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
请 求 事 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xxx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13日,经XXX极力推荐,X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的法人XX与XX(以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六建)的名义与签订了一份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工程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XX公司作为合同乙方,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负责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全部建设工作(合同甲方在合同中称“……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已经具备开工条件)。
双方签订了上述《工程联营合同》后10月15日,应XXX和XX的要求,申请人XX公司汇出了壹佰万元第一笔工程保证金(款项转入的却是XX六建广西分公司的账户),不久之后的2015年11月11日,第二笔壹佰万元工程保证金,也汇入了XXX任法人的XX富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
申请人川建公司缴纳了上述的工程保证金之后,201X年X月,开始进入工程现场,展开了一小部分项目设施的施工,而不久,正当申请人的大型机械准备入场,全面铺开之际,就被XXX以一些施工手续未办齐为由,强行全部停止了申请人的项目施工,同时更令申请 人尤为震惊的是,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直至2016年5月,才开始正式的项目招投标(开发建设)。
诧异之时,申请人XX公司通过不断收集材料和信息,总算发现了XXX涉嫌诈骗犯罪的端倪。
1、对于XX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开发建设,XX和XX六建并未中标,可以肯定其不是合法的项目开发建设中标者。
2、XX代表XX六建在与申请人签订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工程联营合同》之前的2014年12月17日,就已经以XX六建的名义与XX国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的《联合开发协议》,而签署这两份合同(协议)的XX,至今都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已经得到所代表的XX六建正式(事前事后)的法律授权或追认。同样,没有得到XX六建正式授权的XXX却堂而皇之的以XX六建的名义与得到XX六建正式授权XX签订一《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权责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书,让XXX任法人的XXX富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的运作公司。
3、XXX通过一些关联公司(XX六建XX分公司)和关联人(XXX)的账号,骗取了申请人XX公司的XX市城市居民运动休闲中心项目工程保证金贰佰万元。
综上所述,XXX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通过虚假中标工程、虚假授权、虚假订立建设合同等方式骗取申请人的巨额财产占为已有,已经给申请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XXX的卑劣行径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XXX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XXX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X年X月X日
另:此申请书并送XX派出所
第二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代表人:张海军,男,汉,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37号1栋2单元602室。联系方式:***。
代表人:张华彬,男,汉,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诸福屯镇朱河村红旗大街永进胡同9号。联系方式:***。
代表人:李广华,男,汉,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镇衡三村45号。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15号3号楼3单元301号。
2011年1月—8月期间,赵金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其所经营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字号名称:石家庄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经营者姓名:赵金钢;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零二院内193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收货点、服务)(简称黑马收货站)与76名申请人分别签订货运合同,约定由黑马收货站负责运输76名申请人的货物运往山东德州,且约定收货人提货时由黑马收货站代收货款,然后由黑马收货站支付给76名申请人,运输费用采用提付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11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
第三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镇雄县坡头镇营上村红岩社,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所依法对XXX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进行
刑事立案侦查,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6日15时许,申请人和XXX在营上村梁子上就施工砖钱一事发生争执,由于意见不合,郑明贵仗着有钱有势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导致申请人左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和胸部软组织挫伤。
根据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郑明贵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刑律,特提出此申请,望贵所依法立案,对殴打申请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责令犯罪嫌疑人郑明贵向申请人支付各项经济赔偿,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派出所
申请人:XXX
2014 年 12月26日
第四篇:刑事立案申请书
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云南大理著名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受害人):杨X 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 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 X与李X 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 X嫁入李X 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 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 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 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 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2015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 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 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 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 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
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
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2015】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 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 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 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 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 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 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 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 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 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李 X X 2015 年 06 月 24 日
附:犯罪嫌疑人李X X个人信息
李X X,男,白族,1977年11月23日生,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联系电话1360872XXXX。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据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第五篇:刑事立案申请书123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黄某的涉嫌职务侵占行为以及票据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月,黄某通过各种形式取得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的信任并承包XXXXXXXX基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为防止黄某在开展业务过程出现任何有损我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我司只授权“黄某在接受我司的委托下洽谈相关业务”,且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附:XX基础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然而,在前段时间,我司发现黄某在未经本公司授权委托情况下,一直私自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打桩工程业务,并收取工程款。2008年12月5日,黄某携带所有收取的工程款潜逃。导致我司不仅没有收到应收的工程款,而且被众多材料供应商(如建华管桩等)追索管桩等材料的材料款(附:XXXX《管桩购销合同》)。据初步了解,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工程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数额较多达数百万之巨。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立即赶往分公司并对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点核算,经清点后发现:原我司交由分公司保管和使用价值人民币元的柴油锤桩机(桩机编号:)(附:《中山市柴油
锤桩机证》)已被黄某私自处理,所得款项也不知所踪。由上可见,黄某利用其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我司的工程款非法占有,又利用保管和使用柴油锤桩机的便利将其非法处理并侵吞所有款项,且所涉的金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在2008年11月11日,黄某为骗取我司人民币48万元,故意以两张不能兑现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具体记载的信息为:委托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委托付款金额均为:人民币48万元,编号为:、,委托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2008年12月22日】(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我司借款,骗取我司向其出具了两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票(支票号为:12573XXX、135XXXX5),支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8万元。同时,为了取得我司的信任,黄某还在支票的复印件上填写“到时资金入不了帐该责任由黄某承担”字样(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复印件)。然而,我司后来才发现《业务委托书》中的付款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黄某(商行的地址与黄某承包分公司的地址是相一致的),更令我司吃惊的是: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在2008年12月5日(即黄某携款潜逃的当日)已被被注销(附:XX市红盾信息网查询的XXXXXXXX商行的登记信息资料)。种种事实表明,黄某处心积虑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并故意在委托付款的时间前把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注销,其根本目的就是骗取我司的财物,且骗取我司的金额达到人民币48万元之巨。虽然我司现在尚未实际支付该款项,但上述收取上述两张支票的第三人已明确告知我司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我司支付上述两张支票所记
载的支票金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2008年12月19日,我司委托律师在市房管局查询黄某房产及土地资料时发现,黄某于2008年12月8日(即失去与黄某联系后的第三天)将仅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用于借款¥100万元,这更足以显示黄某潜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黄某的种种行为已表明其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以及骗取我司财物的目的而承包我司的分公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票据诈骗罪;另一方面,据了解:除我司外,黄某还以各种手段骗取其他人大量钱财,其主观的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故此,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更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6日请求公安部门对黄某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仍未进行立案。无奈之下,我司只得向贵院提出立案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XXXX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