施;
3、自觉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不大声喧哗,不在楼道内打球、踢球;
4、不吸烟、不酗酒;不打麻将,不变相赌博,不看不健康的读物或影片;
5、不向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物;
6、自行车停放入车棚,不占过道;
7、不偷看或私拆他人信件,不乱拿信箱内报纸杂志;
8、遵守作息制度,晚间迟归主动登记;
9、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校园区学生行为规范
1、仪表整洁,不穿拖鞋、背心等进入公共场所;
2、在校园内文明骑车,靠右行驶,不骑快车,上下桥减速慢行,不在校内骑摩托车和助动车;自行车停放有序;
3、爱护环境,不乱丢垃圾和杂物,不乱贴海报、广告、标语和横幅;
4、爱护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损坏树木和花草;
5、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滋事;
6、男女同学文明交往,举止得体;
7、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拥挤,用餐完毕自觉送还碗筷。
华东政法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亲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和保持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学生在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第四周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或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
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实践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合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者,该课程总评成绩视为不合格。总评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终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
第二篇:华东政法学院学生工作报告
学生处2010精神文明建设自查报告
高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担负着“培养什么样的人”和“如何培养人”这一根本教育任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示范区”和“辐射源”。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2010年,我校学生工作在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重特色性和有效性建设,从实际出发,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通过准确定位、全员参与、建章立制、改革创新,扎实推进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效展,不断推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一、完善制度,锐意创新,进一步推进学生党建工作
(一)日常教育与专题教育齐抓并重,构建全方位党员教育体系
1、日常教育方面,坚持民主生活机制,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集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最新时政动态以及党中央文件精神。同时要求学生党员联系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实际,恳谈作为一名学生党员,在发挥党员先进模范作用、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和所感所悟,客观地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推行党员答辩机制,要求学生党员定期在班级中开展述责、述学,向本班同学汇报自己在加强党性锻炼、履行党员责任、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回答同学的提问和质疑,接受群众质询和监督,并由群众根据述责、述学情况测评该学生党员满意度;贯彻实践锻炼机制,让学生走出课堂,到社会的广阔天地调查、访问、参观,从事各种服务和公益劳动,通过实践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依托《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员考核评估办法》及《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评选办法》,以考核评估为抓手,引导学生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激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探索党员主体性机制,成立由学生党员代表组成的学生党建工作中心,构建校学生党建工作中心→各学院学生党建分中心→学生党支部→班级党章学习小组→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五级联动运行模式,通过党员调研、主题实践月、自我培训等机制,推动学生党建工作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
2、专题教育方面,我校连续十二年在学生党员中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2010,结合上海举办世博会这一盛事,在全体学生党员中开展了以“迎世博、作表率、见行动”为主题的学生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拟定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并围绕
创先争优为主题分阶段开展党员教育活动,通过主题实践调研、金点子征集评选、红旗党支部争创、“三优”评选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特色活动,充分调动了学生党员及学生党支部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了思想认识有提高、突出问题获解决、实践能力见成长、支部战斗力得加强的良好效果。
(二)创新学生党建工作载体,拓宽学生党建工作渠道,构建起党的工作进公寓、进网络、进社区特色机制
1、党建工作进社区,学生党员站出来,社区服务在行动。推动设立生活园区学生党员工作站,加强党建辅导员对生活园区党建工作的指导,加大生活园区学生党建硬件设施配备力度,通过各类党员服务活动扩大学生党建工作覆盖面,增强工作感染力。如国际法学院、法律学院依托生活园区探索社区党员服务站的有效工作模式,公管学院在生活园区成立宿舍党校等。
2、党建工作进网络,拓宽宣传渠道,占领网络阵地。党委学生工作部建立校级学生党建工作网站,各院系建立相应二级网站。进一步充分挖掘网络资源,通过开辟党建博客,建立党员QQ群,开展学生党建工作网络调查等方式,引导舆论导向,拓宽宣传渠道,推进占领网络教育阵地。
3、探索党建工作进社团,搭建服务平台,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推进学生党建进社团,通过社团这一平台,给学生党员服务群众提供机会,同时也给学生党员“压担子”,培养、提升其服务群众的能力,提高责任感、使命感。同时,通过社团这一学生普遍参与的团体,提高学生对党建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三)加强学生党建工作队伍建设,理顺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分党委(党总支)——党建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党建工作中心四级工作格局
1、明确领导第一责任。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第一责任,成立由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党建辅导员为副组长,各学生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学生党建工作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关于学生党建工作的研讨会。
2、发挥党建辅导员主导作用。学生党建辅导员按照《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党建辅导员工作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党委学生工作部每月召集1次学生党建辅导员例会,交流本院系学生党建工作开展状况和工作思路。同时就学生党建工作不定期召开研讨会。
3、加强学生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辅导员编入学生党支部,担任党支部书记。充分发挥我校作为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的优势,依托校内外政治理论和党建工作专家,为辅
并聘请地方党政领导、知名学者专家、先进人物担任特约报告员。对于辅导员、学工部、共青团干部参与课程教学,我们设定了一定的资格条件,即要求原则上在思政岗位上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二)进一步加强学生生活园区建设,强化其育人功能
1、结合实际,形成制度,营造整洁文明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园区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学生宿舍文明卫生检查标准》等,加强对园区的管理,营造整洁、文明环境。
2、建立机制,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在生活园区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人,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物业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学生代表(即楼长、层长、寝室长)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学生生活园区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3、开展学生公寓楼的文化建设,使寝室和生活园区文化氛围浓郁,构建学习型寝室努力使生活园区成为融“思想教育、行为指导、生活服务、文化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学生思想、文化、政治工作新阵地。
4、成立了公寓楼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学生代表、宿舍管理员及相关辅导员组成,在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文明楼和文明寝室的建设、评比工作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并协助处理有关生活园区的违章、违纪事宜。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生活园区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积极酝酿我校加强园区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案,以期形成园区教育管理合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5、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松江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办理退宿的暂行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学生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手续并进行备案,同时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实行跟踪管理。
三、以学生为本、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构建立体化的育人工作格局
(一)开拓新资源,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帮困助人体系
1、成立学生资助中心,完善帮困助学体系
学校专门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中心主任,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并配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
3、进一步提高学生辅导员队伍的战斗力,发挥学生辅导员在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学生辅导员定期下课堂、下寝室,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大学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学生辅导员每学期对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每门课程至少听课一次,做好听课记录,了解学生听课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反馈;学生辅导员应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工作记录,每学期与学生家长联系一次,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共同配合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4、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学生处多渠道、全方位了解学风情况,汇总每学生考试作弊、偷窃、打架等各种违纪案例,进行分析研判,加强检查和监督力度,及时总结各学院学风建设的有效举措、特色、亮点,进行情况通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5、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示范作用。要求学生党员发挥表率作用,将党员先进性切实体现到学风建设中;学生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以律己。
(三)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努力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
作为一所政法院校,我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注重体现法治特色,强调依法管理的理念,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让学生在学习生活等实际中感受法治精神。
我校根据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2005年9月制定并颁布了《华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确立了申诉制度,对于申诉复查的内容、形式、程序、结论等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说明,进一步保证了申诉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校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依法治校工作的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学生联合会主席和若干名专家组成。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完善听证制度,规范违纪处分程序。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前提和条件。我校研究制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和《学生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处分的标准,以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进一步规范了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送达等程序义务;为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在任何一个涉及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出台前,我们都会采取多种渠道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涉及学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听政制度、公示制度和投诉制度等。
我校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积极运用MSN、QQ、个人博客、飞信等新的交流媒介,比如有些老师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中,将自己一些想法写出来,从侧面影响学生做人处事,提高思政工作的效果。针对大四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沟通不便,很多班级建立校友录和自己班级的网站,定期发布一些就业信息,辅导员与学生在网上开展交流,进行就业、党建等方面的指导,进行思想教育。这种多主体交互式沟通克服了传统思想教育的单向型弊端。在网络所构建的这样一个交互式平台上,学生的主体意识被极大地调动和激发出来,并使其认知方式受到一定的影响,大大提高了学校德育的有效性。
2、院系层面: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随着院系上网工程的不断推进,各二级学院所属网站相继开辟学工在线,比如法律学院网站“学生工作”“党团建设”(学院党校、党支部风采)、“院长信箱”等板块就非常受学生欢迎。国际法学院网站开通“聊天室”,学生与辅导员、专业教师之间开展互动式的交流,提高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开设网上党校,学校学生党建中心、商学院党校建立自己的博客主页,每一期党校学员利用这一平台,交流思想,党员同学充当评论员角色,在网络上适时引导舆论导向,既锻炼了入党积极分子又让学生党员在这一过程中接受再教育,开辟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载体。
3、学校层面:关注热点焦点,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为随时捕捉学生关注的焦点和即时动态,我们继续加强培养BBS工作室的学生团队、不断提升网管的管理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加强值班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强化交流培训、落实学习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引导论坛言论,密切关注和规范处理论坛上的敏感话题,从不简单随意屏蔽和删帖,以保证学生在BBS上的言论自由。
我们有效组织新生游活动和BBS招新等传统项目,丰富线上线下活动的形式,不断提升BBS的人气指数;增设世博系列及辅导员博客等新的版块,整合版块内容;积极筹备开设电子刊物;定期进行网络舆情反馈,加强对舆情的分析研判,每周向校领导、相关部门及各学院汇报一周内我校BBS上学生最关注的热点,周报经今年下半年改版后,共制作周报 21期;完成每天向上海市教卫党委上报舆情的工作任务,并积极尝试原创,此举曾多次受到上海市网络中心的表扬;为了强化校领导在线功能,让学生对校领导在线活动有更加直面的感受,我们还组织了校领导在线的面对面活动,让学生们的更多实际问题和困惑得到解决,从而将校领导在线的线上活动内涵和形式进一步扩大,让学生更真实地面对面地感受到校领导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决心和魄力,让学生们从中受惠,与此同时,也使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更加深入人心。我们在配合学校各部门及时将各类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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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我们精心建设网络,做到组织工作系统化,活动设计丰富化,参与人群扩大化,品牌打造精品化,真正将心理自助与助人的功能有效体现。我校学生参加上海高校心理剧大赛并获 三等奖和最佳人气奖;组织“辩亮世博”心理协会辩论赛、“心情墙”心情寄语活动、“感应—心灵默契”默契度大赛、“大学生恋爱观与如何爱自己”讲座、“我是心协人”凝聚力活动、与浙大、松江大学城心协交流、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青春与祖国同行—风雨沧桑六十年(记上海市及华政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变化)、影片展播等活动。2010年12月1日,我们还牵头组织了松江大学城首届学生心理情景剧大赛,产生很好的效应。
4、全力承办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大赛初赛和决赛,以及2010年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第18届年会。今年6月,在我校长宁校区举行了上海首次的由上海市教委德育处和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共同举办的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大赛,参赛学校22所,选手55人。在年底12月24日,我们又承办了2010年上海高校心理咨询协会第18届年会,这也是松江大学城高校首次承办年会。与会代表300人左右,涵盖上海几乎所有高校。
五、把握育人宗旨 坚持不懈地开展国防教育
2010年我校在继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的前提下,不断拓展国防教育的新领域,丰富国防教育的新内容,扎实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一)开好开足军事理论课,提高学生国防意识
在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国防意识,增强大学生的国防观念,注意发挥军事理论学科的特点和优势,在“综合育人”上下功夫,以促进大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在完善军事理论课教研室集体备课和课堂教学设计交流制度,拓展教学交流渠道,进一步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学水平方面,通过对学生做的有关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效果问卷分析,得知教师在授课方式和设计以及对学生引导方式上存在的问题,2010年五月教研室针对以上问题在备课和课堂教学设计中予以调整和规范设计,制定了《军事理论课教学教案规范》,将增加课堂教与学的互动、在提高学生兴趣度方面增加实践与参与内容。同时通过召开教学研讨会强化了教学质量意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拓展教学交流渠道,进一步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学水平。2010年我校军事理论课作为全校本科生的必修课,修定了相应的军事科教学大纲,并认真贯彻实施。其中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分为2分,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之中。2010年对我校2009、2010年级,近3000多名学生进行了军事理论的教育。
(二)不断丰富拓展军训的内容与形式,提高学生军事技能
学生职业素质拓展与就业指导》、《劳动法律与大学生就业》、《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等选修课,每年定期开展 “职业风”、“职场点击”主题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学生们在活动中了解职场、关注职场、感受职场;针对毕业年级学生,学校通过举办各类就业讲座、宣讲会、供需洽谈会、个别指导和推荐、发放《就业指导手册》等方式,讲解最新就业形势与政策,传递就业信息,传授求职技巧,积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二)建立校院两级职业发展教育体系,采用了科学的课程和实践教育内容,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教育
学校学生就业中心是承担学校职业发展教育的职能部门,学生就业中心专职工作人员除了开展全校性的职业发展教育之外,还必须与相应的学院建立联络关系,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发展教育活动。各学院都成立了职业发展教育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由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全体专兼职辅导员共同组成,适时开展符合本学院学生特点和需要的职业发展教育活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学校在开展职业发展教育过程中,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积极发挥现有的各种教育载体,形成了课程体系、校园文化活动体系、社会实践体系和个别辅导体系等较为完整的职业发展教育体系,注重融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服务人民等方面的内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学校通过积极开展创业指导讲座、组织学生参加创业大赛、给予资金奖励等形式积极推动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0年4月,学生就业中心还成功举办了“创业服务周”系列活动,邀请专家做了专题讲座,组织部分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到由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参观考察。学校还积极参与了创新创业教育研讨,派老师参加了首届全国高等学校创新与创业教育论坛,向大会提交了论文并做了主题发言。截至2010年12月,我校有2名有自主创业意向的学生得到了上海市大学生科创基金会的认可和资助,有3名2010届毕业生成功实现了自主创业,其中张静怡同学创办的企业既跨校合作又吸引社会资金入股,开辟了大学生创业新模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中国青年网和世博青年网均对此加以了报道。
(三)注重加强对就业工作人员和专兼职辅导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
学校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培养计划,建立了两周一次的校内职业发展教育工作研讨和培训制度,每年都选送辅导员参加上海市职业咨询资格证书培训,2010年,学校还先后选派4位教师到加拿大参加职业发展教育培训。这些培训较好地提高了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逐步打造出了一支以专职就业人员为主、兼职就业人员为辅、结构合理、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就业工作队伍。
(四)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动员教职工参与其中,目前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就业工作格局
学校积极贯彻和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并注重加强对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宣传和教育以及考前的培训和辅导,积极引导学生到基层和西部建功立业,对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学校都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重视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和引导工作,2010年,我校有8名毕业生参加了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9届毕业生、西部志愿者王佳同学积极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抗震救灾服务,全心投入都江堰市灾后重建工作,于2010年6月被评为“都江堰市社会综合福利院先进个人”。2010年,学校有37位同学入选“上海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计划,由于学校扎实和富有特色的工作表现,学校再次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表彰。截至2010年12月5日,我校毕业生就业率仍然达到了95%,与前两年同期就业率持平,学生对我校的职业指导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七、积极探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推动辅导员队伍建设上新台阶
(一)思想认识方面,我校党委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全校在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明确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重大意义。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多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列为议题,校分管领导也多次牵头召开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专题会议,查找问题,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努力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营造氛围,搭建平台。
(二)队伍规划方面, 将辅导员培养发展规划明确写进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第一稿)和教职工培训规划之中。此外,制订详实的辅导员培训计划,包括日常培训计划、岗前培训计划等,为辅导员培养与发展提供多渠道路径。
(三)经费保障方面,学校每年用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经费上百万元,包括支持辅导员参加各类培训、鼓励辅导员开展思政工作研究、发放各类津贴(岗位津贴、通讯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奖励优秀辅导员等,同时,为辅导员单独设立“苏中奖教金”,共计20万元用于奖励学生工作系统表现突出者。
(四)配备及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方面,目前我校共有专兼职辅导员131名,其中专职辅导员78名,兼职辅导员员53名,配置总体达到规定要求。在配齐配强队伍的同时,学校还积极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目前,我校在学生人数超过1000人的学院(法律学院、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商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院)等7个院系分别配备了学生事务管理、团学工作、党建工作各1名。同时在学生处配置心理咨询辅导员2名,职业发展辅导员2名。此外,我校严格执行辅导员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学习的“三同”制度,所有专职辅导员在学生宿舍一楼安排工作单元,保证每一栋宿舍楼里都有至少两名辅导员同住。
(五)高级职务评聘方面,根据上海市教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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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院发〔2016〕35号
学院毕业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实际动手能力的必经阶段。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能够开阔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综合职业竞争力。毕业实习要在实现教学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同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第三条 毕业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指导老师要引导学生认真观察、思考,理论联系实际,可以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作业或者其他实习任务,并督促学生认真完成。
(五)组织学生做好毕业实习总结报告、专题总结和小组鉴定,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书面评语。
(六)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在实习结束时,与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实习进行考评,并征求实习单位及学生对实习工作的改进意见,提出实习工作建议和综合改进措施。
(七)对无实习教师带队委托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指导和考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并要求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填写《学院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七条 毕业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各二级学院可在正常教学时间或寒假进行。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毕业实习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集中实习:各二级学院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由指导教师带队集中进行。
(二)委托实习:学生到委托实习单位实习,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单位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安排;学校教师起协调联
第十三条 尊重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服从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虚心向其学习,熟悉工作职责和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按照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重视在实践中学习,做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写好实习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习概况、实习具体内容、心得体会、经验收获、意见建议等,并做出简短的自我评语。
第十五条 学生委托(分散)实习,必须由所在学院批准,制订严密的个人实习计划,在实习纪律、实习工作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与约束,切实注意实习期间的个人安全,保障毕业实习质量。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毕业实习,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实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在实习过程中有以下行为者,毕业实习成绩
院内发送:学院领导;学院各单位。
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印发
第四篇: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华东政法《法理学》教案
前 言
一、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1、法理学名称演变的线索:西方也称“法哲学”,前苏联称“国家和法的理论”。
2、法理学的产生背景:近代社会法学自身发展和社会革命需要的产物。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理学产生;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产生。
3、※重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宏观研究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行论等内容。
二、※重点讲授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意义:有助于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2、方法:总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学的自身方法论有四个方面。了解法理学的研究思路,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注实践,借鉴国外经验。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
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一年级学习基础知识,使用《法理学导论》,介绍法学、法律与法治的基本知识和通说。
高年级学习专题内容,使用《法理学专论》,对法律基本原理进行深入分析,了解最新研究成果。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重点讲授法和法律的词义
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平的标准;二是具有惩罚的功能。
2、※重点区分法律的广狭两义
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正确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包括制定、认可(有四种情形)两种方式。
2、特殊规范性,是行为规范、有独特的和严密的规范结构。
3、※重点讲授普遍适用性含义
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重点讲授国家强制性含义
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三、※重点讲授法的本质概念
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反映法的深层次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上升为理论才能把握。
四、※重点讲授法的本质层次论
1、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国家创制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阶级性——从个人意志——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理解。
3、物质制约性—从含义——经济基础——客观性的三个方面理解。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一、正确理解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规范作用——直接调整对象——人的行为——手段、形式。
社会作用——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目的、内容。
二、※重点讲授法的规范作用的六个方面
(1)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优点体现为个别性、规范性;缺点在于缺乏统一、稳定、经济。
(2)预测作用——对象是自己和别人的相互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3)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标准是合法、违法、中性行为。
(4)保护作用——对象是合法的行为,肯定性法律后果。
(5)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的行为,否定性法律后果。
(6)教育作用——对象是示范——守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警告——潜在违法行为。
三、一般介绍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阶级统治作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
2、社会管理作用,四个方面。
四、正确理解法的作用的消极方面的根源
1、立法和执法者的偏私;
2、立法和执法者的认识能力上的局限
3、法律本身的缺陷。
补充讲授法律的弊端与法的作用的消极性的根源的不同点。
五、※重点讲授法律作用的限度
1、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重要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全部行为。
3、法律具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会出现立法的真空。
4、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总是要权衡利益的大小,牺牲部分利益。
5、法律只注重形式平等,可能要牺牲实质正义。
6、法律的运行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
六、重点讲授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意义
1、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的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2、理解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
(2)法的价值表明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是人们理想中的法律,应该被人们所珍惜、重视的。
(3)法的价值的内容包括对实际法和理想法两方面的追求,使实际法逐渐符合和接近理想法,实现两者的统一。
3、※注意法的价值不等于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效果,它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七、自由的概念
1、法的价值上的“自由”是意味着法确认、保障人的行为能力,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达到和谐的状态。
2、※重点讲授法律上自由的三层含义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最本质的、最高的价值是“自由”。
(2)自由是评价“真正法律”的标准:任何不符合自由意义的法律都是徒具形式的“恶法”。
(3)自由是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上确认、尊重、维护人的权利、提升人的价值。
八、正确理解正义的概念
1、正义是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合理的生活需要和利益的理论、学说、行为和制度。
2、※重点讲授理解正义的三层含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只有符合全人类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法律要弘扬、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是否良善的标准。
(3)正义推动法的进化:正义是法的精神的进化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依法治国的正义制度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使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到控制。
九、正确理解法律秩序的含义
1、任何法律总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只存在法律服务于什么秩序、哪些社会秩序的问题。
2、※重点讲授秩序能够成为法的基本价值的主要原因
(1)任何社会统治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社会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范畴,一定意义上,法律、规范、规则、准则和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其他法的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的基础。秩序是法的价值的基础,秩序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人性和常理。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重点讲授法的形成的原因
1、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二、正确理解法的形成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最终形成。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也是法的形成的标志。
3、审判和诉讼方式的确立,也是法的形成的标志。
三、※重点讲授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的表现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
3、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
四、正确理解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2、产生的方式不同;
3、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
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5、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五、一般了解法的发展的动力、形式、规律。
六、※重点讲授资本主义法的四大特征: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所有权社会化”的原则
(1)该原则的地位——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本质特征和核心。
(2)该原则的提出和内容——严格保护和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3)该原则的法律规定——资本主义的宪法和法律。
(4)该原则的进步意义——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
(5)该原则的发展变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
2、维护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
(1)议会制度——公民选举产生议会,组成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
(2)选举制度——按照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原则选举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制度。
(3)政党制度——一个国家中有多个政党或两个政党进行竞选,由得票最多的政党或者几个政党联合上台执政的制度。(4)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互相监督制的制度。
3、主张天赋人权原则,人生而平等,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
(1)人权原则的内容和历史根源——自由、平等、民主、财产;政治、经济、思想根源。
(2)人权原则的法律规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人权宣言、独立宣言。(3)人权原则进步意义——表现为三方面。
(4)人权原则的局限性——表现为二方面。
4、法律至上原则,政府应依法治理国家
(1)法治原则的提出和意义——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反对封建专制特权。
(2)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法律之下的自由;法不禁止即可为;公民不受非法拘留和逮捕;法律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
(3)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重视法制,制定宪法和法律。
(4)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破坏法制,行政权力扩大,司法专横。
(5)二次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有了新发展——表现在七个方面。
七、※重点讲授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最基本的特征。
2、社会性和民主性的统一,社会性有两个含义: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是法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科学性是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法越能反映客观规律,科学性就越强。
第四章 法系的一般理论
一、简要介绍文明与法律文明的含义及联系二、一般理解法系的含义和分类标准:
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三、※重点讲授西方两大法系形成过程以及区别
1、民法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法律的总称。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采用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属于立法性体系。
2、普通法法系——以英国法律为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保留了封建法的传统,采用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属于司法性体系。
3、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3)法典化方面的差异;(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5)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7)诉讼程序的差异。
四、※重点讲授法律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是在一定历史时期沉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法律文化的两个要素为“法统”和“法体”。
五、了解法律文化的分类
1、以法律的权利观和义务观为标准——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
2、以东西方法律文化在法律价值观的差别为标准——东方型法律文化和西方性法律文化。
3、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和现实主义型法律文化。
4、以产生、实现法律规范的基本程序和方式为标准——成文法型、判例法型和混合法型法律文化。六、一般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
第五章 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一、讲授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
1、※重点讲授法律移植的含义
(1)法律移植概念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2)法律移植的实质是植体的本土化过程,其成功需要三方面条件。
2、正确理解法律移植的类型
(1)相同类型国家之间法律的融合和趋同。
(2)落后或后发展的国家移植先进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4)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法律趋同。
3、正确理解法律移植的内容和效果
(1)法律移植的内容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2)※重点理解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要素:植体先进性,社会条件和传统文化相似性,对外来文化的认知和评价。
二、※重点讲授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
1、正确理解当代中国法律移植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依据:
(1)法律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而文明具有共同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重点讲授法律移植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对被移植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有深入细致了解,也要对本国法律文化兼容性作科学和真实评估,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选择。
(2)注意移植对象的先进性,其必须代表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趋势。
(3)必须对本国法律运行的过程和运行状况,尤其对组织法律运行的机构进行必要的机理调整。
三、讲授法制现代化
1、※重点讲授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后进的传统性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连续性发展过程。
2、※重点讲授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包括同法律有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法律意识等各个方面的现代化。
3、正确理解法制现代化的分类:以最初的动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内发型与外发型两种模式,政府在两种模式中所起的作用大相径庭。
四、正确理解法制现代化的有关问题
1、正确理解法制现代化与传统法文化的关系
(1)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征:伦理法、等级法以及家族主义观念。
(2)传统法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冲突与协调: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性联系的理念,在当代应内化为相应的规范与制度。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创建其独立品格。
2、※重点讲授法制现代化与法的西化的关系
(1)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国家的传播,常常伴随着暴力与战争,使非西方国家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
(2)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非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最终要通过本国人民结合法律遗产和现实情况进行改造融合后才能实现。
(3)西方法律文化中并非所有东西都是现代化的、有效率的,一国法制现代化应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积极因素,形成自己有特色的法律文化。
3、正确理解法的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关系:法律全球化的基本特征是法律的“非国家化”,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评价。法的全球化会促进法的现代化,但各国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以谋求法律文化的共同现代化。
第六章 依法治国理论
一、正确理解法治的含义
1、正确理解法治的两个层面含义:治国方略和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治国的根本性原则。
2、※重点讲授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和人治相对立;而法制和人治可以相容。
(2)法治要求依法办事、法律至上;而法制强调法律和制度。
(3)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专制相对立;法制可以是采取专制、暴政的政体。
(4)法治只有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法制有四种类型。
3、※重点讲授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和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正确理解法治国家的基石
1、正确理解民主的含义及其发展阶段
民主是国家制度、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其核心是社会的政治统治方式,也是世界观、社会的价值理念乃至政治理想。民主制度的大致发展阶段或形态为:直接民主制,近代议会民主制,半直接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
2、※重点讲授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与法治相统一。
三、讲授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与要素
1、※重点讲授法治的基本要素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一切外部行为的最终标准
(2)所依之法均是以人权为核心和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
(3)国家机关的权力要互相平衡互相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专断。
2、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所在。
3、正确理解法治的基本原则:民主性,合法性,平等性,统一性。
四、正确理解法治的生成与发展
1、正确理解法治的生成条件: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自然法”观念的建立;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2、※重点讲授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东方国家外生型模式存在“国家悖论”。我国法治化进程初期应以“政府主导型”为主,而后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
第七章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重点讲授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1、讲授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讲授法律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直接或间接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反作用于生产力。
3、讲授法律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需要建立市场主体资格、主体财产权、市场秩序、市场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五个方面基本法律制度。
二、正确理解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1、正确理解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丰富和完善法律内容;影响法律运行机制;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新挑战;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根本性突破。
2、正确理解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对其活动有组织和管理作用;对其发展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其成果的使用和推广有保证和促进作用;对其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有抵制和防范作用。
三、正确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1、正确理解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法律在内容上反映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在实施上始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目标;政治的发展变化直接导致法律的发展变化。
2、正确理解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原则上国家的政治斗争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国家政治权力的划分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党和政治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四、讲授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1、讲授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执政党的政策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地位,它与法律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2、※重点讲授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1)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具有根本一致性的表现: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历史使命相同。
(2)区别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3、※重点讲授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起指导作用,它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具有制约作用:政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五、※重点讲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讲授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根本一致性,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根本对立。
2、※重点讲授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相同点:(1)建立于相同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现象。
(2)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
(3)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区别:(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
(2)形成方式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中,通过人的言行表现出来。
(4)调整范围不同:道德调整范围涉及到社会关系各个领域和所有方面;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5)作用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方式不同: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道德以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施。
3、讲授法律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2)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第八章 法的创制
一、※重点讲授法的创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二)法的创制的特征:
1、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2、创制法律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法得创指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
二、了解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三、※重点讲授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立法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等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四、了解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议案: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是指立法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是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4、公布法律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获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予以正式的公布。公布法律是立法程序的终结,也是法律生效和实施的前提。
第九章 法的要素
一、简要介绍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
二、※重点讲授法的要素中的基本概念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3、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具备认知功能、表达功能和构成功能。
4、重点理解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两者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两者的内容上的不同;两者的具体适用上的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的不同。
三、※重点讲授法律规则结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1、假设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和条件。
2、行为模式——是行为规则本身。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后果。
4、举例说明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则结构要素的不同表现。
四、理解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也可以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者其要素。
4、法律条文也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者若干要素。
五、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的行为角度分类:授权性法律规则——可为,命令性法律规范——应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勿为,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义务性法律规则。
2、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分类:确定性法律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准用性法律规则。
3、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分类:强行性法律规则,任意性法律规则。
4、从法律规则内容的是否单一地表达权利或义务分类:权义独立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5、从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执行职能分类:调整性规则,保护性规则。
6、从法律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之前分类:确认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第十章 法的渊源
一、正确理解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二、※重点讲授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特点和种类
主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政策、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认可的民族习惯也是法的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三、※重点讲授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普通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的特殊分类有: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四、正确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含义
指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五、※重点讲授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和特点
1、法律汇编——主体广泛,不是国家立法活动,不改变内容。
2、法律编纂——特定的立法机关有权进行,是国家立法活动,重新制定、补充空白、废止过时的,形成部门法典。
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进行,不是国家立法活动,结果是继续有效;责令修改;宣布废除。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
一、※重点讲授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
1、文义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2、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包括它所在的篇、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来确定其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
3、原意解释:又称沿革解释、历史解释、法意解释,是指对一个法律条文作解释时,依据法律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分析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
4、扩张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过分狭窄,从而将本应适用该条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适用范围之外,于是需要扩张其文义,将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纳入其适用范围的法律解释方法;
5、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某个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太宽泛,超过了该法条的立法本意,造成将本不应适用该条的案件包括在适用范围之内,应把它的文义范围缩小到立法本意,将不适用的案件排除出去的法律解释方法;
6、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某个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型案件的一种方法;
7、目的解释: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
8、合宪性解释:是以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9、比较法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某个制度、规定或者判例来解释本国某个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其依据在于各国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10、社会学解释:就是把社会学上的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律解释上来,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解释法律。
二、※重点讲授法定解释的种类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解释。
三、※重点讲授法律推理的概念及其方式
1、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通常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三种
3、实质推理——是指当推理的前提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运用辨证思维从中择取较佳命题的过程。
四、正确理解法律续造
法律续造是指当法律出现适用范围不确定、出现漏洞无规则可循,或者依照法律适用的结果出现矛盾和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时,由法官以立法者的立场创制或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补充、漏洞弥补或者利益衡量的活动。法律续造主要有法律漏洞的补充、利益衡量、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第十二章 法律体系
一、正确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客观性;层次性;稳定性。
二、※重点讲授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三、一般了解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第十三章 法律实施
一、※重点讲授法律实施的概念及其与相近概念的关系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是法的运行中重要的环节,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其须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即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来进行。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关系:
法律实效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实际效应和实际状况,即体现出法律实质上的效用或有效性,也是指受法律调整的人们行为在实践中合乎法律的规定。
法律效果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价值和社会功能,通过法律实施达到调整实际人们行为和状态的客观效应和成果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和利益。
一般认为,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分别属于法律实施中不同层次的概念,是法律实施的不同状态和不同阶段的具体表现。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要产生法律效益,必须要有法律效果,要出现法律效果,必须要有法律实效,要体现法律实效,必须开展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中的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发展深化的过程,是越来越接近法律目的、法律价值的过程。
二、※重点讲授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它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3)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一般是处于积极主动,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状态;(4)执法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往往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执法活动必须具有较大的灵活性;(5)执法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3、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1)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执行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2)执法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3)执法效率原则损失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执法总投入与执法总产出的比率,即成本——效益关系;(4)执法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以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三、※重点讲授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征——五个方面。
3、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以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合法性。(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司法责任原则。
四、讲授守法的有关理论
1、※重点讲授法的遵守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及广大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守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守法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主要由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和守法内容组成。
2、正确理解守法的依据
(1)守法是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这是守法依据的外在表现。(2)守法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
(3)守法是人类社会的道德选择,这是守法依据的内在表现。(4)守法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一、了解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对人、事项、在时间、空间上的适用问题
二、了解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分类
三、※重点讲授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六大原则
1、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有最高的效力。
2、等级序列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机关或者不同机关制定的法。
4、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同一名称、同一领域法。
5、成文法优先原则。
6、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原则——在国际民事、经济、贸易领域中适用。
四、※ 重点讲授法律效力范围
1、法律效力的对象范围——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原则。中国公民在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领域外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在领域内适用中国法律,在领域外与我国利益或中国公民有关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2、法律效力的事项范围——四大原则 法律效力的事项有两类——社会关系和行为。
3、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法律生效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有两种办法;有六种方式
4、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5、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全国性法律在全中国领域内有效——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及飞机。
第十五章 权利与义务
一、※重点讲授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特征
1、权利的概念——法律规范规定,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2、权利的特征——合法性、行使的受限制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相连。
3、义务的概念——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4、义务的特征——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保障主体获得利益。
5、权利与义务的地位——在整个法学及法治实践中都有体现,地位重要,法学也称为权利义务之学。
6、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总量相等、功能互补、价值一致。
二、正确理解人权的概念和不同层次
1、观念上人权——源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2、道德上人权——属于应然的范畴,由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决定的。
3、法律上人权——属于实然的范畴,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决定。
4、法律是保障人权——立法上、法律实施上、国际法的人权保障——两个公约。
三、正确理解权力的概念、特点、分类
1、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力。
2、权力的特点——国家法定性、社会公益性、合法处分能力、保障公共利益。
3、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社会权力、超国家权力。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一、正确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1、正确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重点讲授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调整性,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国家意志性,这是其区别于其它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权利义务性,以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3、正确理解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二、正确理解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和认识角度可分为:根本性和一般性法律关系,抽象和具体法律关系,宪法、行政、民事、经济、刑事、诉讼等法律关系,实体性、程序性和执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直接和间接法律关系,平等性和隶属性法律关系,绝对和相对法律关系,单向和双向法律关系。
三、正确理解法律关系的主体
1、正确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正确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人民、阶级、政党、民族、行政区域单位等。
3、※重点讲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或称法律人格,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2)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四、正确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
1、正确理解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相对应地成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2、正确理解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人身、人格)、精神产品(知识产权)、行为结果、国家权力。
五、讲授法律关系的运行
1、※重点讲授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法律规范的规定;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出现。
2、讲授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行为和事件,确认式和排除式法律事实,一次性作用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单一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讲授法律责任
1、讲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
(1)法律责任,指由于实施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学说概括而言有“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以及“规范责任论”等三种。
2、※重点讲授法律责任的特征
(1)前提是出现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不属于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
(2)应由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3)承担的是否定性法律后果
(4)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5)与权利、权力、义务的关系密切。
3、讲授法律责任的功能:惩罚功能,救济功能,预防功能。
4、讲授法律责任的起因
(1)※重点讲授违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
违法,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构成要素包括:客体,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主观方面,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主体,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正确理解违法产生的原因
外部原因: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经济体制转轨,缺乏监督机制;道德习惯滞后性。
内部原因:法律意识因素,文化教育因素,思想道德因素。
(3)正确理解违法行为的种类:刑事违法亦称犯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4)正确理解违约的构成要件:主体,行为,损害结果,形式。
(5)讲授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指责任主体在形式上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出现任何违约行为,而是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法律事实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正确理解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划分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二、正确理解法律责任的归结
1、正确理解法律责任的归结含义:指针对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和免除的活动。
2、讲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法定,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责任平等。
3、※重点讲授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不诉免责;立功、自首免责;补救免责;时效免责;客观不能履行而免责。
三、讲授法律制裁
1、※重点讲授法律制裁的概念
(1)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联系密切,二者具有逻辑上的关系。
(2)关于法律制裁的理论学说主要有“报应论”、“回归社会论”以及“功利论”。
(3)我国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教育性、救济性、补偿性、功利性、人道主义等特点。
2、正确理解法律制裁的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十八章 法律监督
一、讲授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1、※重点讲授法律监督的含义
(1)广义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监察督促,并对其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评价。
(2)狭义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
2、正确理解法律监督的要素
(1)主体,指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者,即依法独立参与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力或权利和履行监督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客体,指监督对象的行为,广义客体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狭义客体只是行使国家各种权力的行为,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行为。
(3)内容,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合宪性、合法性的监督,包括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
3、讲授法律监督的意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保证,促进政府廉洁、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
二、讲授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1、讲授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监督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现在,由各种法律监督构成的多层次监督系统正在形成。
2、※重点讲授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监督,指以国家机关为主体而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即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指各种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它包括政党监督,政协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直接监督。
第五篇:华东政法伤残鉴定
华东政法伤残鉴定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原法医鉴定室)于一九八七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 立,华东政法伤残鉴定。一九九九年又经司-法-部核准公告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
中心成立以来,在学校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以及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 定处的的正确领导与指导下,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鉴定的准则,为诉讼、仲裁、调解等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取得了良好 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为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中心坚持检案、教学、科研并重,以科研提高鉴定水平,以检案实践来充实教学内容。通过教学传播鉴定科学。本中心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及部分医疗事件等鉴定 项目。待批项目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伤残鉴定《华东政法伤残鉴定》。中心现有专、兼职司法鉴定人共十五人,其中正高级职称鉴定人占30%,副高级职称鉴定人占50%。另聘数十名在沪三级甲等医院临床资深鉴定 人员为中心顾问。在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我们紧紧依托上海发达的科学技术水平,运用 “走出去,请进来”的鉴定方法,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邀请各方面的专家会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专家意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
1、法医类鉴定 法医鉴定方面共完成法医鉴定3000余例,主要涉及人体损伤程度、尸体检验、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保险理赔等方面。以初次鉴定为主,接受安徽盛福建盛山东盛浙 江盛江西省等公、检、法、司机关委托的复核鉴定。以及台湾地区部分保险案件中专门性 问题的鉴定事项。
2、文件检验方面 涉及笔迹鉴定、公章印文鉴定、伪造和变造文书鉴定。初次鉴定占整 个鉴定的95%。鉴定委托单位主要为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少部分律师事务所和 其他国家有关机构。
3、鉴定委托制度 中心将一如继往地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保持和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联系和合 作,提高鉴定质量,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客观、公正、优质的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如果您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赔偿又不是很满意。可以来咨询我们,竭诚为您服务。本事务所服务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标准地满足受害者的合理要求。本事务所服务项目:伤残鉴定、赔偿评估、事故调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一切交通事故方面的咨询服务。本事务所服务方式:一般受理、风险受理 本事务所是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鉴定中心的朱泾受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