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临床用血知识100问
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临床用血知识100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正式施行日期?
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第二十四条)
2.我国法律规定献血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第二条)
3.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家鼓励哪些人员率先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献血法》第七条)
4.献血法规定的采血量及时间间隔?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献血法》第九条)
5.何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可以临时采集血液?(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区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床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医疗机构如何确定临床用血计划?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献血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四条)
7.输血适应症?
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红细胞压积低于30%。(《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无家属患者抢救时需要输血而无法签订治疗同意书的情况如何处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六条)
9.如何申请进行临床输血?
经治医师应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五条)
10.血液的组成成分有哪些?
血液是由各种不同的血细胞悬浮于黄色的液体即血浆中形成的。血细胞由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混合而成。血浆含有各种蛋白、化学物质、凝血因子及众多的新陈代谢物质。(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11.什么是成分输血?
血液由不同血细胞和血浆组成,将供血者血液的不同成分应用科学方法分开,根据患者病情的实际需要,分别输入有关血液成分,称为成分输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12.成分输血的优点是什么?
成分输血具有针对性强,制品浓度高,治疗效果好,副作用小,节约血液资源以及便于保存和运输等优点。(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13.输全血有什么缺点?
(1)大量输全血可使循环超负荷。因为全血中的血浆可扩充血容量,所以血容量正常的病人输血量过大或速度过快可发生急性肺水肿;
(2)全血输入越多,患者的代谢负担越重。由于全血中细胞碎片多,全血的血浆内乳酸、钠、钾、氨等成分含量高,故全血输入越多,病人的代谢负担越重;
(3)全血容易产生同种免疫,不良反应多。因为人的血型十分复杂,同种异体输血,尤其是输全血,将有大量的抗原进入受血者体内产生相应抗体,导致输血不良反应或输血无效;(4)全血内所含的成分不浓、不纯和不足一个治疗剂量,疗效差;(5)全血是宝贵的社会资源,盲目输注全血是对血源的浪费。临床使用全血的情况并不多见。(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补充教材)
14.全血有增强机体抵抗力和补充营养的作用吗?
全血的血浆中虽然含有白蛋白、免疫球蛋白以及多种抗体,但含量不多,起不到增强抵抗力的作用,也解决不了营养问题。
15.全血外观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肉眼观察全血应无凝块、无溶血、无黄疸、无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储血容器应无破损,应热合有注满全血的采血袋上的采血管至少20cm(采血袋应符合GB14232)供临床配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16.哪些情况下不宜输注全血?
(1)心功能不全或心力衰竭的贫血患者;(2)需要长期或反复输血的患者;
(3)对血浆蛋白已致敏,例如缺IgA而已产生IgA抗体的患者;(4)由于以往输血或妊娠已产生白细胞或血小板抗体的患者;(5)血容量正常的慢性贫血患者;
(6)可能施行骨髓移植及其它器官移植患者。(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17.新鲜血(CPD或CPDA保存7天之内的血)输注的主要适应症是什么?
(1)新生儿,特别是早产儿需要输血或换血者;(2)严重肝肾功能障碍需要输血者;
2(3)严重心肺疾患需要输血者;(4)因急性失血而持续性低血压者;
(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需要输血者。(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18.为什么不提倡输新鲜血?
(1)新鲜血各种成分抗原性强,易引起输血反应;
(2)有大量存活淋巴细胞,增加发生移植物抗宿主病危险;
(3)梅毒螺旋体在体外4℃可生存3天,因而3天内的血液尚有传染梅毒的可能,超越3天的血反而安全;
(4)如输血目的是补充血小板、粒细胞,12小时以内的血才算新鲜,但所含血小板和粒细胞不纯、不浓,达不到治疗量效果。因而,输新鲜血弊大利小,不主张输用。(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19.输注浓缩红细胞的适应症有哪些?
(1)各种血容量正常的贫血病人:几乎所有的慢性贫血都是血容量正常的贫血,有输血指征者都应输注浓缩红细胞,而没有必要输全血;
(2)急性出血或手术失血低于1500ml者:这些病人可在应用晶体液及胶体液补足血容量的基础上输注浓缩红细胞。失血量超过1500ml者需要与其他血液成分制品配合应用;(3)心肾肝功能不全者;(4)小儿和老人需要输血者;
(5)妊娠后期伴有贫血需要输血者;
(6)一氧化碳中毒者。(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20.浓缩红细胞有哪些优缺点?(1)优点:
①该制品具有和全血同样的携氧能力,但容量几乎只有全血的一半,使得循环超负荷危险少; ②抗凝剂、乳酸、钾、氨等比全血少,使之用于心肾和肝功能不全病人以及老年病人更为安全;
③红细胞浓度高,疗效快而好。(2)缺点:
①比全血粘稠,输注时流速较慢(可加生理盐水);
②和全血一样有白膜(白细胞、血小板和纤维蛋白凝聚物);
③加盐水后需尽快输注,不能保存。(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21.悬浮红细胞(CRCs)的保存温度是多少?其保存期是多长?
悬浮红细胞(CRCs)的保存温度是4±2℃。ACD保存液可贮存21天,CPD保存液可贮存28天,CPDA保存液可贮存35天。(《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2.悬浮红细胞输注时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3(1)输注前需将血袋反复颠倒数次,使红细胞与添加剂充分混匀。必要时在输注过程中也要不时轻轻摇动血袋使红细胞悬起,以避免出现越来越慢的现象。若已出现滴速不畅,则可将少量生理盐水通过Y型管(双头输血器)移入血袋内加以稀释并混匀;(2)不应与其它药物混合输用。(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23.洗涤红细胞(WRC)的定义是什么? 采用物理方式在无菌条件下将保存期内全血、浓缩红细胞、悬浮红细胞血液制剂用大量静脉注射用0.9%的生理盐水洗涤,去除绝大部分非红细胞部分,并将红细胞悬浮在0.9%的生理盐水中制成的红细胞成分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24.洗涤红细胞(WRC)的外观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肉眼观察洗涤红细胞,应无凝块、无溶血,上清应澄清透明,储血容器应无破损,应热合保留注满洗涤红细胞的多联袋转移管至少20cm(多联袋应符合GB14232)供临床配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25.洗涤红细胞(WRC)的保存温度是多少?其保存期是多长?
洗涤红细胞的保存温度是4±2℃,24小时内输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6.输注洗涤红细胞的适应症有哪些?
(1)对血浆蛋白有过敏反应的贫血患者;(2)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3)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
(4)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需要输血者。
27.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的定义是什么?
采用物理方式在无菌条件下将保存时间在6日内的全血、浓缩红细胞、悬浮红细胞血液制剂中的红细胞分离出并加入红细胞保护剂甘油于低温(-65℃以下)冷冻保存,此红细胞经过解冻去甘油后加入一定量的静脉注射用0.9%的生理盐水或同时冻存的分离血浆所制成的红细胞成分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28.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的外观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肉眼观察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应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上清呈无色透明。储血容器应无破损,应热合保留注满解冻红细胞的多联袋上的转移管至少20cm(多联袋应符合GB14232)供临床配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29.特制血小板包括哪几种?(1)移除大部分血浆的血小板;(2)洗涤血小板;(3)少白细胞血小板;(4)辐照血小板;
(5)冰冻血小板。(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30.输注血小板的适应症有哪些?
⑴血小板数量减少所致的出血; ⑵血小板功能障碍所致的出血。
要求ABO血型相合,一次足量输注。(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31.血小板的保存温度是多少?其保存期是多长?
血小板的保存温度是 22±2℃(轻振荡)。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普通袋制备可保存24小时,专用袋制备可保存5天。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专用袋制备可保存5天。(《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32.单采血小板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采用血液单采机在全封闭的条件下自动将全血中的血小板分离出并悬浮于一定量血浆内制成的单采成分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3.单采血小板的外观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肉眼观察单采血小板,应呈淡黄色云雾状,应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无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储血容器应无破损,应热合保留注满血小板的多联袋转移管至少15cm(多联袋应符合GB14232)供临床备用。(《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4.浓缩血小板输注剂量及用法是什么?
血小板输注剂量视病情而定,用输血器输注。一般每m2体表面积输入血小板数1.0×1011个可使输注后1小时的外周血小板数增高约10×109/L。儿童每10kg体重要输手工法制备的血小板2个单位;儿童输单采血小板可将1个治疗量分成2-4袋,分次输注(采用密闭式管路)。(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35.浓缩血小板输注的注意事项是什么?(1)输注前要轻摇血袋,混匀;
(2)因故未及时输用要在温室下放置,不能放冰箱;
(3)以患者可以耐受的最快速度输入,以便迅速达到1个止血水平;(4)要求ABO同型输注(血小板膜上有红细胞抗原);(5)Rh阴性患者需要输注Rh阴性血小板;
(6)如患者有脾肿大、感染、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等非免疫因素存在,输注剂量要适当加大。(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36.血小板输注无效的定义是什么?
血小板输注无效是指患者在输注血小板后没有产生“适当的反应”,即连续两次输注足量随机供者血小板后,没有达到合适的校正血小板增高指数值(CCI),临床出血表现亦未见改善。(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37.受血者有哪些因素可影响血小板输注的疗效?
(1)病人产生了同种免疫反应,使输入的血小板迅速破坏;(2)病人有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使输入的血小板破坏增多;(3)病人有发热、感染、DIC和活动出血等,使血小板损耗过多;
5(4)在血小板输注前3天,病人服用了阿司匹林类药物,损害了血小板功能。(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38.血小板输注无效应如何处理?
(1)免疫因素(同种免疫):同种免疫一旦产生,有人认为输入再多的血小板也无效;也有人认为加大剂量仍有一定的止血效果。最好的办法是:选择血小板交叉配合实验阴性的血小板输注(包括血小板和HLA配合);有条件可采用酸处理法去除血小板表面HLA-I类抗原。(2)非免疫因素(感染、脾肿大、DIC等):加大血小板输注剂量可有止血效果。(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39.为何浓缩白(粒)细胞的应用日益减少?(1)粒细胞离体后,功能很快丧失;
(2)粒细胞抗原性强,异型输注容易产生同种免疫反应;
(3)浓缩白(粒)细胞输注后容易并发肺部并发症,还能传播病毒;
(4)浓缩白(粒)细胞中常混有大量有免疫活性的淋巴细胞,免疫功能低下病人输注后可导致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5)新型抗生素不断发展,无菌层流病房的应用,其抗菌、控制感染的效果不比输注浓缩白(粒)细胞差。(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40.在什么情况下可考虑输注浓缩白(粒)细胞?
适应症要从严掌握。一般认为,应用时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且充分权衡利弊后才考虑输注。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低于0.5×109/L;(2)有明显的细菌感染;
(3)强有力的抗生素治疗48小时无效。(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41.新鲜冰冻血浆(FFP)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在全血采集后6h(全血保养液为ACD)或8h(全血保养液为CPD、CPDA-1)内,在全封闭的条件下将血浆分离出并冻结制成的成分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42.新鲜冰冻血浆(FFP)的外观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肉眼观察30℃~37℃融化的新鲜冰冻血浆,应呈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无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储血容器应无破损,应热合保留注满新鲜冰冻血浆的多联袋转移管至少10cm(多联袋应符合GB14232)供临床备用。(《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43.新鲜冰冻血浆(FFP)的保存温度是多少?其保存期是多长?
新鲜冰冻血浆(FFP)的保存温度是-20℃以下,可保存1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44.新鲜冰冻血浆(FFP)输注时的剂量及用法是什么?
一般认为,若输注FFP的剂量为10-20ml/kg体重,则多数凝血因子水平将上升25%-50%。由于大多数凝血因子在比较低的水平就能止血,故应用FFP的剂量不必太大,以免发生循环超负荷的危险。通常FFP的首次剂量为10-15ml/kg,维持剂量为5-10 ml/kg。FFP应用时在37℃水浴中融化,不断轻轻地摇动血袋,直到血浆完全融化为止。融化后24小时之内用输血器输注,输注速度为每分钟5-10ml。(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45.新鲜冰冻血浆(FFP)需要ABO血型同型输注吗?输注前要作交叉配血试验吗?
新鲜冰冻血浆要求ABO血型同型输注。在特殊情况下可ABO血型相容输注,相容关系为AB型血浆可输给任何受血者; A型血浆可输给A型和O型受血者;B型血浆可输给B型和O型受血者;O型血浆只能输给O型受血者。输注前不必作交叉配血实验。(《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46.新鲜冰冻血浆(FFP)输注时的注意事项是哪些?
(1)FFP不能在室温下放置,使之自然融化,以免有大量纤维蛋白被析出;
(2)融化后的FFP应尽快输用,以免血浆蛋白变性和不稳定的凝血因子丧失活性;
(3)输注前不必做ABO血型交叉配血试验,也不要求ABO同型输注,但应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容。相容关系为AB型血浆可安全地输给任何型的受血者;A型血浆可以输给A型和O型受血者;B型血浆可输给B型和O型受血者;O型血浆只能输给O型受血者;(4)输注前肉眼检查为淡黄色的半透明液体,如发现颜色异常或有凝块不能输注;
(5)FFP一经融化不可再冰冻保存,如因故融化后未能及时输注,可在4℃暂时保存,但不能超过24小时;
(6)不主张将FFP应用于补充血容量和营养,避免FFP的滥用。(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47.普通冰冻血浆(FP)的保存温度是多少?其保存期是多长?
普通冰冻血浆(FP)的保存温度是-20℃以下,自制备之日起可保存5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48.新鲜冰冻血浆和普通冰冻血浆有何不同?
(1)新鲜冰冻血浆是抗凝全血于6-8小时之内在4℃条件下离心将血浆分出,并迅速在-30℃以下冰冻成块,即为新鲜冰冻血浆。冰冻状态一直持续到使用之前,有效期为1年。制品内含有全部凝血因子,主要用于各种凝血因子缺乏症病人的补充治疗;
(2)普通冰冻血浆是全血在保存期以内或过期5天以内经自然沉降或离心后分出的血浆,立即放入-30℃以下冰冻成块,即为普通冰冻血浆。冰冻状态一直持续到使用之前,有效期为5年。该制品内含有全部稳定的凝血因子,但缺乏不稳定的凝血因子VIII和V,主要用于凝血因子VIII和V以外的因子缺乏症病人的治疗。新鲜冰冻血浆保存期满1年,可改为普通冰冻血浆。(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49.冷沉淀凝血因子的定义是什么?
保存期内的新鲜冰冻血浆,在1℃~6℃封闭状态融化后,在1℃~6℃无菌条件下分离出沉淀在血浆中的冷不溶解物质并在1h内冻结而制成的成分血。(《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50.冷沉淀有哪些临床适应症?
冷沉淀适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先天性或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ⅩⅢ缺乏症病人。有时冷沉淀也用于手术后出血、严重外伤及DIC等病人的替代治疗
51.冷沉淀中Ⅷ因子含量是多少?
Ⅷ因子含量≥80IU/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
Ⅷ因子含量≥40IU/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52.冷沉淀中包含有哪5种主要成分?(1)丰富的因子Ⅷ;(2)血管性血友病因子;(3)纤维蛋白原;(4)纤维结合蛋白;(5)因子ⅩⅢ。
53.冷沉淀输注剂量及用法是什么?(1)剂量:冷沉淀常用剂量为每10kg体重输1-1.5单位(相当于200-300ml血浆制备的冷沉淀量)。(2)用法:冷沉淀在37℃水浴中完全融化,融化后必须在4小时之内用于患者。应用方法,可以一袋一袋地静脉推注或输注,亦可将数袋冷沉淀逐一汇总,并通过冷沉淀的出口部位加入生理盐水(10-15ml)加以稀释后用输血器静脉输注,以患者可以耐受的最快速度输注。(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54.冷沉淀输注注意事项是什么?
(1)冷沉淀在袋子上标明了献血者的ABO血型,临床上应同型输注;(2)冷沉淀融化时的温度不宜超过37℃,以免引起因子Ⅷ活性丧失。如冷沉淀经37℃加温后不完全融化,提示纤维蛋白原已转变为纤维蛋白则不能使用;
(3)由于冷沉淀在室温下放置过久可使因子Ⅷ活性丧失,故融化后必须尽快输用;(4)如融化的冷沉淀因故未能及时输用,不应再冻存;
(5)冷沉淀粘度较大,如经静脉推注,最好在注射器内加入少量枸橼酸钠溶液,以免注射时发生凝集而堵塞针头。(WHO《安全输血和输血制品》)
55.自身输血有哪些优点?
(1)可避免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如肝炎、艾滋病、梅毒、疟疾等;
(2)可避免同种异体输血产生的同种免疫反应,如非溶血性发热反应、荨麻疹反应、过敏反应、溶血性反应等;
(3)同种异体输血引起的差错事故;
(4)反复放血可刺激红细胞再生,使病人术后造血速度比术前加快;
(5)自身输血可缓解血源紧张的矛盾。(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56.自身输血有几种方法?
自身输血可以避免血源传播性疾病和免疫抑制,对一时无法获得同型血的患者也是唯一血源。自身输血有三种方法:贮血式自身输血、急性等容血液稀释及回收式自身输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附件二)
57.术前自身贮血分别由哪些科室或专业人员实施?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七条)
58.亲友互助献血有哪些规定?
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八条)
59.亲属间输血安全吗?
有人认为病人输用亲属的血液最安全,事实上并非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亲属间(如父母与子女)输血后并发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的危险性比非亲属间输血的危险性要大得多。当供血者和受血者血液的HLA单倍型相同时,受血者由于疾病等原因导致免疫功能缺陷或受抑制,缺乏抗供血者的反应,输血后把供血者的血液误认为是自身的血液,不予排斥。而供血者血液进入受血者体内则把受血者的血液淋巴细胞辨认出非自身的淋巴细胞予以排斥,从而导致致命性的GVHD。因此,病人的输血治疗应避免使用亲属供者的血液。亲属献血后可由血站调剂使用。(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60.贮存式自身输血有哪些要求?
(1)只要患者身体一般情况好,血红蛋白>110g/L或红细胞压积>0.33,行择期手术,患者签字同意,都适合贮存式自身输血。
(2)按相应的血液储存条件,手术前3天完成采集血液。
(3)每次采血不超过500ml(或自身血容量的10%),两次采血间隔不少于3天。(4)在采血前后可给患者铁剂、维生素C及叶酸(有条件的可应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等治疗。(5)血红蛋白<100g/L的患者及有细菌性感染的患者不能采集自身血。(6)对冠心病、严重主动脉瓣狭窄等心脑血管疾病及重症患者慎用。
61.什么是回收式自身输血? 血液回收是指用血液回收装置,将患者体腔积血、手术失血及术后引流血液进行回收、抗凝、滤过、洗涤等处理,然后回输给患者。血液回收必须采用合格的设备,回收处理的血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体外循环后的机器余血应尽可能回输给患者。
62.回收式自身输血的禁忌证有哪些?(1)血液流出血管外超过6小时;
(2)怀疑流出的血液被细菌、粪便、羊水或毒液污染;(3)怀疑流出的血液含有癌细胞;(4)流出的血液严重溶血等。
63.ABO定型的原理?
根据红细胞上有无A抗原或(和)B抗原,以及血清中有无抗A及抗B,可以将血型分为A型、B型、AB型和O型四种。ABO血型的鉴定必须用已知的抗A和抗B定型血清来测定红细胞上有无相应的A抗原和B抗原(正定型),用已知混合的A型试剂红细胞和B型试剂红细胞检测血清中有无相应的抗A和抗B抗体(反定型),这两种试验可以作为相互验证的质量控制方法。(《免疫血液学》,刘达庄)
64.对献血者血清进行不规则抗体筛选时为什么用O型红细胞?
用O型红细胞来进行血清不规则抗体筛选是因为有些献血者血清中存在抗A或抗B以外的抗体,这些抗体称为“不规则抗体”。不规则抗体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妇女的多次妊娠史,或通过输血免疫产生,用O型细胞可排除天然抗A、抗B抗体的干扰,从而证实献血者血清中是否有“不规则抗体”存在。(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65.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如何输血?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条)
66.为什么要强调在ABO血型鉴定时一定要作正反定型?
常规的ABO定型必须包括正、反定型(即用抗A、抗B作红细胞正定型,用受检者血清与已知A、B型红细胞作反定型)。两种定型结果可互相验证,使血型鉴定结果更为准确。
在血型鉴定过程中,有许多因素可导致错误结果。有些错误结果采用正定型不易发现,如标准血清问题,类B现象,红细胞多凝集或全凝集现象,某些原因的抗原减弱等。用反定型复查可弥补正定型的不足,在正反定型结果出现不一致时,易于发现和纠正血型错误。
正反定型对ABO亚型的发现有帮助。因为亚型病人红细胞上抗原不易测出,易被误定,但其血清中多含有与其血型相对应的抗体,所以反定型可以防止某些A、B亚型漏检。
67.反定型能否用血浆代替血清?
血清与血浆原则上均可用于反定型。由于血浆中有时有小的纤维蛋白凝块,与凝集反应不易区分,加上一些通过补体激活才能反应的抗体,用血浆就不能检出(某些抗凝剂能结合钙离子,阻止了补体激活),故用血清作反定型效果更好。
68.何种情况下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1)交叉配血不合时;
(2)有输血史、多次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69.新生儿红细胞定型为什么只做正定型?
在胚胎早期A和B抗原就开始产生,到出生时新生儿红细胞上的A、B抗原要比成人的弱,与抗A、抗B的反应也比成人弱。同时,正常的抗A和抗B抗体在新生儿体内较弱,到三个月时,反应基本上与成人的一样,这就是新生儿血样本只作红细胞正定型的原因。(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
70.病人上次配血时留下的标本能否这次配血再用?
配血试验的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此标本能代表病人当前的免疫学状态。近期输血或妊娠可刺激机体产生未知的抗体;不同的疾病状态也可影响病人配血试验的结果,所有 10 这些改变发生的时间是不能预测的,故一般不能用上次配血时留下的、已超过3天的标本做配血试验。在特殊情况下,如病人近期无输血(配血试验后未输血)或妊娠,病人的血管条件差而采集血标本困难也可例外。
71.急性失血(主要指创伤及手术失血)病人应如何输血?
(1)失血量小于20%血容量,红细胞压积(HCT)大于0.30(或Hb大于100g/L)者原则上不应输血,但应输注晶体液或胶体液补充血容量;
(2)失血量大于20%血容量,红细胞压积(HCT)小于0.30(或Hb小于100g/L)者,或需大量输血(24小时内输血量大于血容量)时,应输血;(3)血浆不宜用于补充血容量;
(4)大量输血可能造成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低于50×109/L,并有微血管出血表现,是输注浓缩血小板的指征;
(5)大量输血后如有微血管出血表现,凝血酶原时间(PT)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大于正常对照的1.5倍,应输新鲜冰冻血浆。
72.急性贫血(主要指内科急性失血、急性溶血和急性骨髓造血功能障碍)病人应如何输血?(1)内科急性失血按创伤和手术失血的输液、输血原则处理;
(2)急性溶血和急性骨髓造血功能障碍病人一般不存在血容量减少的问题,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应输注红细胞。
73.什么是急性等容血液稀释(ANH)?
ANH是指一般在麻醉后、手术主要步骤开始前,抽取患者一定量自身血在室温下保存备用,同时输入胶体液或等渗晶体液补充血容量,使血液适度稀释,降低红细胞压积,使手术出血时血液的有形成份丢失减少。然后根据术中失血及患者情况将自身血回输给患者。
74.急性等容血液稀释(ANH)有哪些要求?
(1)患者身体一般情况好,血红蛋白≥110g/L(红细胞压积≥0.33),估计术中有大量失血,可以考虑进行ANH;
(2)手术降低血液粘稠度,改善微循环灌流时,也可采用;(3)血液稀释程度,一般使红细胞压积不低于0.25;
(4)术中必须密切监测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红细胞压积、尿量的变化,必要时应监测患者中心静脉压;
(5)下列患者不宜进行血液稀释:血红蛋白<100g/L、低蛋白血症、凝血机能障碍、静脉输液通路不畅及不具备监护条件等。
75.慢性贫血病人应如何输血?
(1)慢性贫血病人无需紧急处理,应积极寻找病因,针对病因治疗,不轻易输血;
(2)慢性贫血病人的贫血是缓慢发生的,多数病人已通过代偿能够耐受血红蛋白的减低。因此,Hb及HCT的高低不是决定输血的最好指标,而要以症状为主,无明显贫血症状者可暂不输血;
(3)慢性贫血病人不存在血容量不足的问题,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无需输全血。选择何种红细胞制品要根据病情决定;(4)慢性贫血病人的输血指征:
①Hb小于60g/L或HCT小于0.18,伴有明显贫血症状(遗传性血液病患儿在其生长发育期,输血指征可放宽);
②贫血严重,而又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者或待产孕妇。76.同时需输多品种的血液时怎么办?
同时需输多品种的血液时,应首先输入成分血(尤其是浓缩血小板),其次为新鲜血,最后是库存时间长的血。
77.临床血液输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有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4)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5)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7)连续输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8)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78.怎样决定输血速度?
应根据病情和年龄来决定输血速度。成人一般控制在 5~10ml/min;老年或心功能较差者要调节到较低的速度(1ml/min);小儿10滴/分钟左右。但一次输血不应超过 4 小时,以免室温下引起细菌繁殖,每次以 200~400ml 为宜。但急性大出血时,则可经加压输血器快速输入或将塑料血袋卷起后行手工挤压输血。
79.如何决定输血量?
输血量和输血速度需根据输血适应症、年龄、贫血程度、患者的一般状况以及心肺情况等决定。一般说来,对一个体重60公斤血容量正常的贫血患者,输注400毫升全血约可提高血红蛋白(Hb)10克/升或红细胞压积(Hct)0.03。对大量出血或失血性休克患者,输血量要大。对血容量正常的慢性贫血患者,每次输注l~2单位红细胞为宜。对老年人和儿童以及心功能不全的贫血患者,每次宜输少量红细胞。
80.输血时怀疑为溶血性输血反应时该怎么办? 输血时怀疑为溶血性输血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生,在积极治疗的同时,做以下检查:
(1)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2)尽早检测尿常规及蛋白含量;
(3)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血型、不规则抗体及做交叉配血试验;(4)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12(5)输血后6小时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红细胞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及血清抗A、抗B凝集素效价
81.什么是输血不良反应?主要包括哪些? 输血不良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中或输血后,受血者发生了用原来疾病不能解释的新症状和体征。最常见的是非溶血性发热反应和过敏反应。(《临床输血与检验技术》)
82.输血不良反应的预防?
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选择最佳输血治疗方案;严格进行血型血清学检查;认真核对检查血液;详细做好输血观察处理记录;应用白细胞滤器。(《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
83.非那根和地塞米松是否要作为常规输血前给药?
输血前常规给予非那根和地塞米松预防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存在争议,其预防效果至今尚未得到证实,据多项临床研究表明,输血前给药组与对照组相比二者无明显差异。因此,建议临床医师而不必将非那根和地塞米松作为常规输血前给药。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一旦发生,立即停止输血并及时给予非那根和地塞米松可使临床症状迅速得到缓解。即非那根和地塞米松有一定的治疗作用而无预防作用。地塞米松加入血液中滴注可使血红蛋白变性,需经另一静脉注射。(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84.输血过程或输血后,病人出现皮肤瘙痒或者荨麻疹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输血中或输血后病人出现皮肤瘙痒或者荨麻疹是过敏反应,多为对血浆蛋白过敏。处理方法是:停止输血,口服或肌注抗组织胺药物,必要时静注地塞米松。再次输血时应选用洗涤红细胞,避免输注血浆及其成分。(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85.引起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的常见原因是什么?
(1)致热原:一般指引起发热反应的各种微量物质。随着输血器具的不断更新及灭菌条件的改善,现已非常少见;
(2)免疫反应:由白细胞抗体和血小板抗体所致,尤其是白细胞抗体引起者最为多见。这种反应主要见于多次接受输血和有妊娠史病人。
(3)其它:细菌污染血液和献血者血浆内存在高效价的白细胞抗体。这两种情况均较少见。(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86.临床上应该如何预防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1)采输血器材产品合格,无热源;
(2)采血、成分血制备和输血时严格做到无菌操作。(3)输洗涤红细胞或悬浮红细胞可减少发热反应的发生。(4)输去白细胞红细胞可防止发热反应的发生。
(5)有条件时做HLA配型,输HLA相配的血液。(《临床输血与检验技术》)
87.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的治疗原则是什么? 治疗的关键是明确诊断、加强监护、及时改善缺氧。其治疗原则可参考如下几点:去除诱因;及时有效的氧疗;肾上腺皮质激素(对其治疗价值存在不同的观点);纠正酸碱和电解质紊乱;营养支持。(《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88.输血相关急性肺损伤的预防措施有哪几点?
(1)输血是本病的直接诱因,因此临床治疗时,应严格掌握输血指征,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包括血浆蛋白制品的输注;
(2)有明确指征需要输血时,尽可能选择少血浆成分或不含血浆成分的血液制品;(3)在需要输注血浆成分含量多的血液制品时,尽可能避免输注多个供者血浆;
(4)避免使用有多次妊娠史或输血史的供者血液。(《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89.如何判断病人已经发生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在输血过程中或者输血后病人出现寒战、高热、腰部疼痛、面色发红、尿呈酱油色或葡萄酒色;或在全身麻醉状态下,手术野过度渗血或出血不止,病人发生原因不明的血压下降均应考虑急性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可能。(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90.同型血输注时为何偶尔还会发生溶血性输血反应?
由于红细胞血型系统复杂,血型抗原很多,临床上通常所称的“同型血”,实际上是指ABO血型系统和Rh血型系统中的D抗原相同,其它红细胞血型系统抗原未必相同。如果交叉配血不仔细,或者只用盐水介质配血,则有可能检查不出ABO血型系统之外的不规则抗体,而此抗体与相应抗原发生免疫反应,导致溶血性输血反应的发生。(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91.如何判断病人发生了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在输血24小时后,多半发生在输血后3-7天,出现无法解释的发热及血红蛋白下降应高度重视。如有黄疸、血红蛋白尿、血浆游离胆红素升高、血涂片发现大量球形红细胞、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阳性便可确诊。发生溶血的原因是ABO系统之外的不规则抗体引起,其溶血程度与抗体效价和输入的红细胞量成正比。(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92.为什么输血能引起移植物抗宿主病? 发病机理是:
(1)血液或血液制品含有免疫活性淋巴细胞;
(2)受血者免疫系统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或显著抑制,从而不能把输入的免疫活性淋巴细胞清除;
(3)受血者的组织中存在能被植活的献血者免疫活性细胞识别的不同组织相容性抗原。当受血者组织中组织相容性抗原与输入并植活的淋巴细胞不相容时,这种免疫活性淋巴细胞就把受血者组织作为异物识别,并产生排斥免疫反应,导致受血者多脏器损害。(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93.如何预防移植物抗宿主病?
严格掌握输血指征;血液和血液成分的辐照;白细胞过滤器去除白细胞;紫外线照射血液和血液成分。(《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
94.什么是大量输血引起的不良反应?
大量输血是指在24小时内输注相当于病人全身血容量或更多血液的输血;或在3小时或更短时间内替换病人循环血容量一半以上的输血。大量输血引起的不良反应常发生在替换2个或2个以上自身血容量后。这些不良反应包括代谢反应、体温异常以及止血异常等。(《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播疾病》)95.为什么输注经过严格检测的血液成分,仍有可能出现输血后肝炎或艾滋病?
血站所供血液或成分尽管已按国家规定作过各项病原体和/或血清学检测但由于下列原因仍有可能出现输血后肝炎或艾滋病:
(1)献血者已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病毒,而体内血清学指标尚未出现任何改变的“窗口期”献血。
(2)低水平的肝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或抗体效价低于可检测值献血者献血。
(3)用于检测的血清试剂灵敏度不高。
(4)由于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操作不当,而导致血清学检测结果“假阴性”。(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9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输血出现不良后果的,有何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制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97.输血引起过敏反应的原因主要有那几个?预防措施有哪些?(1)血液或血制品中有致热源;
(2)受血者多次受血后产生同种白细胞或(和)血小板抗体。预防该不良反应的常用方法是:输血前过滤去除血液中所含致热源、白细胞及其碎片。(《内科学》)
98.经输血传播的感染性疾病主要有哪些?
经输血传播的感染性疾病主要有各型病毒性肝炎、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症、巨细胞病毒感染、梅毒感染、疟原虫感染,及污染血导致的各种可能的病原微生物感染。(《内科学》)
99.医生发现受血者可能是输血引起的肝炎或艾滋病应如何对待?
(1)追踪调查受血者在入院前或输血前是否做过肝功能及病毒血清学检查,有无完整的化验报告单;
(2)根据受血者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进一步确定此肝炎或艾滋病是否真正与输血有关(因为输血不是唯一传播途径);
(3)如初步确诊为输血引起的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则向医务科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处理。虽然病毒性肝炎和艾滋病均属乙类传染病,但艾滋病在许多方面是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当发现艾滋病病人、HIV感染者和疑似的艾滋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现地所属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出卡;
(4)医务科应及时与采供血机构的业务科室联系,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查找献血者的检查资料并追踪献血者;
(5)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如未发现采供血机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则由医务科或卫生行政部门向病人家属作必要的解释。属责任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卫生部医政司《临床输血须知》)
100.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保存
第二篇:《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免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 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 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5 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开展互助献血工作。
血站负责互助献血血液的采集、检测及用血者血液调配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培训,将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新上岗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岗前临床用血相关知识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将临床用血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禁止将用血量和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篇:临床用血知识
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1、临床输血由医师完整填写输血记录单、输血申请单,标明输血适应症,上级医师核准签名,报检验科血库备血,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用血理由,填写输血评价表。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经检验科血库会诊报检验科血库主任、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检验科血库应及时会诊,与临床医师共同拟定合理的输血治疗方案。、输血会诊内容应包括是否具有输血适应症,明确输血成份、用血量及输血时间和输血注意事项等。
4、输血申请单、输血会诊单由检验科血库存档保管。
5、患者接受输血治疗,必须签署输血同意书。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明输血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
6、检验科血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每月核查输血申请单,将未能填写完整或不规范填写的输血申请单返回给临床科室重填,并整理保存。严格执行血液的入库、出库登记及冷藏储存制度,保证用血安全。
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及回报制度
输血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中或输血后,受血者发生的不良反应。在输血当时和输血24小时内发生的为即发反应;在输血后几天甚至几月发生者为迟发反应。一般包括 1.发热反应 2.过敏反应 3.溶血反应
4.输血后移植物抗宿主病
5.大量输血后的并发症(循环负荷过重、出血倾向)6.细菌污染引起的输血反应 7.输血传播的疾病
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及回报制度
一、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检验科血库(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二、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1
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全血分析、尿液分析;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三、临床输血出现不良反应和发生输血相关疾病时,相关科室医师应详细记录输血不良反应单后送检验科血库,并及时调查处理。检验科血库(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卫生局医政科,并向负责供血的血站反馈。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六、检验科血库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血液,如遇下列情况,血液一律不得发出,:①血袋标签有破损,字迹不清;②血袋破损,有渗血;③血液中有明显的凝块;④红细胞与血浆分层不清;⑤血浆层进行性变色,浑浊;⑥血浆层中有明显增多的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⑦红细胞的颜色呈暗紫色或红褐色。
七、取血护士在取血时,应认真核对本科受血者姓名、性别、床号、血型、配血结果、储血号、采血时间、有效期时间,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血液输入病人体内。•
八、血液一出库就不能退回,除特殊情况,出库时间不超过15分钟,没有做过其它处理(复温、摇动等)可以与血工作人员联系查看后在决定是否退血。
九、如在输血过程中出现反应,应及时报告临床主管医师进行处理,并通知血库一并查明原因。
输血治疗同意书制度
1、输血治疗前,经治医生必须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告知:(1)患者病况需要输血治疗的必要性;(2)输血可能发生不良反应;
(3)存在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2、为避免发生上述情况,经治医生应动员患者在可能情况下自身输血或家属、亲友献血助。
4、输血治疗同意书必须与病历同时存档。
5、遇到患者无近亲属、授权委托人,患者无自意识,但需紧急输血,可以患者最大得益原则决定输血治疗,并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输血前检验和核对制度
1“输血申请单”的检查
2、血液标本的检查
2.1检查血液标本的标签是否正确标记。
2.2核对血液标本与“输血申请单”署名的受血者是否确实无误; 2.3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必须作正、反定型加以确认); 2.4检查受血者的RH血型;2.5检查受血者是否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抗体; 2.6受血者应做的检查有:ALT、HbsAg、Anti-HBs、HbeAg、Anti-Hbe、Anti-HBc、Anti-HCV
Anti-HIV1/
2、梅毒螺旋体
3、供体血的检查
3.1检查、确认供体全血和含红细胞的血液成分的ABO血型; 3.2检查是否标有Rh(D)血型,无误后方可选用。
4、受血者配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内采集的,无溶血、无重脂、无细菌生长。
临床用血工作流程
一、临床科室: 1.临床用血前必须先检查血常规、血型、凝血酶原(或出凝血时间)、肝肾功、电解质、甲肝、乙肝两对半、丙肝、HIV及梅毒,并将填写好的输血申请单送到检验科血库预约,由检
验科血库负责与市中心血站联系。
临床用血时必须及时填写输血申请单、输血知情同意书、临床输血记录单、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并存放在病历中;其中输血申请单(配血时送)和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输血完毕送)
及时送到检验科血库备案。
每次临床输血均须及时填写输血专用的四个单子,并存放病历、其中的两个单子另外送到检
验科血库。
2.急诊用血时,请临床科室与检验科血库做好协调工作。
临床科室配血时,请科室人员将受血者血样(注明患者姓名、床号)、配血申请单(贴标本条形码,标注患者本次住院的输血次数)、输血申请单及时送检验科血库。
3.临床科室用血由检验科血库取出后,一般不得加温,在室温下放置不得超过30分钟,应尽
快输注。
临床输血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确认制度(三查:查受血者血型和献血者血型、输血量、配血报告单;七对:对血型、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科别、病案号;一确认:必须两人核对、确认准确无误并在配血报告单右上方双签名、注意不得代替签名,方可输血。)及无菌操作规程;并注意观察血袋、血液外观及受血者、输血情况,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也不可通
过输血的管道内给药。
临床输血完毕,请科室人员将供血的空血袋、输血不良反应报告单及时送检验科血库
输血管理流程
1、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
器进行输血。
3、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它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4、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5、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
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5.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检验科血库(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
因,做好记录。
6、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6.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6.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卡式法); 6.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6.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6.5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6.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7、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检验科血库(血库)保存。检验科血库(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8、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检验科血库(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临床常见的输血反应与处理规范
1.发热反应
发热反应轻者,先减慢输血速度,若症状持续加重,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通知医生,撤下输血器并注明“输血反应”,查究原因并对症处理(高热给予物理降温,寒颤者保温),遵医嘱应用抗过敏药物,严密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的变化。
2.过敏反应
除按发热反应处理外,按过敏性休克抢救;有呼吸困难者,给高流量吸氧,喉头严重水肿,协助医生作气管切开。
3.溶血反应
这是输血反应中最严重的一种,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通知医生,保留余血和病员血标本,重做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双侧腰部给予热敷,以解除肾小管痉挛,保护肾脏,碱化尿液,以增加血红蛋白溶解度,减少沉积,避免肾小管阻塞,遵医嘱静脉输碳酸氢钠;对尿少,尿闭者,按急性肾功能衰竭处理,纠正水电解质紊乱,防止血钾增高,酌情行血浆交换(严重贫血者先输同型血);严密观察血压,尿量,尿色的变化。
4.循环负荷过重反应
如发生急性肺水肿的原则处理,停止输血,酌情帮助病员端坐,四肢轮扎,有效地减少静脉回心血量;高流量输氧通过25%-30%的酒精湿休后吸入,以改善肺部气体交换;遵医嘱应用镇静、镇痛、扩血管、强心、利尿等药物,以减轻心脏负荷。5.细菌污染反应
一旦发现,除立即停止输血和通知医生外,应将剩余血送化验室,作血培养和药敏实验。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定时测量体温,脉搏,血压,准确记录出入水量,严密观察病情,早期发现休克先兆,配合抗休克、抗感染治疗。
输血适应症
1、红细胞悬液
内科血红蛋白<60g/L或血细胞比容<0.2时可考虑输注,ICU病人Hb<90~100g/L,Hct<27%~30%可输注.对严重冠心病和肺疾患患者,如出现供氧不足的情况Hct可突破30%.外科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注,血红蛋白在70~l00g/L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
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2、血 小 板
外科血小板计数<50×109/L,考虑输注;(50~100)×109/L之间,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溶血决定..内科血小板计数(10~50)×109/L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新鲜冰冻血浆
输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或抗凝血酶3缺乏,7、冷沉淀
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Ⅷ缺乏症患者.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
4、普通冰冻血浆
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5、洗涤红细胞
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
6、冷沉淀
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扩充血容量补充凝血因子;大面积创伤、烧伤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缺乏,如Ⅱ、Ⅶ、Ⅸ、Ⅹ因子缺乏;手术、外伤、烧伤、肠梗阻等 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严重肝脏疾病;香豆素药物作用的逆转;心脏直视手术;大量输血;DIC;ATⅢ缺乏;TTP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