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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0-3906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7:01: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法复习

【考题·单选题】(2011年)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

A.800

B.1200

C.2400

D.3600 【考题·单选题】(2011年)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考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考题·单选题】(2010年)方某工作已满15年,200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是()。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

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

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考题·单选题】(2010年)工人李某在加工一批零件时因疏忽致使所加工产品全部报废,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工厂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已知李某每月工资收入11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900元。该工厂可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元。

A.500

B.220

C.200

D.110

二、多项选择题

【考题·多选题】(2011年)张某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至年底公司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公司与张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

B.公司与张某之间可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公司应与张某补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补偿

D.张某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考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原则的有()。

A.公平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协商一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B.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续订的 C.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

D.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有()。

A.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B.工伤医疗费争议

C.劳动保护条件争议

D.社会保险争议

【考题·多选题】(20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A.劳动合同期满

B.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D.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不定项选择题

【考题·不定项选择题】(2010年)孙某曾应聘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业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3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知:孙某实际工作年限12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4小题。

1.对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孙某不应约定试用期

B.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C.甲公司与孙某可以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

D.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行业的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2.孙某可以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是()。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3.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孙某病休期间工资待遇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B.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病愈出院

C.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的病假工资

D.公司应支付孙某3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4.对甲公司与孙某各自责任的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孙某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B.竞业限制约定已失效,孙某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D.甲公司不需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2、不定项选择题: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2009年4月1日,张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每月2000元;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1000元;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职工累计工作1年以上的,每年带薪休假3天;合同期限为1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又要求张某缴纳2000元抵押金,理由是防止公司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张某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即缴纳了抵押金。

2010年3月31日,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与张某续签了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退回了抵押金。由于甲公司经营有方,前景十分看好,2010年6月,张某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张某随后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被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1)~(4)小题。

(1)关于甲公司与张某在2009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为()。

A.约定为试用期1个月不合法

B.约定试用期内工资为1000元合法

C.约定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不合法

D.约定每年带薪休假3天合法

(2)关于甲公司要求张某缴纳抵押金的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甲公司要求张某缴纳抵押金不合法

B.甲公司要求张某缴纳抵押金只要符合规定的程序缴纳就是合法的

C.甲公司要求张某缴纳抵押金不合法,但可以扣押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D.甲公司的该项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张某,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张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中,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张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同意

B.张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拒绝

C.张某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才可以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张某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才可以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关于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为()。

A.由于张某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合法

C.只有甲公司提出以高于原劳动合同待遇条件但张某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免于支付经济补偿

D.张某不得主动提出辞职

合同法

单选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负责机构是()。A、董事会 B、股东会 C、监事会 D、总经理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A、土地使用权 B、房屋使用权 C、工业产权 D、机器设备

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股东会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B、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股东会,也可以不设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发起人应占发起人总数的()以上。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半数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B、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6、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10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司应当在2010年11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该公司应当在2010年10月30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该公司董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D、由于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少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人数,因此该公司可以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8、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多选

1、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B、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B、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D、有公司住所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下列选项中,符合规定的有()。

A、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甲主持 B、通过了有关公司董事报酬的决议

C、通过了免除乙的经理职务,聘任副董事长甲担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记录由主持人甲和记录员丙签名后存档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下列情形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有()。A、1/2以上的股东提议

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C、1/3以上的董事提议 D、监事会提议

5、下列选项中,在2012年10月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A、甲因贿赂罪,2005年被判4年徒刑 B、乙擅长经营管理,现为工商局长

C、丙为某企业的厂长,该企业因2009年9月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

D、丁因妻子炒股失败已借款15万元到期未清偿

破产法

不定项选择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B.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管理人应当追回下列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包括债务人的()。

A.董事 B.监事 C.经理 D.副经理

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没有表决权。

A.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和解协议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9.关于债权人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A.通过和解协议

B.通过重整计划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票据法

1、A银行在向B公司承兑其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A银行公章的。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补盖承兑专用章后,A银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该票据无效

C、A银行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该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为()。A、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 C、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D、自票据出票日起3个月

4、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利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7、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须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6、甲公司签发一张经乙银行承兑的汇票交付给丙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汇票不获付款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B、乙银行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甲公司和乙银行均对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乙银行和丙公司均应承担票据责任

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B、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D、承兑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8、4月1日,甲向乙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汇票提示承兑的最后期限是()。A、7月1日 B、4月10日 C、5月1日 D、6月1日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见票即付的汇票 C、定日付款的汇票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3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

3、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有()。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能证明其合法权利 D、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票据质押的有()。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6、甲向A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乙作为承兑人依法承兑后,A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背书给丁时约定由丙作为保证人(已在汇票上加以记载并签章)。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后戊要求丙承担汇票债务,丙承担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包括()。A、甲 B、乙 C、丁 D、A

7、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C、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D、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第二篇:经济法复习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别,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成立形式:一为非公司制的“企业”,一为“公司”;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上:前者为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为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除外情形: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时,投资人也要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税收方面,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法律方面:前者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后者适用《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信用方面:前者信用度要高于后者。

一人有限公司有注册资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无出资额规定。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2、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一)、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合理负担原则

5、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具有经济价值(3)、具有实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

6、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税收债权的含义:税收债权是指国家作为债权人享有的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款的权利 联系:两者都是请求权;两者都是相对权

区别:(1)、税收债权是法定债权,私法债权是法定或约定债权;(2)、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特别手段或权利,私法债权的债权人则没有;(3)、税收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有平等成分及不平等成分,私法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

7、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含义: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质。

2、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

3、有限责任。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2).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其存续。(3).公益信托中的“类似原则”。

8、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含义: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9、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0、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

1、立法体例上存在过度性、应急性问题。

2、该法的封闭性、原则性并存。

3、执法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不足。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一些新的条款,同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难以预料,应该设有一个兜底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衡量标准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剔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的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具体、单个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决定。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单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后的自然延伸。《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由此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剔除具有垄断性质的垄断行为。

(四)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再次,应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

11、我国《证券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些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1、明确规定了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

易活动。(第73条)

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第77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78条)

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79条)

2、规定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 第6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意义: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改革创新

(二)、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

(三)、在发行和上市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和监管

(五)、对证券公司一章作了全面的调整,对证券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详细、具体规定

(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加了监管手段和权限,加强了监管力度

12、分析我国《产品质量法》有何缺陷并就如何完善谈自己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旨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规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予以修正。是一部规定了经济管理、民事规范与行政责任的综合性法律。

(一)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2,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做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

(二)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三)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因此,产品标准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评价。《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四)关于产品责任方面规定不完善

首先,产品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在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产品责任”一词专指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定义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引入“产品责任”这一术语。

其次,产品责任分散规定于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作说明以及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责任,属于违反对产品质量担保的合同责任,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严格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生产者。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直接适用民法一般侵

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五)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第三章称为“损害赔偿”并不妥当。因为不仅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以产品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责任形式除损害赔偿外,尚有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2,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3,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未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4,《产品质量法》中未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合理

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使用性能问题,也有诸如食品、药品、电器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问题。而产品的存在也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因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实用性与安全性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安全性显然重于适用性。所以为了对产品质量合目的地进行监督,不能对二者等而视之,尤其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侧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13、评析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并就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重塑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的国际比较

1、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独立性。

2、中央银行名义隶属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自主性较小。

4、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析

(1)、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有一定的独立性 1)、拥有相对的人事任免权。2)、享有一定的货币政策制定权与执行权。3)、间接向权力机关负责。

(2)、中央银行相对于财政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3)、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家计划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4)、中央银行相对于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有较大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享有的独立性是相对的:(1)职能独立性欠缺(2)组织独立性欠缺(3)人事独立性欠缺(4)经济独立性欠缺

 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

(1)从立法上确定人民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改变其隶属于国务院的状况。

(2)修改《人行法》的有关规定,改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3)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制裁作用。补: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即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判断自由决定、自主选择所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求偿权(即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结社全(即消费者有权成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获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教育的权利)、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有权受到尊重)、监督权(即消费者的检查督导权)。

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凭证和单据、保证品质、承担售后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尊重消费者。

补:简述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一)、监管的目标

1.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要影响而且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一系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困难,所以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要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保护存款人和公众利益。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它们一方面是借者的集中,另一方面是

贷者的集合。集中了社会各阶层、各部门暂时闲置的货币和资本,与社会各方面联系十分广泛和密切。银行在经营中如果出现问题,会直接涉及千千万万存款任何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中央银行要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3.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保护先进、淘汰落后的一种有效机制。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无不追求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这种适度的竞争环境既可以经常保持银行经营活力,从而使企业公众获取廉价货币和优质服务,同时又不至于致于引起银行业经常失败破产倒闭,导致经济震动,为此中央银行应创造一个公平、高校、有序竞争的环境。

4.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中央银行是利用货币政策实施的主体。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银行金融业为中介。因此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要有利于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有利于银行业对中央银行调节手段的及时准确传导和执行。

(二)、监管的原则

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在分类方法上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除中央银行之外,将金融机构分为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等,然后在分类前提下,根据各类银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进行监管。

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过去这一原则只在国内受到重视,现在随着经济金融国际一体化的发展,为了贯彻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经济准则,各国中央银行更加重视了这种公平对待监管原则的对外适用性。这也就是《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原则。

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讨和伞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篇:经济法复习材料整理

经济法复习

第四章 2、3节: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章 2、3节:判断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第七章

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营区别 第八章

第5节:破产财产范围、各种权利、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第九章 3、4节:三种抗辩权行使,合同保全措施,各种担保类型,抵押对租赁的影响,抵押权实现顺序 第十四章

低税率情况、各种税额计算

【本份材料仅供参考,因为是自己根据老师上课划的所谓重点整理的,还有很多内容没写进去,毕竟老师也没给材料,这些只是我大体整理而已,存在许多遗漏,所以大家还是要回归课本,看得更仔细些哈!大家好好加油哦!第一次闭卷考,就创个奇迹吧!吼】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法的概念

(一)设立条件: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出资设立)

3、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4、法通过对利益的分配形成统治阶级期待元)的社会秩序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

5、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法的效力范围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求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籍人 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空间效力: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 有公司住所(注意“住所”与“生产经 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营场所”的区别)

力、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治理结构

三、免责  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四、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 董事会(3-13人)、经理:董事会决议主体、客体、内容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理负责公司的日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条件: 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济法律、法规  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过,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 经济法律事实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三)股权转让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法人资格、营利目的、社会责任、依法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设立、具有经营自主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需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参考书第58页)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公司的债券发行程序  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告债权募集方法

五、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缴纳企业所得税25% 3)提取法定公积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利润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方式:吸收和并、新设合并

(二)公司的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申请注销登记;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清算)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如还有剩余,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程序  确定申请人  提出申请

 提交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身份

证明(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审核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具有共同共有性质:

共同出资—共同共有——共同管理

2、财产转让 外部转让

(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内部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于转让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利润分配

 有协议——依协议

 无协议或约定不明——协商

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分配、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用其在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所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 一致同意  书面协议  如实告知

 同权同责(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

②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

②除名退伙(退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1.向审批机构报送文件 2.审批机构审批

3.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组织机构

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工会

(四)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参考课本89—91页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中外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书第96页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

指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或破产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清算责任人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1)审查和处理(2)通知和公告(3)债权申报和审查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鱼的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各种权利 参考书119—121页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事务→清偿职工债权→清偿国家债权→清偿普通债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四、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合同订立的准备过程 1.合同接触 2.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

五、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称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其生效要件包括:

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分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特征:(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库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包括:

(1)因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合同。

七、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二)抗辩权(异议权)

指对抗请求权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包括:

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后履行抗辩权或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相应的履行请求,并有权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指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缺乏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八、合同的保全 保全制度包括: 代位权: 撤销权:(参考书142页)

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二)五种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3、质押

指债权人为履行担保合同,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享有清偿的权利。

质押的种类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4、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报告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

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定金

指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20%)的款项,以该款项作为保障合同实现的担保方式。

十、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清偿  合同解除  抵销  提存  免除  混同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三、税法构成要素

 总则

 纳税义务人  征税对象  税目

 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 纳税环节  纳税期限  纳税地点  减税免税  罚则  附则

四、税法的分类

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    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对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五、低税率请况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七、企业所得税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中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征收率

3%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税

六、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

 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税目、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 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 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 20%

企业所得税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的亏损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八、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三险一金”—3500)

九、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

十、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每次收入额—800)×14%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每次收入额×(1—20%)×14% 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 税率

第四篇:经济法复习

经济法的应考应当以法条为主,在司法考试中涉及法条多而繁杂。对于一些冷门法条建议可以果断放弃,如果在考前一周有时间,在看其他部门法的闲暇时间可以适当看一下。对于庞大的经济法体系,复习应当分清主次。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基本知识:垄断包括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当有奖行为和诋毁商誉行为。

重点法条当然围绕上述知识点,哪些属于上述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不属于。(技巧:司法考试虽然是公认的第一考,但是也不免出现送分题。比如《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共六项+兜底条款,如果选项中没有明显错误的话,在多选中就可以全选。当然这只是面对繁杂的记忆任务的取巧之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

重点关注侵犯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责任和产品责任

3.食品安全法

近来食品安全问题严重,需要适当关注。对于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推荐食品的连带责任需要掌握。

4.银行类

特别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的职责是什么。

5.劳动法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常考点。另外,《社会保险法》作为新增法条需要重点注意(参见重点法条精讲第596页)。

6.税法

重点法条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7.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把重点法条精讲山所列法条掌握即可

第五篇:经济法复习

一、名词解释

1、固定转售价格: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

2、本身违法原则: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去判断。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秘密性、实用性或价值性、保密性。

4、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购入本交易所含的商品或劳务以外的商品或劳务。

5、混合合并: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企业间的合并,如汽车制造商与食品加工企业的合并。

6、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7、虚假宣传行为:也称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在商品上进行的虚假标示,或者以广告及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造成分、性能、价格、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或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或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给予外国人或法人某些方面超过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如某些税收的减免。

二、简答题

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方式。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三种方式:

(1)经营者合并,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答: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五千元。

(4)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3、《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答:生产者能有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则不存在消费者,自然没有消费者保护问题。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4)受害人、第三人的过错或者意外事故

(5)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4、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区别(P152)

答:结构主义是指以企业的市场份额来判断一个特定的市场是否已经达到了垄断状态。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若超出了理想的机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而行为主义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企业具有一定优势地位,其市场行为影响有害,就要受反垄断法控制。

结构主义着眼于企业的结构和规模、所占市场份额来判断该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而行为主义是根据企业之间是否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占支配地位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垄断状态。

5、纵向垄断协议的经济效果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竞争、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往往呈叠加和交错状态。如果行为的具体形态不同,则行为的效果便会发生微妙以至显著的变化,最终在作用上体现出正、负两重性。积极的作用:

(1)纵向垄断协议能够提高销售商的积极性,有效地缓解“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和生产。

(2)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减少销售商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解决套牢问题。

(3)纵向垄断协议有利于维护商誉、保证产品品质和提高售后服务。

消极的:(1)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构成市场进入障碍,导致市场垄断

(2)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削弱销售者之间的品牌内竞争和经营者间的品牌间竞争

(3)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通过纵向垄断协议形成的紧密合作,很可能以排斥在该销售链条中的其他竞争性商品为代价,降低在同一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品牌间的竞争。

(4)纵向垄断协议可能推动价格垄断协议。

三、论述题

1、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2、经济法概念、评析、评价

(1)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2)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国家或政府、市场经营主体、消费者之间的各种行为的互动或联系。

经济法发挥作用符合一定的法律发展规律,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通过具体地规定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履行义务的后果来规范主体行为;

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

④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律规范的理性认识,因而它是一个学理概念。

(3)经济法本质特征: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

(4)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公正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政府有限干预原则、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四、案例分析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假冒、仿冒行为的规定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产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违反1、2、3的根据《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而违反2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要件、损害赔偿

(1)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依据缺陷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表示缺陷、开发危险(指依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可能发现的缺陷)。

(2)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同时,更进一步详细规定了“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关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的立法形式。《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例外,在追究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产品责任最主要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而致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赔偿主要有三种: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产品责任致使受害人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造成人身伤害时,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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