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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人工工资单价调整5篇范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3920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56: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0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

价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10-12 15:40:58 阅读次数:63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 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造价 人工工资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12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本站推荐)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第三篇:08年人工工资调整方案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

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第四篇:(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1]21号

各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和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39元/工日、二类工47元/工日;三类工54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7元/工日、二类工54元/工日。

(四)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42元/工日。

(五)停工窝工人补贴由16元/工日调整为21元/工日;夜班施工增加费由8元/工日调整为11元/工日。

二、管理费费率调整

除2010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程管理费费率不作调整外,其余状元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如表1~表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费率表

安装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市政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费率表

三、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安装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稽查。

(二)管理费应按照本规定各专业“管理费费率”表达费率区间和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等按原规定计算。

四、执行规定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1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进行调整;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已办妥介绍的工程,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关系壮族资质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发布机关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第五篇:单价调整申请报告

单价调整申请报告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工程部现请求贵公司领导,关于凤鸣南路—海航大道弃土石方的运输费及石方爆破和清表的单价调整申请如下:

一、为了该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本工程部服从当地政府和贵公司的领导安排和指导,弃土石方在运输中照顾当地群众的车队,便于施工进展顺利,但我工程部目前组织车队实际发生运费单价在6公里内运价达到15.5元/m³,贵公司给我部的单价是9元/m³,弃土场推平2.5元/m³,每天公路清扫卫生的费用0.5元/m³,洒水车0.5元/m³,以上合计费用已达到19元/m³。

二、弃土场每车倒土费收90÷18m³=5元/m³。

三、石方爆破,如果用炸药爆破成本价9元/m³,用破碎锤机械破碎成本价39元/m³。

四、原地面清表合同价是按立方计价,单价11.13元/m³,该路段实际地形清表施工难度大,应按平方计价较合理。以上成本的增加费用,请贵公司领导给予酌情解决为感!

申请单位:凤鸣南路—海航路工程部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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