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齐齐哈尔市学前教育
关于齐齐哈尔市学前教育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姚 杨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召开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座谈会的通知》要求,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就本市学前教育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对当前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从而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基本现状
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尤其是基础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办好学前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切实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学前教育事关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完善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是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推进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 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在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要“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一年毛入园率提高到85%”的目标要求。不久前又制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对各地的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
我省也将学前教育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并纳入《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王宪魁省长在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也提出 “从2011年起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措资金,改建、扩建和新建1,200所公办幼儿园”,这是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的重要举措,把学前教育摆上更加重要的位臵。
早在2003年,我市教研院就正式成立了学前教研培训部,负责全市学前教育教学研究、指导、教师培训等业务工作。近几年,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指导和管理,又先后制发了《关于全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齐政办发[2005]24号文件)、《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5号令)和《齐齐哈尔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今年,在市政府制发的《齐齐哈尔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确立了到2015年,学前一年和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5%和70%的目标。到2013年要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幼儿园250所,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20所,其中今年完成62所、2012年完成102所、2013年完成86所公办幼儿园建设。同时,还将重点发展农村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办园、大力发展民办园,以实现学前教育实施体系的逐步完善。
4月8日,在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曲秀丽副市长又明确提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实际行动推进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上水平。并对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做了具体的要求和部署。这些举措充分表明我市对全力推进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视。
目前,我市本级现有幼儿园250所。其中,公办幼儿园66所,占幼儿园总数的26%。民办幼儿园174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0%。企办幼儿园10所,占幼儿园总数的4%。其中,公办独立幼儿园有6所,其余均为小学内设学前班,在园幼儿18,141名。学前三年、一年儿童入园率分别达到52.7%、93.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办园质量低,农村学前教育空白。
我市学前教育相比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入园难、入园贵的 问题并不突出,而是办园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管理不到位,办园质量低,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尤其在农村存在学前教育空白化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幼儿启蒙教育,使农村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2、幼儿教师数量不足,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我市自2000年以后均未分配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生,1:6—1:7的师生比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有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只减不增,造成公办园教师普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而附设在小学的幼儿园教师多数都是小学教师转岗、年龄偏大,缺少专业知识、文艺技能,无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年龄特点,进行以游戏为主的教育教学活动。
3、幼儿教材资源纷杂,缺乏科学的选择。
在幼儿教材使用上,还处在比较混乱状态。多数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为迎合社会和部分家长需求,使用小学一、二年级教材或自选教材,严重出现幼儿园“小学化”现象。而对于《黑龙江省编幼儿园教材》及一些符合《纲要》精神的幼儿园教材却很少问津。园本教材或园本课程不成体系,不能形成特色。
4、资金投入不足,缺乏经费保障。
就公办幼儿园而言,现存公办幼儿园都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或企业建园,并留存延续至今,现在地方政府办园积极 性不高,公办园收费实行国家限价,收费标准偏低,需要地方财政补助,受财力影响,地方政府想甩包袱,有意削弱公办幼儿园。2008年,市政府机关幼儿园解体,该园曾是一家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可容纳500余名幼儿。
三、主要对策与建议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真正把发展和普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一是要落实学前教育保障政策,适度增加公办园数量,逐步提高公办园接收幼儿数量的比重。二是鼓励和调动民办园积极性,民办园具有促进就业,规模小、方便群众、不增加财政负担等优势,因此必须保持民办园现有规模,鼓励发展民办幼儿园。三是学前教育与城镇公建配套政策、城镇小区建设、新农村建设规划及旧城改造等相结合,因地制宜建园,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要做好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工作。要根据建制乡镇村屯规模、人口数量、学前幼儿数量等相关因素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同时要调查了解农民送孩子入园积极性高不高,农民家庭经济负担能力,如何加强对农民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切实解决好收费、食宿、交通、安全等诸多问题,以保证入园率,工作中要防止一哄而上,最终出现新建园空臵浪费。四是城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可与小区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对规模以上开发建设的小区,要强制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承担一点,开发商让利一点或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开发商土地出让、建筑容积率等方面一定优惠政策。
2、改建并举,科学发展。
一是克服盲目建设贪大求新,优先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2010年,我市编制部门对市本级2007-2009年小学入学人数进行了调查,三年小学入学人数分别为10,584人、10,288人、9,384人,相当于平均每年减少1所标准小学校,小学富余校舍有潜可挖,因此建议省财政厅发挥资金支持导向作用,对于利用闲臵校舍改造成幼儿园的项目增加资金投入比例。二是已解体的公办幼儿园要尽快收回。三是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以扩大公办园资源。四是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尽快形成“保基本,广覆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一是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建议省级财政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园舍建设、师资队伍、公用经 费、资助困难群体等方面加大投入。二是对新建、改扩建、维修项目投入要突出重点,确定省、市、县合理分担比例,保证建一所完善一所。三是建议省财政厅增加学前教育设备投入,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标准。四是对民办幼儿园实行以自行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等以奖代补办法,形成学前教育结构合理、均衡发展的格局。
4、建设队伍,提高素质。
一是按规定配备标准对公办幼儿园进行核编,建议编制主要从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划转。二是建议幼儿教师主要从小学教师转岗调入,并补充录用部分幼儿师范毕业生。三是实行聘用制录用部分年轻专业幼儿教师补充到教师队伍,待老教师退休后,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纳入正式编制,形成结构合理的“梯队式”幼儿教师队伍。四是落实学前教师队伍建设政策,要按照专业化、青年化的用人方向,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园长和教师的培训。重点加强对转岗教师岗前培训,以适应幼儿教育工作需要,同时开展对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加快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对教师资质、人员流动、工资待遇、教育教学、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动态监管,特别是对幼儿园安全问题要给予足够重视,加强收费管理。特别加强对民办园的管理,确保民办幼儿园办学场所、师资、设 备、教育教学、收费、安全等各个方面符合办园条件,保证规模,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5、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随着学前教育的发展,办园形式的多样化,民办幼儿园发展迅速。对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定行业准入制度,确定并严格执行规范化办园标准,对民办园软硬件都制定详细标准,加强对民办园管理,使所有民办幼儿园都达标,以此促进各类学前教育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相关规范和要求,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6、加强指导,搞好教研。
充实和提高教育教学研究部门力量。加强学前教育教研、科研工作,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儿童早期教育遵循的规律,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重点培养好性格、好习惯,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注重智力发展、培养良好习惯、促进身心健康、保障快乐成长。搞好家园联系,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提高广大家长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加强对幼儿园行政和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全面提升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发 展,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
第二篇:2012齐齐哈尔市职称文件
齐齐哈尔市2012农业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学历破格人员申报问题
学历破格晋升人员必须先进行答辩,答辩不合格的不予评审。由答辩人提供1篇近期正式发表的自著本专业学术论文(上报评审材料时提供答辩论文原件及一式三份的复印件),就有关学术及专业技术问题向专家组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关于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今年申报职称人员,需提供一个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先申请评审,但暂缓核准,在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印发任职文件和颁发职称证书,任职时间仍按2012年9月1日计算。
七、关于呈报材料的具体内容问题
(一)各县(市)区、直属单位按申报人员所属专业分类汇总、打印上报省人社厅统一样式的《拟评人员名册》(附件:4)一式二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作为主表,并在页面右上角注明。主表贴外语、计算机或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原件;《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需提供《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学历破格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和《审查表》;属同级改职、流动人员需提交相应的《审查表》。另一份为副表,贴复印件。
(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限1页)。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总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者本人签字。
(四)有效的毕业证书、现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文(事业单位需提交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原件。
(五)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有效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发表的论文、论著、译文等原件。
(六)《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打印稿高级12份、中级8份。统一使用A3纸并横向打印。以上
(二)至
(六)项所列材料,按照顺序装入档案袋,将填写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贴在材料袋正面。
第三篇:2008年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08年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农业开发办
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名录
一、局党委成员及领导成员
局党委书记、局长、农业开发办主任:张更平局党委成员、副局长、调研员:卢英
局党委成员、副局长:肖玉雪
局党委成员、副局长:姜天江
局党委成员、副局长:梁荣德(正县级)局党委成员、纪检组长:李晓民
局党委成员、农业开发办副主任:任国英 局党委成员、总会计师:姜原生
农开办副主任:杨乐忠(正县级)
农开办副主任:赵树学
副调研员(市政府驻哈办副主任):李静 副调研员:曹阳
副调研员:姚杨
二、内部机构负责人
1、机关党委(人事科、老干部管理办公室)书记:张更平
副书记:卢英
副书记:李晓民
专职副书记:周立国 人事科科长:赵朋 人事科副科长:寇云
2、办公室
主任:叶建民
副主任:栾晖
副主任: 戴钟惠
3、预算处
处长:徐坚
主任科员:宋赛男
副处长:孙威
4、行政政法处
处长:张晶
副处长:周强
5、综合计划处
处长:韩立权
主任科员:平建华
副处长:詹颖欣
6、企业处
处长:王德友
正科级:王锡铎
副处长:周佩琪
7、农业处
处长:朱梦佳
主任科员:齐士宏
副处长:张珩
8、会计工作管理处 处长:刘长鹰
副处长:曲彩君(正科级)
9、经济建设处
处长:宋振海
正科级员:关迎春
副处长:王哲宇
副处长:李萌
副处长:王宏山
10、社会保障处
处长:范志刚
主任科员:白佚
副处长:张延秋
副处长:庞杰
11、国库科
科长:明阳
副科长:张文利
12、教科文科
科长:李翠荣
主任科员:陈兴春
副科长:徐斌
13、税政法规科
科长:杨立谦
主任科员:鲁永发
副科长:明岩
14、经济贸易科
科长:衣殿军
副科长:刘忠智
15、乡镇财政管理科 科长: 郑雪莹
副科长: 唐君
16、监督检查局
副局长:彭建平(正科级)正科级:王玉芝
副局长:龙保海
17、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主任:杨涛
主任科员:刘爱武
副主任: 赵安仁
18、罚没收支管理科
科长:王守信
副科长:于爱武
19、国际金融管理科 科长:石有君
副科长:王维成副科长:韩辉
20、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科长:陈晓忠
主任科员:赵晓松副科长:孟繁枝
21、统计评价及绩效考核科 科长:郑兆忠
副科长:尤文君
22、财源办公室
主任:宋铁庚
副主任:张晶石
23、市农村财政管理局 局长:张志刚
副局长:马杰(正科级)副局长:周海星(正科级)征收管理科科长:牟柏松 农村财务科科长:严会成24、政府控购办公室 负责人:潘庆安
25、农开办项目科
科长:仪喜波
26、农开办计划审计财务科 科长:张雨佳
27、农开办产业化经营项目科 科长:周庆兰
28、农开办土地项目科 科长:赵宏伟
29、工会
主席:周立国(兼)
30、妇女委员会
主任:朱梦佳(兼)副主任:郑雪莹(兼)
31、团委书记:明阳(兼)
第四篇: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2005年)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法规文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4-08 【是否有效】 有效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批准日期】2005-04-08 员会 【失效日期】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实施日期】1995-12-15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全文】 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2005年)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气管理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七章 燃气用具管理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1995年11月22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1月2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生产、生活需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运输、经营和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用具生产、经营、维修以及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技术监督、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燃气工程,应事先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燃气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程进行建设。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其总体设计文件和图纸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采用。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的,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和需要用气的公共建筑,应同时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
第十一条 与燃气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的其它管道及地下工程,其相互间距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工程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调压箱、燃气表、燃气具、贮罐、槽车、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燃气设施,应选用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由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或定期检验、维修。未经检验的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的产权和管理、维修责任划分:
(一)燃气输配管网干支线、贮气罐、调压站、阀门井等专用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单位,由其统一管理、维修并负责安全;
(二)工业、公益事业、服务行业及单位住宅等用气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用户),自支线的阀门井或节点起至单位用户的管道、燃气表、阀门井、调压箱等燃气设施,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其使用、管理并负责安全,承担更新与维修费用。维修及更新由燃气经营单位承担;
(三)居民用户自调压箱出口起至用户的燃气表(含燃气表),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承担更新与维修的费用。更新与维修由燃气经营单位承担。
燃气表至灶前阀的设施,其更新与维修事项应委托燃气经营单位进行,费用由用户承担。
居民用户应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室内管道、燃气表、阀门及燃气具等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负责,发现漏气、损坏,应按安全用气规定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或改造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更换同一气种的灶具除外),应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燃气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六条 从阿拉新气田至天然气储配站的长输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厂区外(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各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爆竹、烧荒或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四米以内和燃气设施周围两米以内,严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和其他危害燃气管道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长输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筑坝、爆破、修筑公路、疏通和修筑河道及在次高压中心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报经燃气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工地应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重要区段、大型地下施工,应由燃气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派人现场监护;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损坏的,现场应有人监护,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施工中除燃气经营单位指定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启闭阀门,移动燃气设施;
(四)施工中严禁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用明火作业申请和动用明火作业方案,报公安消防部门,经审核同意,发给动用明火作业证,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之后,方可施工;
(五)严禁压埋、敲砸、碰撞燃气设施。在离管线2米以内施工的,不得动用机械铲、机械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开启、关闭干支线阀门,安装燃气管道和损坏燃气设施;不得自行倾倒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拆修瓶阀、更换检验标记和瓶体漆色。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用户应定期对所属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的维修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 长输燃气管道和燃气储配站、供应站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四章 供气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输配能力,优先发展居民用户,适当发展其他用户。居民生活用气与其他用气发生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参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为满足生产、生活用气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但不得擅自对外经销液化石油气。确需对外经销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个体经营者不准经营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因检修、燃气管道改线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时停止供气时,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公布恢复供气时间。遇突发事故,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气;抢修时间超过4小时,应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必须提前1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经营单位应拒绝灌装:
(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二)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外观有明显损伤的;
(六)首次充装和新检验后的钢瓶,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充装前须由充装单位按规定抽取残液。残液须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燃气经营单位的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服务标志。
燃气经营单位的维修人员接到报修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尽快排除故障。
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及时热心地为用户服务,严禁刁难、要挟和勒卡用户。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生产和经营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标准经营。
第五章 用气管理
第三十条 在管道燃气供应范围内,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使用燃气及现有用户要求扩大用气量的,须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燃气设施集资费或燃气增容配套费后,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用户凭燃气经营单位签发的燃气供应证用气。
用户买卖、调换、转让房屋时,应及时办理燃气转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户因生产经营等活动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十四条 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由燃气经营单位设计、安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
第三十五条 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盗用管道燃气;
(二)严禁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办公、住宿;
(三)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严禁擅自开启、动用、调整燃气经营单位封闭的燃气设施;
(五)严禁用胶管过墙或穿室使用管道燃气;
(六)严禁在有燃气设施的房屋内同时使用两种火源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严禁饭店、宾馆、招待所将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就餐者置于同一室内做为加热源涮烤食物;
(八)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集中存放在燃气供应站以外的居民区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九)严禁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加热或倒卧使用,严禁生产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残液助燃装置。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燃气经营单位按月抄表计量。对用户采取定点或持证入户方式进行收费,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燃气费。
第三十七条 逾期未缴纳燃气费的用户,应在收到燃气经营单位催缴通知单7日内缴纳燃气费,到期仍未缴纳的,每超期1日,如收应交气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燃气费的可停止供气。
第三十八条 用户对燃气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由燃气表检定部门进行检测。检定部门应在3日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由用户缴纳测试费;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免收测试费,并由燃气经营单位维修或更换新表。
用户对测试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燃气表失灵,经燃气表检定部门测试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由收费单位按测试误差的快慢率调整收费额度。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资格后,方可运输液化石油气。
第四十条 运输燃气的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防火罩等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备件和抢修工具。严禁客货混载及与易爆、易燃品混载。严禁在车上动用明火。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生产厂、储配站严禁对没有取得省统一制发的燃气危险品运输车牌及有关证件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进行充装。
第四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须按公安交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限定的时间行驶,不准在人口稠密地区、重要机关、仓库、桥涵、车站、主要街道和有明火的地方停留。
临时停车时,须设专人监护车辆。
第四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应停放在规定的独立设置的车库内。有汽车槽车无贮罐的单位,应与标准的储配站签订代储代充协议。严禁由槽车直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专用运输车辆运载的钢瓶,应采用立式放置并应妥善加以固定。装卸钢瓶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撞和滚动。
第七章 燃气用具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生产燃气用具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严禁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燃气用具生产。
第四十六条 凡在本市销售燃气用具的,实行销售报检制度,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用具的检测工作。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燃气表在安装前和使用中,均应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检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工作,由经省劳动局审查批准并发给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部门负责。收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凡从事安装、维修燃气用具业务的单位,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持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自然力和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十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因用户违反有关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用户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燃气经营单位在生产、施工作业时因燃气泄漏发生的事故,属生产责任事故,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
赔偿办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外,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非法设计、施工的单位,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除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外,对建设单位处以2.5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罚款;已对燃气设施构成危害的,限期改建或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加倍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各项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启、关闭干支线阀门、安装燃气管道和损坏用气设施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拆修瓶阀、更换检验标志和瓶体漆色的,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7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外销活动;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倍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从开业之日算起,加倍收费;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各项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或交警部门处以500元罚款。但不得重复罚款;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未停放在规定的车库内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由槽车直接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的,责令停止使用其槽车并处以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十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安装、维修工具。
第五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履行职责不力,不能及时为用户服务或刁难、勒索用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各项罚款,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齐齐哈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执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依法行使职权,改善行政管理水平,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系统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机构和受委托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局负责组织全局系统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局纪检监察室牵头,法规科及相关科室配合,共同实施。
第五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便民、高效原则。
第六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一)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对市局机关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设定、取消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
(二)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以及市局机关各科(处)室工作职责及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标明承办岗位、相关接口、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相对人权力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变更。同时明确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监督办法等,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公示。
(三)建立完善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依法按照上级明确的职能职责,凡属方针政策性项目,全局性问题,或涉及职工、执法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公开公示情况;
(二)行政审批(许可)一次性告知、网上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落实情况;
(三)行政审批(许可)执行法定程序、按时办结情况;
(四)行政处罚执行法定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五)权力行使的廉洁情况;
(六)其他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因执法失误、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集体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规定在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加赔偿。
(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全局系统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将社会投诉率和满意率作为评估市局机关各科(处)室及系统单位工作效能的依据。
(三)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依照相关制度,对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效率、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市局党组每半年组织一次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由市局纪检监察室会同法规科组织实施。
(二)各行权科(处)室和单位要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建立行权档案,对行权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每季度报市局纪检监察室一次。
(三)各行权科(处)室和单位对本科(处)室或本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以局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每季度至少自检自查一次。
(四)市局纪检监察室对各行权科(处)室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全面检查。
(五)市局纪检监察室设立申诉举报电话0452—2457933,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针对举报、交办、移送的案件进行专案调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六)随着信息化建设地发展,逐步实施电子监察。
第十条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监督检查情况实行局内通报制度,实行综合考核、过程性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与当年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