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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3990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0:57: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

2011年02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已经卫生部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第79号卫生部令的规定,现将实施步骤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充分认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充分认识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确保新的软件能够满足和适应本企业产品生产过程的使用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障能力;应结合《药品生产质量 1

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要求以及岗位操作规范,组织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上述相关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变化和硬件改造的同时,应加强对在产药品生产及质量的管理,确保上市药品的质量安全,保障《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平稳、有序。

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网站上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延续情况予以公示。

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级药品监管人员、药品GMP检查员以及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培训。加强辖区药品检查认证体系及能力建设,并对本级检查认证机构的检查认证能力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人员结构及培训等情况。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凡经过检查认证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编号的《药品GMP证书》。2011年3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按原规定完成认证工作并核发《药品GMP证书》,其有效期最长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期限。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督促与指导,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在产药品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 2

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进行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师资培训班,并对各省开展培训工作予以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和对检查认证机构开展的评估结果于2011年6月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作中如有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工作以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开展检查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

2.《药品GMP证书》编号格式

第二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38-13 _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SHAPE * MERGEFORMAT

|

2008-06-0

1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编号:38-1

3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九条)

5、《》(国药监安[2005]437号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资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适用本程序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2份;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件(或新药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申请认证炮制加工范围和炮制加工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等]

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

9、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10、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

11、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2、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14、申请,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或光盘的,一并做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形式审查

标准:

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形式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接收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5个工作日

三、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

标准:

(一)技术审查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检查

1、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组织GMP检查人员3人以上进行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技术审查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二)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由组长负责,小组由3名GMP认证检查员组成,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企业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

2、汇总审查结果,报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三)审查意见

1、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报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2、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报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60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

1、申请人具有药品生产资格;

2、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内容完整(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涵盖GMP的12个方面;

3、建立了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

4、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不互相兼任;

5、药品生产的厂房、设施、设备与所生产的剂型和品种相适应;

6、药品检验的设施、设备与所生产的剂型和品种相适应;

7、药品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进行了验证;主要检验仪器、仪表进行了校验;

8、制订了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并对其取样、检验、留样;

9、制订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

10、通过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确认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3、确认现场检查提供的现场检查报告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4、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报告一并转复审人员。

5、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3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5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5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GMP证书》和《》、《》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药品GMP认证审批件》与《药品GMP证书》内容一致;

6、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审查公告;

7、对不予许可的,制作《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药品GMP证书》和《药品GMP认证审批件》或《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审查公告。

3、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八、送达

标准: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审查公告已经到期;

2、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发放《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审批件》或《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3、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通知申请人携带原《药品GMP证书》;收回原《药品GMP证书》和批件。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认证审批件》或《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在《》上签字,注明日期。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通知申请人携带原《药品GMP证书》和批件;收回原《药品GMP证书》和批件。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第三篇:加拿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加拿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加拿大《食品与药物法规》C.02节)

C.02.001本节不适用于本法规C表或D表中所列药品(指制备放射性药品中用的非放射性核素之外的药品及用于治疗和诊断过敏性或免疫性疾病用的变应素物质——译者注)。

“药品”指以剂型存在的药物。

“进口商”指以销售为目的而向加拿大进口药品者。

“医用气体”指任何作为药物使用而制造、出售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

“包装材料”包括标签。

“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而制造、制备、保存、包装、标示、检验或贮存一种药品。“质量控制部门”指C.02.013中所述的质量控制部门。

“技术说明”指一种药品、一种药品所用原料或一种药品所用包装材料的详细说明,它包括:

(a)与药品的制造、包装和使用有关的该药及其原料或包装材料的所有性质与质量的说明,包括该种药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识别、药效与纯度。

(b)对检验该药品、原料及包装材料的方法的详细说明。

(c)对该药品、原料或包装材料性能和质量的容许偏差的说明。

销售C.02.003 任何制造商或进口商不得销售未按本节要示生产的药品。工作场所 C.02.004 批量生产药品的场所的设计、建造及维护应该:(a)允许在清洁、卫生及整齐条件下在其中实施操作;(b)允许对其中的所有表面进行有效的清洁;(c)能防止药品受到污染或防止异物混入药品中。设备C.02.005 批量生产药品的设备的设计、建造、维护、操作及布置应该:(a)允许对其表面进行有效的清洁;(b)防止药品污染及防止异物混入药品中;(c)允许它按照其预定应用运行。

人员

C.02.006 每批药品都应在有关人员监督下生产,有关监督人员就其任务及所负责任而言受过令主管认为能对消费者及购买者健康负责的技术、理论及其它培训。

卫生C.02.007(1)每名药品生产人员均应持有要在称职人员在监督下执行的书面卫生条例。(2)在(1)条中所述的卫生条例应包括(a)药品生产场所及所用设备的清洁程序;以及(b)卫生地生产药品及加工处理药品生产所用材料的细则。

C.02.008

(1)每个药品生产者均应持有关于个人健康、卫生行为及衣着的书面最低要求,以确保清洁卫生地生产药品。

(2)凡是

(a)感染传染病者或是某种传染病的携带者,或者

(b)在身体暴露部位有露出的疾患者,都不应该进入生产过程任何阶段药品暴露在外的场所。

原料检验

C.02.009

(1)每批原料在用于生产药品之前,均应按照该原料技术说明进行检验。

(2)未经按照其技术说明进行检验,任何一批原料均不得用于药品生产。

(3)作为(1)条要求的例外,水可以在完成对其有关检验之前用于药品生产。

(4)在原料的任何性质易在存贮中改变的场合,任何一批该种原料经过一定时期存贮后,均须重新检验,经检验其性质符合其有关技术说明的,方能用于药品生产。

(5)除非另有规定,在(1)、(2)、(4)中所述技术说明应:

(a)是书面的;

(b)是被主管所接受的,而主管应考虑到依据本法规B表中所列任何出版物中包含的技术说明;并且

(c)被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

C.02.010

(1)在C.02.009中所述检验所用样品应取之于

(a)在将原料制成剂型者工作场所接收到每批原料之后,或

(b)在将原料制成剂型者工作场所接收到每批原料之前,如果

(i)将原料制成剂型者

〈A〉有充分的证据向主管表明,该批原料的卖主售给他的原料一贯是按原料的技术说明制造并一贯符合技术说明的要求;并且

〈B〉以主管满意的周期定期进行确认性检验,以及

(ii)该原料未经在可能影响其与其技术说明相符的条件下运输或储存过,则按(2)执行。

(2)在将原料制成剂型者工作场所接收到一批原料之后,应检验其是否所需原料。

制造控制

C.02.011 每个药品生产者都应持有由称职人员制订的、书面的,如果遵从即可确保药品符合该药品技术说明的工艺规程。每批药品均应遵照这些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C.02.012 每个药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具备

(a)一个能将之投放市场的任一批药品迅速彻底收回的控制体系;

(b)一个自我检查程序,以及

(c)专门设计的一个体系,该体系能确保在非自有工厂生产的任一批药品是按本节要求生产的。

质量控制部门

C.02.013(1)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其工作场所应拥有一个由C.02.006中所述人

员监督的质量控制部门。

(2)上述(1)中提到的质量控制部门应独于包括制造、加工、包装或销售单位在内的其它职能单位,它独立行使职责,直接向管理部门报告。

C.02.014(1)未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一批药品都不得用于销售。

(2)未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批准,退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药品不得再行销售。

(3)未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一批原料或包装材料都不得用于药品的生产。

(4)未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一批药品不得重新加工处理。

C.02.015(1)所有可能影响到药品质量的生产、运输方法或过程,在实施前必须经过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检查及同意。

(2)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对每个质量投诉进行调查,需要时采取必要时的改正措施。

(3)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应负责使本节要求的所有检验由能胜任的实验室进行。

包装材料检验

C.02.016(1)在应用于包装药品之前,每批包装材料均应按照其技术说明进行检验。

(2)不符合其技术说明的任何一批包装材料不得用于药品的包装。

(3)上述(1)和(2)中提到的技术说明应

(a)是书面的;

(b)是主管依据本法规B表所述任何出版物中列出的技术说明可接受的;

(c)经过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C.02.017(1)进行C.02.016中所述检验用的样品应取之于

(a)在药品包装者工作场所接收每批包装材料之后,或

(b)在药品包装者工作场所接收每批包装材料之前,如果

(i)药品包装者

有充分的证据向主管表明,该批包装材料的卖主售给他的包装材料一贯是按包装材料的技术说明制造并一贯符合技术说明的要求;

以主管满意的周期进行确认性检验,(ii)该包装材料未经可能影响其与其技术说明相符的条件下运输或储存过,则按(2)执行。

(2)在药品包装者工作场所接收一批包装材料之后,(a)应检验这批包装材料是否所要求的包装材料;

(b)应该检验标签以确保它们符合其技术说明。

成品检验C.02.018(1)每批药品应按其技术说明检验之后,方可用于出售。(2)不符合其技术说明要求的任何一批药品,均不得用于出售。(3)在(1)和(2)中提及的技术说明应当(a)是书面的;(b)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c)符合本法规。

C.02.019(1)C.02.018所述检验所用样品应取自

(a)在药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加拿大的工作场所接收每批药品之后;或

(b)在(a)中所述工作场所接收每批包装材料之前,如果

(i)制造商或进口商

有充分的证据向主管表明,该批药品的卖主售给他的药品一贯是按药品技术说明制造并一贯符合技术说明的要求;并且

以主管满意的周期进行确认性检验,以及

(ii)该药品未经可能影响其与其技术说明相符的条件下运输或储存过,则按(2)实施。

(2)在药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在其加拿大的工作场所接收一批药品后,应该检验这批药品是否是所要求的药品,在这批药品包装后,应肯定这一点。

记录

C.02.020

(1)每个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其销售的每种药品都应在其加拿大的工作场所保存(a)该药品的主要生产文件;

(b)每批药品系按照主要生产文件中所述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的证据;以及

(c)该药品生产条件符合本节要求的证据;

(d)确定销售包装中的药品的有效期间将符合该药品技术说明的证据;

(e)上述C.02.018中所述检验的充足证据。

(2)一俟要求,每个制造商和进口商应能提供对所售每批药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的检验结果。

(3)每个将原料制成药剂者均应在其生产场所保留

(a)该种原料的书面技术说明,以及

(b)按C.02.009要求对该原料进行检验的充足证据。

(4)每个药品包装者应在其包装工作场所保留:

(a)该包装材料的书面技术说明;以及

(b)按C.02.016要求对该包装材料进行检验的充足证据。

C.02.021

(1)在满足(2)的条件下,本节对生产一种药品要求保留的所有记录和证据应保留(a)至药品标签上标明的失效期之后至少一年;或者

(b)如果在药品标签上没有标明失效期,则应至该药品最后一次出售日期之后至少三年。

(2)按本节要求对药品生产所用的原料及包装材料进行检验的所有记录和证据,在该材料最后一次用于药品生产之后,至少应保留五年。

C.02.022

使药品制造商或进口商能从市场上收回任何一批药品的每批药品销售记录应该(a)在该药品的失效期之后至少保留一年;或者

(b)如果该药品没有失效期,则在该批药品最后一次售出之后至少保留三年。

C.02.023

(1)如果收到对某种药品质量的投诉,有关投诉及就该投诉所进行的调查研究的记录

应由该药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

(a)在该批药品失效期之后至少保存一年;或者

(b)如果没有失效期,则在该批药品最后一次售出之后至少三年。

(2)如果收到关于某种药品的质量或危害的任何信息,则该药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保存有关该信息的记录,(a)在该批药品失效期之后至少一年;或者

(b)如果没有失效期,则在该批药品最后一次售出之后至少三年。

C.02.024

(1)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应

(a)保存按C.02.012要求进行自检的记录以及采取的与自检程序有关的任何行动的记录;并

(b)保留这些记录至少三年。

(2)生产药品的每个人员均应

(a)保存C.02.007要求执行的卫生条例的执行记录;并

(b)保留这些记录至少三年。

样品

C.02.025

(1)对每批包装好的药品,该药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在加拿大境内保留一份样品(a)至该批药品失效期之后至少一年;或者

(b)如果没有失效期,则至该批药品最后售出之后至少三年。

(2)对每批用于生产药品的每批原料,应由将该原料制成药剂者保留一份样品至该批原料最后用于生产药品的日期之后至少两年。

C.02.026

在C.02.025中所说样品的数量应足以确定该药品或原料是否符合该药品或原料的技术说明。

稳定性

C.02.027

每个制造商和进口商应确定每种药品在其销售包装中能保持符合其技术说明的时间。

C.02.028

每个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对其药品在销售包装中的稳定性采用连续的过程进行监测。无菌产品

C.02.029

除本节的其他要求之外,要求无菌的药品应在(a)独立、封闭的区域;

(b)在受过微生物学训练的人员监督下;或

(c)采用科学上证明能确保无菌性的方法,进行生产。

医用气体

C.02.030

上述C.02.025、C.02.027以及C.02.028中的措施及办法,不适用于医用气体。

第四篇: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什么是GMP认证?

1、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GMP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GMP,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FDA认证的标准,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FDA认证。

4、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GMP认证机构,其代码C12。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1998年6月31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GMP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咨询机构)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制订出适合本企业(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再来申请GMP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

职责与权限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药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局认证中心。

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检查组一般不超过3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GMP认证的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派一名负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辖区药品 GMP 认证现场检查。

3、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派员参加,监督、协调检查方案的实施,协助组长草拟检查报告。

4、首次会议 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声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5、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6、综合评定 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评定,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拟定现场检查的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单位应回避。

7、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尚需完善的方面、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资料等。

8、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9、被检查单位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如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须核实。

10、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提出的尚需完善的方面,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1、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检查报告的审核局认证中心须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认证批准

1、经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GMP标准介绍

GMP是英文单词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缩写,它最初是由美国坦普尔大学6名教授编写制订,20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以法令形式加以颁布,要求制药企业广泛采用。中国自1988年正式推广GMP标准以来,先后于1992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GMP要求在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销售与回收、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自检等方面都必须制订系统的、规范化的规程,通过执行这一系列的规程,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

防止不同药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

防止由其它药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

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

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

制订和实施GMP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生产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实施GMP是政府和法律赋予制药行业的责任,并且也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实行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需要----因为药品生产企业若未通过GMP认证,就可能被拒之于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之外。

由此可见,GMP的推行不仅是药品生产企业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企业的重要象征,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使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可以说,实施GMP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GMP认证是产品通向世界的“准入证”。

关于GMP认证的一些认识

上海中美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袁松范

质量是制药行业的生命线,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保证药品质量的法规,所有制药企业都应该遵照GMP的规定进行实施。

我国GMP规范的基本要点包含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置;厂区、车间、公用工程等硬件设施;设备方面的硬件和管理软件系统;卫生;原、辅、包装材料、成品的质量要求及储存规范;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质量管理系统;包装材料和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的管理和使用;销售记录;用户意见处理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定期自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GMP认证制度,成立了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章程第六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检验、生产、经营、科研和使用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代表国家实施GMP认证。

认证目前分为三种,即企业认证、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很多尚未投产的企业一般都是进行企业认证,在正式投产后,再进行产品认证和车间认证。产品认证一般与车间认证结合在一起,但车间认证对产品质量不进行认证,而需要认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

无论是企业认证、车间认证和产品认证,一些GMP的基本点都是不能忽略的,如厂房的设计及设备的配置,水、通风和空调系统,仓库条件,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组织机构等。

认证首先要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工厂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厂简介、组织机构、产品、工厂实施GMP的情况。对检查项目而言,可以参见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1996年1月的《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粉针剂产品尚可参见国家医药管理局1996年6月的《粉针剂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审细则》。所以,企业实施GMP的情况,如能参照以上文件编写比较好。

药品认证委员会和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通过初审后,会通知企业补充材料,或通知企业不接受其认证要求。凡企业初审合格后,药品认证委员会要派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当地药政管理部门会派观察员参加检查。

目前,我国在GMP的实施和认证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误解为GMP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最高标准。实际上GMP是和药典标准一样,属于最低标准,是法定必须达到的规范。

(2)很多老企业,由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很难通过改造达到GMP规范的要求。这也是很多外国公司宁可造新厂房而不对老厂改造的原因。

(3)GMP本身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由于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GMP本身的内容也在发展。但我国GMP的培训尚未跟上国际的潮流,至少有一点,对国外近年新颁布的一些指南,国内制药界真正知道的人甚少。由于这一点,再加上各人对GMP的理解和判断不同,在细节上有差异,所以在评审时,会有一些不同意见产生。当然,这是很正常的,随着认证工作的展开,会逐步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标准。

(4)新建跨国公司由于应用了新材料、新设备,在印象上明显优于老企业,其间的反差较大,和一些国有企业老厂的差距更大。这可能会影响认证小组的印象。

笔者认为,通过认证,可以使卫生药政部门、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都接受一次GMP的培训,可以使大家对GMP的认识更进一步。比起出国走马观花的考察,可能收获更大,意义也更大。

随着整个医药界和卫生药政部门对GMP的认证,相信企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GMP的认识会得到提高。

在认证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

(1)防止交叉污染,包括不同类别药物之间的交叉污染、人流和物流的交叉污染以及空气之间的交叉污染等。

(2)缓冲室的设计是十分重要的,不同洁净区之间一定要有过渡的缓冲室,并且能真正起到缓冲的作用。

(3)施工质量差造成的建筑物细部缺陷,如油漆、墙面、地板等。

(4)环境的清洁卫生、整洁与有关人员的卫生素质及习惯是有很大关系的。

(5)产品的先进先出,特别是零头的并箱处理和退货物品的再销售问题。

(6)所有与生产及质量有关的文件、竣工图等文件。GMP对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行为均有SOP规范;所有的行为均有记录;重要的数据要复核,并有记录;所有的记录应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和核对。

(7)人流和物流,特别是不同洁净区人流和物流的分流。

(8)不同洁净区之间压差显示和记录往往易忽略。

(9)水池和地漏的设置及防倒流措施(防污染措施)。

对粉针剂车间实行GMP被否决的有下列10项:

(1)厂房、设备、人员、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各项评分中有一项达不到70%总分者。

(2)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兼,或用非在编人员。

(3)无独立质量检验部门和管理部门,不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条件。

(4)厂房的洁净度达不到规定要求。

(5)青霉素类生产厂房转产时,未作残留量处理及微量残留测试。(6)过敏药物的厂房没有独立空调系统,无法防止交叉污染。

(7)洗瓶用水不符合注射用水标准。

(8)分装区未达到100级洁净要求。

(9)传送工具穿越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区。

(10)消毒用灭菌蒸汽未有洁净蒸汽。

近年来一些新技术的采用,往往会造成对GMP概念的混乱,如:

屏障技术和一次性吹灌技术的应用,使局部100级,而其它为10万级洁净的设计成为可能。

计算机控制的高层货架,以货位控制,对状态的控制不再以区域划分,而是由计算机控制。不再有货位卡、台账、待检区、合格区等的分割。

计算机管理系统一旦经过验证,不再需要“待验”、“合格”等标签指示,信息由计算机储存。

电子邮件的广泛使用,使纸文件大量减少,而是由电脑储存。

通过GMP认证活动,可以提高参加认证人员和企业对GMP的正确认识,紧跟世界潮流的发展(包括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的发展),使我们在实施GMP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提高,也为我们制药工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第五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目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79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P1)

第二章质量管理(P1-3)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P3-6)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P6-9)

第五章设备(P9-11)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P11-14)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P14-15)

第八章文件管理(P15-20)

第九章生产管理(P20-23)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P23-32)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P32-33)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P33-34)第十三章 自检(P34-35)

第十四章 附则(P35-38)

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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