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绥化处 资产、装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路路政系统资产装备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路政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路政系统各单位资产、装备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资产是指路政管理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有效使用;监督用于公务活动的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公务活动的资产管理,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监 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装备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公路路政系统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统所需资产(装备)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资产(装备)的管理、领取、发放和设备维护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预算内自行采购的资产及维修项目资金的管理、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资产管理、项目申请、购置、处置的申报、审批,定期做好资产清查国内工作;
(六)负责编制、统计、汇总资产装备管理报表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各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开展公务活动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保证正常开展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市处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装备管理科审核后,市处领导办公会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装备管理科审核;
(二)装备管理科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处长办公会审批;
(三)处长办公会根据装备管理科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处长办公会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 料。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资产配置结果报市处财务科及装备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对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的,必须事先上报处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
第十二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 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处长办公会审核审核后报省局财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装备管理科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装备管理科和财务科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装备管理科、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各单位要按照财务科、装备管理科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应 报财务科根据有关规定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财务科和装备管理科备案。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自查)的,应向装备管理科提出申请,报财务科审核,处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自查具体办法,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装备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装备购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分发使用、检查、维护等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 装备管理科对个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务科和装备管理科责令其改正,建议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绥化处装备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二篇:装备管理办法
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备管理,提高装备资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装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对各单位占用的装备按照优化配臵、合理流动、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处臵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确保装备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装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是中心装备管理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生产协调科是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中心装备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中原油田装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
2、负责组织制定装备管理工作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装备管理的技术标准、装备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以满足中心生产发展、市场开拓等工作需要;
4、负责审定重大装备改造中长期规划及计划的立项、经济技术论证和方案,并监督装备项目实施的效能情况;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装备检查工作,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要积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文明生产;
5、认真组织检修计划的实施,严把检修质量关;努力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组织本单位装备方面的业务、技术学习和考核;
7、负责本单位装备的防冻、防腐及油水润滑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 各单位装备管理员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的装备技术管理工作,并对生产岗位(班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指导;
2、贯彻执行中心装备技术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指导操作工人精心维护、正确操作设备,详细掌握本单位的装备运行状况;
3、合理组织装备送修,做好检修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油水润滑及防腐管理工作,当装备存在超标(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转现象时,有权指导操作工人停用维修;
5、负责解决本单位装备运行操作中的技术问题,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填写设备事故报告;
6、协助领导组织本单位装备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消除装备缺陷及隐患,提高设备完好率;
7、做好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做好设备事故分析上报工作;
8、统计、编制本单位装备、月度检修计划及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并及时上报下月检修计划;负责设备检修后的质量检验、试车、验收及检修报告、记录的归档整理工作;
9、协助设备主管领导搞好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
第三章 装备的范围与管理
第九条 装备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原有物质形态保持不变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皿、工具等。
在价值上符合装备标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备件及生产购臵的专用工具、卡具、模具、玻璃器皿等,可以列为低值易耗品,但要视同装备管理。
第十条 装备的列资。装备列资凭装备处出具的《装备分配通知单》和相关财务凭据,由财务资产科负责到油田主管部门申请列资,办理列资手续。
第十一条 装备的计价
(一)装备原始价值
装备原始价值是指在取得某项装备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买价、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装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二)装备资产净值,是指装备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额
6或倾倒等现象发生,使用其它机械具有也应符合安全规定;设备在拉运合作途中,要用绳索绑牢拉紧,以防在拉运过程中偏移翻倒。裸装设备严禁在地上拖拉、碰、撞以免损坏。
开箱验收的内容为:设备开箱验收应由生产协调科及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开箱前首先要进行外观检查,箱子编号是否符合,外表是否损坏,开箱应在规定的位臵,以免撬坏设备;开箱后仔细清点随机配件、工具、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完好,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档案保存;开箱后仔细检查设备各部位仪表、油水、电气线路,设备外表,是否完好,设备出厂标牌是否相符合,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供货部门反映,以便索赔。
设备的安装调试:设备的安装基础必须严格按说明书施工和验收;设备安装必须达到牢、稳、正、平、全、灵、通等七字要求;设备安装完毕,由生产协调科组织有关单位联合验收。验收时做好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整改合格后,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好交接手续;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应按技术规定或说明书进行运转,并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做好记录,如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在设备投产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转记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保修期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安装单位处理,若责任不明由生产协调科组织解决。
第十八条 装备的使用管理。装备使用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装备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设备故障诊断技术为载体,坚持使用与维修相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查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基础管理。对各类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监督操作人员执行人员执行“设备管理标准”的状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造成设备事故者,按照设备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操作使用管理。设备的使用保养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设备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技术,操作时做到“六个禁止”、“三快”、“四勤”、“六清”。即:六个禁止:(1)未做好开机准备禁止启动;(2)禁止带负荷启动或停机;(3)机油温度低于45℃,禁止带负荷;(4)禁止超负荷运行;(5)禁止高速下猛减油门;(6)无特殊情况下禁止带负荷高温下突然停机。三快:发现问题快、反映问题快、解决问题快。四勤:勤看、勤问、勤摸、勤听。六清:(1)对设备结构原理清;(2)使用性能清;(3)设备运转动态清;(4)交接手续清;(5)环境卫生清;(6)工具清。
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以“十字作业”为重点的维护保养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练掌握“四懂”、“三会”等基本理论知识。十字作业即: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四懂: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懂原理。三会: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设备操作人员积极参加设备竞赛活动,掌握设备技术状况,认
106、送修实施。设备送入修理厂时,送修单位必须与修理厂办理交接手续。设备修理过程中,送修单位必须派人现场监督,对修保项目、内容、质量把关,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中心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总成件需更换时,需由主管部门与送修单位共同鉴定,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私自同意更换的不予结算。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或不符合修理标准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承修厂家返修,各类设备大修出厂保修期为:汽车行驶10000公里之内(或三个月),其他设备运转不满500小时。
7、异地修理及事故车辆修理。因公外派车辆途中出现机械故障,原则上由车辆单位派人抢修或拖回中心按程序修理,无法拖回确需就地修理的,先报中心主管部门同意,回中心后凭修理厂家出具的修理发票、车辆修理明细表、派车路单经生产协调科初步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核销。
事故车辆的修理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修理权限严格执行。
8、修理费用管理与考核。修理费用由财务资产科实行专项核算,生产协调科负责总体控制。所有结算凭据都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核销,各单位应严格核销手续,建立详细的修保台帐和修理费用台帐。作为设备管理专项考核内容之一,对于未经审核核销修理费用的,一律按私自送修处理。
1000元以下的车辆修理项目完工后,凭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完工验收交接资料予以结算;1000元以上(含1000元)车辆修理项目凭设备修理技术鉴定表、合同、完工验收资料和合同履约反馈表予以结算。
不按照中心制度运作,违反程序私自送修设备、加工、购臵设备零配件的,按发生的修理费用等额扣减该单位奖金,并在年终总结评比时,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局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装备的闲臵与报废管理。
(一)设备闲臵管理
1、设备闲臵标准
各种设备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臵设备处理:①在用和备用的设备;②在建项目的设备;③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④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生产必须的设备;⑤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健康安全的设备以及不准转让的设备;⑥待报废设备。
2、闲臵审批程序
凡符合闲臵、报废条件的设备、车辆,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按要求填写《闲臵、报废设备申请表》,报生产协调科汇总并初步审核,经中心研究批准后,由生产协调科上报油田主管部门。
(二)装备报废管理。
1、装备报废条件
各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报废条件的,可申请报废。1)机器设备、生产装臵报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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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备润滑及油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完善油水润滑管理网络,在油田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油水润滑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产协调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油田及中心有关设备油水润滑管理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建立润滑档案。
2、对设备油水润滑进行分析化验,为各单位设备油水润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为各级设备检查工作提供相关依据。
3、做好设备用油、用水的计划、定额、消耗等基础工作,掌握油料消耗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对于管理好的单位有权提出奖励措施。
4、对于各单位油水润滑检测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润滑油(脂)、软化水、防冻液等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罚。
5、试验并开展新技术推广和组织润滑技术培训工作。所属各单位装备管理员为兼职油水润滑管理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设备油水润滑指导管理工作,同时要主动配合中心油水润滑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所属各单位要建立润滑管理岗位责任制,油水使用管理制度、设备润滑管理资料、设备润滑流程图、主要设备“五定”润滑图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润滑油,使用代用油品的特性应和设备指定用油特性相符。
各单位对本单位设备的润滑及润滑监测工作要实行“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应及时将油品加注和更换情况记入运转记录,作为设备运转、保养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润滑油要密闭输送、密闭加注。油料要实行“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一沉淀”:48小时沉淀。
燃料油、润滑油必须严格按季节使用,不得随意更换。设备的冷却水应采用软化水,禁止使用未经软化处理的自来水及污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每月对设备用油用水进行检查化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整改,并做好检查、处理情况记录。
生产协调科每季度设备大检查时,将对设备用油用水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缺油、缺水、油水化验指标不合格等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各项检查指标作为年终评选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设备冬季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要求。
1、冬季运行时间为本年11月1日至来年3月31日,遇天气突然提前变冷,可根据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2、入冬前各单位应做好自查自改,对设备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燃油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3、在冬季设备日常运行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718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的形式进行。各生产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范围内设备检查,生产协调科将不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装备检查整改通知单》,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装备检查整改通知单》,对查出问题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反馈到生产协调科。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不定期抽查结果在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季度设备大检查通过装备检查公报排序公布,对第一名进行表彰奖励,对检查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生产协调科将对各种检查结果及装备各项管理、运行指标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中心设备管理委员会,作为年终评先依据。
第七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及分级管理权限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下(不含1千元)。由三级单位自行处理,报生产协调科备案。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生产协调科管理,报油田主管部门备案。
3、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中心管理,由中心安委会处理,报油田主管部门备案。
4、重大事故:造成主要机件损坏,但可以修复者或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油田主管部门管理,油田有关部门组织处理。
5、特大事故:一次造成大型成套设备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者。特大事故由油田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十八条 事故上报要求。
1、小事故及一般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当月报生产协调科。
2、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当班报告生产协调科,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生产协调科。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半小时之内报告生产协调科,由生产协调科报告中心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各种等级事故单位必须在当月上报书面材料,包括事故月报表、责任者的书面检讨和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凡不按上述要求上报、处理的,一经发现,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备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按管理权限都应成立调查组,其成员应具备事故分析调查所需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2、设备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涉及者及目睹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及时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准隐瞒假象。
1226、以上5项基础资料中,1-3项一式两份,生产协调科与经营单位各保存一份;4-5项由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收集、统计、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种基础资料实行专人管理,资料管理要求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完整;填写要做到字迹工整、笔画清晰、卷面整洁;动态资料上报要及时,资料归档要分类保管、逐次登记。对于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油田和中心有关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处罚。
第九章 设备财产保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设备财产保险的管理,切实提高投保资金效益。中心车辆设备的投保由生产协调科按照油田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所属各单位需进行财产投保时,必须提出申请,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价论证,下达批准投保通知书,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投保,财务资产科不予以支付保费。
第十章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是指中心在用的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扩音机、放映机及其它用于广播、宣传的电器设备、器材。
第四十六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的配备、管理归口单位为中心党群工作部。需配备或购臵广播、宣传设备(器材),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党群工作部同意,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臵。并及时入帐、建卡。
广播、宣传设备(器材)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做到设备、账目、卡片健全一致,责任落实。设备使用者应注意爱护、保养设备,做到正确使用、精心操作,不得个人私用或长期借用,或人为损坏、丢失。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时,应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告,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检查实施。
第十一章 办公机具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办公机具是指用于正常办公、处理业务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刻录机、扫描仪及其它配套设备。
第四十八条 办公机具的配备、管理归口单位为中心主任办公室。各单位需配备或购臵办公机具时,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室审核,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臵。并及时建帐、建卡。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购臵。
办公机具严格实行登记制度。中心配备、调拨的办公机具必须及时建帐、建卡,统一管理。
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和检查实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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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资产管理办法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照**文件精神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维护和有效使用,对资产的立项、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闲置调剂、报废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等项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镇政府的经营性资产实施产权保护,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及投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接受划(调)拨、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规定起点的整批同类资产(整体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设备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等。
(四)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条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是镇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镇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以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审批和对镇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查处。
(六)向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镇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做好镇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代表镇政府行使佛堂镇的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所有人身份,并统一办理房屋、土地所有使用权证;
(二)负责镇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负责对外公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出租、处置等信息;
第五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镇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二)具体组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统计汇总;
(三)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购置、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具体手续;
(四)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并做好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资产配置严格按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对有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原有资产进行更新,必须实行先处置后配置,购置资产除国家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及
预算额度,经分管领导同意、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单价2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二)经镇长审批同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购置,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凡属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购置的资产均应办理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其发货票据经验收人、采购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物资入库手续,对验收程序不完备的,镇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经费核销。
第八条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资产及无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比照同类资产价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第九条资产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出借、改造或改建资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为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利用率低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有权做收回或重新调拨处理。第十一条人员调离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于没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调离人员,不给予办理调转手续。镇内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的接交和领用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资产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外借,应当经镇长批准后,统一到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协议后,方可借出。借出的资产由归口主管部门按期收回。
第十三条凡属镇政府的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将其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特殊情况需要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批准,属于政府的固定资产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或经商、投资入股等,必须报镇政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才能以公开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经销商和承租人。
第十四条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时,使用保管部门应立即向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事故鉴定和侦破,提出处理意见。丢失的资产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查找仍无下落的,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处理报告单,根据固定资产丢失的情节和损坏程度,提出经济赔偿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凡是使用期限已经超过设计寿命的,技术已落后,材料和能源等费用消耗度过高,工作效率低,无使用价值的或因损坏严重而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可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报分管镇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的账
目、单据、卡片和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文件进行。报废后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统一上交镇财政专户。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第四篇: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订本办法。2.职责
2.1人事部负责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各部门资产管理,对各部门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2财务部负责资产购置及费用结算工作。2.3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保管工作。3.内容
3.1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分类、购置、保管、盘点、报废、维修等事项。3.2资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类。
3.2.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能独立使用的物品。低值家具、家电、电脑显示器、网络服务器及内存等不论价值多少都列入固定资产。
3.2.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的物品,主要包括:工艺装饰品、印刷品、清洁用品(包括清洁工具)、日用品、文具办公耗材等。其中,文件筐、鼠标、订书机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为管控办公用品。3.2.3其他单位赠予公司的纪念品等纳入资产管理范围,由人事部做好使用登记。3.3资产的购置
3.3.1资产购置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以购置单位通知为准),申购物资时,由需求部门提交《物资采购申请表》(信息化设备需经专业人员审核其配置、规格型号并签字确认),人事部汇总并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资产购置过程中,各部门如有特殊需求,应及时与人事部沟通,或共同参与购置工作。3.3.2固定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的原则,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单批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由财务部进行择优竞价,竞价完毕后予以办理,并将竞价资料备案。
3.3.4财务部负责物资采购,并跟进到货时间。3.4资产的保管 / 4
3.4.1物资采购到货后,由人事部、使用单位及供货单位共同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录入台账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报销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财务部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4.2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里、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3.4.3物资入库后,人事部及时将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日后维修、保养使用。
3.4.4人事部需对新购置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印制资产实物卡并交由资产使用部门张贴。
3.5资产的领用、借用与登记
3.5.1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人事部办理领用手续,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
3.5.2临时借用公司资产时,需登记填写《资产借用、归还登记单》,交借出方资产责任人审批(对未交由各部门使用的资产,由人事部负责人审批),并在人事部备案。借出方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负责借出资产的收回。借出期间物品的损坏与丢失由借用人全部承担。
3.5.3人事部在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反馈至财务部,财务部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3.5.4各部门日常领用办公物品时,需在人事部登记;键盘、鼠标、订书机等管控办公用品损耗需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3.6资产盘点
3.6.1人事部联合财务部相关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根据公司资产台账和财务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实物卡对实物逐一进行清点,低值易耗品盘点实行台账与实物对照检查。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应逐个查明原因,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做好账册的调整工作并出具资产盘点报告,涉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6.2人事部需按固定资产类、低值易耗品类每月月底前对资产进行一次自盘,并于该月的25日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资产台账原件及电子版存档;固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财务部和人事部各持一份;
3.6.3盘点结果是帐、物、卡三者统一,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如有出入,交由/ 4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一周内查清原因并书面说明。3.7资产的处置管理
3.7.1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一律退还人事部。离职人员所在部门交接人应检查退还固定资产及其配件、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若离职人员未退还所有的固定资产,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其责任由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承担。3.7.2部门因人员岗位变动等原因出现闲置固定资产的,一律退还人事部,人事部安排专人对固定资产的性能及完好程度进行检测。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3.7.3各部门私自调剂资产使用未报备人事部的,若后期资产出现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的,由固定资产台账内登记的使用人负赔偿责任。3.8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3.8.1报废条件
3.8.1.1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
3.8.1.2因自然或人为原因,使资产受到毁损,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或修复成本超过资产原价值50%;
3.8.1.3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3.8.1.4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3.8.1.5该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3.8.2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人事部、财务部会签后,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
3.8.3固定资产报废单,应分别交人事部、财务部留存。人事部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上备注,以示注销,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办理资产报废账务处理。3.8.4已报废的资产,有残值可以回收的,交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实施变卖处理,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作账务处理。3.9资产遗失、被盗、损坏处理 / 4
3.9.1如有固定资产遗失、损坏、被盗或管控办公用品情况,责任保管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通报遗失、损坏、被盗情况。3.9.2人事部监督赔偿人填报《资产遗失、损坏、被盗赔偿申请表》,根据既定审批权限报批。
3.9.3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资产遗失、损坏、被盗等,按照资产使用年限做相应赔偿:使用未满1年的按购入时单价赔偿;使用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购入时弹夹的80%赔偿;使用3年以上不瞒5年的,按购入时的50%赔偿;使用5年及以上的,按购入时单价的30%赔偿。
3.9.4属自然或其它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坏等,其损失由公司承担。3.10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3.10.1在保修期内的无需产生费用的固定资产维修,由资产使用部门联系维修、更换、退换事宜。
3.10.2在保修期内需产生费用以及在保修期外的固定资产维修,由人事部门寻找专业维修部门询价后提交《资产维修申请表》,经审批后办理。
3.10.3本条所指固定资产维修针对电脑等电子设备及电视机等家电维修、更换配件。
附件:
1.物资采购申请表 2.验收入库单 3.资产实物卡 4.资产台账 5.资产领用登记单 6.资产借用、归还登记表 7.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8.资产遗失、损坏、被盗赔偿申请表 9.资产维修申请表 / 4
第五篇:资产管理办法
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集体资产的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资产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本企业共同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如房屋、仓库、机具设备、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发明、技术资料、车辆、资金的借贷、办公用品、图书电脑、企业资质、其他无形资产等)。
二、本企业应当在依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建立产权管理。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承担担保增值责任。1975年公司组建时,根据长沙市革命委员会房地管理局文件房地计财(75)023号《关于成立住宅建筑公司有关财产交接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和长沙市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长革建(1978)48号文件《关于将长沙瓦厂划归市住宅建筑公司领导的通知》,由长沙市房地局作为固定资产划拨给住宅公司的办公、生产用房及设备,和原长沙瓦厂造册移交给住宅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以及企业成立后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是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法人资产。
第三章 监管的原则
一、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构决定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
二、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平调、挤占、挪用、私分企业资产或投资相关经济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集体资产,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增值。司属各工程处(分公司)各部门是企业的下属生产单位,其负责人由企业法人按照组织程序任免,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企业法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不得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联营协议、投资、借款、贷款等经营活动,不得私自成立分支机构和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二、按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落实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制,健全集体资产的运营、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和机制。
公司对集体资产须设立监管机构并明确负责人员,行使集体资产监管职能。职代会授权资产监管机构对集体资产监管日常工作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由法人组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所属各部门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检
查和考核,并对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集体资产变动进行监管和审批。
三、集体资产监管机构职责: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制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集体资产运作,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
4、汇总分析集体资产信息,建立统计、考核报告制度;
5、对集体资产的投资、交易(转让、收购、拍卖、出售、资金借贷)、重组(分合)、抵押、划拨、报损等资产处置和运作监督、审核、审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6、协调、指导本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整、重组,优化资产结构,规范有序发展集体经济;
7、对司属各部门集体资产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8、定期开展集体企业的检查和审计;
9、监督、指导本单位及下属各部门集体资产评估工作。
第五章 监管要点
一、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需进行专项检查;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检查和审计,并将集体资产经营、保值增值等情况向公司集体资产监督机构报告;
每月汇总并上报集体企业经营情况,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上本单位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至公司资产管理机构。
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及时与司属各部门做好交流和沟通。
二、集体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期间变动较大的资产和呆滞不良资产,应分析原因,并向公司监管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三、涉及集体企业资产报损应经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报税务部门审批。
涉及集体资产投资、提供借款或担保等造成的损失,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应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凡集体产权处置(含转让、收购、拍卖、出售、重组、分合、关闭等),必须报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并先行资产评估,做好企业财产结算,履行合法手续,签订相应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集体产权处置的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单项集体产权处置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由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并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万以下的集体产权处置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
在集体产权处置前,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应及时与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做好交流与沟通。
五、集体资产的购置: 对购置的集体资产,应由集体资产管理员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财务部门统一格式的的入库单,登记集体资产帐簿和集体资产卡片。如果集体资产落实到个人,还要登记集体资产使用人记录。同时将入库单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发票及入库单等级集体资产总帐。
六、集体资产的使用:
1、各单位应认真做好集体资产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集体资产管理落实到人。
2、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集体资产要定期检查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财务部门资产流失。
3、对于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使用,要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遵守规程,做好岗位培训,防止出现人为的设备事故。
七、集体资产的调拨:
集体资产在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拨。确因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拨的,需经资产所有者单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和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同意,由调出单位持集体资产卡片和集体资产使用人记录到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财务部门登记集体资产总帐后,将变更后的集体资产卡片送调入单位登记进帐。
八、集体资产的报废:
集体资产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各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由各单位集体资产管理员持集体资产卡片和使用人记录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部门据此登记集体资产总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集体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必须经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同意。
担保额(含互相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对与系统外单位联合投资的参股(含控股)企业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的债务总额。
十、集体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由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核准管理。
第六章 考核要点
一、各单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纳入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二、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应对集体企业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集体资产考核指标为资本保值增值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四、公司集体监管机构要对企业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实施有效的监督。要实行对集体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
1、审查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2、查阅企业财务帐册,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
3、根据检查、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章 暂行规定
一、司属各单位对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企业在企业改制或撤销二级机构(各分公司或工程处),由企业法人无条件收回使用权,作为企业职工的改制资金。
二、公司鼓励各单位将原有的办公基地、生产用房通过提质改造,“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提高利用价值,达到增加企业效益,改善职工生活水平,促进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企业固定资产办公基地、生产用房通过租凭、招商、改变用途所滋生的收益,是企业的集体资产。在企业未改制或合并前和该固定资产未拆迁前,公司暂不作调拨使用,由代管单位负责管理。
代管单位应当将其历年提质改造所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所得收益列出明细账目表报公司财务备案,确保收益大于支出,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代管单位租凭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中,应当提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新的办公基地,生产用房的建设费用,余下部分,可以用来作为单位的生产发展资金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四、企业固定土地在遇到征地拆迁、转让或收购合作时,由公司资产监管机构进行评估,签定,审核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拆迁人或合作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拆迁补偿款全部付至公司制定账户,并按总拆迁款或合作盈利 %留给各部门用于以下项目后可用于发展生产、增值保值:
1.安置心办公基地的地点、拆迁补偿金额的给付比例等主要内容形成书面材料,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住建委审定。2.该部门历年所欠国家税费。
3.该部门经济纠纷由公司垫付的案款。4.历史占用的企业流动资金。5.历年欠缴的管理费。6.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7.公司代缴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费用。
五、企业和各下属部门经营性流动资产由各部门自行管理,按法规和财务制定。
第八章 奖惩及法律责任
各主办单位监管机构对经考核后经济效益好、资本保值增值率高、无违法违纪现象的集体企业和经营者以必要奖励。奖励办法由部门制定并报公司监管机构批准备案。
对于企业有下列行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经营者、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因违反集体资产的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其负责人应负责。
2、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扭亏不力、亏损额继续增加,使企业净资产消蚀严重的;
3、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或执行不严,核算虚盈实亏,致使资本不能保全的;
4、不执行资产变动报告制度,擅自改变企业资本结构,转移企业财产的;
5、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造成企业财务状况不明,集体资产严重劣化,不良资产沉淀严重的;
6、在承包、租赁、改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集体资产的;
7、重大经营决策事前未经请示批准、报告或擅自决定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办法所明确的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能,对被监管单位的情况不明,措施不力,或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对具体责任人给以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